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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網路領域的不正當行為

發布時間:2023-04-07 21:43:15

❶ 網路中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通過網路銷售仿置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置用他人企業名稱的商品以及具有虛假表示的商品。(二)利用網路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產地、生產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三)網路交易中的欺騙性有獎銷售、巨獎銷售。(四)利用網際網路侵害競爭對手的商譽。(五)網頁抄襲。(六)侵犯商業秘密。(七)利用網路技術措施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八)域名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井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❷ 互聯網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正當競爭行為大體有7類:
一、欺詐性交易方法:包括4種: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既是商標侵權行為,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了推銷或者購買商品,採用行賄手段以獲得競爭優勢的行為。它與合法的「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在於,賄賂所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好處不在交易對方的正規賬目中予以反映。
三、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使公眾知道的方法,對產品的質量、製作成份、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四、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效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包括: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所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五、掠奪定價:掠奪定價是指經營者以擠垮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構成掠奪定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以擠垮對手為目的,同時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條件。但銷售鮮活商品,處理有效期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商品,季節性降價,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等原因而降價銷售的商品等不屬掠奪定價。
六、欺騙性有獎銷售和巨獎銷售:經營者採用謊稱有獎或者讓內部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銷售商品,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產品,均構成欺騙性有獎銷售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巨獎銷售是指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有獎銷售行為。巨獎銷售容易助長盲目消費,對中小企業是一種威脅,無形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秩序,因而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七、詆毀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業信譽是社會對經營者從事的經營活動所作的全面評價。這種評價反映了經營者的商業形象,形成了屬於經營者的一種具有財產內容的特定的信譽。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主體須為經營者,方式為捏造事實、散布虛假消息。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給被侵害者造成損害的,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種類主要包括假冒和擅用他人商標、品名、包裝等欺詐交易,以行賄方式戰勝對手的商業賄賂,以廣告等方式進行的虛假宣傳,以不法手段刺探他人的商業秘密,以不合理價格打擊對手的掠奪定價,以虛假獎勵或高額獎金獎勵促進銷售,還有造謠、破壞對手的商譽等。

❸ 互聯網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指的是什麼

修訂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稿初稿已於近日提交給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進行審議。第二次審稿的重點之一是對於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給予闡明,第二稿的草案第12條採用列舉形式,加以闡明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另外,建議在第二段中添加一個項:“違反法律法規或行業規則,以獲取和使用其他運營商在業務流程中生成的商業數據信息。”原因是數據實際上是重要的財產,這是民法總則理的明確規定。對於商業運營商而言,商業數據是在從事商業運營的過程中生成的,並且是重要的財產。其他競爭者通過非法手段獲得或非法使用,也將構成不正當的競爭行為。

❹ 網路行為不正當競爭包括哪些

網路上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網路為傳播媒介的虛假廣告、泄露商業秘密和侵犯名譽行為。侵犯網頁著作權的抄襲和淡化行為。侵犯域名權的搶注和混淆行為。侵犯內容著作權的網路傳播和復制行為。以鏈接為手段的深層鏈接和加框鏈接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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