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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直播平台監管不力怎麼處罰

發布時間:2023-01-06 20:06:06

㈠ 42名主播涉黃涉賭被封禁5年!直播平台在其中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這方面平台主要是要對大家的言論做一個管理,因為這個平台出現了這種事情,很明顯是非常不合理的一件事情,既然已經造成了不好的後果,現在當然就要負責,出了相應的封禁處理,平台還需要對這件事情進行收尾,公開道歉等等,這是對觀眾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

我希望大家知道,互聯網也是需要一個公共環境的,如果直播平台得不到嚴懲,會污染很多孩子的心靈,而且他們在這么小的年紀就接受這些信息,對於他們來說是非常不好的。如果直播行業的監管水平無法與發展速度保持一致,整個社會的未來不堪設想。

㈡ 斗魚一主播被舉報直播不雅低俗內容,平台在此事中有哪些責任

斗魚一主播被舉報直播不雅低俗內容,平台在此事中也是有一些責任的,比如沒有及時的將直播間封掉,沒有盡到監管責任,才會導致主播在直播的時候打擦邊球。其實這種事情並不是第一次發生了,這說明斗魚平台可能也在暗中縱容主播直播該內容,不然主播不會這么的肆意妄為,肯定會害怕被平台的機器人封掉直播間。不過也可能是有些主播太過於狡猾了,總是會在夜深人靜的時候進行低俗直播,這個時候人工審核已經休息了,而機器審核也沒有辦法查到。

平台在制定細則的時候需要更加的嚴格,處罰力度也要更大一點,這樣才能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讓所有的人都不敢再犯類似的錯誤。

㈢ 網路直播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制

公民表達自由及其限製表現於網路直播中的法律現象就是如何既發揮網路直播的文化繁榮作用,又避免其誘發各種風險和不良信息泛濫。

法律依據:
《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
第三條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維護良好網路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廣大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路空間。
第十五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互聯網直播發布者信用等級管理體系,提供與信用等級掛鉤的管理和服務。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黑名單管理制度,對納入黑名單的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冊賬號,並及時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黑名單通報制度,並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

㈣ 開直播涉黃抓到如何處罰

法律分析:涉黃直播平台要查封,且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㈤ 無許可證經營視頻直播平台如何處罰

1、涉嫌違法經營。
2、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者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取締,查封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場所,扣押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其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㈥ 網路平台不得直播未經批准網游,平台違反規定會面臨什麼處罰

游戲娛樂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娛樂方式,但是游戲的質量也需要過關才可以,網路平台所直播的網路游戲應該是經過批准能夠展示的網路游戲,沒有獲得版本號的游戲不能夠在網路平台上進行直播,如果違反規定會有很多處罰。

㈦ 網路直播平台及平台表演者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您好,
如果網路直播平台不具備經營主體資格,或者網路直播平台以及平台表演者直播內容違法違規,該網路直播經營單位以及平台表演者自身應當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以及法律責任,主體責任主要是自律責任,法律責任形式主要表現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主體責任。網路表演經營單位對本單位提供的網路表演承擔主體責任,對其所提供的產品、服務以及經營行為負責。網路表演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內容審核方面,健全相關的內容審核管理制度,配備足夠的能夠勝任內容審核的專業技術人員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實現對表演者的表演行為以及互動等關鍵環節的監督和管理。健全相應的技術監控措施,確保在第一時間發現違法違規表演行為並採取措施,通過關閉表演頻道等停止網路傳播,並向所在地文化市場主管部門報告。表演者對於網路表演活動承擔的主體責任,主要表現為,自身要提升相應的道德職業素養,自我約束,自覺抵制包含有低俗、色情、淫穢、暴力、恐怖等內容的表演,自覺進行積極健康向上的網路表演活動。
民事責任。網路表演經營活動中一部分違法違規表演行為,對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會造成一定的損害,此時其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民事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將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形式進行合並適用。例如侵害名譽權的網路表演活動,可以要求表演者或者網路直播平台賠償損失,這也是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下應用最為廣泛的侵權責任形式;可以要求行為補償類責任,包括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以及恢復名譽,將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放在一起規定,是因為兩者關系較為密切,名譽受損時可以將消除影響作為恢復名譽的方法;還可以要求承擔事前事中的行為防控類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行政責任。利用網路表演平台從事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秩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違反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有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形式主要包括:取締、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互聯網文化活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等。例如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含有法律禁止的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內容,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煽動民族仇恨、宣揚邪教迷信內容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停止提供,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特定數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直到吊銷相應的經營許可證。
刑事責任。利用網路直播從事煽動推翻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分裂國家,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等破壞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利用網路直播活動銷售偽劣產品、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傳播色情、淫穢物品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利用網路直播活動侮辱他人、誹謗他人、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侵犯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等,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希望解答了您的疑問。

㈧ 我國對直播行業的監管都有哪些規定

2021年4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該《辦法》已於今年5月25日起施行。

《辦法》對直播營銷平台提出了一系列的明確要求,涵蓋了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營銷行為規范、未成年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方面。例如在消費者保護層面,《辦法》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據平台服務協議做好語音和視頻連線、評論、彈幕等互動內容的實時管理,不得以刪除、屏蔽相關不利評價等方式欺騙、誤導用戶。

在未成年人的保護方面,《辦法》要求直播營銷人員或者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16周歲,未成年人需經監護人同意;網路直播營銷中包含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以顯著方式作出提示。

網紅直播帶假貨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網紅或明星利用自己的流量優勢,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對銷售產品進行虛假宣傳,存在明顯的欺詐消費者行為,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果直播間所銷售的商品存在假冒偽劣等情況,同樣適用退一賠三的規定,購買者可以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要求退貨、更換或修理;如果在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即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

㈨ 網紅主播直播間賣假冒「名表」當場被抓,該如何整治直播亂象

相關部門應該加大力度整治網路環境,對直播人員進行約束。

雖然央視的報道在短時間內得到了有效地整治,但目前的直播亂象依然沒有得到徹底治理,這說明了,還沒有徹底根除直播行業中滋生出一些不良現象,比如虛假宣傳,虛假銷售等。我們不禁質疑,作為一個網紅主播為什麼要在直播間賣假貨?對於一個網紅來說他只是一個主播而已,只要有一顆赤誠之心對待每一個粉絲,每一天認真的做好每一件事就已經是成功了。但是這件事卻也說明了一個問題,就是如何才能讓那些流量和粉絲們信服和喜愛他們?他們對我們有一種怎樣的信任?

主播應擔責嗎?

對此,有網友認為:主播應該承擔責任,因為平台的監管不力,所以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當然,如果商家在直播過程中存在欺騙行為,那麼商家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商家和主播都需要對自己所售賣的商品負責。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銷售金額在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為情節嚴重,可以處十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同時禁止網路主播自帶流量,為主播帶貨的平台有相應的管理規定。根據《電子商務法》,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應當查驗其有關證明文件,發現產品存在缺陷等情況下應當退貨或者消除其影響或者退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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