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擾亂通信秩序罪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2. 網路非法經營罪量刑標准,什麼是網路非法經營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 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准
非法經營罪的量刑標準是:
1、犯此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罪是指不具有經營某項業務的資格,卻違反法律的規定進行相關業務。非法經營罪破壞的是市場管理秩序,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都能構成此罪。
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4. 在不知道私自拉網線的情況下幫忙幹活了,有什麼樣的罪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三)、(四)項所列行為之一,擾亂電信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5. 網路非法經營罪量刑標准,什麼是網路非法經營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採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 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6. 關於網路非法經營罪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為您帶來答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對非法經營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台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所以這樣的處罰帶有兜底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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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拉電網防止偷瓜算什麼罪
法律分析:本案私拉電網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避免自家西瓜地受到盜竊損失,無視國家電力法規與他人生命安全,明知撕拉電網的方法極其危險,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權益,遇見該行為的危險後果,卻放任危險後果的發生,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七條 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需要安裝防護防盜設施的單位、場所,可配置各種報警裝置,但不允許安裝電網,更不允許個人私自安裝。
8.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6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什麼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66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五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基礎分析】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擾亂電信市場秩序的行為:
1、採取租用電信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電信業務
2、盜接他人電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使用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施或者碼號
3、偽造、變造電話卡及其他各種電信服務有價憑證
4、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
【個人建議】
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來說,每一個普通人必須要依法進行遵守,只有這樣才可以不影響自己的正常生活。作為電信業務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來說,也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路所傳輸信息的內容,希望每個人在生活中都能夠遵紀守法,這樣才可以讓我們的社會更加美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路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3、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為:
1、對電信網的功能或者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或者修改
2、利用電信網從事竊取或者破壞他人信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3、故意製作、復制、傳播計算機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擊他人電信網路等電信設施
4、危害電信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