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空間的主體是
網路空間的主體是網民,即網路使用者,網路空間是虛擬的,但運用網路空間的主體是現實的,這啟示網民要正確處理好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通常而言,網路使用者(net user)是一個最為寬泛的概念,即指所有將其終端(包括計算機、移動終端等)連接上互聯網進行網路活動的人。而網路受眾(net audience)則強調網路使用者特定類型的網路活動,比如信息查詢行為。
由於「受眾(audience)」這個詞,是從傳統的媒介研究中繼承過來的,因此難以磨滅其在傳統媒介研究中所繼承的單向傳播特性和主體被動接受的影響,這造成「網路受眾」概念其實並不太符合網路研究的要求,而只能是一個「約定俗成」的概念來使用,但是對其並不能用傳統媒介研究中「受眾」概念的特定含義來理解。
不過,對於進行特定類型的網路活動的網路使用者,這個概念還是具有一定的適用性的。
Ⅱ 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主體,學者有哪些觀點
當前網路傳播有幾種形式。
PGC,仔蔽晌專業媒體作為傳播者。
UGC,普通網民作為傳播者,即自媒體。
PUGC,普通網民與專業媒體的合作。
所以,網路傳播權的主體就是專業網路媒體(包括垂直媒體網站和門戶念鋒網站的媒體並或頻道)以及網民。
Ⅲ 非法利用網路信息罪量刑標准
非法利用網路信息罪量刑標准,需要根據情節進行確定。分別是:
1、犯了非法利用網路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游埋讓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情節處罰。
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路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神局觀要件。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客觀方面表現在利用電子信息傳輸的通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2)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3)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液耐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Ⅳ 什麼叫網路新聞的主體
它是指消息結構中,在導語之後的主要部分,是對導語中已經披露的新聞要素作進一步的解釋、補充和敘述,是表現新聞主題的關鍵部分。其實就是消息的主體,也叫做新聞軀干。
Ⅳ 廣播權與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區別
一、
信息網路傳播權和廣播權的區別根據法律對「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定義,「廣播權」指向的是媒介主動傳播作品,受眾(聽眾、觀眾)必須按媒介安排時間或地點被動的接受作品的權利;而「信息網路傳播權」指向的是媒介提供了作品,受眾(聽眾、觀眾)可以自行選定時間和地點,主動地通過媒介接受作品的權利。這才是「廣播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本質區別所在,與採用的傳播媒介並沒有直接關系。
二、
信息網路傳播權主體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中僅規定了三種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主體:著作權人、表演者和錄音錄像製作者。而作為傳統鄰接權權利主體的出版者和廣播組織並沒有被納入其中。那麼,出版者和廣播組織是否能夠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呢?
傳統意義上的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出版社、出版公司)和報紙、期刊出版者(報社、雜志社)。判斷它們能否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的關鍵就是要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出版與網路出版存在何種關系,出版者的著作權是否可以延伸到信息網路中。構成傳統意義上的出版,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必須是經作者同意之後,以製作復制晶形式公開其作品;2有關作品必須被復制一定的數量,能「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互聯網出版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互聯網出版,是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將自己創作或他人創作的作品經過選擇和編輯加工,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發送到用戶端,供公眾瀏覽、閱讀、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可見,由於性質上的相似,學者們才將作品上載並傳播於網路中的行為稱為網路出版,而並不是因為這種行為就是一種出版行為。鄰接權人的地位,決定了行使鄰接權不得侵犯著作權。。倘若賦予出版者信息網路傳播權,出版者在信息網路中隨意傳播作品的行為,必然會侵犯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所以,傳統意義上的出版者不能成為信息網路傳播權的權利主體。
廣播組織,指有線、無線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了廣播組織對自己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的專有播放權。但是,隨著信息技術不斷進步,2003年後迅速發展的寬頻網路大大提高了網路傳播速度,寬頻視頻業務應運而生,原有的廣播模式發生了很大的改變,公眾並不一定需要通過電視、收音機等來收看收聽節目,而是可以通過網路就可慧塵燃以找到自己喜歡的節目。例如,網路電視、手機電視就是信息技術的最新產物。
網路電視是利用IP寬頻網路,集互聯網、多媒體、通信等多種技術於一體,向用戶提供直播電視、視頻點播、上網瀏覽等多種互動式服務的業務。手機電視屬於移動視頻的范疇,就是通過移動電信網路實現的,在點對點或點對多點情況下傳送聲音、圖像前虛、數據文件的實時性交互業務。。這些新技術的應用,使得人們無須通過付費電視而是直接上網就可以欣賞到免費的節目,這樣電視台的巨額投資將不能得到相應的保護。很明顯,我國《著作權法》中關於信息網兄悄絡傳播權主體范圍的規定顯得過於狹窄,所以應該擴大其范圍將廣播組織納入其中。
三、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一條 為保護著作權人、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以下統稱權利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條 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不受本條例保護。
權利人行使信息網路傳播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四條 為了保護信息網路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
第五條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一)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但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無法避免刪除或者改變的除外;
(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作品,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路上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第七條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並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於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
第八條 為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路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page]
第九條 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路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後,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並按照公告的標准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
依照前款規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其作品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稱和作者的姓名(名稱);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支付報酬;
(四)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著作權人的作品,並防止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著作權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六條至第十條的規定。
第十二條 屬於下列情形的,可以避開技術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開技術措施的技術、裝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權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信息網路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而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只能通過信息網路獲取;
(二)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路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而該作品只能通過信息網路獲取;
(三)國家機關依照行政、司法程序執行公務;
(四)在信息網路上對計算機及其系統或者網路的安全性能進行測試。
第十三條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為了查處侵犯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可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資料。
第十四條 對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權利人認為其服務所涉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者被刪除、改變了自己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可以向該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通知書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刪除或者斷開鏈接的侵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權利人應當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應當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服務對象;服務對象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同時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十六條 服務對象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侵犯他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說明,要求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書面說明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服務對象應當對書面說明的真實性負責。[page]
第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後,應當立即恢復被刪除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同時將服務對象的書面說明轉送權利人。權利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信息網路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
(三)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四)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路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超過規定范圍,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標准支付報酬,或者在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後未立即刪除的;
(五)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指明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姓名(名稱),或者未支付報酬,或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未防止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權利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
(二)通過信息網路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獲得經濟利益的;
(三)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路向農村地區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名稱和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的姓名(名稱)以及報酬標準的。
第二十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服務對象的指令提供網路自動接入服務,或者對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提供自動傳輸服務,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選擇並且未改變所傳輸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二)向指定的服務對象提供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防止指定的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
第二十一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提高網路傳輸效率,自動存儲從其他網路服務提供者獲得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根據技術安排自動向服務對象提供,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改變自動存儲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二)不影響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原網路服務提供者掌握服務對象獲取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情況;
(三)在原網路服務提供者修改、刪除或者屏蔽該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時,根據技術安排自動予以修改、刪除或者屏蔽。
第二十二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並具備下列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明確標示該信息存儲空間是為服務對象所提供,並公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名稱、聯系人、網路地址;
(二)未改變服務對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三)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
(四)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page]
(五)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刪除權利人認為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
第二十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權利人的通知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錯誤刪除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錯誤斷開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給服務對象造成損失的,權利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權的服務對象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資料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
技術措施,是指用於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及其製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權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條件的信息,
Ⅵ 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犯罪構成
法律分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犯罪構成:第一是主體。本罪的主體屬於一般主體,也就是自然人,並沒有什麼其他的限制。第二是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要求是故意的,過失是不可能成為這個罪名的。第三個是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上為其他人提供了互聯網接入,或者是伺服器託管以及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來幫助他人進行犯罪。鄭正第四個是侵犯的客體。對於侵犯的客體來講,一定是對於網路秩序和網路安全有著一定的威脅,對於這個方面的威脅是十分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 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喊毀悔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余仿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Ⅶ 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什麼等主體
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如舉網路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路空間、建設良好的網路生態為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渣譽碧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網路信息內容生虛薯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根據《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四條規定,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Ⅷ 互聯網的主體性性是指
網路主體性是指網路主體在其網路活動和行為虧乎態中頃攜所表現出來的通常特徵。網路時代下,信息網路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的實踐和認識活動的工具、手段和客銷源體網路化,甚至使實踐和認識活動的主體也以網路化的形式存在
Ⅸ 網路市場的主體是什麼
首先明白什麼是市場主體?
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稱為市場主體.
有點不明白你的問題.
人或物?如果是這兩個選一的話,當然就是人了.
Ⅹ 信息主體是什麼意思 信息主體的意思
1、信息主仔運清體指信息所屬的人。
2、在實際採集時,徵信中心將與相關念前數據源單位協商,並將嚴格落實《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採集」規定,
3、在數據源單位取得信息主體授權同意後才報送數悄尺據。同時,徵信中心將嚴把數據質量關,只有在確保數據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才會切實將數據採集入庫並對外提供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