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遵循:最小許可權原則和完整性原則。
最小許可權原則:要求是在企業網路安全管理中,為員工僅僅提供完成其本職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訪問許可權,而不提供其他額外的許可權。要保證企業網路應用的安全性,就一定要堅持「最小許可權」的原則,而不能因為管理上的便利,而採取了「最大許可權」的原則。
完整性原則:指在企業網路安全管理中,要確保未經授權的個人不能改變或者刪除信息,尤其要避免未經授權的人改變公司的關鍵文檔。
網路安全是指網路系統的硬體、軟體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因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路服務不中斷。
網路安全的主要特點:
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用戶、實體或過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完整性。數據未經授權不能進行改變的特性。即信息在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壞和丟失的特性,而且還需要有相關埠的保護。
可用性。可被授權實體訪問並按需求使用的特性。
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穩定、保護、修改的能力。
可審查性。出現安全問題時提供依據與手段。
2. 網路安全法要求對什麼在符合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施重點保護
《網路安全法》要求對關鍵基礎設施在符合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
《網路安全法》的基本原則:
1、脊晌睜網路空間主權原則。
明確規定要維護中國網路空間主權。網路空間主網路空間安全僅僅依靠政府是無法實現的,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技術社群和公民等網路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參與。權是一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現。
2、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原則。
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發展要同步推進。網路安全和信息化是一體之兩翼、驅動之雙輪,必須統一謀劃、統一部署、統一推進、統一實施。
3、共同治理原則。
網路空間安全僅僅依靠政府是無法實現的,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技術社群和公民等網路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參與。
3. 網路安全法確立了三大基本原則
網路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網路空間主權原則、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原則、共同治理原則等。網路安全法基本原則包括國家主權原則、信息化和監管並重原則及合作治理原則等。強調主權,就是在我國境內的內外資網路運營商,都要遵守網路安全法,沒有特權和法外之地。而共同治理則強調的國際合作,共同維護網路安全。
法律依據:《網路安全法》
第1條規定:要維護我國網路空間主權。網路空間主權是一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現。
第2條規定:本法適用於我國境內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這是我國網路空間主權對內最高管轄權的具體體現。
第3條規定: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既要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又要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網路安全法》堅持共同治理原則,要求採取措施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政府部門、網路建設者、網路運營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行業相關組織、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社會公眾等都應根據各自的角色參與網路安全治理工作中來。
4. 網路安全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如下:
1、網路空間主權原則。維護我國網路空間主權。網路空間主權是一國國家主權在網路空間中的自然延伸和表現;
2、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原則。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安全和發展要同步推進;
3、共同治理原則。網路空間安全僅依靠政府無法實現,需要政府、企業、社會組織、技術社群和公民等網路利益相關者的共同參與。採取措施鼓勵全社會共同參與,政府部門、網路建設者、網路運營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行業相關組織、高等院校、職業學校、社會公眾等都應根據各自的角色參與網路安全治理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5. 關於我國信息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六項基本原則。
具體如下:
1、目的明確原則。個人信息安全問題的起點在於個人信息的收集,即個人信息脫離了信息主而由他人掌握的情形。在個人信息收集過程中,必須遵循目的明確的原則;
2、選擇同意原則。個人信息主體有權選擇是否將自己的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無論基於何種目的,除法律規定外,他人不得強制要求個人哪渣謹信息主體提供其個人信息;
3、最少夠用原則。網路運營者或者其他的個人信息收集者,即使以合法正當的途徑收集他李基人的個人信息,也必須秉持信息收集最小化,即數量最少、頻率最低、保存時間最短;
4、公開透明梁臘原則。信息持有者對於個人信息的獲取、保存、使用方式必須公開透明,以接受包括個人信息主體在內的各方監督,以最大程度避免信息持有者內部違規導致的個人信息受到威脅的情形出現;
5、確保安全原則。確保安全原則是對個人信息持有者技術能力層面的要求,其明確個人信息持有者必須有足夠強大的技術支持來滿足個人信息保存的秘密性及安全性要求,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以最大程度保證個人信息的安全;
6、權責一致原則。權責一致原則屬於個人信息遭受侵害後的補救措施。要求當個人信息被不當泄露、利用、篡改、刪除時,負責個人信息安全的一方需要對由此給塌方主體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十條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
第十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個人信息:
(一)取得個人的同意;
(二)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人力資源管理所必需;
(三)為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義務所必需;
(四)為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所必需;
(五)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規定在合理的范圍內處理個人自行公開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情形的,不需取得個人同意。
6. 維護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務
維護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任務如下:
基本要求:
1. 維護國家和公民的信息安全:網路安全工作要以維護國家安全和公民利益為出發點,保護國家的機密信息、重要信息基礎設施和公民的個人信息等。
2. 合法合規原則:網路安全工作要遵循法律法規,依法行政,確保網路安全工作合法合規,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3. 全面協調原則:網路安全工作要全面協調,包括技術手段、法律制度、組織機制等各方面,確保網路安全形成有機整體。
4. 建立健全的網路安全組織體系:建立健全網路安全組織體系,包括網路安全管理機構、網路安全技術研究機構、型敗彎網路安全教育培訓機構等。
5. 加強網路安全國際合作:加強網路安全國際合作,增強國際網路安全治理的規范性和有效性,維護全球網路安全。
總之,維護國家網路安全是一項重大的戰略任務,需要政府、企業、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加強合枯行作,共同維護網卜悶絡安全。
7. 網路安全有哪五大原則
我國在維護網路安全方面確立了五個方面的基本原則:
第一,實名制原則。
第二,互聯互通原則。
第三,關鍵數據評估管理原則。
第四,保護個人隱私的原則。
第五,防火牆原則。
8. 急急急!!! 簡述我國互聯網安全的基本原則
(1)促進網路發展與加強監管相結合;
(2)信息自由與社會公共利益有機結合原則;
(3)與現代網路發展相適應、與傳統法律規范相協調原則。
備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我國的互聯網,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已經開始並將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對於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路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路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壞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並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在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路技術的普及過程中,重視和支持對網路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路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採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利用互聯網時,都要遵紀守法,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嚴厲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9. 網路安全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 確保數據安全為第一位,資料庫一定要設置復雜密碼。
2. 確保用戶安全,賬戶名不能有弱口令,且密碼要准按時更改。
3. 制度安全,不能所有人都有許可權查看數據,或者是更改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