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路招聘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網路招聘服務,促進網路招聘服務業態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就業和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網路招聘服務,是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以網路招聘服務平台、平台內經營、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路服務方式,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的求職、招聘服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第三條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網路招聘服務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網路招聘服務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網路招聘服務實施管理。第四條從事網路招聘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網路安全和信息保護等義務,承擔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第五條對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支持。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強網路招聘服務標准化建設,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行業協會參與網路招聘服務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制定。第七條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加強網路招聘服務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公平競爭。第二章網路招聘服務活動准入第八條從事網路招聘服務,應當符合就業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電信和互聯網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第九條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路招聘服務,應當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十條對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在其服務范圍中註明「開展網路招聘服務」。第十一條網路招聘服務包括下列業務:
(一)為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為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三)舉辦網路招聘會;
(四)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
(五)其他網路求職、招聘服務。第十二條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網路招聘服務的,應當自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變更、注銷。第十三條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在其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自行終止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有關信息。第十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單及其變更、注銷等情況。第三章網路招聘服務規范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用工類型、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網路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前款網路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第十六條勞動者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網路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歷等情況。第十七條從事網路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網路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單位招聘簡章;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發布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委託證明。
用人單位擬招聘外國人的,應當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