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果冒充以公安民警的名義發信息,法律上會怎麼處理
冒充以公安局名義發簡訊算招搖撞騙,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犯罪分子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構成本罪的,從拘役開始量刑,如果通過冒充公安人員發簡訊行騙的,從重處罰,原則上不判處緩刑。對於一般違法行為,由派出所對當事人治安拘留。
法律分析
冒充公安局發通緝簡訊是違法行為,嚴重就涉嫌招搖撞騙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犯本罪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所以說,冒充公安局給受害人發簡訊,如果涵蓋詐騙內容,就應該認定為招搖撞騙行為,這樣一來,公安機關立案後對嫌疑人展開調查。之後被檢察院起訴後,法院根據招搖撞騙情節作出判決,冒充公安局招搖撞騙的行為要加重處罰,判刑最少是一年以上。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公安機關對相關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後作出合法的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