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通過網路尋找一個逃債的人
正常來說可以,你有他QQ號的話可以查他的IP地址,具體方法是跟他聊天的同時點擊運行:cmd
鍵入netstat -?,那幾個命令你多試試,我忘記具體是哪個了,找到IP就可以上網上查他現在的所在地甚至所在網吧了!~
㈡ 債務人要是惡意逃債怎麼處理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行使撤銷權有以下情形: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㈢ 請問逃債的被逮住了要判幾年
欠錢不還一般不會坐牢的,只有刑事犯罪才會坐牢,而欠錢屬於民間借貸是民事案件,所以一般不會坐牢。
但是以下情況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視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法律予以處罰,嚴重者或將坐牢:
1、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㈣ 現在總說逃廢債嚴重,那都有什麼措施去處理這個呢
為嚴厲打擊逃廢債,目前我國已經形成嚴厲打擊治理該現象的體系。比如,多家網貸平台全面接入央行徵信系統,讓「老賴」無處遁形。作為央行徵信的重要補充,百行徵信也早已經全覆蓋網貸行業。截止到2020年5月22日,百行徵信系統已經收錄個人信息主體超過8500萬人,其中收錄P2P借款人4000餘萬,信貸記錄22億條,基本實現網路借貸人群的全覆蓋。搜狐旗下平台搜易貸在今年7月份的時候官網還曬出了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即人民銀行徵信系統)的通知,可見各平台對於徵信的重視程度。同時在聯合懲誡方面,監管鼓勵各地依法建立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對失信行為加大失信懲戒力度,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再者就是對「老賴」進行司法催收,強制執行。反正,總的一句話就是現在想要逃廢債可沒你想的那麼容易就對了!!
㈤ 債主逃債了有什麼方法追回可以找他家裡人嗎
1、和解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也可請第三者「牽線搭橋」,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或者由保證人來代償債務。協商解決債務糾紛應遵循以下原則:平等自願;合乎法律法規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2、調解法
債權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冤讎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根據司法部頒布的《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申請調解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申請調節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況。有具體的調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請人履行還款義務等。有提出調解申請的事實依據,如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等。該糾紛屬於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受理范圍。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債務人應按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協議。對於簽訂協議後債務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仲裁法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
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訴訟的優勢表現在:法院處理債務糾紛是最終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解決方式。訴訟時限受法律的嚴格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在收到公民的民事起訴狀或口頭起訴立案後,民事案件的第一審理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也可延長6個月;不服第一審判決的,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當事人須在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民事案件的二審審理期限為3個月。法院判決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5、申請支付令法
我國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債權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債主逃債了可以找他家裡人嗎?
債務人是已經年滿十八周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不能起訴其家人要錢,但其家人自願替其還款的除外。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找其配偶還錢。
㈥ 逃債十年後被發現,討債人該怎麼辦
看了您的提問,也參考了樓上的回答,作出如下回答
借錢不還無非就這幾種方法
1、法院起訴,時間繁瑣,執行難,尤其是你這個案子時間也不短了,從時間來看,不知道你的借條是否已經過了時效,你也沒寫時間的問題,請抓緊處理此事
2、找律師幫起訴,出不了氣只能還錢,還不一定能執行
3、找催收公司,既能出氣也能讓他還錢
4、找「有資產」平台,發布案件後,會有律師和催收公司幫您處理案件
㈦ 常見的逃債手段有哪些,企業商債追討的方法有
(一)破產逃債。
破產逃債是企業藉助破產償債程序並在破產事務管理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違法違規操作以逃避債務的行為。
常見表現有:
1.名為集體或私營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
2.政府指令破產,將逃債而非還債確定為破產目標。
3.法院或者清算組強行否定破產財產上的他物權,使擔保債權淪為普通債權。
4.宣告破產前債務人非法減少可供還債的財產。
5.將破產財產高值低估,從而降低清償率。
6.故意提高破產費用和稅金,從而減少可分配財產。
7.只清算固定資產不清算權利資產,或在財產清算完畢前終結破產程序。
8.給關聯債權臨時設定抵押或進行突擊清償,增加破產財產的負擔。
破產逃債利用了「法人人格原理」和「履行不能原理」,即企業法人系獨立承擔責任的,如果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則可能進入破產程序。破產的特點是「有多少還多少,還多少算多少」,並且,破產程序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而這正是產生逃債的關鍵所在。古人雲:「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而破產卻是既跑了「和尚」又跑了「廟」。
針對名為法人企業實為個體企業或不具備法人條件的其它組織的情況,應請求法院確認其為非法人的主體(不管工商登記為何種性質)不適用破產的規定,裁定駁回其破產申請,並告知各債權人按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請求司法部門及時保護其合法權益,以挫敗債務人企圖通過主體欺詐逃避債務的圖謀。
針對其他破產逃債情況,其一,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破產法律法規;其二,債權人應充分利用現行法賦予的權利;其三,債權人應當監督清算組和法院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實施破產。
(二)改制逃債。
改制逃債是指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逃避債務或妨害債權人行使債權的行為。常見的表現有:
1.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時,以優良資產組建不承擔債務的股份制企業,由資產既少又劣的原企業承擔債務,或者企業整體股份制改造時,新股東否認債務並在出資協議里擅自處置債務。
2.企業在進行兼並重組時,設立「無債企業」,只接收財產、不承擔債務,只調整資產結構、不理順債務關系。
3.企業進行承包租賃後,業主與承包、租賃人只處置財產的佔有和利潤的分割,而不安排企業債務的承擔。
改制逃債應用了「主體轉換原理」,企業改制而出現的新企業主體或財產佔有人與原企業之間的轉換關系有三種:主體繼承、財產承受和權利受讓。根據我國有關法律,只要能證明存在這三種關系中的任何一種,改制後的企業就要承擔原債務,而不論其改制文件或協議里有無特別約定。所以,要防止此類逃債,關鍵需要證明新企業與原企業之間的轉換關系。
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改制逃債問題的處理作出了較為合理的司法解釋。
(三)移資逃債。
移資逃債是直接而單純的逃債方式。
主要表現有:
1、直接轉移財產(比如,主管部門將其主管的一家債務人企業的財產直接轉移到另一家非債務人企業,並迅速處置財產);
2、直接將財產贈與第三人(比如,利用票據法上的特殊規定,將匯票直接背書給第三人);
3、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給第三人;
4、以不合理高價買受第三人財產(比如,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滯納金等,而債務人故意違約)。
對於此類轉移資產逃債的手段,債權人應當充分利用合同法規定的「撤消權」制度。《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或者,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然而,仔細研究該規定,可知行使撤銷權的條件是非常嚴格的,更多的情況可能是債權人明知對方是逃債,也沒有足夠證據,從而,也就無法行使撤銷權。
(四)訴訟逃債。
即借用司法權以規避司法對債權的保護,這種逃債方法叫訴訟逃債。常見的表現有:
1.與關聯企業打假官司。當事人串通進行假訴訟、假執行,而且,這種作法藉助了司法文書的確定力,使逃債行為變得合法而不容置疑,一旦債務人的財產根據虛假訴訟的判決轉移佔有後,債權人幾乎是無可奈何的。
2.假查封。債務人與法院達成默契,將資金和財產進行虛假查封,以法律關於財產不得重復查封的規定來對抗債權人申請的查封和執行。
3、利用訴訟時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為兩年,特殊的只有一年。可能會由於債權人對訴訟時效制度不夠了解或者由於債務人設計的某些「陷阱」,導致錯過了訴訟時效而債權不再受法院保護。
防範訴訟逃債,關鍵是要遏止法院的不規范行為,債權人應積極行使監督權和申訴權。另外,需要債權人更強的法律意識,確保債權的嚴謹、權利憑證的完整和把握訴訟時效,不給債務人以可乘之機。
㈧ 債務人逃債的情形有哪些,債權人怎樣討債
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
l、企業兼並、倒閉、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換,新負責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
2、債務人將資金匯入所立賬戶,秘密賬戶或其他單位,難以查尋凍結;
3、債務人准備將商品轉移、處理,換上代銷商品,難以用於抵債;
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頻繁地變更經營場所;
5、企業不清算就擅自關閉;
6、虛擬注冊資金,虛擬投資主體。
向法院提起訴訟,就可以申請訴訟保全: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
㈨ 網逃廢債是什麼意思
網路逃債是指用戶通過網路借貸但能夠還款但到期不還款的民事違約行為。是指借款人在貸款到期後有能力償還貸款,但未按時償還貸款的行為。
1、從目前的情況來看,逃債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借款人被動應對貸款,無視償還貸款的義務。另一種是借款人想盡一切辦法避免償還貸款。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貸款拖欠都屬於逃債。只有當借款人能夠償還貸款時,才稱為逃債。需要注意的是,並非所有的債務都是逃避和放棄的債務。具體而言,逃債和棄債是指用戶有能力償還但不願償還相應債務,或能夠履行相關責任而未嘗試履行相關債務要求的情況。
2、目前,為整頓全國金融市場,清理違法網貸,國家有關機構已開始嚴厲打擊惡意逃債行為,並要求將所有網貸平台納入央行徵信系統。盡快。但事實上,逃債、棄債清單的內容與徵信報告的內容並不完全相同。雖然兩者都需要記錄用戶的相關逾期違約情況,但逃債、棄債的信息量較小,徵信報告涵蓋的內容更加豐富。但用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進入逃債和廢止名單,也會對自己的信用造成負面影響。相關用戶需及時結清欠款,並聯系借貸平台出具結清證明。
拓展資料:
1)逃債是指個人和企業逃避償還銀行債務的行為。銀行債務的逃債行為可分為多種類型,包括提前逃債、設立訴訟時效、利用司法保護、利用政府保護、惡意處置抵押財產、企業重組和破產等。其中,企業重組逃債可分為以逃債為目的的重組和其他重組類型。
2)從法律上看,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的貸款合同是真實有效的。因此,即使平台爆炸,貸款人仍然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借款人惡意拖欠還款,不僅要承擔逾期拖欠利息,還可能被列入失信黑名單。雖然法院起訴是最具威懾力的措施,但很多借款人失蹤,通知送達困難重重。此外,很多網貸平台貸款額度小,客戶多,處理起來費時費力。但是,法院人手有限,因此很難通過法院起訴來懲處惡意逃避債務的借款人。
㈩ 惡意逃債怎麼處理才好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必要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是本條關於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
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將可以撤銷的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限定再如下范圍:債務人放棄債權的行為,債務人無償或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有害於債權。所謂有害於債權,是指因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清償能力的減少,以至於無法滿足債權的要求給債權的實現造成了損害,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斷標准。否則,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但其資力雄厚,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轉讓行為必須都具有惡意。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撤銷權將被撤銷的標的行為分為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中,只要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至於債務人是否有主觀惡意,則非所問。因無償行為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市區無償所得的利益並不損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情況下,該法第七十四條雖未對債務人的主管狀態作要求,但債務人自身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足以表明主觀上存在惡意。債權人得行使撤銷權則必須是「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即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受讓人知道該情形」而為之,亦足以表明受讓人主觀上存在惡意。倘若受讓人不知道該情形,則為善意,債權人對其手行為不享有撤銷權。
5、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以其債權為限。即只要撤銷權結果能夠使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以保全,使債權人的債權完全實現,債權人就不能再對債務人的其他處分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
6、債權人的撤銷權應再法定的期間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該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