㈠ 利用網路尋釁滋事立案標准
法律分析: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利用網路構成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准為:
1、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㈡ 尋釁滋事罪的立案標准與認定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共同頒布的》中所規定,第三十七條針對「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做出相關解釋。
其中,包含以下幾種情況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純粹出於個人原因而隨意毆打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傷,或者採取攜帶刀棍等器具對他人施暴並帶有其他惡劣性質者;
(二)在公共場合故意追逐、攔截、謾罵他人,給他人的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帶來嚴重干擾,甚至導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行為;
(三)通過強制手段奪取、強行佔有或者任意破壞、侵佔他人公私財產價值達到兩千元以上;
強調如果相關行為發生超過三次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眾聚集的場所製造混亂事件,從而擾亂社會秩序,其混亂狀態達到了嚴重程度的。
依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只有當尋釁滋事的行為情節到達非常惡劣、情況相當嚴重或者已經對公共場所秩序造成嚴重紊亂的,才能視為犯罪行為。
反之,對於情節相對輕微且危害性較小的尋釁滋事行為,我們只能作為普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在判定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是否符合情節嚴重的定義時,需要全面考慮多個因素:
1.行為的形式及手段。
這些都是直接影響危害結果大小以及對社會心理傷害程度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判斷情節是否嚴重時,我們應該審視行為人是否運用了諸如暴力、威脅等手段,以及是否採用了公開或組織的方式等。
2.實際產生的直接危害結果以及可能引發的負面影響。
直接危害結果是指該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實質性損害。
而間接不良後果則是指該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誘發的損害。
行為人是否導致被害人自殺,是否造成公私財產顯著損失,或者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現象,都是我們考量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參考因素。
3.行為實施的時間和地點。
同樣的行為在不同的時間點、不同的地理位置實施,所產生的社會影響往往會有所差異。
白天在公眾場合發生的滋事活動肯定比夜間在荒無人煙的地方發生的危害更大。
4.行為人的慣常表現。
行為人的行為習慣展現出他們內心惡意的程度,進而影響到他們願意接受改造的難度。
如行為人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可以作為判斷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關鍵要素。
㈢ 尋釁滋事罪的4個要件是什麼
法律分析:尋釁滋事罪的4個構成要件為:
1、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
2、該罪的主體為年滿16周歲,負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3、客體為公共秩序。
4、客觀方面表現為,肆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等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