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上搶紅包要繳稅 具體稅收標准這樣計算
網路紅包如今已經成為一種新時尚了,不管隨時隨地,朋友們都愛在網路上發個紅包,一家一起來搶槍活躍氣氛,然而最近有消息稱網上搶紅包要繳稅,也就是說,幸辛苦苦搶回來的紅包還要給出一部分納稅,那麼網路紅包納稅的起征點是多少呢?
如今網路紅包越來越普及,不少企業會通過發放「網路紅包」開展促銷業務,個人也會在逢年過節發各類「網路紅包」。那麼,究竟什麼情形下企業發放紅包要交稅?個人之間發紅包也要交稅嗎?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將部分原按「其他所得」征稅的項目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偶然所得適用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的稅負保持不變。
調整為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征稅的,包括網路紅包嗎?
《公告》指出,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
具體來說,近年來,不少企業通過發放「網路紅包」開展促銷業務,網路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返喊伏網路紅包」既包括現金網路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路紅包。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滲鋒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等情形,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公告》未改變財稅〔2011〕50號文件關於禮品的征免稅規定。
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路紅包,也屬於《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於征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范圍包括網路紅包,網路紅包的征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路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漏攜網路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路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路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路紅包。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征稅范圍之內。
2. 春節收到的各種網路紅包,需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不需要擔心稅務風險,春節期間親友之間互贈的微信紅包不屬於個稅的征稅范圍,是不需要繳納稅費的!
3. 網路紅包要征稅嗎
網路紅包要征稅。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4. 企業發放網路隨機紅包但不知道個人信息,如何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網路紅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稅總函〔2015〕409號)等相關規定,具體分析如下。
企業通過網路派發給社會上個人的中獎性質的紅包按「偶然所得」代扣個稅
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派發網路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這里的個人應屬於非因「任職或者受雇」關系的其他個人,如對眾多的非特定消費者和廠商促銷人員。
不征個稅的三種情形
1.對個人取得企業派發的且用於購買該企業商品(產品)或服務才能使用的非現金網路紅包,包括各種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以及個人因購買該企業商品或服務達到一定額度而取得企業返還的現金網路紅包,屬於企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價格折扣、折讓,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之間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不屬於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派發包括企業老總(而不是企業)以個人資金或獎勵基金向所屬企業職工個人派發的紅包。
3.應納稅額不足1元免徵個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5號)規定,自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對於搶到0.01元的紅包,適用免徵規定。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應注意每筆代扣稅款明細數據都應符合上述規定。
企業派發紅包委託第三方具體運作如何代扣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於企業派發紅包的活動是一種宣傳推廣的營銷行為,如果將派發紅包的促銷行為外包給第三方支付微信紅包,應由外包支付方代扣個稅。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用於推廣宣傳等向社會上個人派發的微信紅包,需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