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路侵權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法律依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電子數據收集提取判斷的規定》 第一條 電子數據是案件發生過程中形成的,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數據。
電子數據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貼吧、網盤等網路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路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以數字化形式記載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不屬於電子數據。確有必要的,對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移送、審查,可以參照適用本規定。
② 網路犯罪證據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網路犯罪的證據,如果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屬於法定的證據種類,排除合理懷疑的即可作為案件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③ 網路誹謗罪的證據是什麼
法律分析:網路媒體誹謗罪的證據:1、證明誹謗存在的大字報、錄音、錄像等;2、證人證言等。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④ 哪些網路誹謗罪的證據都有哪些
網路媒體誹謗罪的證據是:證明誹謗存在的大字報、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⑤ 2網路證據的法律地位分析(是否屬於視聽資料,還是一種單獨的證據類型
在民事訴訟法上屬於新的獨立分類,即電子證據。
論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
作者:mhyy1982 發表時間: 2002/12/27 13:13 點擊:183次 修改 精華 刪除 置頂 來源 轉移 收藏
摘要:本文在確認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基礎上,分析了其作為一種新型證據所具有與傳統證據類型不同的特點;以此說明在國內進行證據規則的立法時,應該將電子證據作為獨立證據類型列入可接受的證據清單中。
關鍵詞:電子證據 可接受性 證據清單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以互聯網為基礎的電子商務迅猛發展,數字化通訊網路和計算機裝置使得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統計、發布等環節實現無紙化。但是,這種信息載體的革命性變革也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單從程序法律角度來講,就涉及到網上法律問題的管轄和電子商務中相關電子資料的證據力問題。而電子資料的證據力又與電子證據在證據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關;從最近的學術資料中可以看出,電子數據的證據價值在法學研究與法學實踐中得到相當的肯定,這也使得討論電子證據法律地位問題的時機日漸成熟。
我國關於證據規則的立法一般是開列一份可接受的證據清單,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有下列幾種:(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鑒定結論;(7)勘驗筆錄。」這類立法不象德國、日本等國的證據法那樣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關證據,開放程度較低,致使經過計算機傳輸和處理形成的電子證據難以確定其證據價值和法律地位。由於網路安全和電子商務風險等方面的原因,人們對電子證據在生成、存儲、傳遞和提取過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這種對電子證據可信度予以「高標准,嚴要求」的理念,足以表明電子證據不同於以往的證據規則,是一種全新的證據類型。
鑒於我國證據法的相對滯後性和不確定性,以及法學理論界關於電子證據的一些爭議,本文針對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問題仍須闡明如下觀點:
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電子證據是存儲於磁性介質之中,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訴訟證據。反對電子證據作為訴訟證據的人認為,電子證據可能由於人為因素以及網路環境和技術限制等原因無法反映客觀真實情況。但是其他傳統類型的證據在真實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沒有弊端的。例如,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一切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成為認定事實的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一切證據必須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這些規定表明任何證據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證屬實」。依此邏輯,電子證據只要「查證屬實」,就可以與其他證據一樣成為訴訟證據。
證據的「可接受性」不僅是電子證據面臨的問題,其他證據也不例外;誠然,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電子證據可否作為訴訟證據,但是這種日益普及的新事物已是無法迴避。「實踐中一切能反映案件真實客觀情況的材料都可以作為證據。……我們唯一的出路只能是結合國際通用的證據規則對此予以應答」。從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方面看,可以從《聯合國電子商務法範本》中找到佐證。該範本第九條第一款指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應用有關證據的任何規則時,如果涉及一條數據消息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就不能以它僅僅是一條數據消息為理由予以拒絕,更不能在當它是提供者在合理情況下所能提供的最好證據時,僅以它不是原初形式為理由加以否認;其第二款進一步闡明,「以一條數據消息存在的信息,應當獲得其應有的證據分量。在評價一條數據消息的證據分量時,要考慮到生成、存儲或傳播該數據消息時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慮到保持該信息完整性時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考慮到判明其原創者時所用方法的可靠程度,以及其它的相關因素」。電子證據不為法院和仲裁機關採納的後果是不可想像的,它意味著電子商務交易的實體法保障難以實現,使電子商務交易演變成高風險的交易形式。
如果我們在法律上對計算機存儲數據的採集,保全以及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的認證等程序作出明確規定,通過電子數據的中轉存證解決電子數據的不確定性問題,使電子證據的不可抵賴程度大為提高,那麼一項符合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的電子證據就基本掃清了作為訴訟證據的法律與技術障礙。
二、電子證據不同於傳統的書證
傳統的書證是有形物,除可長期保存外,還具有直觀性、不易更改性等特徵,如合同書、票據、信函、證照等。而電子證據往往儲存於計算機硬碟或其他類似載體內,它是無形的,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存在,呈現出與傳統書證不同的特徵。
首先,電子證據保存的長期性、安全性面臨考驗,計算機和網路中的電子數據可能會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襲、誤操作也可能輕易將其毀損、消除,傳統的書證沒有這些問題的困擾;其次,電子證據無法直接閱讀,其存取和傳輸依賴於現代信息技術服務體系的支撐,如果沒有相應的信息技術設備,就難以看到證據所反映出來的事實,提取電子證據的復雜程度遠遠高於傳統書證;再次,雖然傳統書證所記載的內容也容易被改變,在司法實踐中亦曾發生過當事人從利己主義考慮,擅自更改、添加書證內容的現象,但是作為電子證據的電子數據因為儲存在計算機中,致使各種數據信息的修正、更改或補充變得更加方便,即便經過加密的數據信息亦有解密的可能。從這一點可以看出對電子證據可靠性的查證難度是傳統書證無法比擬的。
電子證據與傳統書證的差異是顯著的,在證據立法相對滯後的情況下,將其歸入傳統書證只能是權宜之計。事實上,電子證據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僅體現為文本形式,還可以圖形、圖像、動畫、音頻及視頻等多媒體形式出現;這些暫且不論,電子證據以其對現代信息技術和安全防範措施的依賴,就已顯示出不同於傳統書證的獨立性格。
三、電子證據不宜歸入視聽材料的范疇
訴訟法學界相當一部分學者從電子證據的可視性、可讀性出發,對視聽材料作出了擴大解釋,突破了視聽材料關於錄音帶、錄像帶之類證據的局限,把電腦儲存的數據和資料歸於視聽材料的范疇。但是,視聽材料在證據法中的地位是有限的,它充其量是印證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等其它證據的有力工具;也就是說,視聽材料能否作為定案證據,還必須結合其它證據來考察。正如《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材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把電子證據歸於視聽材料的人認為,這是電子證據易於被偽造、篡改、拼接,且難以被覺察和發現的特點所決定的。事實上,電子證據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領域值得探討。
拿網上購物合同為例,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系統,該合同從訂立到履行的全過程基本可以在網路上完成。如果當事人之間發生相關民事爭議,他們所能提交的只能是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法院將電子證據按視聽材料處理時,就會陷入缺乏其它證據可供印證的尷尬境地。由於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網上的隱私權問題、知識產權問題、合同問題日益突出,電子證據在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過程中將起著關鍵作用,這是視聽材料的印證作用所無法解釋的。雖然電子證據與視聽材料都必須通過一定手段轉換成能為人們直接感知的形式,但是電子證據是從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中提取,並且需要對數據重新整合才能反映出案件事實,其中一些數據經計算機輸出後更象是一種書證。
因此,筆者認為將電子證據簡單地歸入視聽材料一類會限制其證據效力的發揮,進而影響到案件事實的認定,使法律關系處於不穩定的狀態。
四、正確認識與電子證據有關的全球化解決方案
聯合國貿法會採用了功能等價方法,以使電子證據符合「書面形式的要求」,並且對「原件」作了擴大解釋,主要考慮到英美法系國家的傳聞規則與最佳證據規則會制約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事實上,英美等國為了適應計算機技術廣泛應用的現實,也已突破了傳統證據法的限制。而大陸法系國家,多是允許自由提出所有有關證據(如德、奧、瑞典等國)或是開列一份可接受的證據清單(如我國),因此在對電子證據的接納上看並不存在實質性障礙。我們應該清醒地看到,功能等價方法作為全球化解決方案主要解決的是電子證據的可接受性問題,而電子證據在各國證據法中的法律地位仍然需要各國在各自的證據法體系中予以確證。由於各國的法律傳統和信息技術發展的差異,在電子證據究竟屬於何種類型的證據這一問題上的規定是不可能一致的。如果我們繼續在證據的可接受性上進行爭論,就可能會喪失證據法律為信息化社會服務的良好機遇,也會給我國的信息化進程帶來不必要的程序法律障礙。因此國內證據法在考慮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時,還要規定相應的具體規則以統一認識,以避免法院和仲裁機構因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造成電子證據歸類方面的分歧。
結語
鑒於電子證據以數字信號的方式存在,它的客觀性、可靠性、不可抵賴性受計算機網路系統及其所依存的軟硬體環境的影響很大;電子證據與案件事實間的關聯性,也由於用特定的二進制編碼表示,需要用特定的技術手段來確定。另外,電子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如文本、圖形、動畫、音頻及視頻等多種媒體信息),也使它難以完全歸入任何一個傳統類型的證據當中。在確立電子證據的具體規則時,如果考慮到這些重要特點,我們就會把電子證據視為新的證據類型,進而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原則、收集方式及其運用作出有利於實務操作的規定,以適應計算機網路與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現實。
⑥ 網路證據如何取證
法律分析:訴訟保全,在這里是指訴前證據保全,執行機關為人民法院。由於網路上的信息可以隨時復制、更改或刪除,網路證據極有可能滅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⑦ 網路證據如何收集
法律分析:網路證據主要以公證的方式進行保全,網路證據保全公證主要集中在企業或個人的名譽權被侵犯、企業產品權被侵犯、網頁版面侵權等方面。由於網路具有隱蔽性,網頁可以隨時被修改或刪除,致使網上證據極易消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⑧ 網路 證據
如果 他能找到你的證據 並且根據你的IP找到你的物理位置
那麼是可以對你進行起訴 並且要求民事賠償的
因為你對他人的合法財產 進行了非法侵害
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是情節不是很嚴重 處罰不會太嚴重的
可能會罰款 但是一般來說 這種網路案件 除非是造成特大損失
否則沒人回去報案的 放心吧 但是以後要注意收斂些
找些肉雞 玩兒玩兒 無可厚非 但是適可而止 千萬不要玩兒過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