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網暴怎麼法律處理
網路暴力是違法行為,針對網路暴力的發生,我國在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通報《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首次劃定個人信息保護的范圍,明確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認定,以及如何對網路水軍進行規制。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⑵ 網路暴力法律法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第三條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⑶ 網暴相關的法律
網暴相關的法律有《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信息管理辦法》、《文明上網自律公約》等法律。網路暴力是一種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暴力形式,是指一類由網民發表在網路上的並且具有「誹謗性、誣蔑性、侵犯名譽、損害權益和煽動性」這五個特點的言論、文字、圖片、視頻,這一類言論、文字、圖片、視頻會針對他人的名譽、權益與精神造成損害,人們習慣稱其為「網路暴力」。網路暴力是網民在網路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路上的延伸。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⑷ 網路攻擊屬於觸犯什麼法
法律分析:
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
1、所謂人身攻擊就是侮辱他人、故意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侵犯他人隱私,而使得他人在精神上、生活中受到了侵害並造成了嚴重後果。
2、這種行為法律上稱之為侵犯名譽權,當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損害賠償、賠禮道歉。
網路暴力一般是屬於侵權的行為,網路暴力侵犯的是公民的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目前,對於網路暴力學術上還沒有統一的界定,有人稱網路暴力是指網民在網路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路上的延伸。有人稱網路暴力是在狂熱、非理性的情緒支配下,網民對未經證實或已經證實網路事件發表網路言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衍生問題:
侵犯網路著作權受到哪些處罰?
(一)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
1、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2、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第一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並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有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處罰。
4、查獲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和屬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設備或者其他財物,一律予以沒收。
5、犯本決定規定之罪,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除依照本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外,並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判處賠償損失。
⑸ 網路暴力法律法規
網路暴力的行為嚴重危害了他人的名譽權,且網路暴力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同一誹謗信息的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或者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就可以認定為誹謗罪。誹謗罪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一般處拘役、管制、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⑹ 網路暴力最新法律
法律分析:網路暴力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所以,行為人利用網路暴力,在網路上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所以,行為人利用網路暴力,在網路上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可能會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
⑺ 網路暴力法律法規
網路暴力法律法規如下:網路暴力處罰的法律依據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⑻ 網路暴力算犯法嗎
網路暴力,罵人,咒詛人,侮辱人都屬於違法行為。 我國民法典、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法規對侮辱他人的行為都作了明確規定。網暴他人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有可能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辦理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⑼ 網路暴力觸犯了哪條法律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網路暴力處罰的法律依據有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等。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條?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第五條?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⑽ 網路暴力是我國刑法的第幾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互聯網的出現,讓整個社會變得了更加自由,更加民主,人們利用自己發表言論的權利,對社會或個人事件發表自己的觀點。
甚至每當有意外事故發生,相關的資訊就會在網路傳開,人們在祈福的同時,也會對造成的原因進行追究,正是由於眾多網友的言論,才有了今天的「網路噴子。」網路言論對他們形成了監督,進而增強了對他們的約束力。
那麼,網路暴力到底是什麼呢?它是指網民在網路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路上的延伸,是一種危害嚴重、影響惡劣的暴力形式。
它是一種在網上發表具有誹謗、污衊、侵犯名譽和煽動性的言論。即使用,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在網路上針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人們習慣稱之為「網路暴力」。
網路暴力能對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而且它已經打破了道德底線,往往也伴隨著侵權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亟待運用教育、道德約束、法律等手段進行規范。
網路暴力是網民在網路上的暴力行為,是社會暴力在網路上的延伸。網民們若想獲得自由表達的權利,也要擔當起維護網路文明與道德的使命。
法律依據:
網路暴力法律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