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法典關於網路暴力的條款
法律分析: 互聯網時代,網路暴力、人肉搜索、網路謠言、盜取及販賣個人信息等侵犯個人人格權的現象屢有發生,公民的隱私權、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亟待保護。而網路暴力則是一種互聯網時代特有的、危害嚴重的、影響惡劣的暴力形式。隨著互聯網深度進入個人生活,網路侵權的發生范圍有擴大之勢,民法典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㈡ 民法典關於網路侵權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網路侵權的規定是一般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卻不刪除鏈接的;竊取網路用戶中的資金的;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資料庫、利用網路隨意傳播他人隱私、個人信息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