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直播內容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規定
根據網信辦發布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廣電總局印發的《關於加強網路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文化部發布的《網路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要求,直播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平台也要對實時進行的網路表演進行實時監控,發現直播這提供的網路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立即停止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立即向本單位注冊地或者實際經營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報告。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主動移交至公安機關處理並協助保留和提供相應違法犯罪證據。
《廣告法》第九條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廣告不得使用這些名義或形象。
(二)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廣告不得使用這些用語。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廣告不得損害國家尊嚴、泄露國際秘密。
(四)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泄露國家秘密;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安定。
(五)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廣告不得危害安全、泄露個人隱私。
(六)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泄露個人隱私;廣告不得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七)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廣告不得含有淫穢、色情等內容。
(八)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廣告不得含有民族、種族等歧視內容。
(九)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廣告不得妨礙環境等資源保護、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其他情形。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軍服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禁止以「軍需」、「軍服」、「軍品」等用語招攬顧客。
『貳』 網路直播的法律規制
法律分析:要求平台加強網路直播營銷信息內容管理、審核和實時巡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高風險營銷行為採取管理措施,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需承擔相應平台責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加強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上線和使用管理,建立直播間運營者賬號的分級管理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
法律依據:《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直播營銷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直播營銷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叄』 國家對直播行業的政策
「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還要求網站平台應在《意見》發布1個月內全部取消打賞榜單,要求網站平台在每日高峰時段(20時至22時),單個賬號直播間「連麥PK」次數不得超過2次,不得設置「PK懲罰」環節。
1.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不得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主播服務,為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路主播服務的,應當徵得監護人同意。2.優化升級「青少年模式」,網站平台應在現有「青少年模式」基礎上,進一步優化產品模式和內容呈現方式,持續增加適合未成年人的直播內容供給。嚴禁提供或變相提供各類「追星」服務及充值打賞功能。__
3.建立未成年人專屬客服團隊。對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賬號打賞的,網站平台應當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及時查核,屬實的須按規定辦理退款。__
4.規范重點功能應用。網站平台應在意見發布1個月內全部取消打賞榜單,禁止以打賞額度為唯一依據對網路主播排名、引流、推薦,禁止以打賞額度為標准對用戶進行排名。_5.加強高峰時段管理,加強網路素養教育。鼓勵學校開展未成年人網路素養教育。
拓展資料:
網路秀場直播化分成三種類型,分類管理。
一類是專業知識、專業技能類直播。直播的內容多是信息輸出型的,直播方式上具非外觀性,以輸出優質內容來吸引觀眾。對一類直播可支持、倡導,建議對直播打賞不設置打賞金額、次數限制。
二類直播是沒有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內容,但並未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內容的直播。對二類直播施行強製冷靜期制度,同時,將二類網路秀場直播打賞的金額、次數設置權歸於監管部門,而不能由網路平台自行設置。
三類直播是違背法律規定,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直播,應當徹底封殺,並追究有關平台和主播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通過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規定,明確了網路直播營銷的民事責任。
『肆』 網路直播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網路直播並不歸屬某個單一的國家部門管理,而是由以下幾個部門聯合管理。 1、國家廣電總局
法律依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第三條 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第十五條 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冊賬號,並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並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