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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介紹嫖客沒有當事人怎麼判

發布時間:2022-08-03 14:43:37

⑴ 網路找嫖客能判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⑵ 只是手機聊天介紹與嫖客達成協議的大概判多久

網路賣淫是違法行為

具體情況,公安局會處理你的

你不用擔心自己被判多久

一般情況下是行政處罰為主

⑶ 介紹賣淫一般怎麼

介紹賣淫的,將會處於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相應罰金。對於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並會處以罰金。其中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介紹賣淫罪的,將從重處罰。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聯系賣淫的人與嫖客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⑷ 介紹賣淫罪如何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為介紹賣淫罪。

根據用戶提供的信息,當事人已經構成介紹賣淫罪。

對介紹賣淫罪的處罰:《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4)網路介紹嫖客沒有當事人怎麼判擴展閱讀

介紹賣淫罪的加重處罰情形

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⑸ 網上招嫖怎麼量刑

法律分析:網上招嫖涉及的刑事犯罪罪名有四種,量刑分別如下:

(一)傳播淫穢物品罪

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在網路招嫖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會通過在網路上轉載刊登淫穢圖片、影像等吸引嫖客進入網站、增加網站點擊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二)介紹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在網路招嫖案中,許多嫌疑人通過網路發布招嫖信息、招嫖廣告、同時,還充當嫖客與賣淫的人之間的聯系,為他們嫖娼行為鋪橋搭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1款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組織賣淫罪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在一些網路招嫖案中,犯罪嫌疑人還進行了眾多賣淫人員的招募、僱傭,並提供賣淫場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四)協助組織賣淫罪

協助組織賣淫罪,是指在組織他人賣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的行為,如充當保縹、打手、管帳人等。對於這種新興的在網路上進行公開宣傳為組織賣淫者提供幫助、創造條件的行為也應認定為協助組織賣淫的方式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第三款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⑹ 鍵盤手聊嫖客被批捕怎麼判

法律分析: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容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15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嫖宿不滿14歲幼女的,依照刑法第236條的規定,以強奸罪論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⑺ 朋友拉皮條 被抓的時候沒有在現場然後回家 一個月左右上網被抓(網路通緝) 會不會被判刑 或者判多長

您的描述不清,以下供您參考。
介紹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為為介紹賣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一款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3],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組織賣淫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
(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
(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
(四)強奸後迫使賣淫的;
(五)造成被強迫賣淫的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⑻ 介紹他人嫖娼怎麼判刑

介紹他人嫖娼犯罪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介紹他人嫖娼的,為賣淫嫖娼行為牽線搭橋,從而收取一定好處費的,可能觸犯的罪名是介紹賣淫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幼女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介紹賣淫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促使了賣淫嫖娼活動的泛濫,因而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婦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單個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紹對象的數量和介紹次數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介紹,是指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溝通撮合,使他人賣淫活動得以實現的行為,俗稱「拉皮條」。實踐中,介紹的方式多表現為雙向介紹,如將賣淫者引見給嫖客,或將嫖客領到賣淫者住處當面撮合,但也不排斥單向介紹,如單純地向賣淫者提供信息,由賣淫者自行去勾搭嫖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行為的,都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並且明知這種行為會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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