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看待網路傳播中的自由與自律
技術控制 創造清潔的網路環境、 自由性。 網路傳播是伴著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誕生而漸漸發展起 來的。
過 濾技術是通過一定產品**庫來限制對網路內容的讀 取、 組織或國家掌控。 我國現有的網路控制技術主要是分級系統 軟體和過濾技術軟體兩方面, 當網路傳播已經成 為一種基本的人類**傳播方式, 政治, 在帶來方 便的同時。
人們要保障自己的網路 自由與安全還需要約束自身, 對我們生活沖擊最大的莫過 於網路傳播的自由性。
網路傳播的自律機制 自律機制是以人為中心的。 深入內心的自律觀念一旦形成會比任何嚴苛的 法律手段都更有力。
網路傳播的發布自由 網路空間的廣闊難以形容, 重視人的作用是自律機制的關鍵, 也讓人類面臨更多的沖突和困境。所以及時制定, 方便網民自由發表意見, 還需要充 分的技術支持, 任何組織都可以開辦網站或發布假。
網路傳播的交流自由 因為一個人的絕對自由必 將為他人帶來極大的不自由。 因為自律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規范 在事件發生前便能阻止其發生, 誤導人們對真實情況的認識, 國際互聯網已經發展為一個遍布世界各個角 落的傳播媒介, 上面充斥著各種假廣告, 善惡的 價值判斷, 並有效的運用自身開發的技術來更好的完善網路, 網路的自由泛濫所帶來 的問題成為網路傳播的效應時, 但也造成了網路成為藏污納垢 之所;也就有 著巨大的市場。網路提供匿名傳播 技術, 地域限制和層層把關的審 查機制限制, 形成了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世界, 但也促長了垃圾的發送。除 了網路用戶的自律和國家相關法律政策的監督, 客觀性把關。 且網路 技術的飛快發展使得製造假照片:
網路傳播的選擇自由 網路傳播擺脫了時間限制, 互動式的交流;一面可以隨意塗寫的巨大電子牆t。網路的真實性沒有保障, 在網路空間里。
⑵ 網路使人變得更加自由還是更加束縛呢
我覺得這個問題要用辯證法的方法去看待,它既有自由也有束縛,原因如下,
但總體來說我覺得網路使人變得更加的自由了,因為有了互聯網,我們才有設備和網路去了解中國發生的事情,了解世界發生的事情,現在網路發達速度之快,世界上的每一個角落的新聞,我們都可以在很短的時間內去了解,去發表自己的建議和看法,只要不是進行人身攻擊或者進行地域抹黑,我覺得網路都會使人變得更加的自由,人們在這個平台上都可以,有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現在的人們生活壓力節奏比較大,工作負擔也挺大,所以網路成了人們發泄情緒的主陣地,其實這也不是不好,只是說要合理的發泄,都可以讓自己在網路中變得更加的自由,而不受現實中的束縛,
⑶ 網路空間有什麼特點
網路空間同現實社會一樣,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我們既要尊重網民交流思想、表達意願的權利,也要依法構建良好網路秩序,這有利於保障廣大網民合法權益。網路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路空間是虛擬的,但運用網路空間的主體是現實的,大家都應該遵守法律,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要堅持依法治網、依法辦網、依法上網,讓互聯網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同時,要加強網路倫理、網路文明建設,發揮道德教化引導作用,用人類文明優秀成果滋養網路空間、修復網路生態。
⑷ 互聯網有哪些特點
互聯網的特點有傳遞性、自由性、實時性、交換性、共享性、開放性。利用互聯網進行視頻觀看,文字閱讀,通過互聯網瀏覽時事熱點,說明互聯網具有信息傳遞的特點。
互聯網的自由性較強,利用互聯網進行通訊,可以與人時刻溝通,說明互聯網有實時性的特點。可以利用互聯網進行貿易交易,這說明互聯網具有交換功能。互聯網可以更高效、便捷、快速的溝通現實世界,同時也離不開現實世界的支撐。
互聯網越來越普及,互聯網不僅改變了人們的生活習慣,還改變了傳統的辦公方式。利用互聯網可以提高辦公效率,改善人們生活,豐富人們的業餘生活。
互聯網作為一個新的溝通虛擬社區,它可以鮮明突出個人的特色,只有有特色的信息和服務,才可能在互聯網上不被信息的海洋所淹沒,互聯網引導的是個性化的時代。
不過在互聯網上活動的時候,每個人都要約束自己,不可違反法律法規,在網路監管下合法上網。
⑸ 網路自由優先於網路管制么
希拉里演講推銷「網路自由」 批評中國管制網路信息
美國國務卿希拉里21日發表題為「網路自由」的演講,宣布美國將把「不受限制的互聯網訪問作為外交政策的首要任務」。盡管美國官員否認希拉里演講針對中國,但在經歷谷歌威脅退出中國事件後,人們很難相信希拉里的演講並非針對中國。北京大學學者余萬里21日接受《環球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美國決策者意識到,互聯網在越來越多的國際事件上可以成為達到美國政治目的、塑造美國全球領導力的有效工具。「對本國互聯網進行依法管理是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美國將網路自由作為國家政策來對別國進行宣講未免有點一廂情願」。
美國東部時間21日上午9時30分,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在華盛頓新聞博物館就網路自由問題發表長達43分鍾的講話。此前,希拉里的助手亞歷克•羅斯在接受采訪時稱,從委內瑞拉到中國,從伊朗到古巴再到其他地方,那裡的人民沒有全面和不受管制地進入互聯網的自由。「在這個世界上,有一些國家正在有系統地扼殺其公民了解信息。我們在網路自由方面的政策便是對這一事實應對的一部分。」
希拉里在講話中四次提及中國,她批評中國對網路信息進行管制,並呼籲中國對谷歌及其他美國公司受到的網路攻擊展開徹底調查,她說:「我們希望中國當局對網路入侵展開徹底調查,我們希望調查過程和結果是透明的。」她還稱,互聯網已經成為中國巨大進步的一個源泉,「但一些限制人們自由接觸信息的國家正面臨著使自己遠離下世紀進步的風險」。希拉里鼓勵美國的網路公司拒絕審查。她說:「我認為拒絕支持有政治動機的審查將成為美國科技企業的標志性特徵,也應該成為我們的國家商標……當他們的商業業務威脅到自由時,應該考慮什麼是對的,而不是簡單地考慮眼前的利潤前景。」在講話中,希拉里大談信息自由帶來的好處,並不時對伊朗、朝鮮等國的網路使用進行批評。
據法新社21日報道,希拉里在數周前就開始准備這一演講。她的助手亞歷克•羅斯20日表示,希拉里雖在演講中提到「谷歌事件」,但演講並非直接針對中國。美國國務院不是谷歌公司的外聯部門,「谷歌事件」從本質上講是一家美國公司與一個外國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事情。羅斯強調,美中就網路問題有過長時間接觸,彼此都很了解對方的立場。因此,希拉里的演講並非只談「谷歌事件」,而是講網路自由本身。羅斯說:「即便現在媒體都在報道谷歌在中國碰到的問題,但談論這個問題必須有一個全球視角,21日的演講不是中國專題。」
羅斯表示,對中國持不同政見者的網路攻擊也是希拉里打算解決的問題。羅斯稱,美國國務院計劃向倡導互聯網自由的群眾運動提供財務支持,希拉里認為網路自由對美國政府長期以來在海外推行民主的一貫立場至關重要。
英國《金融時報》21日評論說,希拉里的講話顯然加大了一個風險:即在谷歌問題上的對峙,將損害中美兩國間已經緊張的關系。
北京大學國際戰略研究中心國際問題專家余萬里21日對《環球時報》記者說,並不是只有中國對互聯網進行管理,希拉里的這一演講不完全是針對中國的,還有伊斯蘭世界。希拉里這樣做有來自民主黨內的壓力,民主黨的基礎選民中有一部分人的意識形態傾向於此,但將網路自由作為國家政策來進行演講有些一廂情願,結果很可能會適得其反,可能會因此激化各國在互聯網問題上的矛盾,造成世界各國在互聯網問題上分裂。
余萬里認為,美國所謂的網路自由本質上是美國控制之下的自由。對於美國的直接敵人———拉登等反美極端主義,美國是絕不會允許他們享有自由使用互聯網權利的。「互聯網發端於美國,目前伺服器的終端仍在美國手中掌握,按照法理來說,既然要互聯網自由,美國就應該交出手中的伺服器終端,將其移交給一個全世界共同認可的國際權威機構來統一管理,比如聯合國,而不是抓在自己手中不放。」
美國互聯網的內容管制與表達自由的沖突問題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摘要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今天,網路在給人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負面的影響,因此時互聯網進行合理管制已成為了各國的共識,本文以CDA被判違憲為研究案例,對美國互聯網內容管制與表達自由的沖突爭議和管制方式進行了介紹和闡述。
關鍵詞 內容管制 表達自由
經過30多年的發展,互聯網已經滲透到政治、經濟、貿易、文化、媒體、教育等各個社會領域並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互聯網提高了社會的運轉效率和生產力水平,已經成為人類社會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但是,在互聯網飛速發展的今天,由於缺乏必要的管制,互聯網上開始充斥著色情暴力、侵權行為、造謠誹謗、虛假廣告等一系列影響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及個人健康發展的負面內容。尤其是網路色情信息的傳播會直接影響到青少年網民的健康成長,這一問題已經引起了各國政府的重視。但是不同國家由於文化背景的不同,對於言論保護和力度有所不同,對於色情犯罪的標准、限制權利的程度和解釋機制等均有所區別,矛盾和沖突在所難免。美國是互聯網的發源地,在全世界居於互聯網研發應用的領導地位,美國也是最早對互聯網內容管制進行探索的國家。而美國對於言論自由的敏感,使得美國有關互聯網內容管制的立法舉步維艱,並屢屢以危險敗訴而告終。
一、對於互聯網內容管制的爭議
近年來,對於互聯網這一新媒體的管制問題一直存在著廣泛的爭論,在西方,這種爭論尤其激烈。
反對管制的人認為:言論自由完全適用於任何媒介,任何旨在控制互聯網內容的系統都是對個人言論自由的破壞,言論自由不應該被限定,除非它導致對公民權利不可挽回的危害。互聯網不同於一般的通訊網路,互聯網構築了不同於現實社會的虛擬空間,這一空間的起源和價值正是它孕育的一種新的自由精神:公開性、實驗性,在這一空間里,這些價值必須完整地得到保留。他們還認為,互聯網世界應該構成一個網路主權(online sovereignty),也就是說,來自現實世界裡的政府,沒有介入網路世界的任何正當性可言。還有的觀點認為,沒有必要對互聯網進行管制,因為它的使用與廣播、電視等不同。廣播、電視節目是「推的技術」,它的內容在同一時間被送到千家萬戶,具有一種「主動侵入性」,受眾是被動的接受和隨時隨地的受到其影響;而互聯網是互動式的媒體,需要使用者主動尋找特定的網頁和應用,是「拉的技術」。針對保護兒童的問題,反對管制的人認為保護兒童也不應該是互聯網所扮演的角色,不應該通過限制互聯網內容的方式來實現,如果兒童在接觸互聯網內容方面需要保護,那需要負責任的應該是父母、教師或監護人,應該由他們對兒童接人互聯網進行控制。
主張管制的人認為:任何權利都不得不受到限定,因為絕對的權利威脅他人的權利。不受限制的自由表達權利將會威脅兒童免受騷擾的權利,威脅少數民族自由生活不受種族歧視和種族暴力侵害的權利。隨著萬維網(www)的到來和這一媒體的廣泛應用,互聯網已經完全不同於它最初的性質,現在每天有超過6億的用戶訪問2000多萬個網頁,互聯網並非隔絕於現實世界,它像其它的傳播工具一樣,會給現實世界的人造成危害,互聯網逐漸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並反映和影響現實社會的許多方面,與現實世界一樣,在這樣的環境下,互聯網上的內容和行為需要某種形式的規范。之前的大眾媒介廣播和電視在色情和暴力內容方面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對它的播放數量和時間都有規定,保證這些內容除了在深夜不會被廣播。而互聯網則恰恰相反,任何人、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都可以登陸網站,一個兒童完全可以在早晨或中午躲在自己的卧室里上網,根本無法保證他們不會通過搜索等方式接觸這些內容。兒童接觸互聯網的形式太多了,除了通過電腦之外,還有象游戲機、手機這類可以接入互聯網的設備,兒童可以在自己的房間里或者一個人的時侯使用,父母不可能每時每刻都監督自己的孩子;而在學校里,很多學生同時使用電腦,教師無法在同一時間監視每個學生的使用情況。因此,在父母和教師負起責任的同時,他們需要其它手段的幫助,包括刪除含有教唆犯罪網頁和封鎖含有冒犯和不適宜內容的站點。
二、政府管制立法的失敗案例——CDA被判違憲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網路《傳播莊重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簡稱CDA),成為同年所通過的《電子通訊法》(Telecommunication Act of 1996)的一部分。如果說《電子通訊法》是以減少政府對媒介的管制而聞名,那麼CDA則因為對互聯網內容的嚴格管制而爭議不斷。
CDA的目的是限制、阻止網上黃色內容對青少年的影響和毒害。它涉及的內容包括:禁止在網上用攻擊性語言向特定的人或18歲以下的青少年傳輸性內容;清除父母為限制孩子接觸不良網上內容使用過濾技術時遇到的障礙;網路服務提供者或使用者出於善意,限制接觸或對他們認為非法或有害的內容進行過濾,不論這些資料是否受憲法保護,均不承擔責任。盡管該法對處理有害信息的措施規定得相當謹慎,仍然遭到多方面的反對。1996年2月8日美國總統簽署該法後,CDA立刻受到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merican Civil Liberty Union。簡稱ACLU)等團體的挑戰。ACLU等對CDA提起違憲訴訟並在聯邦地方法院獲得勝訴,美國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JanetReno)上訴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1997年6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了引人注目的歷史性判決,推翻了限制猥褻圖畫和文字上網的通信行為規則法令。認為互聯網應有言論自由的權利,最高法院以7票對2票做出判決,判定CDA的所有主要條款侵犯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
1 CDA的爭議內容
1996年,美國國會通過的《傳播莊重法》是規模巨大的電子傳播規范重建工作的一部分。該法規定,通過未成年人有機會接觸的公共計算機網路傳播不莊重的材料或允許他人傳播此類材料的行為是犯罪。該法律的管轄范圍既包括在線論壇,也包括計算機交互服務。如果被告人被判罪名成立,那麼他可能面臨高達25萬美元的罰金和長達5年的監禁。該法對「猥褻」的定義是,「在特定語境下,以當代社區標准認定的,具有明顯冒犯性的言辭描述或描繪性行為、性器官的任何評論、要求、意見、建議、圖像或其他傳播形式」。
該法通過後不久,美國司法部長珍妮特·雷諾宣布,司法部將不會強制實施該法律的最後一條規定,並指出關於禁止通過計算機傳播墮胎信息的規定違憲。很快,兩起針列新法律的訴訟出現了。在費城,由三位法官組成的法官團於1996年6月宣布該法違憲。該院說,國會在努力限制兒童接近猥褻或冒犯性的材料的同時,對成人可以發布或觀看的材料施加了令人無法接受的限制。三位聯邦法官中的兩位還認定,該法對「猥褻」、「明顯冒犯性」等詞的定義都不夠充分明確,這種含混模糊令其違憲。約一個半月之後,第二個由三位法官組成的法官團在紐約州宣布,《傳播莊重法》違反了憲法《第一修正案》。這個法官團說,《傳播莊重法》的范圍過於寬泛。因為它禁止生產、發行受憲法保護的成人材料。
總的來說,CDA法案有爭議的條款是「猥褻傳送(indecent transmission)」條款和「明顯令人厭惡展示(patently offensive displayr條款。「猥褻傳送」指:故意(knowingly)傳送猥褻(indecent)的通訊(communication)內容給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明顯令人厭惡展示」是指:故意讓未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取得(available)依當今社區標准明顯令人厭惡(vatently offensive)的方式描述(depict or describe)性行為或器官等(sexual or excretory activities or organs)信息。觸犯上述規定者將受到罰款和最長達兩年監禁的懲罰。
2 法院的判決
(1)反駁政府關於援用有關廣播的憲法判例以說明自己有權對互聯網這一媒體進行管制的觀點,史蒂文斯大法官(Justice Stevens)在判決闡明了互聯網的性質:互聯網是一種快速成長的媒體,對於人們取得信息以及相互溝通十分重要。互聯網上最為人知的溝通方式是全球信息網(World Wide Web,簡稱WWW)。WWW的特點在於訊息接收者往往是主動點選該信息後,才會收到信息,很難意外地收到訊息,因此與傳統的電視或收音機不同。「如果將憲法第一修正案之檢查標准應用至本案的新興媒體——網路時,基本上是不合理的。」
(2)CDA法案中使用的兩個概念「猥褻」(Indecent)和「明顯令人厭惡」(Patently Offensive)前後意思模糊,不夠明確。其模糊性必將導致對憲法第一修正案原則的破壞。其次,CDA法案還是刑事法律。對刑事懲罰的畏懼可以使言論者膽戰心驚,甚至保持沉默。
(3)從互聯網媒介在傳播信息和當時所能夠提供的各種服務來看,非法有害的內容,特別是對青少年健康成長有害的色情內容的傳播並不像廣播電視節目中的此類內容那樣具有主動侵入性和無所不在性。多數經營色情內容的網站都在其主頁採用了事先警告措施,青少年如果想讀取這類內容,除了會事先受到警告外,還需要採用積極的肯定性的行為。此外,案件審判時大量的證據證明,青少年偶然遇到這樣的內容的機率是很少的。因此,法院不同意以建立在假想基礎之上的危害為由,來限製成年人享有的表達自由。
(4)CDA法案的規范范圍過寬。其禁止的不僅包括商業言論和商業實體,還包括所有在互聯網上面對末成年人在自己的計算機上置放、展示、傳送猥褻信息的非盈利性的實體和個人。同時所使用的普通的、未經界定的模糊用語「猥褻」和「明顯令人厭惡」包含了很大一部分具有嚴肅的教育、科學和其它價值的非色情材料。更嚴重的是,適用於判定互聯網上不良內容的社區標准將有可能被用來評判任何一個全國范圍內的不良交流。這樣做不僅勞民傷財,而且由於各地標準的千差萬別。這樣的行為極易被定為猥褻和明顯令人厭惡而招致處罰。從而為政府限制、侵犯甚至剝奪互聯網上的言論自由大開方便之門。
(5)法院承認,保障兒童不受網路有害內容的傷害是社會大眾的共同期望,法院也欣賞國會立法管制網路有害言論的做法。但是立法機關在訂定法規保護特定少數人權利的同時,必須顧及社會其它人的權益,即不違反憲法有關人權保障的規定,此乃美國立國之本。
CDA的失效,並未阻止美國政府通過法律管制互聯網不適宜內容的努力。1996年兒童色情保護法(Child Pornography Prevention Act。簡稱CPPA)獲得通過,該法禁止傳播以青少年性行為為描述對象的內容,並將其范圍擴大至計算機合成等所謂「虛擬青少年色情」(virtual child vomography)。1998年1月,美國國會通過被稱為「CDA之子」的《兒童在線保護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簡稱COPA)要求商業網站對未成年人屏蔽掉所有色情內容,違者將面臨6個月監禁和每天15萬美元的罰款。但是這些法律最終都被認定違憲。
盡管CDA等法案最終被判違憲,但是最高法院也並非主張對「不正當育論」等不適宜內容應該聽之任之、不聞不問,法官們也承認保障未成年人不受色情內容侵害是國家的「重大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聯邦最高法院肯定在有非常重要的政府利益存在,而且不對受管制的對象加諸任何不當負擔(une burden)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通過合乎管制目的手段,要求受管制對象提出政府所需要的「事實資料」。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表達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有限的;政府對互聯網的內容管制的問題不在於是否應當管制,而在管制的限度。美國政府在色情內容管制立法方面的主要障礙,在管制手段的選擇方面。因此如果美國政府能注意到這一點,也許能在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同時,也符合憲法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精神。
三、美國互聯網內容管制以自律為主
在美國,對互聯網不適宜內容的管制涉及的核心問題是言論自由問題,而憲法第一修正案是這一問題最基本的起點,因為任何針對言論的限制都要受到第一修正案的檢驗。
一些主張網路自由與權利的相關組織主張大力發展網路的自由特性。強調網路之所以成為全球發展最快的媒體。取決於信息分享、跨區域與無限制的特質,而這些特質正是信息得以快速流通並累積的主因,倘若網路通過政府的機制介入管制,則阻礙了科技發展與信息流通,將會限制網路使用的發展空間。因而堅決反對政府力量介入網路管理。這在美國表現的得比較突出。由於CDA等法案最終被判違憲。美國也由主張立法管制網路內容的國家。轉入了要求從業者自律以及通過技術的方式對網路的內容做勸導和管理,並呼籲家長、業者、學校與圖書館及政府相關部門多方合作,對保護兒童不受影響兒童身心發展的信息侵害,投人更多的心力。政府、企業還有消費者開始形成一個共識:與現在就制定嚴格的法律規范相比,鼓勵並堅持行業自律更為重要。
美國政府在道德層面對互聯網的調節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從互聯網經營者人手,呼籲其遵守互聯網行為准則,保障互聯網秩序,提倡行業自律;另一方面,政府從網路使用者入手,呼籲他們培養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意識,禁止不忘使用行為。在行業自律方面,政府會聯合網路經營者和業界行業組織。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制定自律規范,或提出參考或建議;行業自律組織也會自主制定行業自律規則,對網路活動的一般准則達成共識,自覺遵守,自我監督,共同保障互聯網秩序的安全。
話說你們學校還挺時髦。。。
⑹ 網路要遵守哪些原則及遵守網路生活道德要求的重要
您好!網路道德原則的分類,依所涉及的對象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全民原則、個體原則;依具體內容劃分,可以分為平等原則、公正原則、兼容原則、互惠原則、自由原則、自主原則、無害原則、承認原則等。
1.全民原則
網路道德原則全民原則的基本內容是:所有的網路行為必須服從於網路社會的總體利益。此項原則要求網路主體以道德行為主體參與網路社會活動時,不得損害網路社會的整體利益;還要求網路社會決策和網路運行方式必須以服務於社會一切成員為最終目的,不允許以經濟、政治、文化和意識形態等方面的不同為借口而只是滿足一部分人的需求,將另一部分人排除於網路社會之外。網路應該為一切願意參與網路社會活動的主體提供平等交流的機會。
網路社會不應依人的某些條件、某些因素的不同而容留一部分,排除一部分,只有當社會所有機構、團體和成員都能參與到網路社會之中,每一類主體都能利用網路與另一部分主體進行交往,才是真正的網路社會。就如百貨商場或超市,不能因人而異限制進出,而應對所有自由購物者都開放,才可稱之為百貨商場或超市一樣。因此可以說,全民原則是網路社會的基本要求。全民原則作為理論是對現實道德關系的概括,作為要求是人們追求的目標,要把這種理論和要求變為現實,需要一定的物質條件作為保障。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和應用,網路計算機能夠使個人用戶終端所需的設備越來越少,價格越來越便宜,網路主體依此獲得個體的各種需要,網路技術為全民原則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和技術保障。全民原則的要求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第一,網路主體的一切網路行為必須服從於網路社會的整體利益;第二,網路社會的決策和網路運行方式必須以服務於網路社會一切成員為最終目的,不能因網路主體存在的某些差別而因人而異。
2.個體原則
個體原則的基本內容是:網路上的一切活動應當符合人的特性,任何網路主體都應得到重視和尊重。網路主體之間亦應當互相尊重。個體原則要求無論網路如何技術化、虛擬化,網路主體始終是具體的、現實中的人,不能把人看成純粹「數字化」的,可以被隨意操縱、「計算」的符號,也不能把對方看做達到自己目的的手段。
網路為人類創立了虛擬的空間,網路作為「另類生存」的空間,有著前網路時代的不同的特點,其特點可以具體表現為「去身體」「去中心」「多重身份」、創造性等。這就決定了網路社會的網路主體的地位得到顯著提高,主體性得到充分的張揚。此項特點明顯不同於前網路時代人的生存、交往和生活所受到的諸多限制,人們可以在網路上依自己的意願去從事所允許的各類活動。但是,網路活動的自由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網路主體的活動仍應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問題是應限制到什麼程度?如果以合理限制為由,對網路主體的權利予以不平等、不公平的限制,就是對個體原則的違背。如果在隱私權和知識產權方面使網路主體受到的侵害十分嚴重,甚至會危害到網路社會的生存和發展。
個體原則是對全民原則的重要補充,其具體要求包括兩個方面:第一,由於提出自主原則的出發點著重於個體的存在和交往,因此要求網路主體要有自主性,對自己應有的權利應予充分的主張,充分的行使,不應自我收縮或放棄。就如同每個人都要有一定的自主性一樣,假如人連起碼的自主性都沒有,其他就更無從談起。第二,網路社會的人也並不是孤立地存在,而是相對他人而存在,以他人為對象發生交往關系,因此在自己享有自由、行使權利時,必須堅持對他人和社會的尊重。不得侵害他人和社會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贏得他人、社會的尊重,實現網路社會的和諧、融洽發展。
網路道德原則的具體內容
上述的全民原則和個體原則,是依道德原則所涉及的對象范圍所做的劃分,如果將這類概括性較強、范圍較寬的道德原則細化,則可以表現為如下的具體內容。
1.網路道德的自由原則
網路社會為其主體提供了相對自由的空間,網路主體的行為的自由程度相對於傳統社會而言,已經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網路道德的自由原則,是指在網路空間里。行為主體有根據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和行為方式的自由,有充分表達自己意見和觀點的自由,任何組織、個人、其他網路主體不得干涉他人的正常的自由行為,壓制別人正常的、應有的言論自由。在這里,我們是從一般倫理意義上講的,把自由作為一種道德原則和要求。事實上,自由也是網路道德行為的主體所應享有的權利。一般來說,網路主體享有自由的權利,但不應以行使自由權利為由,妨礙其他網路主體所應享有的自由,其他主體的自由權利同樣要受到應有的尊重。
2.網路道德的平等原則
網路社會的每一個網路主體在網路社會的正常活動中,都享有平等的社會權利,並平等地履行社會義務,這一點與傳統社會的民事主體比較一致。但應注意的是,網路社會的主體結構特徵,表現為他們都具有某個特定的網路身份,即用戶、網址、口令,網路所提供的一切服務和便利,網路主體均應得到。同時,網路主體應該遵守網路社會成員的所有規范,並履行作為一個網路主體所應履行的義務。在網路社會中,無論網路主體的實際社會地位如何,職務和個人愛好如何,文化背景、民族和宗教如何,在網路上,他都只是一個帶網址的普通的「代碼」。網路不創造特權,網路同樣反對特權,每一個上網者都應持平等的心態,既不要把自己置於高於他人的地位,也不要把自己置於低於他人的地位。
3.網路道德的公正原則
在網路社會中,網路對每一位網路主體或用戶都應該做到一視同仁,不應該為某些人制訂特別的規則並給予某些用戶特殊的權利。作為網路主體,既然與別人具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那麼,也沒有理由強求網路社會能給予和別人不一樣待遇,或者說享有特權。一個網路主體當打開電腦發出一組信息時,會被計算機系統轉化為一組組以1,0代碼構成的比特(bit),在通訊線路上按通訊協議送到它該去的地方,這一組組比特沒有任何可以讓網路系統給予特殊照顧的社會標志,計算機只識代碼不識人。
4.網路道德的兼容原則
網路道德的兼容原則認為,網路主體間的行為方式應符合某種一致的、相互認同的規范和標准,個人的網路行為應該被他人及整個網路社會所接受,最終實現人們網路交往的行為規范化、語言的可理解化和信息交流的無障礙化。其中的核心內容就是要求消除網路社會由於各種原因造成的網路行為主體間的交流障礙。網路兼容問題的提出直接起源於計算機網路技術本身,但不僅僅是一種經濟和技術問題。事實上,網路技術、經濟問題本身就蘊含著道德倫理等社會意義。網路道德的兼容原則,要求網路主體間行為方式的相互認同;要求網路主體在參與網路社會時,所採取的行為要麼被對象一方所接受,要麼彼此間遵守共同的規范而放棄某些別人不接受或共同規范不認同的行為方式,求得行為方式的兼容;要求整個網路社會道德原則和規范的一致,確立共同的道德標准。為網路主體所一致接受;要求網路交往語言的可理解性。兼容原則作為網路道德的基本原則之一,具體應當體現出寬容原則、開放原則。
5.網路道德的互惠原則
網路道德的互惠原則表明,任何一個網路主體必須認識到,他既是網路信息和網路服務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網路信息的生產者和提供者,當他享有網路社會交往的一切權利時,也應承擔網路社會對其成員所要求的責任。信息交流和網路服務是雙向的,網路主體間的關系是互動式的,你從網路和網路交往對方得到什麼利益和便利,也應同時給予網路和對方什麼利益和便利。互惠原則集中體現了網路行為的主體的道德權利和義務的統一。享有權利時不應忘記所承擔的義務。承擔義務時也不應當忘記自己所應享有的權利,不應有隻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的主體,也不應有隻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主體。
6.網路道德的自主原則
自主原則是全民原則中的自由原則、平等原則和公正原則在個體道德原則中的體現。按照全民原則,假如網路主體能夠獲得意志自由、社會權利和義務上的平等,具有消除不平等的權利,則對於網路社會的個體而言,必定要表現為自主,也就是他自己作為目的而不是作為手段而存在。以此為出發點,必然要求一個人要想成為真正意義的人,就應該不受約束地自主決定他可以決定的最佳利益。如果某個主體的自主權被剝奪,就說明該主體並沒有被作為應該受到尊重的人來對待,就不具有自主性,這就是自主原則的主要內容所在。
7.網路道德的承認原則
承認原則是自主原則在處理社會或他人對自己應有的尊重關系時所應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它要求不論網路社會如何技術化、虛擬化,網路的真正的主體是人而不是機器、設備。這種尊重,首先就表現為對自己的重視。就表現為某人對某事自願表示意見一致,即所謂的「承認」「同意」「認可」。而要使承認有意義,就必須使某人對某事有比較清楚的了解,能及時作出是非判斷;某人在承認時,應當選擇正確的評價標准,並從網路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而不是僅僅憑個人的好惡來決定。
8.網路道德的無害原則
無害原則要求任何網路行為對他人、對網路環境。以致對網路社會至少是無害的,人們不應該利用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對其他網路主體和網路空間造成直接的或間接的傷害。毫無疑問,這是最低的道德標准,是網路倫理的底線,是評價網路行為的最初的道德檢驗。網路主體的行為是否有害,行為人應有基本的判斷標准和評價能力。對網路或其他主體造成損害或破壞,行為人應是故意的行為,即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危害和破壞的結果還從事了相應的行為。如果是因為過失或無過錯造成損害或破壞的後果,則不應認為是違反了此項道德原則,不應承擔道德責任。
與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的關系
1.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的現代表述
一般認為,社會主義道德的原則包括一項基本原則和三項其他原則,即集體主義原則和人道主義原則、社會公正原則、誠信原則。
第一,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原則。集體主義原則要解決的基本問題是個人與社會、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的關系問題。集體主義原則認為,個人是集體中的個人,集體是由個人組成的集體,個人與集體處於一種辯證統一的關系之中,這種辯證關系體現了集體主義原則的核心內容。首先,集體利益是個人利益的總匯,而個人利益依賴於集體利益,兩者是統一的。社會主義集體主義以兼顧個人利益和集體利益為基礎,利益的追求是人的存在和發展中源於天性的追求,這種利益既包括個人利益,也包括集體(集團)利益,社會主義集體主義恰好反映的是個人與社會、集體的雙重價值關系,將兩者統一起來。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原則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是人獲得全面自由的發展,而這種全面自由的發展,無法從單個的自我這里實現,必須依靠集體,必須堅持集體主義。集體主義原則和價值導向並不抹殺或壓抑個人的正當利益。其次,集體利益是個人利益的集中體現,而不是簡單相加,個人利益作為構成集體利益的因子,是極其活躍的,健康發展的,與集體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再次,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辯證統一的基礎是集體利益,集體利益具有至上性。最後,倡導集體主義原則之下的個人利益必要的自我犧牲。
第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原則。人道主義是對人際關系最基本的最低層次的規范或要求,可以適用於社會中的一切人。社會主義人道主義是社會主義社會中一種對待人的倫理原則,是處理人與人之間新型關系的道德規范,社會主義人道主義的核心是尊重人、關心人,維護和提高人的權利、價值和尊嚴,促進人的全面發展。這一原則集中體現了當代中國先進文化中以人為本,為民謀利的思想,是中國先進文化的基本要素。社會主義人道主義從倫理方面體現出社會主義社會對絕大多數人民的人格、權利、利益的尊重和關心,體現出絕大多數人民對社會整體利益的共同關心。
第三,社會公正原則。這一原則是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道德體系的一個基礎原則。公正的內容與原則由兩大部分組成:形式上的公正原則;事實上的公正原則。公正的具體內容和基本原則主要包括:基本權利的保證,即保證原則;機會平等j即事前的原則;按照貢獻進行分配。即事後的原則;分配後的調整,即調劑的原則。社會主義公正原則是社會主義制度根本要求的體現,是人民根本利益的反映,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一原則主要表現為:標准統一,機會均等,決策民主,權利與義務對等。社會主義公正原則同歷史上的公正原則的一個根本區別就是它正確處理了個人與社會、個人與集體的辯證關系,主張社會、集體高於個人,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同時也充分肯定個人在社會、集體中的價值。第四,誠信原則。誠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礎和根本,是人的最重要的品德。當代中國,誠信原則是社會主義道德規范體系中的重要原則,加強誠信建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是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的基礎性條件。從詞義上理解,誠即真誠、誠實,信即守承諾、講信用。誠信的基本含義是守諾、無欺。誠信是為人之本,誠信是一個人應有的基本道德。誠信原則是個人自我完善的要求,誠信原則是人際交往的基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是保證市場經濟健康運行的直接起點和核心內容,是現代市場經濟成熟的標志,是市場主體生存、發展的重要保證。誠信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准則,加強誠信建設是一項重要任務。
2.網路道德原則與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的內在聯系
首先,從基本內涵來看,網路道德原則與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的基本內容是相融、一致的,沒有根本沖突。從如上所述的網路道德原則和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社會主義道德原則被分解、融入網路道德原則,網路道德原則充分體現、深化、具體化了社會主義道德原則。集體主義是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原則,它與網路道德原則具有密切的內在聯系。這種聯系的表現之一是,集體主義原則是網路道德原則的基礎。網路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新興領域的道德,應被包含於社會道德之中。就我國而言,整個社會的道德建設以集體主義為基本原則,而網路道德的原則,既包含了集體主義、社會利益至上的全民原則的內容,也要以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原則為基礎,堅持集體主義原則,網路道德建設才能有進展和突破。這種聯系的表現之二是,集體主義原則體現網路道德原則的發展方向。現有網路道德的原則汲取了人類社會道德研究的成果,源於網路技術發展的實際,各個國家相互借鑒,尤其是借鑒了網路技術開發應用水平較高的國家、網路倫理研究起步較早的國家的成果。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原則是總結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站在歷史發展的新高度,所得出的高度概括的結論,為各個專門領域的道德建設指明了方向,當然要體現網路道德原則的發展方向。這種聯系的表現之三是,集體主義原則對網路道德原則的具體原則具有實際的指導價值。應在集體主義原則之下,進行全民原則、兼容原則、自由原則、互惠原則、無害原則等的構建。
其次,共同反映了人類倫理學研究的成果和道德她設的進步。道德伴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逐步由較低層次發展至較高層次,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的產生和確立,汲取了人類倫理道德研究的成果,符合社會發展的規律性要求,代表著人類社會道德建設與研究的發展方向。是人類的共同成果。同時,每一個新的社會領域的出現,都標志著一個新的倫理研究的分支的產生,網路技術的普及、應用,伴隨著網路道德研究的興起和網路道德建設的被普遍關注,網路道德的研究成果的出現,網路道德原則的確立,同樣是人類社會道德建設發展的標志。因此可以認為.網路道德原則與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共同反映了人類倫理學研究的成果和道德建設的進步。
3.網路道德原則與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的主要區別
首先,從表述的特點來看,具有概括性和具體化的區別。社會主義道德原則是社會主義社會中各領域、各階層、各集團普遍適用的原則,因此具有較強的概括性。網路道德原則一般只適用於網路領域,調整網路社會的道德關系,因此更能體現出具體化的特點。
其次,從適用的范圍來看,具有外延限制的區別。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可以適用社會主義社會的各個領域,在社會主義社會中,其調整范圍是十分寬泛的,而對於非社會主義社會,無法要求也不應要求必須適用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盡管社會主義道德原則是人類社會最進步、最先進的道德原則。網路道德原則只應適用於網路領域、網路社會,不應要求非網路領域的其他領域都適用網路道德原則,盡管相關領域具有可借鑒性。但是,網路道德原則卻可以打破國界、社會制度、意識形態的限制。其適用的地域范圍具有全球性、無限制性,這一點又是社會主義道德原則所不能與之相比的。
最後,從意識形態的特點來看,具有政治性強與弱的區別。社會主義的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不同於資本主義與其他的社會制度、意識形態,而作為反映其社會制度、意識形態的社會主義道德原則,也不同於其他的道德原則,甚至是根本對立的,也就是說,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具有較強的政治性特點。比較而言,網路技術代表了人類社會的技術進步,網路道德原則的確立,世界各國相互借鑒,具有共同認可的特點。政治性相對較弱。當然,我們說網路道德原則的政治性較弱,不等於無政治性,不同社會制度和不同意識形態的國家,其網路道德原則仍可能有一定的區別。
⑺ 如何理解網路中的自由
在網路社會,信息的傳播是超越國界地域的,具有全球化的特點。這種不同文化、倫理的碰撞、交融,有利於形成網路倫理,有利於網路社會的有序發展。但信息的內容是帶有地域特徵的,它反映的是一定地域和民族的社會政治制度、文化、知識和道德規范。網路信息的超地域性加劇了國家間、地區間不同道德和文化間的沖突, 增大了維持國家觀念、民族共同理想和共同價值觀的難度,目前這種信息交流是不平等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存在著相當大的信息落差,由於發展中國家自製的網路信息從盤到質都處在較低層次的發展階段,要在短期內得到高質量的信息服務,必須求助於西方發達國家的信息庫,而這種求助的信息勢必夾雜一些西方資產階級的道德觀念,在人們道德觀念形成的過程中,會不同程度地受到西方資產階級道德的影響,使原有的傳統道德被分化、被同化、被扭曲,對發展中國家的民族文化造成很大沖擊。由此帶來的倫理難題是:如何既有效地利用網路資源又能保持鮮明的民族文化特徵?如何既形成網路社會的普遍倫理又保持民族文化的多樣化?對這些問題的處理不當將導致文化霸權主義和文化殖民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