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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謠言傳播者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01-29 09:53:13

A. 網路謠言傳播者有哪些責任

如果侵犯他人名譽權,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謠傳一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通常要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就會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這個積極傳播者同樣要受到處罰!

B. 網路上造謠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

網路造謠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網路謠言的內容和侵犯的客體性質不同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各有不同,而有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在網路上編造謊言、虛構事實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因過錯而對他人的民事權益造成侵害的行為,從民法學角度來看是一種侵權行為。至於這種行為具體侵害了他人的何種民事權益,需要根據行為人行為的具體內容進行分析:如果編造謊言詆毀他人名譽、侮辱他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如果在網路上宣揚他人隱私,則可能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雖然網路是虛擬的,但是在虛擬的網路世界裡實施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侵權行為,與其他侵權行為一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網路謠言種類

網路謠言可以分為如下幾類:

第一類是危害我國的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國防利益的網路謠言。

此類網路謠言發布者或傳播者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民族平等及國防安全等。因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危害性較大,故構成此類犯罪通常不需要以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結果為前提。

第二類是危害法律實施或破壞社會穩定的網路謠言。

此類網路謠言發布者或傳播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以及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眾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第三類是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名譽、榮譽權的網路謠言。

此類網路謠言發布者侵犯的客體是商事主體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及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名譽權。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雖然法律規定當中規定在我國大部分情況下,網路造謠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實際在司法實踐當中,往往對於網路造謠很難進行有效的處理,如果一定需要進行制裁的建議可以聯系律師幫忙,華律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C. 面對網路謠言怎麼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網路新聞宣傳局負責人日前發表談話,譴責謊言製造傳播行為,並表示將嚴厲懲處制謠傳謠行為。新華網據此向廣大網民和互聯網從業者發起倡議,共同抵制網路謊言、謠言的傳播。 筆者以為,網路謠言的盛行,恰恰表明當今社會信息溝通渠道的不暢。由於民眾獲取信息常常遲滯,網路謠言的出現,自然成為人們了解信息的渠道之一。如果民眾獲知真相的渠道多,時間快捷,網路謠言自然會被權威信息發布所替代。
當然,網路說到底不過是一種技術,一種工具。當網路的作用越來越大、給人們的生活造成越來越大的影響時,各種各樣的人會出於不同的目的去應用它,其中就包括那些有意製造謠言的人。對此,必須雙管齊下。一方面,法律的規范是必須的,因為謠言可能給無辜者造成傷害;另一方面,網路的使用者應該切實自律,遵守共同的倫理底線,既不隨意傳播謠言,更不惡意散播謠言。 網路謠言的澄清並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自媒體時代,網路謠言的出現如果應對得當,往往給澄清真相提供契機。要知道,在這個時代,每一名在事件發生現場的民眾,都有可能成為事件的報道者。那麼,即使有人發出了謠言信息,也會很快被其他來自現場的真實信息所糾正,發出謠言的人,也將很快失去網友信任;網路謠言的存在及其可能帶來的傷害,提醒政府部門出台防範措施,並加快信息透明化和公開化的步伐。 「謠言止於智者」

D. 網路謠言的傳播主要責任在監督者還是傳播者,我們認為主要責任在監督者 ,請教攻辯問題

先確定有監督義務的是哪些人。

有監督義務的一般來說就是能把你的這個「謠言」散播出去的媒體。(所以這個地方要玩文字游戲,媒體其實既是監督者,又是傳播者。但你們要把傳播者定義為那些轉發微博的人。)

所謂謠言,是必然要構成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才會被稱之為謠言。

一般開個玩笑,騙騙人,撒個謊都不算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說,主要責任是在謠言的監督者。因為就是他們的監督不力,然後讓謊言成了謠言。


你們的一辯在開篇的時候,一定強調兩點。第一給網路謠言定義,明確區別網路謠言和謊言。其實區別主要有兩點,一則是有沒有主觀惡意,一則是造成危害和影響的大小(雖然有轉發五百次的說法,但這是最高院給出的量刑標准,意思就是首先確定這是謠言,其次這謠言轉發了五百次一樣,就犯罪了。所以監管是首要的,傳播是其次的。是不是謠言與轉播的次數無關。)。第二去翻翻廣電和有關媒體的一些法律和規定。我記得有說過媒體有核實消息真假的責任。(注意,是責任,不是義務)

更重要的一點,這里有個先後的問題。記住,所謂的謠言可以傳播開來,首先是因為監管不力(所以監管責任大),有個先後順序在里邊。


問題可以這樣設計:

  1. 誰是輿論的監督者?——如果他說媒體你接著問,如果他說不是媒體或者是別的什麼,按你們這邊組織的觀點反駁他就好

  2. 既然是媒體,依據相關規定媒體有XXXX的法律責任。你同意么?(攻打辯的時候盡量不要問為什麼,只問是否對錯)——他要是說不同意。你可以問他為什麼了。因為這是第三個問題了。而且確有相關規定,他說什麼都是狡辯,放心和他吵。

  3. 我方開篇論述,已經說明,xxx有相關義務,而監督者有法律責任。那麼請問我方認為網路謠言傳播的主要責任在監督者,有何不妥?

  4. 如果對方當時懵了,沒反應過來,馬上加一句:感謝對方辯友同意我方觀點。(說完就坐下)

E. 公務員面試題關於網路謠言怎麼處理

【背景】

網路謠言有極強的毒害性。海洛因、可卡因等侵害吸毒者健康。網路謠言則有過之而無不及,毒化社會環境,影響社會秩序。「艾滋女事件」、「人狗情未了」等案件雖已告破,可難以撫平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某領導包養眾多情婦為其濫權」、「浙江科技學院黨委書記開房被抓」雖已戳穿,卻損害了黨員幹部的形象;「新疆滴血食物傳播艾滋病」、「碘鹽能防核輻射」的謠言雖已遠去,但造成的社會混亂仍讓人心有餘悸。網路謠言輕則傷害個人,重則影響穩定,可謂「毒性」無比。對此,每個網民都要有清醒認識。

【影響】

網路作為公共信息的「資源庫」、網民情緒的「減壓閥」,讓公眾感受自由交流表達的樂趣、帶來信息共享的豐富體驗的同時,竟然也成為一些人「網路制毒販毒吸毒」的場所。懷有不可告人目的、肆意編造謠言,就是網路「制毒」;不負責任地轉播轉載,傳播謠言就是網路「販毒」;天真的、善良的網民受到謠言的蒙蔽後,在不知不覺中成為被利用的「吸毒者」。而這些「吸毒者」一旦「毒癮纏身」,很可能不自覺地參與「制毒販毒」,從受害者轉變為幫凶。如此發展下去,則「網無寧日」,後果不堪設想。

【措施】

網路的虛擬空間絕不是法律的「真空地帶」,必須以「亮劍」的精神,打出「組合拳」,斬斷網路謠言的「傳播鏈」。一要堅決打擊「制毒者」。「打蛇打七寸」、「擒賊先擒王」,「制毒者」是「社會毒品」傳播鏈的源頭。對非法惡意的「制毒者」,對帖子(毒品)不能「一刪了之」,要出重拳,通過司法、行政手段將其揪出,曬在陽光底下,讓廣大網友認清其真實面目,對觸犯刑律的人嚴懲不怠,讓「制毒者」不敢「越雷池」半步。比如,雲南某總監傳播謠言已屬違法違紀,被撤職真是大快人心。二要警示「販毒者」。沒有「販毒者」為虎作倀,網路謠言就無法傳播。要加強監管,紮起厚實的網路「籬笆」,警醒不理性的網民、網站,對信息的鏈式傳遞「留個心眼」,多點理性質疑,培養獨立思維能力,不當網路謠言傳播的幫凶。三要教育「吸毒者」。「吸毒者」是受害者,沒有「吸毒者」的參與,「社會毒品」也就失去「終端市場」。有關部門要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甄別謠言,主動發聲,告訴網民真相是什麼,讓謠言「見光死」。要以先進的網路文化引導網民,幫助他們自覺抵制網路謠言,遠離「社會毒品」的危害。

相信一系列「組合拳」的「齊給力」,讓「社會毒品」鏈式傳播分崩離析,讓其「無處遁形」,網路一定會有蔚藍清新的天空。

F. 網路謠言的傳播主要責任在監督者還是傳播者,我們認為主要責任在監督者

如果是網路謠言的始發者 那就是有責任, 如果是跟風者根本不知道是謠言的情況下那就情有可原,無論是誰的責任,監督者肯定是有責任的,如果阻止了謠言始發者,那這謠言就不會成為謠言,因為在最初已經被扼殺了成為謠言的可能性,如果監督者做不到監督,那謠言才會成為名符其實的謠言,在網路大肆擴展

G. 如何制止網路謠言

網路信息的數量如此龐大,速度如此之快,信息質量的魚龍混雜,傳播者素質的良莠不齊……總之,你所說的避免網路謠言是絕不可能的。但是,提高辨別網路信息的能力,或加強對網路信息的鑒別到時可能的。這類平台也有,非專門的平台有各類權威媒體,他們會盡可能對網路謠言進行澄清。專門的平台比如網站也有,做得比較早也比較好的比如果殼網的「謠言粉碎機」等。多謝,他們我也知道,但是主要是針對生活上的誤區,我想做其他性質的,比如娛樂啊,社會新聞啊等等,需要這樣的平台想法是好的,但很難。果殼選擇生活方面的信息失真,是一個討巧也是聰明的選擇。因為,新聞方面的不實信息,要確證,要求真,難度太大。我們會發現,連很多專業的媒體都經常會有新聞失實。因為,新聞求快,但事實真相由於各種客觀原因,比如事件本身的復雜性(如馬航事件),又比如會經常受到各種力量的壓制或干擾(如天津爆炸等),而要想排除這些導致新聞失實的障礙是何其之難。有道理,我在網上搜了一下,看到一個「沒准兒」,你覺得怎麼樣,它裡面信息不多,但是有一個板塊是做新聞娛樂的,雖然沒什麼內容,但是我看到他們正在找人,可以試試吧。網路謠言和現實中的謠言一樣,沒有傳播者也就沒有了生存的土壤,謠言止於智者,說的不就是監督者也無法完全控制住謠言的傳播嗎作為近年來深受年輕人喜愛的交流方式,微信、微博除了讓人們感受到便捷和實惠,也開始令人們感到頭痛——藉助這類通信交流方式進行的謠言傳播屢見不鮮,給社會造成了較大影響。如果當事人在主觀意識上能判斷該消息是謠言或者是虛假信息,不管是原創還是轉發,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或組織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謠言止於智者!希望正在使用微信或微博功能的人們不編造、不傳播謠言,避免給自己和他人帶來傷害;也希望跟多的人加入到網路環境的凈化保衛戰之中,凈化網路環境,人人有責。

H. 關於傳播網路謠言如何處罰的規定

網路謠言「四宗罪」待法律解釋
專家認為打擊網路犯罪需「有法可依」,提醒防止相應罪名被濫用
公安部門集中公布的5起典型網路謠言案件,主要涉及4個罪名: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誹謗罪和非法經營罪。這些罪名在1997年刑法修改時被確定,在現實生活中被經常提及,如今被用在網路中,也引發網路空間是否適用現實空間、網路是否公共場所等相應討論。
專家認為,在打擊網路謠言、誹謗等方面,還存在立法空白,可以考慮出台司法解釋彌補這些空白,使網路犯罪的打擊有法可依。
網上造謠是否是「尋釁滋事」
這個罪名的前身是流氓罪,流氓罪是個公認的「口袋罪」。
按照1979年的刑法規定,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眾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破壞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為,都可以定流氓罪。學界認為,這個罪名的量刑幅度過寬,定罪的隨意性很大。
1997年刑法大修,流氓罪被分解為多個罪名,其中一個就是尋釁滋事罪。這個罪名主要針對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場合無故挑釁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有很多學者認為,尋釁滋事罪,依然是個「口袋罪」,很多行為都可以被「裝進去」。
當尋釁滋事罪被用在網路上,一些爭議隨之而來:網路是不是公共場所,在網上造謠,算不算尋釁滋事。北京市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周澤認為,網路只是傳播工具,網上發言不構成尋釁滋事。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謠言謊言在網路流傳,引發社會關注。從「女幹部攜巨款潛逃加拿大」,到「艾滋病患者滴血傳播艾滋病」,再到「女大學生求職被割腎」,這些信息聳人聽聞,最後都被證明是不折不扣的謠言。
從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新聞宣傳局了解到,近期網上流傳的所謂「新疆籍艾滋病人通過滴血食物傳播病毒」等信息,已經有關部門查明均屬謠言,多名捏造事實、編造和傳播謠言者已被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拘留處罰。 最近有人通過微博、QQ群及手機簡訊等形式傳播不少有關「新疆籍艾滋病人通過滴血食物傳播病毒」的信息,挑撥民族矛盾,煽動公眾情緒,造成了不良社會影響。經有關部門查明,此信息是河南省洛陽市一李姓男子故意編造並通過手機簡訊散布傳播的,鄭州市某公司女職員戚某將收到的手機簡訊謠言轉發到QQ群後在互聯網上擴散,李某和戚某及其他編造和傳播謠言者現已被公安部門依法予以治安拘留處罰。公安部門還偵查發現,11月11日至16日,新疆石河子木某、烏魯木齊劉某、伊犁州張某、巴音郭楞州甘某等4人分別通過手機簡訊、微博、QQ群大量轉發該謠言信息,公安部門已分別依法對這4人予以治安處罰。近一段時間網上流傳的所謂「武漢大三女生求職時被割腎」、「玉溪將發生8.6級大地震」、「黔西部分鄉鎮兒童被搶劫盜腎」、「海南支教女學生被灌醉輪奸」等信息,經查證也均屬編造,有關部門正在追查編造謠言者的責任,並將依法予以懲處。
北京市公安機關對在網上編造謠言者依法予以拘留,對在網上傳播相關謠言的其他人員進行了教育訓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一批傳播謠言的互聯網站依法進行了查處。這再次證明編造傳播謠言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再次顯示了法治對維護互聯網健康環境的重要作用。
網路是虛擬社會,但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密不可分,直接關系現實社會的和諧穩定。網路謠言把謊言包裝成「事實」,將猜測翻轉成「存在」,在網上興風作浪,擾亂人心。如果任其橫行,將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社會誠信。
我們的社會是法治社會,現實社會需要法治,快速發展的網路也需要法治。維護網路的法治就是維護基本的社會秩序,維護人民的基本權益。我國有一系列關於互聯網的法律法規,這是維護互聯網健康環境的基本遵循,所有互聯網站和網民都必須遵守。編造傳播謠言者觸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懲處。這也再次警醒我們,無論互聯網站還是網民,都要增強法律意識,依法辦網,依法上網,共同維護健康的網路環境和良好的社會秩序。

I. 網路謠言的製造者,傳播者為什麼被依法拘留或教育訓誡

造成惡劣影響或對他人造成名譽影響,違法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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