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淘寶開網店如何正確處理退貨問題
對於無理由退換貨,要正確的運用,而不是毫無針對性的運用。淘寶網上開店做交易,難免個中的原因被買家要求退貨,但是,往往很多時候退貨和換貨只是一瞬間的決定,無論交易最終是否完成,都要積極努力的主動解決買家退換貨問題。下面開淘網的小編就教大家應怎樣更好的處理這樣的問題。並且對於代理來說,在遇到顧客要求退換貨的時候,要正確的去處理, 要為自己的利益來考慮,爭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損失的最小化。 在處理退換貨的過程中首先要判斷出顧客是什麼類型的。最常見的一種就是那種吹毛求疵,雞蛋里挑骨頭的人,對於這種顧客一是直接給退貨,第二就是堅決不退。為什麼不能換呢?因為這種人你就是給他在換10次衣服,他一樣會給你調一堆的毛病所以這種顧客屬於最不受歡迎的一類。他們和職業差評師一樣,眼裡是看不到任何優點的,眼裡只有缺點。所以遇上了這種人,就馬上與其斷絕一切交易。 這種人是無理由退換貨中的典型代表,很多代理遇到這種顧客,被顧客一說,就馬上開始懷疑上了自己的產品是不是質量不行。於是開始找上家代理商,開始說上家代理商的質量不行,從而使自己的能力的到上家的質疑。這里要強調的一點就是,不要懷疑自己的產品,不要被顧客牽著鼻子走。不是顧客說有質量問題就是有問題。不要相信顧客說的任何話。 遇到這種問題正確的處理方法就是,用事實說話,如果顧客說有質量問題,那就讓顧客去拍照片。對於不拍照片,或者拍了照片,看不出任何質量問題的,一律按照無理由退換貨的規定處理。對於質量問題的規定,一般按照普遍定義的質量問題來為准則。比如一般衣服的質量問題標準是,有大面積玷污,大面積破損,等。這個在拿到照片以後就可以來判斷,或者直接把照片上傳給你的代理商,由你的代理商來給你定義是否是質量問題。 如果是,那就馬上向買家道歉,並且承諾退換貨,來回的郵費都由自己承擔。盡最大的誠意讓顧客感受到你對顧客是多麼的負責。對於真正有質量問題的產品,上家都是會承擔退換貨郵費的,這個一般不用擔心,但是還是要提前看下,你的上家是如何對無理由退換貨定義的。如果對於非質量問題的退換貨,那就不承擔郵費,這個要明白,無論買家如何說,都不可以給買家留有任何的商量的餘地,不要去奢望你的上家批發商會為你買單,更不要去拿非質量問題去要求批發商承擔損失,那樣會讓你失去很多獲得優惠的機會,並且會讓批發商對你產生反感的。基本流程: 1、詢問有退貨意向的買家為何退貨 當買家有退貨意向,且退貨要求符合「買家守則」裡面的退貨條件(比如有些賣家承諾到貨7天內無條件退貨)時,首先要在保持良好溝通的前提下詢問買家退貨的具體原因,如有些買家買到的衣服尺寸不合適,有些衣服的顏色與圖片有色差,或者有些商品與買家想像中不一樣等原因。詢問是為了更好地了解買家退貨的背景,從而採取相應的解決辦法。 2、對於賣家能幫忙解決的問題,可以與買家商量進行換貨 對於有些問題,如尺寸、顏色等,賣家可以與買家協助解決,向買家推薦其他同類商品,只要不是遇到執意要求退貨的買家一般都有商量的餘地,因為退貨對於賣家而言需要承擔退回的運費,而事實上卻什麼也沒有購買到。因此,要熱心幫助買家解決使她有退貨意向額問題。 3、通過一些優惠手段鼓勵買家變「退」為「換」 一般而言,若非由於賣家質量問題造成的退貨,退貨費應由買家承擔,同樣也適用於換貨。因此,在考慮到換貨需要另行支付雙倍運費的買家而言,他也許會斟酌一下是否值得。此時,為了成功留住交易而不至於做無用功,可以選擇主動幫助買家承擔一半換貨運費的優惠手段。 梵威爾旗艦店提醒大家注意: 1、換貨錢仔細檢查質量,防止因質量問題造成買家二次退貨意向; 2、主動提供買家可換貨的商品信息。
⑵ 淘寶里「七天內無理由退換貨」什麼意思
「7天無理由退換貨」指淘寶商家向買家提供的特別售後服務,允許買家按照規定在收貨七天之內對已購買商品進行退換貨。無理由就是不需要任何理由都可以退貨,比如不喜歡、不想要等等。
非商家責任(非商品質量問題、商品與描述不符問題)而由買家發起的退換貨行為:非商家包郵產品,所有郵費均由買家承擔;商家包郵產品,買家只需要承擔退貨運費。
⑶ 國家規定關於網上退貨的要求是什麼
根據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網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費者定作的;(二)鮮活易腐的;(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四)交付的報紙、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注意: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網路商品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網路商品經營者和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⑷ 無理由退貨什麼意思 什麼是無理由退貨
1、對於退貨退款,消費者需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退回商品的運費需要由消費者承擔;如若網路商品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可按照約定。
2、在2014年3月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新增無需要理由退貨、非現場購物信息披露以及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擔責等三項制度,規定經營者可採用網路、電視和電話等方式銷售商品。
3、同年8月,針對「7日無理由退貨」規定,國家工商總局通知要求工商部門對電商企業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以督促電商企業認真落實新《消法》的相關規定。
⑸ 電子商務中的物品退換策略有哪些
三包是零售商業企業對所售商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簡稱。指商品進入消費領域後,賣方對買方所購物品負責而採取的在一定限期內的一種信用保證辦法。對不是因用戶使用、保管不當,而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提供該項服務。
1.「7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日」規定:產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提貨之日起計算。在國家發布的第一批實施「三包」的18種商品中,如彩電、手錶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機分別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憑修理記錄和證明,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按有關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因修理佔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日」規定和「30日」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應當在修理狀況中註明,銷售者憑此據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產品。
5. 30日」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夠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產者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 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配件。
6.新三包規定從1995年8月25日起實施,凡在該日以後購買列入三包目錄的產品,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承擔三包責任。對1995年8月25日以前購買的產品,只能繼續按照1986年發布的《部分國產家用電器三包規定》執行。
⑹ 退貨渠道是平台還是商鋪開通
商鋪開通。退貨渠道是在店鋪後台,需要賣家中心去設置,因此是商鋪開通,操作很簡單。退貨是指買方將不滿意的商品退還給商家的過程,退貨渠道有三種策略,即線上購買線下退貨策略、建立展廳策略和線上購買線下取貨退貨策略。
⑺ 網路購買商品退貨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實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路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退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台上的網路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督檢查,並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條 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和網路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都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五條 鼓勵網路商品銷售者作出比本辦法更有利於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第二章 不適用退貨的商品范圍和商品完好標准
第六條 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第七條 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第九條 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第三章 退貨程序
第十條 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路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
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第十一條 網路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後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准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退貨聯系電話等有效聯系信息。
消費者獲得上述信息後應當及時退回商品,並保留退貨憑證。
第十二條 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並退回。
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並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第十三條 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四條 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購買商品時採用多種方式支付價款的,一般應當按照各種支付方式的實際支付價款以相應方式退款。
除徵得消費者明確表示同意的以外,網路商品銷售者不應當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條 消費者採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價款的,網路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後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對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的使用和返還有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採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支付手續費的,網路商品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費。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採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被網路商品銷售者免除手續費的,網路商品銷售者可以在退款時扣除手續費。
第十七條 退貨價款以消費者實際支出的價款為准。
套裝或者滿減優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八條 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消費者參加滿足一定條件免運費活動,但退貨後已不能達到免運費活動要求的,網路商品銷售者在退款時可以扣除運費。
第十九條 網路商品銷售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退貨方式,但不應當限制消費者的退貨方式。
網路商品銷售者可以免費上門取貨,也可以徵得消費者同意後有償上門取貨。
第四章 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 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採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對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注。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網路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第二十一條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與其平台上的網路商品銷售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七日無理由退貨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以及配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制度,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並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第二十三條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其平台上的網路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及時採取制止措施,並向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或者網路商品銷售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平台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路交易平台上購買商品,因退貨而發生消費糾紛或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調解的,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網路商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網路商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完善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和處理程序。
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注。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路商品銷售者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和引導其建立健全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有關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範等方式,加強對網路商品銷售者和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法定義務的行政指導。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對網路商品交易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經營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同時將相關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網路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網路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
(二)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准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的。
第三十二條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 網路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注商品實際情況的,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絕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採取措施、開展調查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網路商品銷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採用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