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簽訂采購設備合同需要注意什麼
一、合同主體
關於合同主體是個很關鍵的部分。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來簽合同的話是最好的,省了很多步驟,而如果是代理人來簽合同的話,那就要看代理人的代理許可權、行為能力、是否是表見代理。其他問題一般只要注意是否合法就行,主要的營業執照是否通過年審。
二、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要合法,如一般的公司交易不能進行黃金交易。還有就是要注意對方對標的所有權。
三、數量
只有公司同意,買多少對我們法律顧問來說都沒什麼關系。
四、質量
質量是我最關心的問題,也是采購合同出現問題最多的地方。我審核合同時,關注最多的地方也就是質量問題。因為公司采購部門一般是獨立的(即先由申請部門向上一級申請采購,待批下來後由采購部門統一采購)因此采購部門給過來的合同對標的質量只是一筆帶過,而且連驗收標准也是模糊不清。
對於采購合同來說,一般都應該由申請采購部門提出質量要求以及詳細的驗收標准。
五、價款
價款並不是法律顧問應該關心的問題,但是合同上我們應該記得價款得大寫。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這部分只要注意到合約裡面有規定就可以了,一般采購部門會提供。
七、合同解除、中止、終止
這裡面主要是注意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以及雙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中止或終止合同。
八、違約責任
采購合同里的違約責任作為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時的賠償方案,最主要的就是違約責任必須清楚,可操作性強。如對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里完成送貨就得賠償總貨款的1%,違約責任裡面最怕的就是寫上一句"如果沒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送貨,所有責任由對方承擔"這樣雖然規定了違約責任,但是沒有一個具體可行的方案,萬一以後合同出事,還得找很多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操作性太差。
九、爭議解決方法
這裡面只要注意管轄法院,采購合約,如果是采購方一般都會要求在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個主要是看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而定。當然絕對不能既選擇仲裁又選擇法院,也不能在選擇仲裁時所選擇的仲裁不是唯一的。
十、其它事項
采購合同裡面還有一些很重要的東西如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時間、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以及關於知識產權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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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電商運營采購流程模式
網上采購程序主要包括:采購前的准備工作、采購中供需雙方的磋商、合同的制定與執行、交付與清算等環節。
1)采購前的准備工作
對於采購商來說,采購前的准備過程就是向供應商進行宣傳和獲取有效信息的過程。在網路環境條件下,將演變成供應商積極把自己產品的信息資源(如產品價格、質量、公司狀況、技術支持等)在網上發布,企業則隨時上網查詢並掌握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資源。
雙方推拉互動,共同完成商品信息的供需實現過程。在網路環境中,信息的交流通常是通過登陸和瀏覽對方的網站和主頁完成,其速度和效率是傳統方式所無法比擬的。采購前的信息交流主要是企業對供應商的產品價格和質量進行了解。因此,價格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采購決策。
2)供需雙方的磋商
過程在網路環境下,傳統采購磋商的單據交換可以演變為記錄、文件或報文在網路中的傳輸過程。各種網路工具和專用數據交換協議自動地保證了網路傳遞的准確性和安全可靠性。企業一旦選擇了合適的能保證最佳產品質量、最合理價格、最優質服務的供應商。
就可以在網上與其進行磋商、談判。各種商貿單據、文件(如價目表、報價表、詢盤、發盤、訂單、訂購單應答、訂購單變更要求、運輸說明、發貨通知、付款通知、發票等)在網路交易中都變成了標準的報文形式,減少了漏洞和失誤,規范了整個采購過程。
3)合同的制定與執行
磋商過程完成之後,需要以法律文書的形式將磋商的結果確定下來,以監督合同的履行,因此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采購合同。這樣一方面可以杜絕采購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無效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
因為網路協議和網路商務信息工具能夠保證所有采購磋商文件的准確性和安全可靠性,所以雙方都可以通過磋商文件來約束采購行為和執行磋商的結果。
4)支付與清算過程
采購完成以後,貨物人庫,企業要與供應商進行支付與結算活動。企業支付供應商采購價款的方式目前主要有兩大類:一類是電子貨幣類,包括電子現金、電子錢包和電子信用卡等;另一類是電子支票類,如電子支票、電子匯款、電子劃款等。
前者主要用於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的小額支付,比較簡單;後者主要用於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的大額資金結算,比較復雜。
(2)采購網路產品簽訂什麼擴展閱讀:
特點:
(1)公開性
因為電子商務采購是在網上進行的,網際網路具有公開性的特點,全世界都可以看到采購方的招標公告,誰都可以前來投標,所以采購具有公開性。
(2)廣泛性
網路沒有邊界,所有的供應商都可以向采購方投標,采購方也可以調查所有的供應商。
(3)交互性
電子商務采購過程中,采購方與供應商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聊天方式進行信息交流,既方便,又迅速,而且成本較低。
(4)低成本
網上操作可以大量節省人工業務環節,省人、省時間、省工作量,總成本最小。
(5)高速度
網上信息傳輸速度快。
(6)高效率
電子商務的方式多種多樣,因此電子商務采購也可以有多種形式。目前,國際流行的網上采購數據傳送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電子商務網站招標。
人工向供應商打電話或發送書面文件、傳真訂購;向供應商發送電子郵件訂單;向供應商的站點提交訂單;與供應商的ERP系統進行集成;電子交易平台等。對它們可以進行以下三種分類。
1)按利用計算機網路的程度分類
完全網上采購,即完全通過網上電子商務采購完成采購的全部活動(除運輸配送)。網上和網下相結合採購,即在網上完成部分采購活動,例如發布采購消息、招標公告等,而其他活動如采購談判、供應商調查、交易支付等則在網下進行。
2)按采購主體分類
自己網上采購,即企業自己建立網站,進行電子商務采購活動。代理網上采購,即不是自己建立網站,而是利用別人的網站進行電子商務采購。
3)按網上采購的方式分類
網上查詢采購,即由采購商自己登錄網站,在網上尋找供應商和所需要的產品而進行的網上采購。網上招標采購,即采購商只在網上發布招標公告,由供應商主動來投標而進行的采購活動。
C. 《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2)
2017年《網路安全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設置專門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負責人,並對該負責人和關鍵崗位的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網路安全教育、技術培訓和技能考核;
(三)對重要系統和資料庫進行容災備份;
(四)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國家安全審查。
第三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安全和保密義務與責任。
第三十七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應當在境內存儲。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的,應當按照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進行安全評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其網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風險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測評估,並將檢測評估情況和改進措施報送相關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
第三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護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安全風險進行抽查檢測,提出改進措施,必要時可以委託網路安全服務機構對網路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檢測評估;
(二)定期組織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進行網路安全應急演練,提高應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協同配合能力;
(三)促進有關部門、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以及有關研究機構、網路安全服務機構等之間的網路安全信息共享;
(四)對網路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路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第四章 網路信息安全
第四十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第四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第四十二條 網路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七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加強對其用戶發布的信息的管理,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和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應當履行安全管理義務,知道其用戶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停止提供服務,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安全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網路信息安全的投訴和舉報。
網路運營者對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網路信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要求網路運營者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對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上述信息,應當通知有關機構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斷傳播。
第五章 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
第五十一條 國家建立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國家網信部門應當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網路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二條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監測預警和信息通報制度,並按照規定報送網路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第五十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網路安全風險評估和應急工作機制,制定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本領域的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事件發生後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分級,並規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四條 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的風險增大時,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並根據網路安全風險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網路安全風險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網路安全風險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會發布網路安全風險預警,發布避免、減輕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條 發生網路安全事件,應當立即啟動網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對網路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和評估,要求網路運營者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條 省級以上有關部門在履行網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中,發現網路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對該網路的運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五十七條 因網路安全事件,發生突發事件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置。
第五十八條 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處置重大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的需要,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區域對網路通信採取限制等臨時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置惡意程序的;
(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
第六十一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條 網路運營者、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侵害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路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采購金額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數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八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未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電子信息發送服務提供者、應用軟體下載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安全管理義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九條 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採取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的;
(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
第七十條 發布或者傳輸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一條 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條 國家機關政務網路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職責中獲取的信息用於其他用途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網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網路,是指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二)網路安全,是指通過採取必要措施,防範對網路的攻擊、侵入、干擾、破壞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網路處於穩定可靠運行的狀態,以及保障網路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網路運營者,是指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四)網路數據,是指通過網路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
(五)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第七十七條 存儲、處理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網路的運行安全保護,除應當遵守本法外,還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軍事網路的安全保護,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九條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D. 電子商務采購的基本流程
網上采購程序主要包括:采購前的准備工作、采購中供需雙方的磋商、合同的制定與執行、交付與清算等環節。
一、采購前的准備工作
對於采購商來說,采購前的准備過程就是向供應商進行宣傳和獲取有效信息的過程。在網路環境條件下,將演變成供應商積極把自己產品的信息資源(如產品價格、質量、公司狀況、技術支持等)在網上發布,企業則隨時上網查詢並掌握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信息資源。
雙方推拉互動,共同完成商品信息的供需實現過程。在網路環境中,信息的交流通常是通過登陸和瀏覽對方的網站和主頁完成,其速度和效率是傳統方式所無法比擬的。采購前的信息交流主要是企業對供應商的產品價格和質量進行了解。因此,價格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采購決策。
二、供需雙方的磋商
過程在網路環境下,傳統采購磋商的單據交換可以演變為記錄、文件或報文在網路中的傳輸過程。各種網路工具和專用數據交換協議自動地保證了網路傳遞的准確性和安全可靠性。
企業一旦選擇了合適的能保證最佳產品質量、最合理價格、最優質服務的供應商,就可以在網上與其進行磋商、談判。
各種商貿單據、文件(如價目表、報價表、詢盤、發盤、訂單、訂購單應答、訂購單變更要求、運輸說明、發貨通知、付款通知、發票等)在網路交易中都變成了標準的報文形式,減少了漏洞和失誤,規范了整個采購過程。
三、合同的制定與執行
磋商過程完成之後,需要以法律文書的形式將磋商的結果確定下來,以監督合同的履行,因此雙方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采購合同。這樣一方面可以杜絕采購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因無效合同引起的經濟糾紛。
因為網路協議和網路商務信息工具能夠保證所有采購磋商文件的准確性和安全可靠性,所以雙方都可以通過磋商文件來約束采購行為和執行磋商的結果。
四、支付與清算過程
采購完成以後,貨物人庫,企業要與供應商進行支付與結算活動。企業支付供應商采購價款的方式目前主要有兩大類:
1、電子貨幣類,包括電子現金、電子錢包和電子信用卡等;
2、電子支票類,
如電子支票、電子匯款、電子劃款等。前者主要用於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的小額支付,比較簡單;後者主要用於企業與供應商之間的大額資金結算,比較復雜。
(4)采購網路產品簽訂什麼擴展閱讀:
傳統的采購模式存在下列問題:采購、供應雙方為了各自利益互相封鎖消息,進行非對稱信息博弈,采購很容易發展成為一種盲目行為;供需關系一般為臨時或短期行為,競爭多於合作,容易造成雙輸後果;
信息交流不暢,無法對供應商產品質量、交貨期進行跟蹤;響應用戶需求的能力不足,無法面對快速變化的市場;利益驅動造成暗箱操作,舍好求次、舍賤求貴、舍近求遠,產生腐敗溫床;設計部門、生產部門與采購部門聯系脫節,造成庫存積壓,佔用大量流動資金。
E. 采購合同簽訂過程是什麼
1、業務員負責起草職責范圍內合同一式三份,參與合同談判,每筆業務發生時,聯系客戶將合同、訂貨單及調價協議一式三份原件郵寄到公司內勤,銷售內勤匯總所有原件合同按公司下發合同管理規定執行備案與審批手續後編號歸檔保存。組織會簽;
2、部門經理部負責審核合同的各項操作規范。
3、生產副總協調與組織生產。
4、總工程師了解客戶對當批次質量要求,監督並管理產品質量。
5、銷售副總辦負責審核運價、運量,合同的真實性、合同風險等有關條款。
6、總會計師負責審核合同的付款、開票納稅等相關財務有關條款。
7、總經理負責審核合同的商務條款,確認等簽合同與審批合同的一致性及最後確認。
(5)采購網路產品簽訂什麼擴展閱讀:
采購合同管理流程
1、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⑴合同正文應包含的要素
1)合同名稱、編號、簽訂時間、簽訂地點;
2)采購物品/項目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及合同總額,清單、技術文件與確認圖紙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3)包裝要求;
4)合同總額應含稅,特殊情況應註明;
5)付款方式;
6)工期;
7)質量保證期;
8)質量要求及規范;
9)違約責任和解決糾紛的辦法;
10)雙方的公司信息;
11)其他約定。
⑵合同簽訂及其規定
1)如涉及到技術問題及公司機密的,注意保密責任;
2)擬定合同條款時一定要將各種風險降低到最低;
3)為防止合同工程量追加或追加無依據,打包采購時要求供貨方提供分項報價清單;
4)遇貨物訂購數量較大且價格較大或難清點的情況時務必請廠商派代表來場協助清點;
5)質保期一定要明確從什麼時候開始並應盡量要求廠商延長產品保質期;
6)詳細約定發票的提供時間及要求;
7)與初次合作的單位合作時,應少付預付款或不付預付款;
8)違約責任一定要詳細、具體;
9)比價匯總表巡簽完畢後方可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
10)合同簽訂應按照附表七(合同審查批准單)的格式對合同初稿進行巡簽審查;
11)合同巡簽審查通過後應由公司領導簽字,加蓋公司合同章方可生效;
12)簽訂的所有合同應及時報送財務部門。
F.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每幾年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每三年
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相關采購工作,《條例》規定,運營者應當優先採購安全可信的網路產品和服務;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網路安全規定通過安全審查。
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提供者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密義務與責任,並對義務與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G.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規定與提供者簽訂什麼明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提供者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密義務與責任,並對義務與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在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下,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實施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
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的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其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由發證機構予以吊銷;從事非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的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其國際聯網資格由審批機構予以取消。
根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網路產品和服務提供者簽訂安全保密協議,明確提供者的技術支持和安全保密義務與責任,並對義務與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