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運營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問題一:運營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就是這樣東西的經營者或生產者
問題二:TP運營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就是代運營商
問題三:網路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網路服務商是指ISP,這是英姿謹文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的縮寫,字面意思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商的類型包括物理網路運營者NP、接入服務者IAP、Web伺服器、虛擬主機提供者、電子公告板、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網路場議室經營者認證服務者和中介服務者等。
二、網路服務主要類型
1、物理網路運營者NP(Network Provider)。它們為用戶進入Internet 進行信息交流提供物理基礎――網路,多指各國的電信企業。
2、接入服務者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它們通過租用電信企業的公用通信線路或者自己鋪設的專用寬冊納線路為用戶提供接入服務。
3、Web伺服器、虛擬主機提供者、電子公告板、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網路會議室經營者。它們為用戶在網路上的信息交流提供空間場所服務。
4、技術支持服務者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為專業用戶提供鏈接、信息搜索工具、主頁設計與維護、網站寄存與管理、BBS自動生成等技術服務。
5、認證服務者和中介服務者。他們為參與網路交易各方的各種認證提供數字證書,使交易與支付各方彼此能夠識別對方的身份。
三、網路服務商的主要作用
為信息交流提供技術支撐,為信息提供者與接受者提供中介服務,所以,它本身一般不是信息交流的主體。正因如此,ISP一般對信息的傳送、信息的內容以及信息的接受者不做有效的組織,也不負責進行篩選和審查,而只是提供一個信息傳輸的通道,或者是提供一個信息儲存的空間,或者僅僅是技術支持。而且,在信息傳遞的整個過程中,ISP的服務往往都是通過計算機技術或其他技術自動完成的。
四、網路慎沒服務分類
1、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即網路聯線服務商,專指提供網路通路以使用戶與網路連線的從業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提供接入網路服務的運營商。
2、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建立網路中轉站、租用信道和電話線路,以提供中介服務,包括連線服務、IP地址分配,電子公告板BBS等。
3、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網路內容提供商,是利用IAP線路,通過設立網站提供信息服務的經營者,新浪、雅虎、搜狐等等門戶網站以及提供Web 網頁的個人網站都屬於此類服務。ICP為用戶提供發布信息和查詢信息的服務,不提供接入服務。
4、OSP(Online Service Provider)提供在線服務,提供國際網路資料庫、檢索查詢和論壇服務。
5、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即網路平台服務商,為用戶提供信息交流和技術服務的空間。
6、IEP(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他是為ISP、ICP等提供接入設備和技術服務的網路產品生產商。
7、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即應用服務提供商,向用戶提供一切可能的網路應用服務。
五、網路服務商簡單劃分
1.單純提供聯線服務的網路服務商
2.單純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
3.綜合服務商
六、兩種最基本劃分
其一,是網路中介服務商
其二,是網路內容提供商。網路中介服務商是指為網路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根據其對上網信息實際控制能力的不同,又包含了接入服務提供商和主機服務提供商。
七、規范ISP間接侵權行為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制定具體實施規定
(二)健全網路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三)合理適度地加強技術支持...>>
問題四:運營商,服務商是什麼 營運商就是,提供網路服務的供應商,中國電信、 中國移動、中國聯通這些公司都是運營商,因為國家在電信管理方面相當嚴格,只有擁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運營牌照的公司才能架設網路。諾基亞、三星等這些廠商都是通信設備生產商,不是營運商。從通信行業來說,設備生產商和運營商是相互依存的,但運營商一般更有優勢,就好像中國移動規定Nokia等手機生產商生產的部分手機上打上全球通的品牌一樣。服務商即服務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SP),就是是移動互聯網服務內容、應用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常指電信增值業務提供商,負責根據用戶的要求開發和提供適合手機用戶使用的服務。利用簡訊、彩信、WAP等方式,通過電訊網路運營商提供的增值介面,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然後由運營商在用戶的手機費和寬頻費中扣除相關服務費,最後運營商和SP再按照比例分成。手機終端上的 SP 服務包括純文本簡訊( SMS )它是最簡單的 SP 業務。還包括用戶可以獲得各種個性化多媒體內容的彩信。除此以處游戲、彩鈴、交友社區、廣告等等都是增值業務。
問題五:解決方案服務商是什麼意思啊? 解決方案服務商 應該分開來理解 解決方案 就比如你遇到難的問題 拿出了幾個能解決問題的辦法。服務商的意思是 比如 你買了他的東西 他就應該為你售後服務
問題六:什麼是運營服務以及服務商能提供什麼服務 供應商/傳統企業以合同的方式,委託第三方電子商務運營服務商為其提供的信息服務/店鋪運營/營銷推廣/品牌建設等電子商務服務。
選擇運營服務商對企業的幫助
縮短企業電商學習過程,加速企業發展進程
提升企業變現效率,提高企業電子商務產能
減少企業人員配置,降低成本
運營服務商和阿里巴巴的關系
運營服務商都是獨立的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所有的工作人員都為第三方企業員工,和阿里巴巴不存在直接關系
運營服務商作為阿里巴巴平台的有效補充,阿里巴巴將對部分服務商承擔起監督和引導和作用
服務商提供的服務:
經過對服務商的整理,目前1688服務商大致提供四大類服務(僅供參考),分別是:
信息服務: 提供旺鋪裝修、產品發布、操作培訓等基礎服務,不對營銷、交易結果負責
營銷服務: 提 *** 品營銷推廣、活動策劃執行、網銷寶優化等其他服務,有可衡量的營銷結果指標
交易服務: 提供交易運營、客服託管等服務,有可衡量銷售額指標
人員培訓: 以線上和線下的方式提供人員、技能等培訓服務
問題七:什麼是淘寶一站式運營服務商 就是代運營。
提供客服、美工、運營、推廣。
意思就是把你整個店外包。
你只要關心銷售情況。
推廣設計策劃什麼的都不需要管。
這種代運營一般實力強的才好操作。
實力差的就算了,幾乎都是爛口碑。
畢竟很多人想,哎,我把這店鋪外包出去了,
就可以等著收錢了。
但是,事實情況很不容樂觀,都是虧。
但是整個店鋪的框架還是做起來了。
問題八:運營商,服務商是什麼 諾基亞、三星等這些廠商都是通信設備生產商,不是營運商。從通信行業來說,設備生產商和運營商是相互依存的,但運營商一般更有優勢,就好像中國移動規定Nokia等手機生產商生產的部分手機上打上全球通的品牌一樣。
服務商即服務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SP),就是是移動互聯網服務內容、應用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常指電信增值業務提供商,負責根據用戶的要求開發和提供適合手機用戶使用的服務。利用簡訊、彩信、WAP等方式,通過電訊網路運營商提供的增值介面,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然後由運營商在用戶的手機費和寬頻費中扣除相關服務費,最後運營商和SP再按照比例分成。手機終端上的 SP 服務包括純文本簡訊( SMS )它是最簡單的 SP 業務。還包括用戶可以獲得各種個性化多媒體內容的彩信。
問題九:運營商和服務商有什麼區別? 這個是沒什麼區別的
都是一個意思
有人叫服務商有人叫運營商
多數服務商指的是你購買的商品
問題十:現代化運營服務商是什麼 移動,聯通,電信
㈡ 什麼是網路運營應該怎麼做
網路運營這件事情,談的都很多了。
運營就是一切幫助產品推廣、使用、認知的手段。拋去純產品設計的東西,產品上線之後,無時無刻都是運營。
運營的方式有很多,核心目的只有一個,讓產品活的更好、更久。活的更好,是通過活動、推廣讓產品的各項使用數據獲得提升;活的更久,是通過數據分析和用戶行為研究讓產品的功能不斷完善、易用性不斷提升,從而獲得更長的產品周期。
運營需要日復一日的點滴積累,它沒有定規,甚至歡迎打破各種傳統的運營手段,從而獲得更好的運營效果。
最後,運營靠的不單純是技巧,和產品一樣,它要靠用心。
而且,實話實說,為了達到目標,運營可以無所不用其極,只要你能罩得住,
如何快速提升運營能力?
其實我想說,任何一個工作都沒有捷徑,需要花時間花精力從實踐中積累和學習,需要沉下心來。除非你的悟性真的非常之高,否則欲速則不達。我有見過不少悟性不錯的人,但是運營上能夠做到隨心所欲,指哪打哪,沒有三、四年的實操經驗,實在是很難達到。
推薦書籍?我覺得多看看數據分析方面的內容會比較有幫助,書單不開,運營不能拘泥,愛看武俠小說,愛看報刊雜志都沒有關系,關鍵是你從這些裡面能悟到什麼。話說,活動運營方面,最好的參考書就是各種報刊雜志上的廣告,而產品運營上,最好的參考書就是每一次的產品運營數據的分析寫作練習。
拿電商來說,運營分成很多模塊,渠道、品類、用戶、活動、公關……每個模塊都是齒輪,相輔相成,而又目的相同,那就是用戶越來越多,訪問頻率越來越高,收入越來越大。所以,運營的本質是迭代和優化,在一次次迭代中發現症結,解決問題,優化提升。
就活動運營來說,又包括很多種。但從目標來看,有拉新或者留存用戶,有沖高單日銷售額給團隊打氣,有拉合作夥伴而忽悠,有傾銷庫存。不同目的,對應不同具體方法,改日再議。不過不管具體運營哪一塊,有些方法是相通的。
從大的方面來說,從大的方面來看,網站運營是一切與網站活動相關的總稱,從小的方面來看,產品部負責把東西想出來,技術部負責把東西弄出來,運營負責把東西用起來。所以運營主要的工作就是拉新(為你的產品帶來新用戶)、留存(通過各種運營手段確保用戶被拉到你的產品和站點上之後,最終願意留下來)、促活(即「促進用戶活躍」,就是讓你的用戶使用更頻繁、更開心),而每一個環節又涉及許多工作,這里就不一一贅述。
目前還沒有一個專業是和運營工作完全對口的,大學里也沒有這門課程。這也許與運營工作涉及的模塊多有關,但也正因為如此,不論什麼樣的專業、什麼樣的能力,都能成為你運營工作中的幫手,比如數學好,數據運營就會有先天優勢;知曉心理學,對用戶心理、用戶意識把控就更有分寸;中文學的好,文字能力會相對較強等等。因此重要的不是某一方面具體的能力,而是你的學習能力、創意能力以及融會貫通的能力,有了這些基本素質做底,其他都在實踐中積累起來。
學習的話,沒有什麼快速的方法,還是看個人的付出與悟性。如果從全面的角度說,行業類、產品類、交互設計/用戶體驗、商業思維、數據分析、流量、留存和轉化方面的書籍、材料都可以去閱讀,商業思維往前主要是拓展頭腦,便於發散,數據分析等後幾個是專業,需要重點研究。網站的話,運營者、A5、人人都是產品經理都還可以,但個人認為,網站類干貨需要在系統的書籍學習之後,不然只會越讀越混亂。
希望能幫到你!希望採納!謝謝!
㈢ 手機密碼是什麼意思
手機密碼
在介紹各種密碼之前,讓我們先解析以下兩個概念:「網路運營者和供應商(或叫
網路服務商)」。網路運營者是負責GSM(全球移動通信系統)網正常工作的組織,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網路運營者,在中國,最大的網路運營者是中國電信。而供應商是負責手機進入GSM網的機構,常見的是中國移動通信和中國聯通(租用電信的網路)。對於用戶而言,我們只接觸到譽嘩供應商,因此如果手機有什麼問題(除手機本身問題),只需找到中國移動或中國聯通即可解決。
下面我就分別介紹一下手機常用密碼各自的用途:
1.手機密碼
手機密碼是用以防止手機被盜用,在「保密設定」--「開機密碼」--「手機密碼」開啟此功能之後,手機開機時需輸入手機密碼方可使用,即此密碼是對手機本身的鎖定。一般手機密碼的默認值是1234(如Motorola的T2688)或0000(如Panasonic的GD90和 Samsung600c)。
2.pin1碼
pin1碼是由供應商提供,用於Sim卡保密的個人識別碼(PersonalIdentification Number),在「保密設定」--「開機密碼」--「pin」開啟此功能之後,手機開機時需輸入pin1碼方可使用,即此密碼是對Sim卡的鎖定。默認值是1234。如果手機密碼和pin1碼
同時使用,則先輸入pin1碼,後輸入手機密碼。pin1碼3次輸入錯誤之後將被鎖死,需用
puk1來解鎖。
3.puk1碼
puk1碼是由供應商提供的pin1碼的解鎖碼,是一串無規律的數字。汪好puk1十次輸
錯,sim卡將永久鎖死,只得更換sim卡
4.pin2碼
pin2碼是由供應商提供的sim卡另一密碼,用於限定撥號等功能的個人識別碼,主要用於消除呼叫費用數據、設定通話費的計費幣別和計費單位、費用限制功能、限定撥號(「保密設定」--「限定撥號」慶陵行中開啟之後手機只能撥其中設定的號碼且不可用電話簿)。我的手機的sim卡默認值是2345。 pin2碼3次輸入錯誤之後將被鎖死,需用puk2來解鎖。
5.puk2碼
puk2碼是由供應商提供的pin2碼的解鎖碼,是一串無規律的數字。puk2十次輸
錯,sim卡也將永久鎖死,只得更換sim卡。
註:pin1、pin2、puk1、puk2碼均可到供應商處查詢,且pin1、pin2也可自己修改(須知原來的密碼)。
6.sim卡解鎖碼
主要用於「鎖定sim卡」功能的解鎖,為防止未知的sim卡未經允許使用本手機,可開啟 「鎖定sim卡」(「保密設定」--「鎖定sim卡」)功能。這樣,如果手機中的sim卡未經允許,在開機時就要按照提示輸入解鎖碼。默認值是 00000000。許多朋友經常詢問如何鑒別自己機器的生產日期,對於松下手機來說是非常簡單的。
㈣ 網路運營是什麼意思
網路運營究竟在運營什麼
廣義上包含了網站策劃、產品開發、網路營銷、客戶服務等多個環節。在狹義上,特指在網站建設完成後的運營管理工作,如內容策劃、營銷活動策劃和客戶服務等,也就是說網路營銷體系中一切與網站的後期運作有關的工作。網站運營包括站點規劃、需求整理、內容建設、產品維護等方面。如果把網站當作一個產品來看待,那麼網站運營所需要做的工作,基本上與一個產品經理所需要做的工作相同。 建一個網站,對於大多數人並不陌生。尤其是已經擁有自己網站的企業和機構。 但是,提到網站運營可能很多人不理解,對網站運營的重要性也不明確,通常被忽視。網站運營不象網站建設一樣,一次性投入,不管建的好孬,總能出現在人們面前。這就如同某某單位出資,建了一家企業一樣,領導人到位,資金到位,設備到位,那麼企業就算是成立了。那麼,企業建立的目的是什麼呢?是希望它逐步發展,市場的佔有率越來越高,實現利潤的回報。肯定沒有人希望企業建成之日便是倒閉之時,所以網站運營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這里來說,對於商業網站而言,網站本身就是產品,網站運營不是企業發展的充分條件,而是必要條件! 網站運營究竟運營什麼 網站運營之站點規劃:網站上線前,站點規劃包括前期調研、可行性分析、仔枝純策劃文檔撰寫、業務流程及邏輯明確、站點展現規范、參與UE測試等工作;網站上線後,站點規劃則主要是指新增需求的分析、補充開發的需求明確及相關文檔落實; 網站運營之需求整理:需求採集、分析和處理是網站運營的一項重要的工作。運營人員是開發人員與銷售人員、客戶之間溝通的橋梁。在網站運營過程中,總會產生各種各樣的需求修訂和新的需求,這些需求修訂和新需求是否合理、有代表性?優先順序程度如何?開發人員如何響應,這都需要運營人員進行需求整理,統一安排處理; 網站運營之內容建設:站點內容的建設,關繫到網站長期的發展,是一個厚積薄發的過程,是網站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包括站點編輯、用戶/客戶信息維護、站點內容互動等; 網站運營之產品維護:制定產品政策,完善產品包裝,根據一線反饋進行產品線的維護。在有設置產品部的企業,產品維護的職能也會從網站運營中剝離出來,直接由產品經理負責。 網站運營也可以分階段來運營: 網站運營第一階段:打響網站品牌 1.整體運作方面:網站正入於初創業階段,以打響品牌知名度為目標,念咐以迅速建立支撐品牌運作的基礎工作為工作重點展開運作。 2.網站平台方面:優秀的網站平台是打響品牌的基礎,據太維的成功經驗而言,優秀搭彎平台能夠使整個品牌進程提前20%完成任務。網站平台包括: a、網站平台策劃符合網站定位; b、網站設計美觀大方,具備國際特色; c、網站功能操作方便快捷,符合客戶需求; d、網站內容和信息豐富、有價值。 3.網站推廣方面:品牌目標以短期目標為主,務必保證您的目標有80%的機會成功完成。具體注意點包括: a、目標一定是可實現的(增強運作信心); b、務實整合現有可利用的資源(人才、資金、時間……) c、系統規劃(什麼階段做什麼事,思路要清晰) d、拿出團隊認為客觀的評估標准,並努力達成。(有經驗的可以迅速制定,沒有經驗的則可以大家一起協商制訂。) e、時間安排和控制是重中之重。(時間就是效譽) 4.人力資源方面:聘請經理級核心人才,他們的經驗與才能是整個計劃的關鍵。在這方面,大膽任命與放權,給出長期的個人回報最關鍵,具體內容, 5.公司管理方面:前期只需建立基本的溝通流程,和基礎的員工行業管理制度,避免制度多,實施少的情況;在網站品牌打響期間,溝通比管理更重要。 6.銷售管理方面:優厚的銷售激勵方案是基礎,每日的非正式交流是手......>>
網站運營是做什麼的
網站運營是指一切為了提升網站服務於用戶的效率,而從事與網站後期運作、經營有關的工作;范疇通常包括網站內容更新維護、網站伺服器維護、網站流程優化、數據挖掘分析、用戶研究管理、網站營銷策劃等,網站運營常用的指標:PV、IP、注冊用戶、在線用戶、網站跳出率、轉化率、付費用戶、在線時長、購買頻次、ARPU值。
如何運營
運營是指網路營銷體系中一切與網站的後期運作有關的工作。
就中國的互聯網發展趨勢看,網站的運營應當融入企業的整體經營體系中,使網路與原有的機制有機結合,這樣才能發揮網站及網路營銷的商業潛力。
企業的網站運營包括很多內容,如網站宣傳推廣、網路營銷管理、網站的完善變化、網站後期更新維護、網站的企業化操作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網站的維護和推廣。
「信息化」原來並非一次性投資建一個網站那麼簡單,更重要的工作在於網站建成後的長期更新與推廣過程。
網站維護涉及到資源和成本問題,但只要用對工作,大部分中小企業網站維護需要的資源和成本並不會太高。企業網站主要是更新產品及說明文字。一般中小企業網站都沒有後台內容管理系統,網頁更新需要懂得做網頁的人員,但企業大都沒有這種人才(雖然學習做網頁也並非難事)。一個辦法,就是在跟做網站的網路公司簽訂合同時,就訂下有關網頁更新服務的條款,不要因為合同中忽略了這個問題,等到需要更新時再去找網路公司就很被動。
運營步驟
市場分析
網站的功能與作用:「在網站採用新開發系統後,一定要有新穎的內容會出現在網站中,新頁面的效果以及功能不僅可以吸引來訪者,還也可以給來訪者提供娛樂休閑。」
用戶從網站有沒有直接獲得利益:「用戶從網站本身能得到什麼,是我們最關心的,建立一個網站要知道它本身的價值意義,就必須得讓用戶知道他們從中可以得到什麼,這樣才能體現出網站本身的意義。」
網站需要的廣告和客戶:「一個網站的廣告能夠給網站帶來直接的利益,客戶也是一種宣傳力,可以讓不了解的人了解,了解的人分享它。」
解決方案
根據網站的功能來確定網站技術解決方案。
1、採用穩定、處理快速的南北互通的伺服器。
2、選擇操作系統,用unix,Linux還是Window2000/NT。分析後在投入功能的開發、注重穩定性和安全性等。
3、採用系統性的解決方案提供的企業上網方案、電子商務解決方案還是自己開發。
4、網站安全性措施,防黑、防病毒方案。
5、相關程序開發。如網頁程序ASP、PHP、JSP 等資料庫程序。我們推薦PHP,或者是ASP 為基礎的成型發布系統。
內容策劃
1、根據門戶網站的目的策劃網站內容。
2、電子商務類網站要提供會員注冊、詳細的服務信息、信息搜索查詢、個人信息保密措施、相關幫助等。
3、如果網站欄目較多,否則考慮採用網站編程專人負責相關內容。注意:網站內容是網站吸引瀏覽者最重要的因素,無內容或不實用的信息就不會吸引瀏覽的訪客。
網頁設計1、網頁設計與美術設計的要求,網頁美術設計一般要與網站整體形象一致,要符合CI規范。注意網頁色彩、圖片應用及版面策劃,保持網頁整體的一致性。網頁的設計由美工師來把關了,整體形象和規范一定要按照CI 來,而上下相呼應,圖片和模塊的擺放也有自己的特色和風格。
2、在新技術採用上要考慮目標訪問群體的分布地域、年齡階層、網路速度、閱讀習慣等來決定。不同的人都有自己的習慣,就象左撇子一樣,所以我們要針對不同的年齡和網路速度還有閱讀的習慣來選定一個適中的模式讓人人都覺得看起來讀起來都很舒服。
3、制定網頁的改版計劃,如半年到一年時間進行較大規模改版等。一個網站做成後,大的修改最好......>>
網路運營是什麼意思,網路運營主要做什麼
廣義上包含了網站策劃、產品開發、網路營銷、客戶服務等多個環節。在狹義上,特指在網站建設完成後的運營管理工作,如內容策劃、營銷活動策劃和客戶服務等,也就是說網路營銷體系中一切與網站的後期運作有關的工作。
網站運營包括站點規劃、需求整理、內容建設、產品維護等方面。如果把網站當作一個產品來看待,那麼網站運營所需要做的工作,基本上與一個產品經理所需要做的工作相同。
網路運營商是什麼意思
諸如電信,聯通,鐵通,移動等提供網路服務的供應商可以稱之為網路運營商或者ISP,如果幫到你請採納
網路運營都主要做什麼???
網路這個范圍就太廣了,包括網站運營、自媒體運營、新媒體運營等等。我想你問的應該是網站運營吧。
從大的方面來看,網站運營是一切與網站活動相關的總稱,甚至包括技術、美工、市場、銷售、內容建設等等,皆屬於網站運營的范疇;
從小的方面來看,網站運營卻是獨立於技術、美工、銷售、市場等工作內容而存在的,在一些大的網路公司,一般都設有專門的網站運營部門,所以,我們常能聽到這些網路公司有運營經理、運營總監等之職稱。
主要負責
1、用戶需求分析和整理
進行調查取證或分析統計,了解用戶需求,在此基礎上,綜合評出這些建議和方案的可取性。提出網站具體的改善建議和方案,
2、頻道內容建設
頻道內容建設,是網站運營的重要工作。整個網站,其實你都會感覺在做內容,這對一些信息門戶網站來說,感覺會更為明顯。網站內容,決定了你做的是一個怎麼樣的網站。當然,也有一些功能性的網站,比方說搜索、即時聊天等等,只是提供了一個功能,讓大家去使用這些功能。但也別忘了,使用這些功能最終仍是為了獲取想要的信息。
3、網站策劃
網站策劃,包括前期市場調研、可行性分析、策劃文檔撰寫、業務流程說明等等內容。策劃是建設網站的關鍵,一個網站,只有真正策劃好了,最終才會有可能成為好的網站。
4、產品維護和改進
產品的維護和改進工作,其實與前面講的需求整理分析有一些相似之處。但在這節里,更強調的是產品的維護工作。產品維護工作,更多應是對顧客已購買產品的維護工作,響應顧客提出的問題。
產品維護還包括制定和改變產品政策、進行良好的產品包裝、改進產品的使用體驗等等。產品改進,大多情況下,同時也是需求分析和整理的問題。
5、協調各部門工作
選擇網路運營商是什麼意思
運營商是指第三方平台,是幫助你們進行業務或者項目對接的商家!
網路運營商包括:電信,移動,聯通··等等服務公司!
網路運營商是什麼意思 10分
網路運營商是進行網路運營和提供服務的實體。網路運營商不僅需要從網路角度知道網路運行狀況,還需要從服務角度知道網路運行狀況。此外,他們需要在提供多媒體服務和應用時有效利用網路資源。
網路運營商(network operator )包含電信運營商,是進行網路運營和提供業務的實體。network provider則指網路提供商
不管是固定網路運營商、移動網路運營商還是電纜網路運營商,都面臨著多方力量在重塑行業格局。隨著競爭不斷加劇,運營商的重點是以成本效益和資源效率最高的方式提供優質服務和應用。同時,固定網路、移動網路和IP網路正在融合,在接入應用的地點和方式方面為最終用戶提供了最大的靈活性。
這在管理和監測網路方面給網路運營商帶來了某些獨特的挑戰。
網路運營商三大商家:中國電信、中國移動、中國聯通
網路運營是什麼意思,網路運營主要做什麼,怎麼能做好
【網站運營】
網站運營是指一切為了提升網站服務於用戶的效率,網站後期運作、經營有關的工作。如:網站內容更新維護、網站伺服器維護、網站流程優化、數據挖掘分析、用戶研究管理、網站營銷策劃等。
【如何運營】
企業的網站運營包括很多內容,如網站宣傳推廣、網路營銷管理、網站的完善變化、網站後期更新維護、網站的企業化操作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網站的維護和推廣。
【運營成功要點】
1、積累權重,堅持累積網站的原創文章積累網站的鏈接;
2、積累外鏈,網站的外鏈是一個慢慢累積的過程,每天堅持發20條外鏈;
3、累積用戶,慢慢累積自己的客戶資源,同時挖掘更多的客戶資源;
3、堅持穩定,穩定的空間會讓搜索引擎認為這是一個可信賴的站點。
什麼是網路運營和推廣
其實這兩個要分開來講的。並且網路運營也是應該叫網站運營吧!
網站運營說簡單一點,就是通過一系列手段,讓人和搜索引擎認為這個網站是在正常運作,是活的。
網路推廣就是說在保證網站正常運作的情況下通過一些技術手段讓更多的地方能夠看到網站,讓更多的人了解網站。通俗的說就是增加網站在整個網路中的曝光率吧!
不知道能不能幫助你!
網路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網路服務商是指ISP,這是英文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的縮寫,字面意思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商的類型包括物理網路運營者NP、接入服務者IAP、Web伺服器、虛擬主機提供者、電子公告板、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網路場議室經營者認證服務者和中介服務者等。
二、網路服務主要類型
1、物理網路運營者NP(Network Provider)。它們為用戶進入Internet 進行信息交流提供物理基礎——網路,多指各國的電信企業。
2、接入服務者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它們通過租用電信企業的公用通信線路或者自己鋪設的專用線路為用戶提供接入服務。
3、Web伺服器、虛擬主機提供者、電子公告板、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網路會議室經營者。它們為用戶在網路上的信息交流提供空間場所服務。
4、技術支持服務者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為專業用戶提供鏈接、信息搜索工具、主頁設計與維護、網站寄存與管理、BBS自動生成等技術服務。
5、認證服務者和中介服務者。他們為參與網路交易各方的各種認證提供數字證書,使交易與支付各方彼此能夠識別對方的身份。
三、網路服務商的主要作用
為信息交流提供技術支撐,為信息提供者與接受者提供中介服務,所以,它本身一般不是信息交流的主體。正因如此,ISP一般對信息的傳送、信息的內容以及信息的接受者不做有效的組織,也不負責進行篩選和審查,而只是提供一個信息傳輸的通道,或者是提供一個信息儲存的空間,或者僅僅是技術支持。而且,在信息傳遞的整個過程中,ISP的服務往往都是通過計算機技術或其他技術自動完成的。
四、網路服務分類
1、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即網路聯線服務商,專指提供網路通路以使用戶與網路連線的從業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提供接入網路服務的運營商。
2、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建立網路中轉站、租用信道和電話線路,以提供中介服務,包括連線服務、IP地址分配,電子公告板BBS等。
3、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網路內容提供商,是利用IAP線路,通過設立網站提供信息服務的經營者,新浪、雅虎、搜狐等等門戶網站以及提供Web 網頁的個人網站都屬於此類服務。ICP為用戶提供發布信息和查詢信息的服務,不提供接入服務。
4、OSP(Online Service Provider)提供在線服務,提供國際網路資料庫、檢索查詢和論壇服務。
5、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即網路平台服務商,為用戶提供信息交流和技術服務的空間。
6、IEP(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他是為ISP、ICP等提供接入設備和技術服務的網路產品生產商。
7、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即應用服務提供商,向用戶提供一切可能的網路應用服務。
五、網路服務商簡單劃分
1.單純提供聯線服務的網路服務商
2.單純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
3.綜合服務商
六、兩種最基本劃分
其一,是網路中介服務商
其二,是網路內容提供商。網路中介服務商是指為網路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根據其對上網信息實際控制能力的不同,又包含了接入服務提供商和主機服務提供商。
七、規范ISP間接侵權行為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制定具體實施規定
(二)健全網路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三)合理適度地加強技術支持...>>
㈤ 誰能給我解釋一下:網路服務提供商在網路環境中的地位及侵權責任
網路環境對版權保護提出的最大挑戰,莫過於侵權者的匿名性、侵權行為的低成本性、侵權材料傳播的廣泛性與迅捷性。網路服務提供商是網路信息傳輸中樞,是網路活動的重要參與者。本文借鑒美國《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以網路服務提供商在侵權行為中的法律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為根本依據和出發點,對如何正確界定網路服務提供商版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責任如何認定、是否應當對網路服務提供商的侵權責任進行必要的限制以及限制是否有例外等主要問題進行了研究,這也是研究互聯網上的版權侵權責任不可迴避的一個全局性問題。
[關鍵詞]網路服務提供商 法律地位 版權侵權 歸責原則 責任限制
一、 ISP及ISP版權侵權責任概述
(一)網路服務提供商ISP
網路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動因在於它能為人們之間的信息交流提供較以往任何方式更加方便有效的服務。網路上的信息浩如煙海,信息內容和傳播方式花樣翻新,但是,在所有這些復雜現象的背後存在著一個簡單的事實,即網路上的信息傳播無非是從信息提供者到信息接收者的過程,信息提供者與信息接收者之間的中間環節就是網路服務提供商(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簡寫),通過它們數以萬計的用戶得以「網上沖浪」。筆者認為對ISP應從狹義上去理解,僅指為網上信息交流提供各種中介服務的第三方主體,不包括直接作為信息交流的一方當事人ICP(內容服務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本文主要討論為信息傳播提供中介服務的ISP的民事責任,對於ICP的版權侵權責任可直接適用版權法及相關民法理論。
據此,ISP應當具有如下基本特徵[1]:
1、它是信息交流的支撐主體,為信息交流提供物質和技術支撐,離開它的參與,網上信息交流無法實現。
2、它本身不是信息交流的主體,而是為信息交流主體提供中介服務的第三方主體。
3、由於服務的中介性,在信息交流過程中,ISP處於中立的地位,對信息的發送、傳輸的信息內容、信息的接收者等並不具有組織、篩選和決定作用,只根據交流主體即用戶的要求,提供傳輸通道、信息存儲和交流的空間與技術支持服務、認證服務和支付服務。
4、ISP的服務是通過技術化的自動過程實現的,這種技術化的自動過程對任何信息交流一律平等適用,不是因人因事而異的。
從功能上看,作為ISP的主體可分為以下5種,當然,實際生活中,某一具體主體可能有雙重或多重功能,但我們在具體分析某種主體行為的責任時,只能根據其在具體的服務或行為中充當的角色而不能根據其名稱來界定。
1、物理網路運營者NP(Network Provider)它們為用戶進入Internet進行信息交流提供物理基礎——網路,多是各國的電信企業。這些電信企業往往也利用自己的主幹電信網直接為其范圍內的用戶提供接入服務或將自己的電信線路出租給他人用以為用戶提供接入服務。
2、接入服務者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它們通過租用電信企業的公用通信線路(公用網)或自己鋪設的專用線路(專用網)為其范圍內的用戶提供接入服務,它與NP一道為用戶進入Internet進行信息交流提供傳輸通道。
3、Web伺服器、虛擬主機提供者、電子公告板(BBS)、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網路會議室經營者。它們是為用戶在Internet上進行信息交流提供空間場所服務的人,用戶可以在這些空間上通過上、下載信息從而實現信息交流的目的。
4、技術支持服務者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它們是隨著接入Internet的用戶數量激增和電子交易發展而產生的,專門為用戶(多為企業)提供鏈接、信息搜索工具、主頁設計與維護、網站寄存與管理、BBS自動生成等技術服務的新興中介者,它為用戶信息交流提供更高的訪問速度、全面的管理與監測服務、更高的穩定性和持續性、更高的安全性、更及時的升級與更新,特別是更加低的和可控制的成本[2]。
5、認證服務者和支付中介服務者等輔助服務者。它們為在網上參與網路交易的各方的各種認證要求提供數字證書,使得交易與支付各方在開放、虛擬的網路環境中能夠據此識別確認其他各方的身份。
(二)、ISP版權侵權責任
網路作為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體,其上可能發生多種侵權行為,包括侵犯他人版權,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上傳、擅自修改他人的作品、侵犯他人網頁著作權、以播放、表演、復制等方式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以及鏈接的侵權。任何侵權行為均涉及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內容提供者(包括ICP或提供侵權信息的電子商家、企業、個人等)和為侵權信息傳播提供媒介服務的ISP。現實中,由於網路具有虛擬性、技術性、交互性、全球性、即時性、數字化、無國界性以及復雜性等特徵,權利人往往難以找到直接的侵權行為人(例如不知是誰把軟體作品擅自上載到某個電子公告板上供公眾下載),於是就把矛頭指向了ISP,使ISP不斷被牽扯進糾紛當中,成為侵權訴訟的被告。這種現象發生的背後自有緣故:一是沒人為互聯網付錢,但是用戶為ISP的中介服務付錢;二是沒人管理互聯網,但是ISP可以管理自己的網路系統;三是ISP通常比提供侵權材料的單個用戶更有經濟實力,更有能力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四是當直接侵權的用戶在別的國家時,ISP卻始終在本國司法管轄范圍內,權利人當然選擇在本國提起訴訟。在美國,《跨世紀數字化版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以下簡稱DMCA)對ISP在版權侵權中的民事責任確立了許多不同於傳統法律制度的原則和規則。但我國現行法律尚未對ISP版權侵權責任做出專門規定,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作了部分規定,且比較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如何從法律上正確界定ISP在版權侵權行為中的地位與責任,使ISP風險具有較強的可預見性,不僅直接關繫到ISP和用戶的切身利益,同時也關繫到社會公共秩序及網路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 ISP在版權侵權行為中的法律地位
(一)ISP對信息流的控制
一般地,信息在網路中流通可分以下幾個流程:信息源、信息公布、信息傳遞、信息儲存、信息刪除。
對於僅僅為信息的傳播提供設備支持的ISP,其根本不參加信息的具體製作、發布、傳遞、儲存、刪除等流程,此時,ISP對信息無法進行控制,我們總不至於因為網路中有侵權行為而把網線拔掉,從根本上不讓侵權信息傳播,這樣做無異於因噎而食[3]。對於其他ISP,其對信息也不具有選擇、確認作用,更不能選擇信息的接受者,對信息源的內容也不能進行直接的干預。這種不直接干預分為不能幹預和不必要干預。但是,ISP卻主導著信息公布、傳遞、儲存、刪除等各項流程,其對信息的不直接干預並不等於不加以控制。就目前網路的現狀來看,ISP對信息流可以進行間接控制,其形式主要有以下2類[4]:
1、協議控制
用戶要向ISP申請注冊成為會員時,大多會被要求閱讀一份協議或聲明,上有關於注冊會員的權利、應當遵守的義務以及相關的責任。這類協議往往都有不得利用各種方式在網上發布虛假或侵權信息的聲明。被侵權人發現侵權信息時,有權要求ISP對相關信息進行一定的處理,ISP不得以該協議來對抗被侵權人的請求。
2、許可權控制
許可權控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ISP對信息的控制。指ISP可以對相關的信息進行刪除(如有用戶在BBS上發表了侵權權作品,ISP可以應相關當事人要求進行刪除、限制等等控制。也就是說,雖然ISP事先對信息源不能進行控制,但事後卻可能對其加以審查和刪除,可以行使事後監督的權利。以BBS服務為例。BBS對於任何一個注冊用戶上傳到特寫欄目的「帖子」都將自動加以發布。雖然BBS的經營者可以設置過濾軟體對信息內容進行掃描和過濾,但這畢竟只是計算機自動進行的過程,其中並沒有人的參與。該「帖子」在BBS中自動發布之後,任何登錄至該BBS的用戶都可以自由地瀏覽、下載和轉發。如果「帖子」含有侵權內容,則侵權後果在信息自動被發布後即可發生。但是,BBS的經營者可以對所有被自動發布的信息加以事後的閱讀和審查,如果發現內容不當,即可予以刪除,甚至暫時停止BBS系統服務,以阻止其他用戶看到和傳播該信息。又如ISP在提供鏈接服務時,用戶可以通過鏈接,接收更多的信息,但ISP對所鏈接的內容並不能事先進行審查,一旦發現所鏈接的某一網站或某一網頁含有侵權內容,可以採取技術措施暫時停止該鏈接,以阻止侵權信息傳播。
二是ISP對訪問者許可權的控制。指ISP對訪問者在網路上活動能力的限制。如在一般的BBS上,「遊客」只能瀏覽網頁而不能發表自己的觀點和評論,不能看到網站內一部分信息等等,而注冊用戶不僅可以瀏覽網頁,而且還能發表自己的觀點和評論,看到專門為注冊用戶提供的信息,還可以定期收到網站發來的電子郵件信息等等。
(二)ISP在侵權行為中法律地位的特殊性
ISP在侵權行為中的法律地位,目前並未達成共識,主要有是提供線路服務的傳統電信從業者還是作為媒介服務的傳播媒體從業者之爭。前者是基於強調ISP提供服務具有「公共通道」性質,後者則強調ISP傳播功能。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都有失偏頗。根據ISP對信息流的控制,ISP對用戶利用網路瀏覽、下載或上載信息起著重要作用,這是由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共同決定的。其中,客觀方面是指ISP對他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在客觀上所起的作用;主觀方面是指ISP對他人實施的侵權行為是否有過錯。如上所述,從技術角度看,任何在網路中發生的侵權行為都離不開ISP,一般情況下,僅為信息傳播提供接入服務的ISP,對信息源和信息傳播無法進行控制,僅僅是信息傳輸的通道而已,事先審查義務在技術上無法行使,事後監督能力也是有限的,其法律地位如同傳統的電信從業者,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僅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對侵權損害後果不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其他ISP對信息流有一定的間接的控制能力,但也必須藉助技術手段。因此,ISP只能在技術上可行和經濟上合理的限度內承擔監控義務,違反該義務,除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外,還要對侵權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時,ISP的法律地位既不同於傳統的電信從業者,也不同於報紙、電視電台,也有別於書店、報刊亭和圖書館,屬於一種新型媒體,在他人的侵權行為中處於中介者和間接侵權人的地位。
三、 ISP版權侵權責任形式
依國外一般侵權理論,ISP承擔版權侵權責任的形式可能有直接責任(direct liability)、替代責任(vicarious liability)和輔助責任(contributory liability)[5]。
直接責任,指只要ISP所傳輸的信息帶有侵權性內容,ISP就應該承擔責任。有人認為,理論上一般不承認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的分類法[6]。但筆者認為,對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予以區分更有助於分清責任。在網路環境下,ISP為了履行其信息傳輸中介職責,可能會涉及對他人作品的使用,而構成直接侵權。這種使用主要出現在ISP承擔傳輸通道、系統緩存、根據用戶的要求在其系統或網路中存儲信息及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等四種功能的情形下。根據上述對ISP法律地位的分析,可以看出,通常情況下,ISP對信息源不能進行直接控制,對其直接侵權責任應當給予豁免或適當的限制(下文再詳細分析)。
替代責任,指當自然人或法人對於直接侵權人的行為有權利與能力加以監督與管理,並且這種權利與能力對版權材料的使用有明顯直接的經濟聯系,即使事實上不知道侵權行為正在發生,那麼監督人被視為對版權侵權承擔替代責任[7]。亦即,構成版權侵權替代責任應符合兩個條件[8]:一是被告有權利及能力去控制侵權人的行為;二是被告直接因侵權行為獲得了行為人的財產利益。目前國外特別是美國,法院更多地認為由於ISP更類似於房主而不是音樂廳老闆,應排除替代責任的適用。如美國的RTC v. Netcom案[9]、Marobie FL案[10],就表明了這一態度。
輔助責任,類似於我國最高院解釋第4條規定的共同侵權責任。此種侵權責任形式對發展網路服務業較為有利,積極為美國法官所推崇,也為我國立法所確認。如美國的Sega案[11],美國法官認為,對ISP適用直接侵權責任將使每個ISP承擔不合理的法律責任,然而如果他們對使用者的侵權行為知曉且參與其中,就適用輔助性侵權責任。
根據承擔責任的方式,ISP應承擔的版權侵權責任形式主要有二種: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首先,當受害人發現侵權行為時,如果侵權行為狀態還在繼續,那麼受害人有權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適用於各種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不管ISP是否有過錯,甚至ISP還沒有意識到侵權信息的存在,權利人均可以先行向ISP發出通知,要求ISP採取措施阻止侵權行為蔓延,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其次,賠償損失是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對ISP同樣適用。通常情況下,作為中介服務的ISP主觀上並沒有侵害權利人的惡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積極的侵權行為,造成權利人損害的主要原因在於侵權信息的製造者。因此,ISP無需對精神損害予以賠償,也無需承擔賠禮道歉責任。
四、 ISP版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及責任構成
(一)歸責原則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將侵害人的主觀狀態與侵權的民事責任相關聯,這幾乎是我國大多數侵權法理論及教科書的基本點與出發點。據說這是在吸收了德國、法國、義大利等經典民法的基礎上產生的。而細看這幾部外國法典的相關條文,卻均是把主觀要件僅僅與賠償責任相關聯,不涉及其他民事責任[12]。
筆者認為,主觀過錯只是對侵權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中的侵權責任應做限制解釋,即僅指對侵權損害後果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其他民事責任的承擔無需以行為人主觀狀態為要件,如「停止侵害」責任。因此,通常所說的歸責原則,是指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准則,它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為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原則[13],包括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14]。
(二)ISP過錯責任
在網路版權侵權行為中,對ISP適用何種歸責原則體現著ISP責任制度的價值取向和對網路正義、公平、自由、安全等方面理性化的追求 [15]。對共同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無疑議。對直接侵權責任,在早期的一些判例中,對ISP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如美國早在其1995年的《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即通稱的「白皮書」)[16]中,認為ISP的系統或網路中的基於其履行中介服務所必需的自動、暫時性復制與傳輸,屬於版權法上的復制,ISP應對此負嚴格責任。德國法院早期的判決也認為ISP有義務確保任何侵權行為不會在他的伺服器中發生,ISP應對在其存儲系統中存放的任何非法內容承擔責任[18]。但在其後不久的一些案件的審判中,法官的判決與上述立場相佐。法官認為,如果ISP在他人的侵權行為過程中的作用不過是建立和運行一種維持網路正常運行所必需的系統的話,那麼,讓無數這樣的ISP陷入責任之中就是不明智的,畢竟,讓整個Internet為他人的侵權行為負責並不能有效地預防和制裁侵權行為[18]。通過不斷的司法實踐,DMCA和2000年通過的《歐盟電子商務指令》均規定對ISP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情形下,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對ISP也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根據最高院解釋第4條規定,ISP是否承擔共同侵權責任取決於其是否在知悉的情況下即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情況下參與、教唆或幫助用戶實施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適用的也是過錯責任原則。而且,對ISP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不符合網路實際。首先,令ISP承擔無過錯責任,不僅沒有法律依據,相反卻脫離了ISP的監控能力,會損害網路這一新興產業的發展。其次,令ISP承擔無過錯責任,意味著對ISP課以監控網路活動的義務,ISP因監控網路所增加的運營成本最終也會轉嫁給消費者,從而損害廣大上網用戶的利益。第三,ISP還可能為了不惹麻煩,只為「靠得住」的用戶提供服務,另外一些人則被人為地排除在網路空間之外,享受不到信息社會的好處。第四,過錯責任原則並不是以犧牲權利人利益為代價,而是從網路特性出發更好地實現權利人的利益與信息傳播者、使用者利益在網路空間的平衡。從無過錯責任向過錯責任的轉化,已成為一種全球性的趨勢,已有越來越多的早期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的國家轉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三)ISP責任構成
根據過錯責任原則,ISP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不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者缺一不可。對ISP而言,難點是如何認定其是否具有過錯。過錯是指加害人主觀上的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態——在實施某種行為時,心理上有沒有達到其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19]。認定ISP的過錯應採取合理的、謹慎的人的行為標准[20],即把行為人的行為與一個虛擬的標準的合理人的行為進行比較,進而認為行為人有無過失。確定這一標准能夠督促ISP努力發揮其主觀能動性、最大限度地利用科學的管理制度和先進合理的技術盡量地避免對他人造成損害[21],也有利於維護網路空間各種利益的平衡與各類行為主體的和諧共處。
實踐中用戶要證明ISP是否存在過錯是非常困難的,而ISP確又可能通過監視網路中信息內容發現並制止侵權活動。因此,在早期的網路侵權訴訟中,一些法院認為只要ISP提供的服務客觀上成為侵權行為的工具,就推定其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具有主觀過錯。如在美國第一個有關ISP版權侵權責任案[22]中,被告Frena公司經營一個BBS,一個用戶上傳了170張高清晰度的《花花公子》雜志享有版權的照片。雖然Frena公司發現後立即刪除了它們,但法院仍然判決被告行為構成侵權。過錯推定實際上只是過錯責任原則的發展,因為過錯推定是以確定過錯為目的,在責任的構成要件上,與過錯責任原則一樣,均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最終依據[23]。但過錯推定這種做法,正如無過錯責任原則,同樣會極大地影響網路服務業的發展,也是極不公平的。因此,過錯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難以為外人所知曉,法律必須確立一系列從外部的行為和相關事實與情況來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的基本規則,而不能簡單適用過錯推定。
五、 ISP版權侵權責任認定的基本規則及責任限制
如上所述,ISP對網路中信息是否含有侵權內容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問題是如何認定ISP是否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這是實踐中確認ISP是否具有過錯,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關鍵。DMCA和以及我國最高院解釋正是在如何判定ISP是否具有過錯這一關鍵問題上,確立或澄清了一系列基本規則,從過錯的認定上,對ISP責任做出必要的適當的限制,也就是說,對ISP不課以過高過重的義務,實際上也是限制了ISP在提供服務時應負的法定義務。
(一)ISP沒有監控網路活動的義務,相反在提供服務時卻負有保持中立地位的義務
前文已述,在早期的網路侵權糾紛中,部分法院以「過錯推定」的方法認定ISP具有過錯,而採用這種方式的前提就是認定ISP 「合理注意義務」應當包括監視網路活動、積極發現並制止用戶利用網路服務進行的侵權行為。鑒於此,DMCA第512條(m)款明確規定:ISP沒有監視網路、尋找侵權活動的義務。《歐盟電子商務指令》第15條[24]也宣布:成員國不得規定ISP負有監視其傳輸或存儲的信息的義務,以及積極發現相關侵權事實的義務。正如王遷博士所說,這意味著如果ISP沒有主動監控網路活動,並不能推定其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具有過失;即使ISP主動採取監控措施,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本應能夠發現侵權信息,也不能因其確實沒有發現侵權信息而認定其具有過失[25]。
最高院解釋沒有明確ISP不負有監控網路的義務,從相關判例來看,我國法院也不認為ISP負有這樣的義務。在「博庫股份有限公司訴北京訊能網路有限公司、湯姆有限公司侵犯作品專有使用權糾紛案」中,北京二中院指出:「如果要求設鏈者設置鏈接時,必須對鏈接來的內容承擔事先審查的義務,無疑會使鏈接的功能受到阻礙,這對於促進互聯網業的發展是不利的」;「如果設鏈者事先不知道鏈接來的作品存在權利上的瑕疵而予以鏈接,其主觀上就沒有侵權的故意,當然無需承擔民事責任,該責任只能由登載作品的網站承擔。」顯然,法院認定ISP並沒有審查被鏈接的信息是否含有侵權內容的 「合理注意義務」。在「《大學生》雜志社訴李翔、北京京訊公眾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網路用戶李翔將《大學生》雜志中的文章上傳到「首都在線」的個人主頁中。北京二中院認為「根據互聯網技術的特點,僅提供網路技術和設施的網路服務提供商,一般不應對網路使用者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這同樣說明ISP沒有監視網路使用者行為的義務。因此,實踐中應排除替代責任的適用。
當然,ISP沒有監控網路活動的義務並不意味著ISP對網路侵權活動聽之任之,ISP仍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DMCA規定[26]:即使ISP並不實際知曉侵權行為,只要其知道能夠明顯推出侵權行為的事實或情況而不採取相應措施,就應當為損害後果承擔責任。美國國會將這條規則解釋為「紅旗標准」[27],意思是如果侵權行為非常明顯,像一面紅旗在ISP面前公然地飄揚,以至於一個合理的人都能夠意識到侵權行為的存在,則即使受害人沒有就侵權的事實通知ISP,ISP也可能因過失沒有發現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承擔責任。
(二)ISP在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范圍內負有阻止侵權信息繼續傳播,防止危害結果擴大的義務
如前所述,實踐中應排除替代責任的適用,ISP承擔責任的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ISP是否要為其本身計算機系統或網路存儲和傳播的侵權內容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二是ISP是否要為他人藉助其計算機系統或網路實施的侵權行為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1、ISP直接責任
DMCA對ISP在履行傳輸通道、系統緩存、存儲功能以及在通過提供諸如超級鏈接、網上索引、搜索引擎等信息搜索工具將用戶引向或鏈接到載有侵權信息的網址的行為時的侵權責任做出了限制性規定[28],認為ISP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如實際不知道或沒有意識到侵權行為的發生、沒有直接從侵權行為中得到經濟利益、在收到侵權告知後,立即清除該信息或阻止對該信息的訪問,不承擔直接侵權責任。
ISP直接侵權責任,我國法律目前沒有具體規定,立法應當借鑒DMCA的相關規定,正確認定ISP直接侵權責任,保護ISP和著作權人雙方的利益。
(1)由於ISP除可採取自動化的技術過濾等預防性措施外,不負有對其系統或網路中傳輸、存儲或緩存信息的監控義務,只要不知曉或沒有合理的理由知曉侵權行為,以及知曉後採取措施制止侵權行為,就沒有主觀過錯,對其系統或網路中技術化的自動傳輸、存儲或緩存的侵權信息不負侵權責任。具體而言,ISP享受責任限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ISP應遵守信息提供者有關獲取(或訪問)信息的措施,不得更改上述措施;②信息在ISP系統或網路存儲或緩存的時間不得超過合理長的期限;③ISP應遵循業界有關信息刷新的規則;④ISP沒有直接從侵權行為中得到經濟利益;④ISP在收到侵權告知後或得知侵權信息被從源頭移除後或被法律要求移除後,立即採取封鎖網路上某個特定站點或特定用戶賬號(提供侵權材料的人)的方法,或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來達到停止侵權內容傳播的目的。
(2)ISP在享受責任限制的同時,還有例外情形,如:①ISP自己決定把某些材料存儲在其伺服器的高速緩沖存儲器中供用戶訪問,則不管其是否知曉這些材料是否包含侵權內容,都不適用責任限制。②ISP已經知曉某一用戶反復進行某一侵權活動,盡管其可能並不具體知曉每一次侵權行為的發生,仍然有義務以停用其賬號、刪除被緩存信息的方式制止或阻止侵權活動。如果ISP怠於履行這一義務,就可能因具有主觀過錯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在美國著名的Napster案[29]中,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一個原因正是在於其明知有用戶反復地進行上傳和下載MP3文件的行為,卻沒有封鎖這些用戶的賬號。在另一起針對接入服務商的訴訟案[30]中,美國法院認定接入服務商只要在知曉侵權行為之後封鎖了侵權者的賬號,就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不承擔侵權責任。這也是我國最高院解釋沒有澄清的問題,應當通過以後的立法予以補充。③ISP不得干預權利人採取的聲明、標識等保護其作品的技術措施,否則也可能因主觀過錯而承擔侵權責任。最高院解釋第7條對此有規定。當然這些技術措施應當符合ISP與權利人通過公開、公平、自願協商達成的共識,並且不會實質性地增加ISP運營成本或網路負擔。這一條件有助於鼓勵ISP與權利人協商並採取技術手段防止侵權行為發生。
2、ISP共同責任
我國最高院解釋第4條對網路服務提供商共同侵權責任作了明確規定。筆者認為,該規定有幾個問題需要澄清:(1)規定所稱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解釋為提供中介服務的ISP。(2)根據該規定,在何種情況下ISP可以被認為「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而承擔責任並不清楚。因此這種認定完全取決於法律為ISP設定的義務,而我國在司法實踐中承認ISP沒有主動監控網路活動的義務,ISP沒有能力也不可能對其網路系統中他人傳輸的所有信息的合法性進行不間斷地監控,ISP提供服務又是通過自動過程進行的,故ISP只有在知曉或應當知曉侵權行為發生,且技術可能、經濟許可的情
㈥ 網路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網路服務商的意思是向廣大用戶綜合提供互聯網接入業務、信息業務和增值業務的電信運營商。
能提供撥號上網服務、網上瀏覽、下載文件、收發電子郵件等服務,是網路最終用戶進入Internet的入口和橋梁。它包括Internet接入服務和Internet內容提供服務。這里主要是Internet接入服務,即通過電話線把你的計算機或其他終端設備連入Internet。
(6)網路運營者的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由於接駁國際互聯網需要租用國際信道,其成本對於一般用戶是無法承擔的。
Internet接入提供商作為提供接駁服務的中介,需投入大量資金建立中轉站,租用國際信道和大量的當地電話線,購置一系列計算機設備,通過集中使用,分散壓力的方式,向本地用戶提供接駁服務。
較大的ISPs擁有他們自己的高速租用線路以至於他們很少依賴電信供應商,並且能夠為他們的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最大的國際和地域性網際網路服務提供商有:AT&T WorldNet,IBM全球網,MCI,Netcom,UUNet,和PSINet。
㈦ 蘋果個人信息跨境轉移是什麼意思
蘋果手機手機了你的個人信息,並且把這個信息傳到了外網。
?1.根據《民法典》,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舉鋒粗蹤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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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網路基嘩安全法》第三十七條及《數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其他數據處理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的出境安全管理辦法,由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而根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9年6月發布,目前暫未生效的《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稿」),「個人信息出境」指網路運營者向境外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的個人信息。其中的「網路運營者」根據《網路安全法》,指的是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范圍非常廣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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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據《意見稿》,個人信息出境前,網路運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省級網信部門申報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包括:申報書、網路運營者與接收者簽訂的合同、個人信息出境安全風險及安全保障措施分析報告及國家網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意見稿》對網路運營者、接受者均提出了相當高的義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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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據《民法典》,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正鎮監護人同意。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信息處理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因此,作為中國境內企業,應制定良好的防止員工個人信息泄露的制度;若員工的部分信息需要出境的,企業應提前徵得員工對相關個人信息出境的同意,或對部分需出境的個人信息進行加工使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被復原。
_還?1980年12月12日公開招股上市,2012年創下6235億美元的市值記錄,截至2014年6月,蘋果公司已經連續三年成為全球市值最大公司。當地時間2020年8月19日,蘋果公司市值首次突破2萬億美元。蘋果公司在2016年世界500強排行榜中排名第9名。2013年9月30日,在宏盟集團的「全球最佳品牌」報告中,蘋果公司超過可口可樂成為世界最有價值品牌。2014年,蘋果品牌超越谷歌(Google),成為世界最具價值品牌。2021年《財富》世界500強排行榜第6名。北京時間2022年1月4日凌晨2點45分左右,美國科技巨頭蘋果的股價達到了182.88美元,市值第一次站上了三萬億美元的台階,這不僅是全球首個3萬億市值,也相當於全球第五大經濟體的GDP體量,僅次於美國、中國、日本及德國。
㈧ network operator是什麼意思
network operator
英 [ˈnetwə:k ˈɔpəreitə] 美 [ˈnɛtˌwɚk ˈɑpəˌretɚ]
網路運算元
網路運營商;網路值機員;網路操作員;網路運營者
雙語例句
1. In normative website respect, basically be network operator wants to examine obligation.
在規范網站方面, 主要是網路經營者要盡到審查義務.
2. Cable network operator model determines the profit performance of its anti - cyclical.
有線電視網路運營商盈利模式決定了其業績的 抗 周期性.
3. However, your mobile network operator may charge you for mobile data transfer.
不過, 您的移動網路運營商可能會向您的移動數據傳輸.
4. Core Network Operator: Operator that offers core networkservices.
核心網運營商: 提供核心網業務的運營商.
5. In NCCF, the total network resources over which a particular network operator has controlled.
在網路通信控制設施(NCCF)中,一個特定的網路操作員所控制的全部網路資源.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的網路運營者指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所指的的網路運營者是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即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等網路服務商,就屬於運營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9)網路運營者的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㈩ apn是什麼意思類型有哪些
APN指一種網路接入技術,是通過手機上網時必須配置的一個參數,它決定了手機通過哪種接入方式來訪問網路。那麼你對APN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我整理關於什麼是apn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APN決定了手機通過哪種接入方式來訪問網路,用來標識GPRS的業務種類。
APN分為兩大類:
WAP業務。
WAP以外的服務,比如:連接網際網路。
從運營商角度看,APN就是一個邏輯名字,APN一般都部署在GGSN設備上或者邏輯連接到GGSN上,用戶使用GPRS上網時,都通過GGSN代理出去到外部網路,因此,APN設置、過濾、統計等,就成為一個對GPRS計費、GPRS資費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參數之一(因為APN可以區分一個業務或者外部網路)。
APN的完整說明在3GPP規范TS23.003 Clause 9中進行棗伍孫了詳細定義。
APN在GPRS骨幹網中用來標識要使用的外部PDN(Packet data network,分組數據網,即常說的Internet),在GPRS網路中代表外部數據網路的總稱。APN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APN網路標識:是用戶通過GGSN/PGW(Gateway GPRS Support Node,GPRS網關支持節點/PDN Gateway ,分組數據網網關)可連接到外部網路的標識,該標識由網路運營者分配給凳鏈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際網路業務提供者)或公司,與其固定Internet域名一致,是APN的必選組成部分。例如 , 定義移動用戶通過該接入某公司的企業網,則APN的網路標識可以規劃。
APN運營者標識:用於標識橘譽GGSN/PGW所歸屬的網路,是APN的可選組成部分。其形式為“MNCxxxx.MCCyyyy.gprs”(3G網路中),或者“MNCxxxx.MCCyyyy.3gppnetwork.org(4G網路中)。
APN實際上就是對一個外部PDN的標識,這些PDN包括企業內部網、Internet、WAP網站、行業內部網等專用網路。網路側如何知道手機到底做了激活以後要訪問哪個網路呢(因為每個網路分配的IP可能都是不一樣的,有的是私網,有的是公網IP),這就要靠APN來區分了,當然各個運營商可能名字不一樣。
現在涉及到的APN有以下兩種:
通過手機瀏覽器上網時使用。
通過客戶端軟體來登陸伺服器時使用。
現在國內銷售的手機都已經將APN配置預先做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