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2014年以來涉警網路輿情熱點事件有哪些
涉警輿情事件一直是輿情事件的熱點,2014年以來,涉警網路輿情熱點事件主要有:
河南農婦派出所自殺
洛陽警察抓賊反被當地警察抓事件分析
黑龍江男子襲警被擊斃
由於不便放鏈接,更多的涉警輿情事件可以去蟻坊輿情網路裡面去看,主要做輿情監測的,都會發布比較熱的輿情事件,輿情報告不錯,有些輿情報告裡面總結了2014年度和2015年度所有的涉警網路輿情熱點事件。
Ⅱ 廣東省公安機關加強涉警輿情應對工作意見
公檢法是網路輿情的重災區,加強引擎應對要注意一下幾點:
1.如何發現輿情:比較好的辦法就是購買輿情監測預警系統,比較笨的辦法就是人工在互聯網上去查去看;
2.如何跟蹤輿情動向:比較好的辦法還是通過輿情系統來實現,笨辦法還是人工去關注跟蹤;
3.如何處理輿情:必須形成輿情事件處理機制,然後通過軟體或者人工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比如天涯出現一個負面帖子,因為網路輿情的特殊性,你不能一味的以「刪除、反駁、辱罵」的方式處理,刪除了可以再發,發到其他地方去你能怎麼辦?反駁只會讓發帖人更氣憤,更要爭個贏,可能會採用更極端的方式來宣洩,而辱罵這些就更不可取了。比較好的辦法就是站在一個「相對中立」的立場上把事實側面的說出來:我聽說不是這么回事。。。其實這個問題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怎麼怎麼樣。。。,讓網友更全面的了解事情的積極正面的一面,現在的記者和網友往往把一些事情的某一點的陰暗面誇大的展現出來,造成輿情的負面影響的擴大化,對於這種事情,必須有比較靈活聰明的方式來處理。
4.輿情的檔案管理:對於已經發生的或者以前發生的輿情,對於輿情事件的發生、擴散、處理、結果、影響等必須要有好的檔案管理體系,這樣對於以後查閱、學習借鑒甚至以後的產生糾紛的處理都有非常大的價值。而這個最好也是通過軟體來實現。
輿情監測預警軟體可以在輿情發現(分鍾級)、跟蹤(秒級)、處理(流程化處理報告、處理記錄、處理意見、附件的保存)、存檔(電子存檔、快照、采證)提供非常完善的功能,而輿情的處理機制(發現負面熱點如何應對如何引導如何降低熱度等)則是需要有較好的危機處理能力的人才能靈活處理的。
我個人的觀點就是:利用先進完善的輿情監測系統軟體作為管理工具,指定輿情管理的機制,才能很好的完成輿情管理工作。
如果你對網路輿情監測系統有興趣,可以郵件發給我,我可以發些資料給你作為參考,我還有很多輿情相關的報告、報道等資料可以給你做參考,比如公檢法在輿情事件裡面為何被稱為重災區,因為有比較准確的統計數據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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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公安局內部網顯示涉警人員,嫌疑人員什麼意思
說明在某次治安案件中被定為嫌疑人員,該案件是由陸唯其他人員報警而引發,之所以目前還是嫌疑人員,因為在該案件中沒有被處罰,也就不產生什麼大的影響。
犯罪嫌疑人指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
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後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3)涉警網路怎麼檢測擴展閱讀:
公安部強調,各級公安機關,要乎悉含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理念,切實增強法治觀念,認真貫徹落實《關於深化公安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意見》,進一步規范執法標准、完善執法細則,強化對執法全過程的監督歲笑管理,使執法工作的各個環節都有章可依、有規可循。
要加強對廣大民警的教育培訓,努力實現執法行為標准化,著力提升執法能力水平,切實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的要求落實到每項執法活動、每個執法環節中。對涉警輿情,要高度重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待,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對確有執法過錯的,要嚴格依紀依法處理,決不包庇決不袒護;對惡意造謠炒作民警依法履職的,要及時澄清、依法查處,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和執法活動的嚴肅性。
Ⅳ 公安局的資料顯示:人員屬性:受害人,被盤查人員,涉警人員這是什麼意思難道干犯法的事了!
受害人是合法權益遭受不法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被盤查人員是因為某件事被警察詢問,做筆錄的人;涉警人員意思是警務人員違法。
受害者是指受侵害的一方(包含人身財產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現在在新聞與法律條律中較為多見,但還沒有較明確的定義。
「受害者」一詞雖常見於新聞與法律法條中,但並不專指構成刑事案件的侵害,任何合法權益受侵害的都可以稱之為「受害者」
受害人的定義:
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是當事人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起證人的作用;如果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為自訴人,享有當事人的地位。
被害人與證人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被害人同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包括:有權指控犯罪;有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論;遭受物質損失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對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不起訴的決定如果不服,有權提出申訴等。同時,被害人有義務遵守法庭秩序,如實向司法機關反映案件情況,不得誇大犯罪行為或捏造事實、誣陷他人等。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廣義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案件的被害人。狹義上的被害人,僅指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屬於當事人之一,居於原告人地位。
受害人的法律規定:
「被害人」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存在於大多數刑事案件之中。《刑事訴訟法》沒有對「被害人」做出專門的定義,但是結合其他條款,
例如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等內容,被害人是指「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為給國家、集體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所以《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這意味著,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國家、集體也可能成為「被害人」。也有一些犯罪行為並未造成實際的人身或財產等損失,這類案件的當事人中就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害人」,例如未造成損害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類犯雀察伏罪。
受害人的權利:
1、受害人有權向公,檢,法機關報案頃攜或控告;
2、對不立案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復議;
3、有權依法對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對不起訴的決定有權依法提出申訴[2];
5、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6、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
7、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辯論;
8、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對第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9、有權對已生效沒滲的判決提出申訴等。
Ⅳ 公安網查詢顯示涉警人員還有服務處所是啥意思
涉警人員就是在執法過程中,有違反國家規定行為的警務人員
公安網查此穗詢顯示涉警人員當然要把服務處所一並顯示,顯示公安執明扒改法公正、公開激判、透明
Ⅵ 什麼是涉警輿情
涉警輿情是指與警察或警務活動有關的社會輿論的情況,既包括街信脊頭巷尾老百姓的議論,也包括網路中網民們的輿論動向。而且隨著互聯網的普及,網民的祥坦敏力量不容小謹枝覷,網路涉警輿情更加受到公安機關的關注。
Ⅶ 涉警輿情 事例分析
也談涉警輿情危機應對策略及處置方法
吳愛新
編者按:
3月16日,在宜春市首屆和諧警媒論壇上,樟樹市委常委、樟樹市公安局局長吳愛新作了題為《也談涉警輿情危機應對策略及處置方法》的發言,對當前基層公安機關應對處置涉警輿情危機這一熱點、難點問題進行了全面系統有益的探討。發言就涉警輿情危機的特點、處置原則和應對措施三個方面對基層公安機關如何應對處置涉警輿情危機進行了精練的闡述,既有高度又有深度,既有繼承又有創新,既有理論又有實踐,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操作性,引起了與會同行和媒體朋友們的共鳴,得到了領導的充分肯定和好評。今刊發此文,請有關單位認真學習貫徹,在實踐中妥善應對處置涉警輿情危機,構建和諧警媒關系。
所謂涉警輿情危機,是指那些突然發生,可能嚴重影響警察隊伍形象和行政執法環境的事件,如突發事件公眾關注危機、公眾謠傳危機、媒體負面報道危機、網路輿論危機等等。基層公安機關身處執法一線,隨時都可能涉及輿情危機,因此,基層公安機關如何迅速有效應對處置涉警輿情危機成為公安機關迫在眉睫的新課題。盡管不少學者和實踐工作者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研究成果不容置疑,但可以說對警媒關系的理解還處於探索完善的過程中。筆者就涉警輿情危機應對策略與處置方法談點粗淺看法,以拋磚引玉。
應對涉警輿情危機應把握四個特點
涉警輿情危機是公安形象的拐點。無論在西方社會還是在我國,「成也媒體、敗也媒體」的例子屢見不鮮,對此,黨委、政府十分關注重視。上海「閘北事件」造成民警6死4傷,公安機關未被公眾同情,反被公眾責問,造成被動,充分說明了公安宣傳、輿論引導、媒體聯系這三件事,正在演變為現實的政治與公共關系,公安機關必須遵循這一發展規律,否則,將處於被動局面。就樟樹市來說,2009年發生的「3·10」、「7·28」兩起事件,「3·10」事件我們做到事件處理和輿情引導兩手抓,事件得到及時有效處理,效果良好;「7·28」事件我們忽視了互聯網輿情引導,使案件炒成了事件,對樟樹公安工作教訓深刻。
涉警輿情危機是媒體炒作的熱點。新聞媒體是把「雙刃劍」,具有公眾性強、鼓動性強、影響大等特徵,媒體一旦偏聽偏信一面之詞,報道不全面、不客觀,一家媒體刊登,多家媒體轉載,必然會將小事炒大,將案件炒成事件,將熱點炒成焦點,將焦點炒出爆炸點。2007年至2009年底,網路、報刊等媒體轉載報道的貴州「甕安」、上海「閘北」、雲南「躲貓貓」、杭州「70碼」事件等一些較為轟動的重大涉警輿情就達30多起,這就是很好的證明。
涉警輿情危機處理是公安機關的弱點。這樣的事例比比皆是。主要是很多同志還沒有經驗,尤其是不少地方公安機關領導和很多基層民警認識不到位,在涉警負面輿情處置的觀念、態度、方法上還存在著很多不適應,具體表現在:一是「怕」。見到記者能躲則躲,能溜則溜。二是「慌」。面對記者心裡沒有底,不知如何是好,亂說話,說錯話,說無原則的話,缺乏應對常識。三是「捂」。對於一些本已熟知或已了解的事實要麼捂著不說,要麼語焉不詳,要麼模稜兩可。四是「拖」。對於記者的提問和所提的要求,推諉拖拉,不願負責,不敢負責。五是「虛」。面對媒體記者的質疑心裡有虛,不敢講實話,不敢講真話,企圖矇混過關。在這方面,公安部新聞發言人武和平說了一句經典的話「面對記者假話半句不說,真話不可全說」很有道理。
涉警輿情危機的引起有它的重點。當前,搶新聞成了各類媒介的頭等大事,媒體記者搶到了新聞就是搶到了金錢,而媒介則搶到了他們賴以生存的陣地。這些年來,容易引起涉警輿情危機主要有「兩大因素」和「三個方面」。「兩大因素」:一是暴力犯罪;二是恐怖性事件。「三個方面」:一是執法過錯。主要表現為執法失當和瑕疵,侵犯弱勢群體個人利益等;二是違法違紀。主要表現為民警因瀆職、侵權、失職,引發當事人或涉案人非正常死亡,訴求索賠等;三是執法不公。主要表現為案件當事人雙方地位懸殊,涉嫌以強凌弱、以富欺貧,懷疑警方偏袒等。
應對涉警輿情危機應堅持四個原則
英國公共關系專家傑斯特提出處理危機中的媒體關系要遵循「3T」原則,即以我為主發布消息(Tell you own tale);講清事情的全貌(Tell it all);第一時間對外表態(Tell it fast)。盡管他是針對企業界處理危機而言,但很有借鑒經驗。結合公安實際,我認為在處理輿情危機中的原則,可以總結為「四個度」。
態度。一是在思想上要變害怕為不怕。要不逃避、不沉默、不恐懼,按照「反應靈敏、程序簡便、流程快捷、反饋及時」的總體要求,准確發布,及時監控、報告、處置。二是在策略上要變被動為主動。一方面,我們要以開放的心態面對新聞媒體,對媒體主動介入涉警案(事)件應當做到「疏而不堵」;另一方面,要將輿論引導納入處置預案中,與處置工作同步研判、同步安排、同步推進。三是在方法上要變刪堵為引導。輿情的處置重在引導,在澄清事實真相的同時,要引導網民理性地思維,做到不偏激、不執拗,不跟風,而不是刪帖和堵塞言論。
速度。輿情危機發生的過程一般有「四期」:潛伏期、爆發期、後遺期、解決期,專家提出了「黃金4小時」法則。實踐證明,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是速度。「7·28」事件發生後,我們沒有在第一時間向媒體作出回應,從而致使在互聯網上形成炒作。
尺度。一是要堅持領導。必須堅持黨委、政府領導,嚴格明確發布信息的內容和范圍,將社會輿論議題設置在公安機關確定的范圍和主題之內。這個方面,我們在處理「3·10」事件中,就由宣傳部門牽頭,牢牢掌控宣傳主動權。二是要把握節奏。既要站在媒體的角度,充分考慮媒體對信息的需求,並給予適度的滿足,盡量實現信息供求的平衡,又要避免發布尺度和節奏不當,造成群眾的不理解或過高期待。三是要注意保密。在對媒體的尊重、接納、滿足的同時,在內容及形式方面要掌握適當的范圍和限度,特別要對破案思路、偵察方向、技術手段等信息進行保密,防止公安機關在破案,媒體在暴露,使「幫忙」變為「添亂」。
梯度。一是突發事件危機應對。事件發生後,公安機關要本著認真查明事實真相和積極承擔責任的態度與媒體進行合作,立即成立危機處理小組開展工作,經過周密的決策之後,由指定專門發言人主動發布消息,通過媒體告知公眾發生了什麼,公安機關正在做什麼。同時,要通過主流媒體對警方進行正面報道,通過專家學者從警方的角度進行解釋和分析,讓社會能夠了解警方的觀點,使公眾對警察產生理解和認同。二是負面報道危機的應對。對於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影響的涉警負面報道,警方宣傳部門和業務部門要及時溝通,盡快進行調查處理,同時要主動與新聞媒體進行協調,表明警方態度和處理的決心;對於經調查屬實的報道,要及時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報道處理結果,消除負面影響,樹立正面形象;對於經調查不屬實的報道,要及時通過新聞媒體澄清事實真相,以正視聽,防止負面炒作。三是網路媒體的傳播和危機應對。若互聯網上出現涉及公安機關的重大、敏感問題的討論,公安機關應組建網評員進行反擊,發布正確消息,澄清事實,形成一股正面回應的合力。同時,事實調查清楚之後,應迅速與相關網站聯系溝通,以公安機關的名義撰文回復,及時解答網民的疑問,引導網上話語方向,使網上炒作迅速降溫。 「7.28」事件後期的成功處置經驗告訴我們,處理此類危機事件當務之急必須做到:一是成立危機處理領導小組;二是確定專門發言人;三是組建網評員隊伍。
應對涉警輿情危機應採取四項措施
縱觀近幾年發生的涉警輿情危機,我們看到的是公安局長、公安民警坍塌的血淋淋的事實,這表明危機時刻考驗著公安局長和公安民警。危機很重要的一個類型即突發性事件,因為其快速和猝不及防,往往成為公安局長和公安民警的生死劫。所以,對突發事件的小覷,往往會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小到一次交通違章,大到一起惡性案件,突發性事件迭現,正成為越來越多公安機關領導關注的新領域。在涉警輿情擴散時波濤洶涌,尤其輿論的製造被媒體所掌握時,事件的主角——公安局長、公安民警,有時會變得茫然無措,甚至被媒體綁架和絞殺。如何在媒體圍剿時從容解脫?如何引導輿論?如何利用媒體,逢凶化吉?我認為關鍵要有「四用」:
一要樂用媒體。要牢固樹立「媒體就是工作夥伴」的理念,建立與媒體長期相處的機制,不能「現用現交」,不可「厚此薄彼」;要為媒體提供采訪便利,包括積極聯系采訪對象、盡量滿足他們的采訪要求等。
二要廣用媒體。通過形式多樣的「警營開放日」活動,搭建警媒溝通平台,構建和諧警媒關系。通過媒體廣泛正面宣傳,不斷增進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
三要巧用媒體。當前,公安機關在社會輿論中從「強勢」轉變為「弱勢」。因此,我們要在堅持「理性、公正、文明、規范」執法的基礎上,構建和諧警媒關系,贏得媒體理解和支持。
四要善用媒體。在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我們要及時向媒體通報情況,做到以我為主、搶佔先機、先聲奪人,掌握話語主動權,擠壓炒作空間,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Ⅷ 涉警網路輿情的特點有哪些
涉警輿情的特點
1. 存在「呆板性」認識。工作中,部分民警對涉警輿情敏感性不強,往往局限於傳統的觀念和思維,對輿情的作用、影響力缺乏足夠性重視,片面地認為公安機關的主業是打擊犯罪、治安防控,單單是網路的幾次發帖、回應,其影響力微乎其微。因此,工作中常常表現為反應遲緩,疏於引導,最終喪失了工作的主動權,貽誤了輿情應對的最佳時機,導致了涉警輿情的迅速擴散蔓延,給下步的處置工作帶肆讓來被動。
2. 一貫「機械式」應對。對於涉警輿情,一些警種和部門應對的方法過於簡單,應對能力不強,對網路等媒體發布的消息,一貫採取「捂、蓋、瞞」的消極應對方式,而不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進行引導,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公眾的猜疑心理,甚至將公眾推向了對立面。同時,在處理與新聞媒體的關繫上,也始終保持著「敬而遠之」的態度,躲避或者拒絕媒體采訪現象普遍存在。而涉警輿情發生後,使得相關信息媒體無法求證,只有偏聽偏信當事人、受害人一方的說法,導致新聞報道不全面、不客觀、不真實,最終原本簡單的事件變得不簡單,容易的問題變得不容易。
3. 存在「盲目性」解釋。涉警輿情發生後,一些公安機關沒有對事態進行分析評估,沒有準確把握民眾的心理,而是鑒於輿論危機的影響,盲目對新聞媒體發布一些官方信息,往往因虛而不實、言行不當,引發網民的議論和指責,不利用涉警輿情的引導和處置。而有的公安機關則在引導輿論工作中,態度較為偏激、強硬,非但沒有站在群眾的立場考慮問題,更是一度指責媒體的諸者銀多不當,導致涉警輿情「疊加升級」,新聞媒體的批評顯的愈發激烈,涉警輿情危機進一步加劇。
4. 協作「腸梗阻」嚴重。涉警輿情的引導處置,涉及到多個警種、部門,各警種之間的協作配合至關重要。目前,就基層公安機關而言,在輿情引導處置上仍缺乏一整套完善的協作機制,基層所隊、機關職能科室之間任務分工不夠明確,特別是宣傳部門和基層一些執法單位之間的快速聯動仍是「短板」,「獨角戲」、「各自為陣」現象十分普遍,整體應對涉裂嫌局警輿情的能力和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此外,基層公安機關與電視台、報社、網站等新聞媒體的溝通協作還存在問題,立體化的宣傳格局尚未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