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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菱網路交易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3-07-10 13:29:08

1. 網路商品直銷是什麼意思

網路商品直銷是指消費者和生產者,或者是需求方和供應方直接利用網路形式作開展的買賣活動。這種買賣交易的最大特點是提供直接見面、環節少、速度快、費用低。
消費者進入Internet,查看企業和商家的網頁;
消費者通過購物對話框填寫購貨信息,包括:姓名、地址、所購商品名稱、數量、規格、價格;
消費者選擇支付方式,如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支票、借記卡等;
企業或商家的客戶伺服器檢查支付方伺服器,確認匯款額是否認可;
企業或商家的客戶伺服器確認消費者付款後,通知銷售部門送貨上門;
消費者的開戶銀行將支付款項傳遞到消費者的信用卡公司,信用卡公司負責發給消費者收費單。
這種交易方式不僅有利於減少交易環節,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來降低商品的最終價格,而且可以減少售後服務的技術支持費用以及為消費者提供更快更方便的服務。當然,這種方式也有其不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購買者只能從網路廣告上判斷商品的型號、性能、樣式和質量,對實物沒有直接的接觸,這在很多情況下可能會產生錯誤。同時,也有一些廠商利用虛假廣告欺騙顧客;二是購買者利用信用卡或電子貨幣進行網路交易,不可避免地要將自己的密碼輸入計算機,這就使一些犯罪分子有機可乘,竊取密碼,進而盜取用戶的錢財。

2. 網銀在線交易是什麼

網銀在線交易就是通過互聯網實現銀行卡資金轉移的過程,是銀聯最為成熟的在線支付交易功能之一,也是網民再現支付的首選方式,在國內電子商務企業提供在線交易服務不可或缺的功能之一。
網銀在線交易其特點是銀行卡需事先開通網銀支付功能,且在支付時完全是在銀行的網銀頁面輸入銀行卡信息並驗證支付密碼,具有穩定易用,安全可靠的特點。目前可以支持國內20多家銀行的借記卡和信用卡使用。
拓展資料:
另外,網銀交易與銀行緊密集成,建立一個從用戶到銀行的安全通道,提高用戶對網站的信任度。暢通的支付途徑,穩定的支付後台,保證交易的穩定性。
網銀在線交易的支付流程: 提交訂單→選擇網上銀行支付進入銀行頁面→按照提示操作完成付款即可。 但是網銀在線交易也有不足: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隱私保護法》等法律在互聯網信用消費方面還處於缺位狀態,針對互聯網支付平台如何獲取、保存、利用海量的客戶信息還沒有嚴密的規定。 互聯網支付平台和金融業務的結合,使其掌握了更多私密的客戶信息,例如「京東白條」規定,消費者需要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證、手機號碼、銀行卡號等個人信息,資料庫中也留存客戶的家庭地址、交易記錄等信息。 因此,在使用網銀在線交易的時候要注意網路安全
網銀在線支付(Internet Banking Online Payment):即,網路銀行在線支付
隨著互聯網商務的普及,大多數銀行提供各色各樣網路銀行服務,目的是構造一個便利的消費環境,一方面刺激消費,一方面減少銀行員工的工作壓力。
用戶可以通過自己所擁有的借記卡、信用卡的銀行,申請開通網上銀行,進行網上支付,從而可以直接使用網路銀行進行。為了安全起見,中國工商銀行有U盾,中國農業銀行有KEY寶等等,大約是像移動U盤那樣,裡面一般裝數字證書。基本的流程為用戶通過網站提供的介面,將購買物品的費用直接轉入商家的對應銀行的賬戶,這樣完成支付。在成功轉入銀行賬戶後,將確認信息通過email或者電話的方式與商家取得聯系,確認信息正確後,商家將用戶購買的商品發送給用戶。此類方式沒有擔保機制,但如採用信用卡支付,在信用機制內,可對交易進行取消,適當的保證了用戶的權益。

3.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什麼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網路交易活動,維護網路交易秩序,保障網路交易各方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以下簡稱通過網路)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在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信息網路活動中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公序良俗,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認真履行法定義務,積極承擔主體責任,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第四條 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堅持鼓勵創新、包容審慎、嚴守底線、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路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引導網路交易經營者、網路交易行業組織、消費者組織、消費者共同參與網路交易市場治理,推動完善多元參與、有效協同、規范有序的網路交易市場治理體系。
第二章 網路交易經營者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交易經營者,是指組織、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平台內經營者、自建網站經營者以及通過其他網路服務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網路交易經營者。
本辦法所稱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是指在網路交易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辦法所稱平台內經營者,是指通過網路交易平台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網路交易經營者。
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網路服務提供者為經營者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的義務。通過上述網路交易平台服務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平台內經營者的義務。
第八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除《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進行登記的情形外,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個人通過網路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搬家、配製鑰匙、管道疏通、家電傢具修理修配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
個人從事網路交易活動,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的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交易額合並計算。個人從事的零星小額交易須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第九條 僅通過網路開展經營活動的平台內經營者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可以將網路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將經常居住地登記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其登記機關。同一經營者有兩個以上網路經營場所的,應當一並登記。
第十條 平台內經營者申請將網路經營場所登記為經營場所的,由其入駐的網路交易平台為其出具符合登記機關要求的網路經營場所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和環境保護要求,不得銷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交易,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務。
第十二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經營者主體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鼓勵網路交易經營者鏈接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電子營業執照亮照系統,公示其營業執照信息。
已經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如實公示下列營業執照信息以及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一)企業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注冊資本(出資額)等信息;
(二)個體工商戶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經營者姓名、經營場所、組成形式等信息;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應當公示其營業執照登載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員出資總額等信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不需要進行登記的經營者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活動類型,如實公示以下自我聲明以及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該信息的鏈接標識:
(一)「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二)「個人銷售家庭手工業產品,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三)「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四)「個人從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網路交易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消費者同意。網路交易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公開其收集、使用規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信息。
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採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停止安裝使用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信息。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徵、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的,應當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
網路交易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收集的個人信息嚴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監管執法活動外,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十四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定,實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一)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
(二)採用誤導性展示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後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
(三)採用謊稱現貨、虛構預訂、虛假搶購等方式進行虛假營銷;
(四)虛構點擊量、關注度等流量數據,以及虛構點贊、打賞等交易互動數據。
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實施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服務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網路交易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消費者評價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網路交易經營者可以依法予以技術處理。
第十六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
網路交易經營者發送商業性信息時,應當明示其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並向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免費的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應當立即停止發送,不得更換名義後再次發送。
第十七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以直接捆綁或者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向消費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注意。提供多種可選項方式的,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的任何選項設定為消費者默認同意,不得將消費者以往交易中選擇的選項在後續獨立交易中設定為消費者默認選擇。
第十八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採取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方式提供服務的,應當在消費者接受服務前和自動展期、自動續費等日期前五日,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由消費者自主選擇;在服務期間內,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簡便的隨時取消或者變更的選項,並不得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十九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第二十條 通過網路社交、網路直播等網路服務開展網路交易活動的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後服務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網路直播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保存時間自直播結束之日起不少於三年。
第二十一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網路交易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請求調解、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五)規定網路交易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六)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授權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特定時段、特定品類、特定區域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銷售額等數據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自行終止從事網路交易活動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終止網路交易活動公告等有關信息,並採取合理、必要、及時的措施保障消費者和相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
第二十四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要求申請進入平台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聯系方式、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台內經營者進行動態監測,對超過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額度的,及時提醒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第二十五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有關信息。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分別於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送平台內經營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台內經營者的名稱(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等信息;
(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平台內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件號碼、實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網店名稱以及網址鏈接、屬於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具體情形的自我聲明等信息;其中,對超過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額度的平台內經營者進行特別標示。
鼓勵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建立開放數據介面等形式的自動化信息報送機制。
第二十六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為平台內經營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義務提供技術支持。平台內經營者公示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變更情況報送平台,平台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進行核驗,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和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確保消費者能夠清晰辨認。
第二十八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修改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的,應當完整保存修改後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歷史版本,並保證經營者和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二十九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對平台內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發現平台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有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序良俗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平台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平台內經營者違法行為採取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處理措施的,應當自決定作出處理措施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載明平台內經營者的網店名稱、違法行為、處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暫停服務等短期處理措施的相關信息應當持續公示至處理措施實施期滿之日止。
第三十一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於三年;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後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三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在平台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干涉平台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具體包括:
(一)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提高服務收費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在多個平台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不正當手段限制其僅在特定平台開展經營活動;
(二)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內經營者自主選擇快遞物流等交易輔助服務提供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內經營者自主經營的行為。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日常管理和執法活動中加強協同配合。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及時將掌握的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與其實際經營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共享。
第三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缺陷消費品召回、消費爭議處理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提供有關的平台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後等交易信息。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提供,並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路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
為網路交易經營者提供宣傳推廣、支付結算、物流快遞、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虛擬主機、雲服務、網站網頁設計製作等服務的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網路交易違法行為,提供其掌握的有關數據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網路交易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要求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其他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制止的,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其他服務提供者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與涉嫌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有關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有關資料;
(三)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
(四)詢問涉嫌從事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的當事人;
(五)向與涉嫌違法的網路交易行為有關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依法需要報經批準的,應當辦理批准手續。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交易違法行為的技術監測記錄資料,可以作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電子數據證據。
第三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護網路交易經營者提供的數據信息的安全,並對其中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
第三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網路交易經營者實施信用監管,將網路交易經營者的注冊登記、備案、行政許可、抽查檢查結果、行政處罰、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統一歸集並公示。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前款規定的信息還可以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網路搜索引擎、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顯著位置等途徑公示。
第三十八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未依法履行法定責任和義務,擾亂或者可能擾亂網路交易秩序,影響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職責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採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網路交易違法行為的處罰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拒不為入駐的平台內經營者出具網路經營場所相關材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其中的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四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五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不履行法定核驗、登記義務,有關信息報送義務,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八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職責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一條 網路交易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的監管執法活動,拒絕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監管執法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章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章沒有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中所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0號公布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4. 三菱PLC的網路結構

三菱公司PLC網路繼承了傳統使用的MELSEC網路,並使其在性能、功能、使用簡便等方面更勝一籌。Q系列PLC提供層次清晰的三層網路,針對各種用途提供最合適的網路產品.
(1)信息層/Ethernet(乙太網) 信息層為網路系統中最高層,主要是在PLC、設備控制器以及生產管理用PC之間傳輸生產管理信息、質量管理信息及設備的運轉情況等數據,信息層使用最普遍的Ethernet。它不僅能夠連接windows系統的PC、UNIX系統的工作站等,而且還能連接各種FA設備。Q系列PLC系列的Ethernet模塊具有了日益普及的網際網路電子郵件收發功能,使用戶無論在世界的任何地方都可以方便地收發生產信息郵件,構築遠程監視管理系統。同時,利用網際網路的FTP伺服器功能及MELSEC專用協議可以很容易的實現程序的上傳/下載和信息的傳輸。
(2)控制層/MELSECNET/10(H) 是整個網路系統的中間層,在是PLC、CNC等控制設備之間方便且高速地進行處理數據互傳的控制網路。作為MELSEC控制網路的MELSECNET/10,以它良好的實時性、簡單的網路設定、無程序的網路數據共享概念,以及冗餘迴路等特點獲得了很高的市場評價,被採用的設備台數在日本達到最高,在世界上也是屈指可數的。而MELSECNET/H不僅繼承了MELSECNET/10優秀的特點,還使網路的實時性更好,數據容量更大,進一步適應市場的需要。
(3)設備層/現場匯流排CC-Link 設備層是把PLC等控制設備和感測器以及驅動設備連接起來的現場網路,為整個網路系統最低層的網路。採用CC-Link現場匯流排連接,布線數量大大減少,提高了系統可維護性。而且,不只是ON/OFF等開關量的數據,還可連接ID系統、條形碼閱讀器、變頻器、人機界面等智能化設備,從完成各種數據的通信,到終端生產信息的管理均可實現,加上對機器動作狀態的集中管理,使維修保養的工作效率也大有提高。在Q系列PLC中使用,CC-Link的功能更好,而且使用更簡便。
在三菱的PLC網路中進行通信時,不會感覺到有網路種類的差別和間斷,可進行跨網路間的數據通信和程序的遠程監控、修改、調試等工作,而無需考慮網路的層次和類型。 MELSECNET/H和CC-Link使用循環通信的方式,周期性自動地收發信息,不需要專門的數據通信程序,只需簡單的參數設定即可。MELSECNET/H和CC-Link是使用廣播方式進行循環通信發送和接收的,這樣就可做到網路上的數據共享。對於Q系列PLC使用的Ethernet、MELSECNET/H、CC-Link網路,可以在GX Developer軟體畫面上設定網路參數以及各種功能,簡單方便。
另外,Q系列PLC除了擁有上面所提到的網路之外,還可支持 Profibus、Modbus、Devicenet、ASi等其它廠商的網路,還可進行 RS-232/RS-422/RS-485等串列通信,通過數據專線、電話線進行數據傳送等多種通信方式。

5. 誰知道平台交易是什麼意思

平台交易就是在一個第三方的交易安全保障平台上進行交易。

交易雙方可以將線下談好的交易,搬到網上通過第三方的交易平台在網上進行交易;而網上交易更多的是客戶通過在交易平台上找到自己所需要的產品,從而進行交易。

像大家眾所周知的"網路有啊"、「淘寶」、「拍拍」這些都是在互聯網上出名的交易平台,他們在這里為大家提供了一個網上安全交易的平台,他們提供的產品是多種多樣的。

(5)三菱網路交易是什麼擴展閱讀

現代社會對信息技術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現代信息技術服務業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的技術支撐體系。

(1)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進行需要依靠技術服務。即電子商務的實施要依靠國際互聯網、企業內部網路等計算機網路技術來完成信息的交流和傳輸,這就需要計算機硬體與軟體技術的支持。

(2)網路交易(電子商務)的完善也要依靠技術服務。企業只有對電子商務所對應的軟體和信息處理程序不斷優化,才能更加適應市場的需要。在這個動態的發展過程中,信息技術服務成為電子商務發展完善的強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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