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麼是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採用。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布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一、公告送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或規則:
(一)法院採取公告送達,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二)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當在公告中說明起訴或上訴的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決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裁判是第一審法院作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
二、當事人的訴褲態訟必須符合適用公告送達的條件答裂時,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達:
(一)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達人無固定的住址,也無法查明其現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無法採用直接送達的方式向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法院應嚴格審查適用條件,慎用公告送達。
1、立案時應該要求當事人提供雙方當事人目前的詳細地址和聯絡方式。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該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記機關的證明;
2、送達時未找到被送達人或者郵寄送達訴訟文書被退回的,不可徑行公告送達。應當查清被送達人是否因臨時外出或遷移新址無法送達到;
3、確認被送達人下落不明應該有公安部門或其單位、街道辦事處的證明材料予以證實,必要時要對被送達人的近親屬進行調查詢問。
(二)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該條件是對第一個條件的補充,是指當事人雖然不構成下落不明,但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郵寄送達等,最終無法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法院並未採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達方式,並不能證明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在此情況下,就不符合該項條件規定的情胡舉源形,即不能徑直採用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
三、公告送達方式
(一)在法院張貼公告;
(二)在受送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
(三)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前兩種方式,具有省時、節資、民眾易見易知之優,但存在公告范圍窄、公告發出難考證之不足。後種方式有公告范圍廣、正規、權威之優,但存在耗資費時、民眾難見難知之不足。因此,恰當選擇公告送達方式,具有積極意義,我們務必區別對待。
對下落不明的受送達人,盡量擇用國家級大眾報紙刊登公告,以求公告范圍廣、正規、權威。對下落不詳的受送達人,宜並用兩種張貼公告方式,以求省時節資、民眾易見易知。另外,隨著現代信息技術的普及,互聯網走進平常百姓的生活,我們也可償試單獨或並用快捷簡便覆蓋面廣泛的互聯網發布公告,以期讓受送達人可以多渠道獲知相關信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B. 什麼情況下可以公告送達
法律分析:公告送達是用公開宣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律規定的一定時間,即視為送達。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採用。方法: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張貼在人民法院布告欄內或公共場所,或者登報、廣播、在電視上播映。國內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即視為送達。凡採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應當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並將有關情團數況附卷備査。
法律依據:《中華人塌敬首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稿念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