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金融犯罪相關法律是什麼
法律分析:網路金融犯罪是指通過計算機技術等手段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學界對於網路金融犯罪的定義頗多爭論,有人認為是指危害社會的行為通過計算機技術的方式,有人認為是指侵害公民網路的金融安全,總而言之,該罪涉及網路也涉及金融安全。當公民在網路上的金融安全受到侵害的時候,實施該行為的人做出的行為就是非法的。更細化的來看,入侵金融系統,破壞金融系統交易,以謀取國家、社會和金融機構利益的,就屬於網路金融犯罪。
最早做出相關規定的是我國央行,隨後人大立法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第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和二百八十七條中關於網路金融犯罪的條款,現有的法規中又多了不少補充細則。但我國暫時還沒有針對此大類的網路金融犯罪專門設立一個罪名,網路金融犯罪都是伴隨著其他罪名的,既要涉及網路犯罪,也要涉及金融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Ⅱ 什麼是網路金融 又稱電子金融
所謂網路金融,又稱電子金融(e-finance),是指基於金融電子化建設成果在國際互聯網上實現的金融活動,包括網路金融機構、網路金融交易、網路金融市場和網路金融監管等方面。從狹義上講是指在國際互聯網(Internet)上開展的金融業務,包括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等金融服務及相關內容;從廣義上講,網路金融就是以網路技術為支撐,在全球范圍內的所有金融活動的總稱,它不僅包括狹義的內容,還包括網路金融安全、網路金融監管等諸多方面。。它不同於傳統的以物理形態存在的金融活動,是存在於電子空間中的金融活動,其存在形態是虛擬化的、運行方式是網路化的。它是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是適應電子商務(e- commerce)發展需要而產生的網路時代的金融運行模式。
定義
所謂網路金融,又稱電子金融(e-finance),是指基於金融電子化建設成果在國際互聯網上實現的金融活動,包括網路金融機構、網路金融交易、網路金融市場和網路金融監管等方面。從狹義上講是指在國際互聯網(Internet)上開展的金融業務,包括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等金融服務及相關內容;從廣義上講,網路金融就是以網路技術為支撐,在全球范圍內的所有金融活動的總稱,它不僅包括狹義的內容,還包括網路金融安全、網路金融監管等諸多方面。。它不同於傳統的以物理形態存在的金融活動,是存在於電子空間中的金融活動,其存在形態是虛擬化的、運行方式是網路化的。它是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是適應電子商務(e-
commerce)發展需要而產生的網路時代的金融運行模式。
特徵業務創新
網路金融以客戶為中心的性質決定了它的創新性特徵。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擴大市場份額和增強競爭實力,網路金融必須進行業務創新。這種創新在金融的各個領域都在發生,比如在信貸業務領域,銀行利用互聯網上搜索引擎(Search
Engine)軟體,為客戶提供適合其個人需要的消費信貸、房屋抵押信貸、信用卡信貸、汽車消費信貸服務;在支付業務項域,新出現的電子帳單呈遞支付業務
(EBPP,Electronic Bill Presentment
Payment)通過整合信息系統來管理各式賬單(保險單據、賬單、抵押單據、信用卡單據等)。在資本市場上,電子通訊網路(ECNs,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為市場參與提供了一個可通過計算機網路直接交換信息和進行金融交易的平台,有了ECNs,買方和賣方可以通過計算機相互通訊來尋找交易的對象,從而有效地消除了經紀人和交易商等傳統的金融中介,大大降低了交易費用。
管理創新
管理創新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金融機構放棄過去那種以單個機構的實力去拓展業務的戰略管理思想,充分重視與其他金融機構、信息技術服務商、資訊服務提供商、電子商務網站等的業務合作,達到在市場競爭中實現雙贏的局面。另一方面,網路金融機構的內部管理也趨於網路化,傳統商業模式下的垂直官僚式管理模式將被一種網路化的扁平的組織結構所取代。
市場創新
由於網路技術的迅猛發展,金融市場本身也開始出現創新。一方面,為了滿足客戶全球交易的需求和網路世界的競爭新格局,金融市場開始走向國際聯合,如2000年4月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德國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宣布合並。另一方面,迫於競爭壓力一些證券交易所都在制定向上市公司轉變的戰略,因為作為公開上市的公司,交易所將可以利用股票資金以更富有創意的方式與其他的交易所、發行體、投資者及市場參與者建立戰略合夥關系和聯盟。
監管創新
由於信息技術的發展,使網路金融監管呈現自由化和國際合作兩方面的特點:一方面過去分業經營和防止壟斷傳統金融監管政策被市場開放、業務融合和機構集團化的新模式所取代。另一方面,隨著在網路上進行的跨國界金融交易量越發巨大,一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已經不能完全控制本國的金融市場活動了。因此,國際間的金融監管合作就成了網路金融時代監管的新特徵。
風險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網路金融的興起使得金融業變得更加脆弱,網路金融所帶來的風險大致可分為兩類:基於網路信息技術導致的技術風險和基於網路金融業務特徵導致的經濟風險。
第一是流動性風險。近
年來,「第三方支付加基金類」的產品不斷涌現,比如余額寶,但當中也蘊藏著期限錯配的風險,也蘊藏著貨幣市場波動、出現投資者大量贖回的風險。
第二是信用風險。由於網上「刷信用」、「改評價」的行為仍然存在,網路數據的真實性、可靠性會受到影響。另外,部門互聯網平台缺乏長期的數據積累,風險計量模型的科學性也有待驗證。所以,在互聯網金融領域,信息不對稱依舊存在。2013年,活躍的P2P平台超過350家,全年累計交易額超過600億元,但也發生了部分平台捲款跑路的風險事件。
第三,聲譽風險。部分互聯網機構用所謂的「預期高收益」來吸引消費者,推出高收益、實則也有風險的產品,但卻不如實揭露風險,甚至誤導消費者。
第四是信息泄露風險。閻慶民表示,互聯網金融的一大基礎,是在大數據基礎上進行數據挖掘和分析,對客戶行為進行分析,但同時也對客戶信息和交易記錄的保護提出了巨大的挑戰。一些交易平台並未建立保護客戶信息的完善機制。
第五是技術安全風險,即IT系統安全風險。由於互聯網金融依託的是計算機網路,網路系統自身的缺陷、管理漏洞、計算機病毒、黑客攻擊等都會引起技術安全風險。
綜上所述,網路金融的經濟風險與傳統金融並無本質區別,但由於網路金融是基於網路信息技術,這使得網路金融拓寬了傳統金融風險的內涵和表現形式:
1.網路金融的技術支持系統的安全隱患成為網路金融的基礎性風險;
2.網路金融具有比較特殊的技術選擇風險形式;
3.由於網路信息傳遞的快捷和不受時空限制,網路金融會使傳統金融風險在發生程度和作用范圍上產生放大效應。
存在的問題
1.經營水平不高
一是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現有網上業務規模不大。有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是判斷一國網路金融發展程度高低的標准之一。我國尚無純粹的網上金融機構,網上服務大多通過金融機構自己的網站和網頁提供,業務規模有限,收入水平不高,基本上處於虧損狀況;
二是網上金融業務具有明顯的初級特徵。我國的網路金融產品和服務大多是將傳統業務簡單地「搬」上網,更多地把網路看成是一種銷售方式或渠道,忽視了網路金融產品及服務的創新潛力;
三是網路金融各業發展不平衡。銀行業、證券業的網路化程度大大高於保險業及信託業,這種結構的不平衡,不僅影響到網路金融業的整體推進,還有可能會影響網路金融的穩定及健康發展。
2.未能進行有效的統一規劃
我國網路金融的發展因缺乏宏觀統籌,各金融機構在發展模式選擇、電子設備投入、網路建設諸方面不僅各行其道,甚至還相互保密、相互設防,造成信息、技術、資金的浪費和內部結構的畸形,不僅不利於形成網路金融的發展,還有可能埋下金融業不穩定的因素。
3.立法滯後
一是與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網路金融立法滯後。20世紀90年代,美國頒布了《數字簽名法》、《統一電子交易法》等法律,解決了電子簽名和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問題。英國通過2000年5月施行的《電子通信法案》,也確定了電子簽名和電子證書的法律地位,為網路金融的發展掃清了障礙。我國此類法律極為有限,只有《網上證券委託暫行管理辦法》、《證券公司網上委託業務核准程序》、《關於鼓勵利用INTERNET進行交易條例》等幾部法規,並且涉及的僅僅是網上證券業務的一小部分。直到2001年7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才頒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這個部門規章過於簡單、量化標准幾乎沒有,可操作性差;
二是與傳統金融業務健全的法律體系相比,網路金融立法同樣滯後。面對網路金融的發展和電子貨幣時代的到來,需要進一步研究對現行金融立法框架進行修改和完善,適當調整金融業現有的監管和調控方式,以發揮其規范和保障作用,促進網路金融積極穩妥地發展。
4.缺乏專利意識
隨著外資金融機構加入我國網路金融的競爭,中資金融機構的軟肋正在凸現,這個軟肋不僅僅是技術問題,而且還有意識問題。自1996年起,花旗銀行已向中國國家專利局申請了19項「商業方法類」發明專利,這些已申請專利多是配合新興網路技術或電子技術而開發的金融服務和系統方法。目的是為了控制電子銀行的核心技術,樹立網上銀行的領導地位。盡管中國尚未批准其申請的任何一項專利,但是根據專利申請「先申請先授權」的原則,一旦中國通過相關的法律,允許申請此類專利,中資銀行進入某些市場將面臨困難,要麼交納較高的專利費,要麼被迫退出,甚至不得不支付罰款。即便中國不授權此類專利,當中資銀行進入美國或者其它國際市場時,則必須面對花旗的專利壁壘。截至2001年,花旗銀行總共取得的64項美國專利中,與網上銀行相關的商業方法專利佔了2/3.而中資金融機構對金融產品專利保護尚無概念,更談不上制定相關的專利戰略了。
5.體制性障礙不利於深化發展
我國實行的嚴格分業經營體制或許可以降低整個體系的風險,但各金融機構不能通過多元化經營分散自身風險,並且分業體制一開始就劃分了網路金融各業的業務范圍,削弱了它們的發展潛力,影響甚至抑制了我國網路金融的演進。另外,金融消費者無法享受到「網路金融超市」帶來的全方位金融服務,也造成了網路金融效用的巨大損失。
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自律聯盟,在日前由新華網主辦的「展望2015?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年度峰會」上宣布成立,同時發布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皮書。
當前,隨著大數據、雲計算、社交網路、通訊技術的發展,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呈現多元化趨勢。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不僅需要創新,還需要監管和自律。為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切實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峰會上啟動了「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自律聯盟、互聯網金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皮書」項目。並發布了「2014年度互聯網金融網路輿情關注度排行」、「2014年度互聯網金融在線平台用戶體驗滿意度調查報告」等。
對策
1、確立傳統金融與網路金融並行發展的戰略。
2、建立專門的指導和管理機構。
3、加快網路金融立法。
4、造就復合型金融人才。
5、改革分業管理體制。
Ⅲ 網路金融犯罪行為的特徵
網路金融犯罪行為的特徵有:
1、犯罪主體多元化,年輕化。
2、犯罪方式智能化、專業化。
3、犯罪手段的多樣化。
4、犯罪的互動性、隱蔽性高。
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簡單。
表現形式有:
1、非法入侵網上銀行信息系統。
2、利用「網路釣魚」的方式。
3、網路洗錢活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Ⅳ 網路金融犯罪的定義是什麼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網路金融犯罪就是網路化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藉助於網路對其系統或信息進行攻擊,破壞或利用網路進行危害金融領域正常交易秩序、管理秩序、侵害公私財產所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規定: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Ⅳ 互聯網金融是什麼
是指以依託於支付、雲計算、社交網路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聯網工具,實現資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業務的一種新興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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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區別不僅僅在於金融業務所採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於金融參與者深諳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髓。
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工具,使得傳統金融業務具備透明度更強、參與度更高、協作性更好、中間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徵。理論上任何涉及到了廣義金融的互聯網應用,都應該是互聯網金融,包括但是不限於為第三方支付、在線理財產品的銷售、信用評價審核、金融中介、金融電子商務眾籌創富通寶等模式。
不是互聯網和金融業的簡單結合,而是在實現安全、移動等網路技術水平上,被用戶熟悉接受後(尤其是對電子商務的接受),自然而然為適應新需求而產生的新模式及新業務。
Ⅵ 互聯網金融犯罪是什麼
網路金融犯罪是指發生在網路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例如利用網路實施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以及信用證詐騙罪等犯罪就是網路金融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Ⅶ 網路金融犯罪行為的特徵和表現形式有什麼
法律分析:網路金融犯罪的特徵為:1、犯罪主體多元化,年輕化。2、犯罪方式智能化、專業化。3、犯罪手段的多樣化。4、犯罪的互動性、隱蔽性高。5、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簡單。網路金融犯罪的表現形式有:1、非法入侵網上銀行信息系統。2、利用網路釣魚的方式。3、網路洗錢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Ⅷ 什麼是網路金融
網路金融(e-finance)就是網路技術與金融的相互結合。從狹義上理解,網路金融是指以金融服務提供者的主機為基礎,以網際網路或者通信網路為媒介,通過內嵌金融數據和業務流程的軟體平台,以用戶終端為操作界面的新型金融運作模式;
從廣義上理解,網路金融的概念還包括與其運作模式相配套的網路金融機構、網路金融市場以及相關的、監管等外部環境。 它包括:電子貨幣、網路銀行、網上支付、網路證券及網路保險等。
(8)網路金融行為是什麼擴展閱讀:
從本質上說,金融市場是一個信息市場,也是一個虛擬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生產和流通的都是信息:貨幣是財富的信息;資產的價格是資產價值的信息;
金融機構所提供的中介服務、金融咨詢顧問服務等也是信息。網路技術的引進不但強化了金融業的信息特性,而且虛擬化了金融的實務運作。
與傳統金融相比,網路技術的使得金融信息和業務處理的方式更加先進,系統化和自動化程度大大提高,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而且能為客戶提供更豐富多樣、自主靈活、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具有很高的效率。
網路金融的發展使得金融機構與客戶的聯系從櫃台式接觸改變為通過網上的互動式聯絡,這種交流方式不僅縮短了市場信息的獲取和反饋時間,而且有助於金融業實現以市場和客戶為導向的發展戰略,也有助於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