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解決網路接入不可控、上網行為難以規范、網路安全事件難以追查的老難題
這是我們做網管的最最頭疼的問題了,我也關注這個問題很久了,目前來看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做實名制的網路,這樣,接入進入網路時通過實名授權認證,網路訪問時還能夠實名管理、控制,一旦有了問題,我們也能快速找到責任人了,不用自己背黑鍋啦。我們學校去年用了銳捷網路GSN實名方案,現在管理起來很清閑,也不用再擔心了,IT同仁們,快用實名制網路吧。
⑵ 在學校登陸不良網站。看圖,小說,電影什麼的違法嗎 會追究嗎
在哪看都是違法的,還要告訴你的是,用學校的電腦上網訪問了哪些網址,待了多長時間都是可以查的一清二楚的,這是很危險的事情,你最好不要再做了。如果被發現了,後果是很嚴重的,更對名譽不好。如果你不信的話可以繼續。。。。到時後悔也晚了
⑶ 填學校代碼時為什麼會出現網路異常,請關閉重試,多次是這樣
哦這個學校的代碼肯定不是正規的,為啥他要每一次舔代碼的時候有關閉網路在啟動。要不冷就是王不行。網路連接不上。你在網上查一下原因是什麼原因造成的?肯定他不是正規的代碼。現在私人學校也很多。肯定他。不是正規的。
⑷ 學校監控碰到事件當事人是否有權查看
學校允許,當事可以查看截屏取證,不如果學校不允許,當事人報警之後,可以通過警察,因為警察調查取證,可以要求學校提供監控查看。
⑸ 學校突發的網路上的輿情事件,有什麼好的有效的解決方案
針對學校突發的網路輿情事件,新浪輿情通的解決方案主要遵循「輿情管理三同步」原則。什麼是輿情管理三同步呢?以新浪輿情通舉例,利用大數據技術,實時監測到網路上的突發性事件,便於快速發現違規行為;同時突發性事件有傳播途徑多元、短時間內快速發酵等特點,新浪輿情通除了及時預警以外,還可以進行事件跟蹤、分析挖掘,出具多維度的數據報告,呈現公眾關注什麼、譴責什麼、疑惑什麼,便於後續引導和回應,在輿論偏向一邊前,快速分析把握主動權,為學校負責人做官方發聲提供精準數據,同時避免因發言不當引發次生輿情。
⑹ 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方式有
1、對嚴重違反學校安全管理制度的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學校內實行通報批評制度。
2、對於嚴重違反學校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導致安全事故發生或學校財產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負責人,根據其失職、瀆職情節嚴重和損失大小,給予處罰和處分。
3、對應當履行本校安全管理職責而未履行的部門安全責任人和事故直接責任人,實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4、對於一次事故導致3人以上5人以下輕傷,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學校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元(或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處罰;對部門責任人處以扣除%當月獎金的經濟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5、對於一次事故導致5人以上10人以下輕傷,或者1人至2人重傷,或者10人以上29人以下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到5萬元的安全事故,學校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元(或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處罰;對部門責任人處以元的經濟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的行政處分。
6、對於一次事故導致1人及1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輕傷或者3人以上重傷或者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學校對直接責任人處以元(或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處罰;對部門責任人處以元的經濟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記大過、撤職的行政處分。
7、對於玩忽職守一再違反局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導致事故重復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和部門責任人給予從嚴處分。
⑺ 1.你是如何看待同學在網路上發布一些關於學校的不良言論 2.本學期輿情事件較多,你認為原因在
關鍵在於所涉及的言論是否觸犯了法律以及對社會造成了負面的影響,與言語自由區別對待,該教育的必須施以校規,否則會助長不良風氣的漫延。
⑻ 學生疑遭體罰後死亡涉事教師已停課,調查結果如何
調查結果目前還沒有一個具體的結果,只是通報了涉事教師目前已經停課審訊,另外該學校的校長也已經停職處理。
接下來為大家梳理一下這一起事件的經過。
寫在最後這就是這起事件的經過,家屬認為自己孩子的死跟老師體罰有關,相關涉事教師目前已停課,接受調查中!
對於這些事件你如何看待?歡迎留言。
⑼ 學校對異常情況人員採取的措施應該怎麼填
首先對人員進行隔離,然後上報領導,等待下達的命令,執行命令,最後如實填寫反饋。
事情發生後,填寫表格的時候應該按照實際情況來填寫。
留置措施
留置措施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並沒有採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相關問題
留置一詞來源於何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