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侮辱雷鋒同志名譽的行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發表侮辱性言論,詆毀英雄、烈士名譽,傷害英雄、烈士親屬及社會公眾情感的行為構成名譽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方面,英雄烈士名譽受法律保護。《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2條規定,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另一方面,侵犯英雄烈士名譽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民法總則》第185條規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6條也指出,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再一方面,英雄烈士名譽被侵犯可以提起訴訟。《英雄烈士保護法》第25條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第一款規定的行為,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英雄烈士近親屬依照第一款規定提起訴訟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❷ 褻瀆罪怎麼判
褻瀆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隱私權和精神純正權,所謂精神純正權,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風的養成權。是在操行作風養成中不受不正當教唆的人格權。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兒童,即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
有以下猥褻兒童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一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一次猥褻兒童兩名以上的;
2、採取暴力、脅迫或以之相威脅等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
3、猥褻兒童致使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損傷的;
4、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兒童近親屬精神錯亂或自殺的等等。
通過網路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
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方法強制猥褻兒童的。由於兒童對性的辨別能力很差,法律並不要求行為人實施暴力、脅_。不論兒童是否做出反抗,只要違背了兒童的意志,並且實施了猥褻的行為,就構成本罪,就應當立案偵查。
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於姦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即與之發生性關系,後行為則無此目的,其是為了通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慾。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❸ 侮辱革命烈士怎麼定罪
公然侮辱烈士,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罪。如果情節嚴重,應該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進行管治教育以及剝奪政治權利。如果情節較輕,那麼可以通過教育、訓導,以及繳納罰金的方式來進行處罰。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禁止歪曲褻瀆英雄烈士事跡。英雄烈士的名譽和肖像、姓名都受法律保護。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❹ 侮辱英雄烈士將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近代社會我國是深受列強欺凌的國家,我國是經歷過很多的斗爭才能得獨立的,而在漫長的斗爭中,我國出現了非常多的革命烈士,是烈士用生命換來了國家的獨立,那麼侮辱革命先烈的雕像會構成什麼罪名?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侮辱革命先烈的雕像屬於什麼罪
依據我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對英雄烈士的雕像進行侮辱的,如果情節嚴重會構成刑事犯罪,按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網信和電信、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對網路信息進行依法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發布或者傳輸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網路運營者發現其用戶發布前款規定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路運營者未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規定,對英雄烈士的雕像進行侮辱的,如果情節嚴重會構成刑事犯罪,按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
❺ 詆毀軍人形象怎麼判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七條: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❻ 男子旅居國外詆毀戍邊英雄被上網追逃,網路是否已不再是法外之地
網路當然不是法外之地,因為國家已經發布了相關法律來保障網路安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利用信息網路辦理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10條司法解釋通過明確信息網路的法律界限,為懲治利用互聯網進行誹謗等犯罪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尺度。本司法解釋定於10日正式實施。
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資料,法國法律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煽動社會動亂、煽動種族歧視、損害他人名譽、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依法懲處。希臘刑法規定,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製造或散布危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謠言,均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❼ 詆毀我英烈的微博大V、記者被刑拘,他的行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眾所周知,我國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權,但是我國法律還規定,公民在行使權利時,必須採用合法的方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但是對於有人惡意詆毀,誹謗他人尤其是國家英雄英烈這樣的人物,這樣的行為已然觸犯了法律,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有一位擁有250多萬粉絲的微博“金V”@辣筆小球 卻在個人賬號中發表惡意言論,歪曲事實真相、詆毀貶損英雄事跡。他的行為被群眾舉報,網南京市公安局接到舉報高度重視,立即開展調查,於2月19日晚將發布違法言論的網名為“辣筆小球”的仇某某抓獲。經審查,仇某某對博取網民關注,在微博上歪曲事實、詆毀貶損5名衛國戍邊英雄官兵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有句話說“欲戴王冠,必受其重”我覺得作為一個擁有這么多粉絲的博主來說,一言一行更要謹慎小心。畢竟是公眾人物,有那麼人的關注,任意一條微博動輒有幾十萬甚至更高瀏覽量,你們掌握著更大的‘話語’權,發表言論時更要謹慎。如果內心道德約束不了自己,起碼要遵守法律底線。作為一名博主要有一定的社會責任感,要能為公眾做出榜樣,帶動社會正能量,這才是一個優秀的博主應該做到的。
❽ 我國將嚴懲褻瀆烈士英雄行徑嗎
今年4月,某大學女研究生在網路上發布反華言論;2月,兩名男子在江蘇南京抗日碉堡遺址前身穿仿製二戰日本軍服拍照,並通過網路傳播。這些行為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引發了廣大民眾的強烈憤慨和嚴厲譴責。而第27條的提出,則被看做是依法嚴厲打擊此類行為的依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主任岳仲明指出,對這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的人,「公安機關及時依法進行處理是十分必要的,也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英雄烈士保護法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的法律責任,這也是順理成章的。同時,我們也進行了反思和總結,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引導青少年樹立正確的歷史觀、民族觀和文化觀,從根源上預防此類行為的發生。」 新浪新聞
❾ 羅昌平侵害英烈名譽,一審獲刑七個月,法院的判決依據是什麼
法院認為羅昌平侵害了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
羅昌平為了博人眼球,竟然褻瀆,詆毀英雄烈士,引起公憤。志願軍的英勇事跡是我們最寶貴的精神財富。他們的大義凌然的精神,值得每一位國人敬仰和發揚光大,絕不允許任何人辱蔑。作為一名還算的上有名氣的媒體人,對英烈們沒有絲毫的敬畏感,反而發布一些侮辱英烈的言論,是每一位正直國人都不答應的。
羅昌平侵害英烈名譽
羅昌平是一位媒體人,2021年10月,他在住所觀看熱度飆升的電影《長津湖》。看完後在個人微博賬號上發布了帖子,內容都是侮辱英烈們的言詞,而且這些帖子高達九篇之多。有網友看到後非常氣憤,於是舉報了他。此時,他發的帖子已經有上萬人閱讀,評論和轉發。隨後,平台按照公共約定對他所發的帖子進行了處理。他曾經因為發表不當言論已經被平台多次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