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了保障國內網路安全,維護國內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依法制定的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實施的意義: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出台實施,不僅能夠提升我國自身網路安全防範能力,增強我國公民網路安全意識,而且有助於推進我國與其他世界各國的信息網路聯系,形成了國家網路安全戰略和網路強國建設的大工程。
2、《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作為國家實施網路空間管轄的第一部法律,是屬於國家的基本法律,是網路安全法制體系的重要基礎。此部法律起到了規范網路信息安全制度及規范的作用,網路社會中不同主體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及其地位,建立網路信息保密制度,保護網路主體的隱私權,以及規定具體的訴訟救濟程序等。
3、現如今,網路安全領域已逐步成為世界主要國家展開競爭和戰略博弈的新領域。網路信息是建設網路強國的必爭之地,網路強國宏偉目標的實現離不開堅實有效的制度保障,《網路安全法》的出台意味著建設網路強國的制度保障邁出堅實的一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三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Ⅱ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什麼時候起實施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規定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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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三章 運行
第十一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立總編輯,總編輯對互聯網新聞信息內容負總責。總編輯人選應當具有相關從業經驗,符合相關條件,並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接受專業培訓、考核。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從業人員從事新聞采編活動,應當具備新聞采編人員職業資格,持有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統一頒發的新聞記者證。
第十二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健全信息發布審核、公共信息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第十三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干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應當與在其平台上注冊的用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對用戶開設公眾賬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審核其賬號信息、服務資質、服務范圍等信息,並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
第十五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轉載中央新聞單位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等國家規定范圍內的單位發布的新聞信息,註明新聞信息來源、原作者、原標題、編輯真實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新聞信息內容,並保證新聞信息來源可追溯。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應當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發現含有違反本規定第三條 或前款規定內容的,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主要負責人、總編輯、主管單位、股權結構等影響許可條件的重大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明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編號。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社會投訴舉報渠道,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Ⅲ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開始施行的時間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開始施行的時間是2017年6月1日。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運營、維護和使用網路,以及網路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第三條 國家堅持網路安全與信息化發展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路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路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培養網路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網路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路安全保護能力。第四條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第五條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路空間治理、網路技術研發和標准制定、打擊網路違法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路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路治理體系。
Ⅳ 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的實施時間是
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發布通知
規定正文
內容解讀
2020年3月1日起,《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施行。
《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正式施行後,按照國家網信辦統一部署,各網站平台對照《規定》要求深入開展自查自糾,結合本網站本平台特點有針對性地加強網路生態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基本信息
中文名
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所屬國家
中國
實施時間
2020年3月1日
發布通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令
第5號
《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已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室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庄榮文
2019年12月15日
規定正文
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營造良好網路生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路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路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路空間、建設良好的網路生態為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地方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
第二章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
第四條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鼓勵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製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全面准確生動解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的;
(二)宣傳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
(三)展示經濟社會發展亮點,反映人民群眾偉大奮斗和火熱生活的;
(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的;
(五)有效回應社會關切,解疑釋惑,析事明理,有助於引導群眾形成共識的;[1]
(六)有助於提高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向世界展現真實立體全面的中國的;
(七)其他講品味講格調講責任、謳歌真善美、促進團結穩定等的內容。
第六條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
(五)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的;
(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七)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謠言,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九)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應當採取措施,防範和抵制製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的;
(二)炒作緋聞、丑聞、劣跡等的;
(三)不當評述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災難的;
(四)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產生性聯想的;
(五)展現血腥、驚悚、殘忍等致人身心不適的;
(六)煽動人群歧視、地域歧視等的;
(七)宣揚低俗、庸俗、媚俗內容的;
(八)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對網路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內容。
第三章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
第八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履行信息內容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本平台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培育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路文化。
第九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建立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機制,制定本平台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細則,健全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跟帖評論審核、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和網路謠言、黑色產業鏈信息處置等制度。
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設立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配備與業務范圍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加強培訓考核,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十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傳播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應當防範和抵制傳播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信息內容的管理,發現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信息的,應當依法立即採取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鼓勵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在下列重點環節(包括服務類型、位置版塊等)積極呈現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信息:
(一)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首頁首屏、彈窗和重要新聞信息內容頁面等;
(二)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精選、熱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務熱門推薦、榜單類、彈窗及基於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務版塊等;
(四)互聯網信息搜索服務熱搜詞、熱搜圖及默認搜索等;
(五)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彈窗等;
(六)互聯網音視頻服務首頁首屏、發現、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七)互聯網網址導航服務、瀏覽器服務、輸入法服務首頁首屏、榜單類、皮膚、聯想詞、彈窗等;
(八)數字閱讀、網路游戲、網路動漫服務首頁首屏、精選、榜單類、彈窗等;
(九)生活服務、知識服務平台首頁首屏、熱門推薦、彈窗等;
(十)電子商務平台首頁首屏、推薦區等;
(十一)移動應用商店、移動智能終端預置應用軟體和內置信息內容服務首屏、推薦區等;
(十二)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網路信息內容專欄、專區和產品等;
(十三)其他處於產品或者服務醒目位置、易引起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關注的重點環節。
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在以上重點環節呈現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第十二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採用個性化演算法推薦技術推送信息的,應當設置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要求的推薦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
第十三條鼓勵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網路產品和服務,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加強對本平台設置的廣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廣告內容的審核巡查,對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完善用戶協議,明確用戶相關權利義務,並依法依約履行相應管理職責。
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建立用戶賬號信用管理制度,根據用戶賬號的信用情況提供相應服務。
第十六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處置公眾投訴舉報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應當編制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工作情況、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負責人履職情況、社會評價情況等內容。
第四章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
第十八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路,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路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不得發布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信息,防範和抵制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信息。
第十九條網路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台公約等,規范群組、版塊內信息發布等行為。
第二十條鼓勵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積極參與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網路生態。
第二十一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網路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布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通過發布、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條網路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路信息內容生產者、網路信息內容服務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Ⅳ 《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什麼時候開始實施
4月23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布《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5月25日起施行。
《辦法》分四部分,分為總則、對直播營銷平台的要求、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要求以及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具體內容包括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注冊注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范、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路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等。
《辦法》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直播營銷行為劃出8條紅線
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准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違反《網路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發布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信息,欺騙、誤導用戶;營銷假冒偽劣、侵犯知識產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知道或應當知道他人存在違法違規或高風險行為,仍為其推廣、引流;騷擾、詆毀、謾罵及恐嚇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傳銷、詐騙、賭博、販賣違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的行為。
以上內容參考鳳凰網-國家七部門聯合發布《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
Ⅵ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自什麼時候起實行
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規定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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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二章 許可
第五條 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路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范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前款所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轉載服務、傳播平台服務。
第六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
(二)主要負責人、總編輯是中國公民;
(三)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
(四)有健全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措施;
(六)有與服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資金。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許可的,應當是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
符合條件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實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還應當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備案手續。
第七條 任何組織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境內外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外資經營的企業進行涉及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業務的合作,應當報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八條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的采編業務和經營業務應當分開,非公有資本不得介入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業務。
第九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申請主體為中央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中央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地方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或地方新聞宣傳部門主管的單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決定;申請主體為其他單位的,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受理和初審後,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
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決定批準的,核發《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續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定期向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報告許可受理和決定情況。
第十條 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要負責人、總編輯為中國公民的證明;
(二)專職新聞編輯人員、內容審核人員和技術保障人員的資質情況;
(三)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保障措施;
(五)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安全評估報告;
(六)法人資格、場所、資金和股權結構等證明;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Ⅶ 網路音樂的網路規范
2009年8月26日,文化部印發了《文化部關於加強和改進網路音樂內容審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著眼於解決網路音樂市場面臨的內容良莠不齊、未經審查的進口音樂數量巨大、侵權盜版、非法鏈接現象嚴重、市場行為和交易秩序缺乏監管等突出問題,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規范:
一是《通知》進一步明確了網路音樂的定義和涵蓋的范圍,對網路音樂管理工作的管理對象進行了確定。指出網路音樂是以數字化方式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固定通信網等信息網路傳播的音樂產品,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歌曲、樂曲等音樂產品的數字化形態,還包括為表現音樂產品內容而輔以視頻畫面的MV、Flash等。
二是創新審查辦法,提高審查效率。引入科技手段簡化報審程序,開發了「文化部網路音樂報備系統」。經營單位可下載報審軟體並通過互聯網直接報審,內容審查部門也通過互聯網進行審批,實現了從企業報審到批準的全流程網路化。同時,文化部還設定了審查「快速通道」功能,如需網路首發、同步發行等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音樂產品通過快速審查通道,3個工作日即可完成審查。大大提高了審查效率,節省了經營單位的報審時間和成本。
三是加強對進口網路音樂報審主體管理。《通知》明確指出從事網路音樂產品的相關經營活動,必須是經文化部批准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要求只有直接獲得進口網路音樂產品獨家且完整的在中國內地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或代理權的經營單位具備報審資格。《通知》同時對網路音樂經營活動進行了細化,包括網路音樂產品的製作、發布、傳播(含直接提供音樂產品鏈接方式)、進口等。四是規范進口網路音樂交易規則,對網路音樂進口合同(協議)進行了一系列規定。例如:進口網路音樂的授權期應在一年以上(含一年);合同(協議)標的物為音樂產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合同(協議)應在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生效執行等。《通知》還規定,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網路音樂產品參照進口網路音樂產品報審。
五是加強對音樂產品搜索服務的管理。《通知》明確指出「直接提供音樂產品鏈接方式」的傳播行為是網路音樂經營活動,須由經文化部批准設立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進行經營。經營單位要確保通過該種方式傳播的是經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後投入運營的音樂產品。
六是加強對網路音樂的知識產權保護。《通知》要求在改進政府服務,提高審查效率,為企業的合法經營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的同時,對從事違法網路音樂經營活動和提供違法網路音樂產品的經營單位依法開展監管和查處工作。
此外,《通知》還要求,網路音樂經營單位要建立網路音樂內容自審制度,文化部門對網民自行編創和表演的網路音樂不進行內容審查,由經營單位負責審查,確保所提供的網路音樂內容的合法性。已經在中國境內傳播未經內容審查的進口網路音樂產品,須由經營單位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報審。
文化部規定,2016年起網路音樂需審核後方可上線。 鑒於市場中未經內容審查的網路音樂數量巨大,為便於經營單位報備網路音樂產品,《通知》著力於為經營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內容審查服務,對審查模式進行了以下創新:
(一)、是引入科技手段簡化報審程序。為便於經營單位準備相關的報審材料,節省經營單位的報審時間和成本,文化部引入科技手段簡化報審程序,開發了「文化部網路音樂報備系統」。經營單位經文化部核實報審資格並獲得文化部發放的報審密鑰後,可通過互聯網直接下載報審軟體並通過報審軟體開展網路音樂報審工作。
(二)、是建立「快速審查通道」制度。隨著音樂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信息網路逐漸成為經營單位宣傳、推廣、銷售其音樂產品的重要渠道,許多歌曲通過信息網路進行首發或者同步發行。《通知》針對此類「對內容審查有特殊時限要求的音樂產品」建立了快速審查通道制度,經營單位可在報審軟體中選擇「快速報審」通道功能並註明申請特殊處理的原因,文化部將在確認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三)、是對同一音樂產品的內容不進行重復審查。由於音樂產品的傳播渠道不同,同一進口音樂產品可能在以網路音樂形式進行傳播前已通過其他相關部門內容審查並正式出版發行,為避免內容重復審查,《通知》強調「對已通過其他相關部門內容審查,並正式出版發行的進口音樂產品,進口單位可提供相關部門的批准文件,文化部核實後准予以網路音樂形式進行傳播並對內容審查程序予以簡化。」
此外,《通知》對進口網路音樂產品內容審查和國產網路音樂產品備案程序及申報材料進行了具體說明。《通知》還要求,已經在我國境內傳播未經內容審查的進口網路音樂產品,須由經營單位按照《通知》的要求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文化部報審。 (一)企業須建立自審自查制度。
《通知》在網路音樂內容自審自查方面明確了企業責任,要求網路音樂經營單位建立網路音樂內容自審制度,要設置專門部門負責本單位經營的網路音樂內容的審查工作。進口網路音樂產品經營單位要對擬進口的網路音樂產品的內容進行初審,並將自審意見通過「報審系統」報文化部。
(二)對網民上傳的自行編創和表演的網路音樂不進行內容審查。
文化部對網民自行編創和表演的網路音樂不進行內容審查。經營國產網路音樂的單位,特別是提供網民自行編創和表演等網路音樂上傳服務的經營單位,應嚴格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網路音樂內容加強審查,確保所提供的網路音樂內容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