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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網路拍賣會

發布時間:2022-08-08 10:51:55

1. 限時競拍是什麼

「限時競拍」是易拍全球繼「直播競拍」、「全球藝購」成功運營後2013年重點打造的第三個交易平台,按照現實拍賣會的基本規則,選擇與海內外知名拍行合作,嚴格甄選拍品,限定時間內,只能通過網路競價的方式競拍,拍賣結束,價高者得。即使拍賣淡季也能給買家提供有品質的網路拍賣專場。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路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網路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台,以網路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採取網路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採用網路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第三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路司法拍賣平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四)程序運作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第五條網路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六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製作、發布拍賣公告;

(二)查明拍賣財產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並予以說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稅費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項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

(六)製作拍賣成交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八)開設網路司法拍賣專用賬戶;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職責。第七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託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一)製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及視頻或者照片等資料;

(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引領查看,封存樣品等;

(三)拍賣財產的鑒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四)其他可以委託的拍賣輔助工作。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路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第八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下列事項應當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網路司法拍賣平台,並保障安全正常運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電子支付對接系統;

(三)全面、及時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託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提供的拍賣信息;

(四)保證拍賣全程的信息數據真實、准確、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應當由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工作。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阻礙適格競買人報名、參拍、競價以及監視競買人信息等後台操控功能。

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第九條網路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從事與網路司法拍賣相關的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第十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

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第十一條網路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量。一人參與競拍,出價不低於起拍價的,拍賣成交。第十二條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網路司法拍賣平台發布。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路平台和拍賣法院等信息。第十三條實施網路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路司法拍賣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賣公告;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三)評估報告副本,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

(四)拍賣時間、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五)拍賣財產權屬、佔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等;

(六)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

(十)執行法院名稱,聯系、監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3. 網路司法拍賣的拍賣方式

2012年6月26日淘寶網司法拍賣平台刊登拍賣公告。
2012年7月10日22時,經過多輪競價,其中一輛「寶馬730」以33.09萬元被一位吉林買家拍走,另一輛「三菱
歐藍德」則以6.7萬元被一位浙江買家收入囊中,均大大超過起拍價格。這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與淘寶網合作推出的「司法拍賣」網路平台首次進行拍賣。
2012年6月26日,「司法拍賣」網路平台對首次拍賣的標的物進行公示,來自北侖區法院的「寶馬730」和鄞州區法院的「三菱歐藍德」,起拍價分別為19.99萬元和6萬元。
根據淘寶網路拍賣平台的規則,有意向的競拍者在開拍之前,不僅可以通過電話咨詢,還可自行前往標的所在地看樣。整個司法拍賣流程包括報名交納保證金、出價競拍、支付拍賣成交款三個環節,並且競買人的支付寶必須通過實名認證,否則就無法參與競拍。
截至2013年3月底,淘寶網司法拍賣平台共公告127件拍品,包括車輛、機器設備、住宅、廠房、商業用房等,已完成拍賣100件,成交率為83%。 2013年3月13日開始,標的物土地在上公示,該標的是已經申請破產的浙江宏昌製革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及廠房等,評估價約1.587億元,起拍價為1.55億元此次拍賣由浙江海寧市人民法院在淘寶網上進行的公開拍賣。
15天公示期中,累計有逾3.2萬人查看了該拍賣頁面。拍賣期間,有累計7000人同時圍觀。正式拍賣3月29日上午10時開始,4個小時後,經過5輪的競價,此次拍賣以1.59億元成交,買受人是海寧一投資公司。
2013年3月30日上午,淘寶網拍賣成功,拍賣價格達1.59億。而這不僅是浙江推行網路司法拍賣以來標的額最大的一宗,也是浙江首次在企業破產清算程序中運用網路司法拍賣。
浙江省有19家基層法院已作為試點單位,准備嘗試網上司法拍賣。如條件成熟,浙江省高院計劃進一步完善和推廣。不過,考慮到網路拍賣的特性,對於土地和房產等牽涉權屬問題比較復雜的拍賣暫不「觸網」。 2014年5月28日,福建省高院對外宣布,全省96家法院均已入駐網路,正式全面啟動網路司法拍賣工作。在當天福建省高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有關工作人員向與會者現場演示了網路司法拍賣的全過程。
福建省共有22家法院組織了65件財產上網拍賣。其中,拍賣財產為房產32件,機動車25件,其他的為廠房、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采沙船、尼龍線(絲)材料、店鋪等。上述65件財產按起拍價計算,總財產價值達1.9億元。其中,金額最大的一宗是起拍價為1000多萬元的土地使用權。

4. 常見的網上拍賣模式有哪些

網上拍賣常見的模式有如下三種:

1、增價拍賣

又稱「英格蘭拍賣」也稱「低估價拍賣」,是最流行的網上拍賣方式,它使投標者的參與變得相對容易。一旦買者發現自己感興趣的物品,他就可以瀏覽當前的最高出價,然後決定自己是否出最高的價格。在他提供投標價後,就可以看到拍賣狀態的一個自動更新,顯示他是否成功地成為當前的最高出價者。

2、減價拍賣

又稱「荷蘭式拍賣「也稱「高估價拍賣」。常見的一種方式是,開始價格處於一個相對高的水平,之後價格持續下降。投標者能夠觀察到當前價格,而且必須決定他們是否在該價格下購買物品,或者繼續等待價格下降。對一定價格的第一個應價者即成為獲勝者。

3、集體議價

通過互聯網集合買家的購買力從而使得集合中的每個成員都可以獲得價格折扣。集體議價充分利用了互聯網的特性將零散的消費者及其購買需求聚合起來,形成類似集團采購的龐大的訂單,從而與供應商討價還價,爭取最大最優惠的折扣。

網上拍賣的交易模式:

1、1:1的交易模式:

大部分的個人交易(c2c),企業以拍賣方式出售商品,傳統拍賣企業進行的對單個購買者的拍賣交易都是這種模式。

2、1:n的交易模式:

多數企業對個人的交易(b2c)是這種模式。這一模式中價格的形成,既有供方主導的正向定價法,也有通過集體議價由需方主導的逆向定價法。

3、m:1的交易模式:

當任何一個供應方無法滿足需求方批量要求時,將有多個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務,這將導致m:1的交易模式的使用。

4、m:n的交易模式:

當集體議價模式盛行,同時參與集體議價的需方數量又超過了單一供應方的供給能力時,m:n交易模式將會出現。1999年12月12日,600台TCL精彩電腦在雅寶競價交易網開始進行集體議價(分組分地區進行)。這是以浮動價格方式來促成交易的第一次嘗試。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網上拍賣

5. 網路司法拍賣若干規定

網路司法拍賣若干規定為:網路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台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等。
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具體個案中由申請執行人選擇拍賣平台;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網路服務提供者、輔助工作承擔者各自的職責;明確了一人競拍有效的原則;通過規則設計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對同一拍賣標的只有無人出價時才再次拍賣;結合網路拍賣的特點,改變了傳統的拍賣競價模式,充分保證競買人和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確定了悔拍保證金的處置規則;明確網路司法拍賣撤銷的情形和責任承擔;明確了網路司法拍賣中各主體的相關責任,嚴禁網路服務提供者違規操作、後台操控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路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路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路司法拍賣平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2、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3、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4、程序運作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5、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並公布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規定,法院強制拍賣:是指由於債權人合法權益遭到被執行人的損害後,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進行強制執行。

6. 網路拍賣和傳統拍賣的區別

網路拍賣的交易活動本身與《拍賣法》中對拍賣活動所作的規定是有很大區別的,依據《拍賣法》的具體規定,可以對網路拍賣交易和傳統拍賣交易做出以下區別:
1、拍賣標的
(1)拍賣標的權屬不同:傳統拍賣中,拍賣物品為委託人所依法處分的物品,且依據《拍賣法》第23條的規定: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網路拍賣中,拍賣物品一般為「委託人」(即賣方)自己所有。
(2)拍賣標的范圍不同:傳統拍賣中,拍品既可以是價值昂貴的物品,也可以是價值低廉的物品,既可以是有形資產,也可以無形資產,還可以是財產權利;網路拍賣物品的范圍有限,物品小到玩具,大到汽車,種類雖繁多,但涉及到無形資產、不動產等就很難操作。

2、拍賣主體
傳統拍賣中,拍賣主體是指依照《拍賣法》和《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設立拍賣企業必須具備《拍賣法》規定的條件。拍賣活動應當有拍賣師主持,拍賣師的資格取得也有嚴格的規定;網路拍賣中,「拍賣人」和「委託人」同為賣方,「拍賣師」被網路技術平台的交易程序所代替。

3、拍賣程序
傳統拍賣中,拍賣委託、拍賣公告與展示都應當遵循嚴格的程序與規定。拍賣人對委託人身份、拍賣標的不僅有審查的義務,也有審查的權利;網路拍賣中,沒有傳統拍賣意義上的委託、公告與展示,其所有交易過程都按照技術平台預先設計的程序進行。因網路交易的環境和交易中賣方在交易中所處地位的特殊性,技術平台的提供者無法准確地審查賣方身份和物品的真實性。

4、法律責任
傳統拍賣中,拍賣全過程、拍賣活動產生的糾紛適用《拍賣法》;網路拍賣中,交易各方的法律責任及承擔至今沒有明確的適用條文,因而引起社會的關注和討論。

5、其他區別
傳統拍賣和網路拍賣還有這樣一些不同:交易的類型、參與交易活動的空間、交易活動結束的方式、活動的成本、中介機構的服務等。

7. 電子商務網路拍賣的內容、

內容摘要:本文研究了電子商務環境中,當拍賣參與者不確定時拍賣人的最優拍賣方案的設計和特徵。我們用泊松過程來描述拍賣參與者得到達,比較了兩種拍賣的停止規則下的最優拍賣,並用例子進行了說明和比較。

關鍵詞: 拍賣 泊松過程 停止規則

拍賣這種交易方式有著悠久的歷史,拍賣這種交易方式起源很早,根據記載公元前500年的中亞巴比倫地區,男人們通過拍賣的方式來得到妻子。拍賣在古羅馬也很盛行,人們用拍賣的方式出售戰利品,貨物,地產甚至王位。關於拍賣的形式和歷史,在Cassady(1967)的書中有很詳細的記載,可惜這本書國內不易見到。古往今來,被拍賣的物品也形形色色,從古玩字畫到日常用品,從農產品到海鮮,政府債券,營業執照,電波頻率的各種有形無形的物品無所不報。最近幾年,拍賣被用來出售政府資產,電信執照以及電力市場的產品引起了人們的關注。另一方面,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網路拍賣也日漸興盛。不但出現了專業的拍賣網站,許多交易也採用拍賣的方式。

拍賣理論是最近二十年蓬勃發展的經濟學分枝,1996年現代拍賣理論的奠基人Vikery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就是一個重要的標志。拍賣的方式起源很早,但是有記載的理論研究卻是從上世紀的五六十年代開始的。Vikery提出了正式的拍賣模型,並得到了著名的「收益等價原理」。Vikery的模型是私人價值(Private value)模型,不久之後,Wilson提出了公共價值模型(Common value),對於各種拍賣的研究出現在各種管理學的雜志中。到了八十年代,拍賣理論的研究也出現了新的重要進展。Reliey和Samuelson(1981),Myerson(1981)同時證明了更加一般的「收益等價原理」:在任何兩個不同私人價值拍賣模型中,如果物品總是由評價最高的人得到,並且評價最低的人在兩個模型的收益是一樣的,那麼這兩中拍賣產生相同的預期收益。而且,Myerson(1981)也證明了一般的最優拍賣機制的設計要滿足的條件。同時,Milgrom和Weber(1982)提出了「Affiliated Value」模型,統一了私人價值和公共價值模型,為拍賣理論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框架。

收益等價原理成為拍賣理論發展的基準,之後的理論進展在於放鬆假設原理的假設條件。收益等價成立的條件有:(1)參與者風險中性。不論是拍賣者(auctioneer),還是竟價者(bidder)都是風險中性。(2)只有一件物品拍賣。(3)不同竟價者對拍賣品的評價是獨立的私人評價,不受其他人評價的影響。(4)竟價者之間不存在合謀和勾結。(5)竟價者之間是對稱的,他們的評價有相同的分布,對於拍賣的結構有相同的信息。同時,文獻提出了四種標準的拍賣模型:英式拍賣,荷蘭式拍賣,第一價格拍賣和第二價格拍賣。其中。前兩種拍賣是公開拍賣,後兩種拍賣是密封價格拍賣。在所有放鬆收益等價原理條件的研究中,往往考察四種標准拍賣的收益比較情況,得到的結論有時是英國式拍賣最優,有時是第一價格最優。拍賣的機制設計有重要的影響,沒有普遍最優的拍賣方式。一方面,隨著上世紀九十年代政府用拍賣的方式來頒發電信執照,電力管制和進行公用事業的私有化,現實的經濟現象對拍賣理論提出了新的問題;另一方面,隨著理論的進展,拍賣理論的研究突破了單一物品拍賣的研究,討論同時多單位產品同時拍賣的問題。早期的研究中關注的是各種拍賣形式的收益問題,逐漸轉移到討論最有效率的拍賣的問題:即拍賣的結果是對物品評價最高的竟價者獲得拍賣品。這反映了在政府主持的拍賣中效率問題是考慮的關鍵,是理論和實踐結合的顯著例子。

不但政府方面重視拍賣,隨著電子商務和網路交易的發展,網上拍賣的日漸發展對理論也提出了要求。在最優拍賣理論的研究中,拍賣的參與者的數目是固定的。從機制設計的角度來看,拍賣就是一組規則,決定拍賣的嬴家和所有參與者的支付,Myerson(1981)證明的一般最優拍賣機制中參與者的數目就是固定的。在重要物品的拍賣時,通常要有一段籌備時間,為傳播拍賣的消息以便吸引足夠的竟價者,使拍賣順利進行。但是在網路的環境中,參與拍賣的參加者是可以變化的,拍賣的參與者受瀏覽拍賣網頁的人數的影響,可以認為這是一個隨機變數,因而在拍賣的設計時要考慮這個因素。對於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用下面的一個例子來說明。假設你有一台隨身聽,現在的潮流是聽各種款式的MP3播放機,你也想加入潮流之中,但是你的現款不夠。這時,你想到把隨身聽賣掉。你經常上網,知道網上拍賣很流行,你就想把它拍賣掉。你需要錢,希望隨身聽越快賣掉越好,但是你也希望能賣一個好價錢。你開始拍賣時不知道會有多少人參加拍賣,但你知道上網的人中參與你的拍賣的人有一定的分布。

8. 網路拍賣與實際拍賣有什麼不同

事實上,網路拍賣稱不上真正意義上的拍賣,其只是為適應網路環境而衍生出的採用競價方式的一種新型交易模式。互聯網上採用競價方式的電子商務類型有兩種:一是具有拍賣資格的主體將傳統拍賣業務搬到網路進行,即拍賣公司獨自或與其他公司合作在網路開展的傳統拍賣。另一種即本文所稱的網路拍賣,即網路服務商利用網路傳輸技術,向商品、服務或權益所有者提供有償或無償使用的交易平台,讓其獨立開展以競價、議價方式為主的在線交易模式。拍賣公司獨立或與其他公司合作建立的交易網站,它們的運作流程及經營行為完全符合《拍賣法》。即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對拍賣標的進行審查,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關系,最後在網站上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拍賣,並收取傭金。其行為所產生的糾紛和解決都由《拍賣法》調整;網路公司在網路拍賣中提供交易平台與程序,為買家和賣家構築一個網路市場,其本身不介入買賣雙方的交易。賣方將拍品的信息上傳到網路平台,交易的一切過程由網站的程序自動完成。網站方對拍品的質量、真實性、合法性等無實質性審查義務,亦不審查賣家出售物品的能力與買家購買物品的能力。因為網路拍賣採取了與傳統拍賣表現形式相同的價格競爭機制,這種價格競爭機制的特點就是:公開競價、物(權利)歸最高應價者。這與《拍賣法》對拍賣的定義相吻合: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但不可據此認為網路拍賣就是傳統拍賣,因為這兩者有著本質的不同: 傳統拍賣中,委託人和拍賣人之間是一種委託合同關系,作為受託人的拍賣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拍賣活動而不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委託人和競買人之間不直接發生關系;拍賣活動中,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處於締約狀態,拍賣人在締約過程中與競買人形成的是拍賣服務合同關系;拍賣成交後,拍賣人按照約定向委託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與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拍賣人交付價款的行為標志著委託合同的完成,而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即一個完整的拍賣合同應該由委託拍賣合同、拍賣服務合同和買賣合同三部分組成。答案補充 網路拍賣中,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和賣方之間的關系值得思考。較普遍的觀點是:平台提供商和賣方之間形成的是委託合同關系、居間合同關系或是櫃台租賃合同關系。網路拍賣活動中,平台提供商向賣方提供一個網路交易平台,賣方在交易平台上展示其要出售的商品,由買方競價或非競價購買。平台提供商和賣方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基於交易平台的有償或無償使用。交易平台實質意義上是一個網路商場,平台提供商只是這個在線商場的網路空間、發布服務和交易程序的提供者,本身不發布商品信息、不參與交易。平台提供商只提供一種為買賣雙方達成買賣合同的服務。它和賣方形成的正是基於這種服務而產生的服務關系,這種民事法律關系明顯不是委託合同關系,和傳統的居間合同關系也不能等同,雖然類似於櫃台租賃合同關系,但平台提供商除了提供交易平台外,還為用戶提供其他輔助推廣交易的服務,其基於交易的達成收取相關費用。交易平台的服務形成了事實上的居間,這種居間只起信息傳遞的作用,在效果上與居間類似。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和買賣雙方的法律關系為服務關系,即依靠網路技術提供交易信息從而產生的服務合同關系,它應當受到《合同法》的調整和規范。 網路拍賣中,買賣雙方之間成立的是買賣合同。合同的訂立過程大致如下:1.在網路拍賣採用競價式交易的類型中,賣方在網路服務商的交易平台上登陸商品、發布信息、展示商品、公告競買底價等行為構成要約邀請,網站用戶進入頁面瀏覽商品,點擊物品、進行投標,構成要約。在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前,雖然競買人輸入的競買價格可以傳輸至商品提供商,但只要競價截止時間沒有終止,商品提供商就有權對該物品繼續進行展示和銷售,商品提供商此時處於一種可以選擇是否接受對方要約的地位。等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如果出價人出價等於或高於賣方的保留價,最高應價者擁有對該商品的排他購買權。競價截止時間結束可視為商品提供商對最高應價者做出了承諾。

9. 啥叫以網路競價方式進行司法拍賣如何操作

司法拍賣的部分信息在網上已經公開,如北京法院網、重慶市產權交易所網站司法拍賣版塊。司法拍賣也是新興的投資渠道,特別是在不良資產處置領域有較好的獲利空間。

司法拍賣
強制拍賣,和法院委託清算管理人再進行程序上的破產企業拍賣兩種。法院強制拍賣指的是法院根據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並將債務人的財產通過拍賣變現後將價款交付債權人。而破產企業拍賣是企業資不抵債或其他經營方式不當等原因造成的企業撤銷、倒閉的,由法院制定清算管理人成立專門的破產企業清算組織來委託有資質的拍賣企業或其他機構拍賣該標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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