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網路詐騙如何定罪
〔釋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法發〔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貳』 關於網路詐騙,怎麼定罪啊。
您好,關鍵看定什麼罪,關於詐騙的犯罪有很多:詐騙罪、集資詐騙罪、作用卡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罪名不同處罰也不同。
『叄』 網路信息詐騙罪,量刑標準是多少
網路信息詐騙罪,量刑標準是按照詐騙罪標准進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肆』 網路詐騙是什麼罪名
現實社會的種種復雜關系都能在網路得到體現,就網路詐騙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體而言,自然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網路詐騙犯罪行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會關系。
但是應當看到互聯網是靠電腦的連接關系而形成的一個虛擬空間,它實際並不存在。就互聯網來說,這種聯接關系是靠兩個支柱來維系的,一個是技術上的TCP/IP。
另一個是用戶方面資源共享原則。正是這兩個支柱,才使得國界,洲界全都煙消雲散,才使得虛擬空間得以形成。
這里的網路詐騙犯罪侵犯的是復雜的客體,網路詐騙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應是網路上信息交流於共享得以正常進行的公共秩序。
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應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應當指出,利用互聯網進行的騙情騙色不屬於本罪。
立案標准
2000-5000元,達到詐騙罪標准。
數額較小,沒有達到2000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15日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如果詐騙行為累計數額超過2000-5000,就可以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了。
量刑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伍』 為詐騙提供網路科技幫助屬於什麼罪
最佳答案
1、如果確實不知情而成為幫助詐騙的工具,則不構成詐騙罪;
2、如果應當知情或知情並參與的情況下,則涉嫌詐騙罪的同案犯;
3、法律依據:《刑法》(1997修訂)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陸』 網路詐騙的手法有哪些,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網路詐騙的手法如下:
1、假冒好友;
2、網路釣魚;
3、網銀升級詐騙。
詐騙罪的立案標准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柒』 網路詐騙多少金額可以構成犯罪
您好:
網路詐騙金額不論多少,都構成詐騙。網路詐騙金額3000元構成詐騙罪;小於3000元的治安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2次會議、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4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保護公私財產所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司法實踐的需要,現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於任何一種詐騙來說,都是有損公民的合法權益的,同時還可能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性,所以對於網路詐騙來說,相應的處罰力度還是比較的高的,所以對於不少人問的網路詐騙多少金額構成犯罪的問題,法律上是做了明確的規定的,一般來說網路詐騙的起刑點是3000元。
『捌』 什麼叫網路詐騙罪
網路詐騙通常指為達到某種目的在網路上以各種形式向他人騙取財物的詐騙手段。網路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玖』 利用網路信息實施的犯罪行為是詐騙還是盜竊
侵犯財產罪包含了盜竊罪和詐騙罪,都是屬於侵犯財產罪中的佔有型。但是詐騙罪和盜竊罪又是有區別的,盜竊罪是屬於秘密竊取型犯罪,詐騙罪是屬於騙取型犯罪。在網路上實施的犯罪行為一般情況下實施的是詐騙活動,受害人財物被騙後應當立即向警方報案。
二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
一、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秘密竊取」指行為人採取自認為不使財物所有者、保管者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其財物。這是盜竊罪區別於詐騙罪的主要特徵。盜竊公私財物,如果數額較大,即構成盜竊罪;偷竊小量財物的,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特點是用欺騙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從而彷彿「自願地」將財物交給行為人。這是詐騙罪區別於盜竊罪的主要特徵。詐騙公私財物,必須數額較大,才構成詐騙罪;騙取小量財物,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拾』 什麼是網路詐騙,網路詐騙是怎麼量刑定罪的
〔釋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條第二款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條第三款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一、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上述人員的刑事責任。
對共同詐騙犯罪,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並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法處罰。
已經著手實行詐騙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獲取財物的,是詐騙未遂。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3萬元至5萬元」的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單位實施詐騙,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參照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數額,確定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後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掌息不屬於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於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
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行為發生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於問題的解釋》(199.10.20 法釋〔1999〕18號)
第六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照刑法第」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5.12 法釋〔2000〕12號)
第九條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本解釋所稱「經營會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鍾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鍾收取的用戶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本解釋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法律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鍾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鍾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說明〕
一、詐騙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似乎「自願地」交出財物。其實,這種「自願」是受犯罪分子欺騙而上當所致,並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願。
(三)在主觀方面,應當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對於使用欺騙手段,意圖短期佔有公私財物,追緊就還,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為犯罪對待。
二、詐騙罪的司法解釋,是新《刑法》修訂前作出的,但時間只早三個月,故仍基本一致,可以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