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4.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日益發達的網路在一定程度上對於社會不文明、不道德現象起到了譴責的作用,但由於缺乏必要法律規范約束,人肉搜索行為是否合法?網路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
《侵權責任法》首次規定網路侵權責任。該規定其後還明確,網路用戶、網路服務商利用網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規定處理原則,填補了網路侵犯他人名譽權行為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一個鄭州警方掃黃的帖子在網上流傳,有多張現場查處涉黃場所的照片和一段視頻。在網路盛行的時代,公眾合法權利如何保護?網路作為傳播媒介該如何監管?眾所周知,本案中視頻和照片涉及隱私權,網友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公開發布,網站對此知情卻不採取任何措施。
對於此種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網友和網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貳』 關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
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網路侵權行為有很多種表現形式,大家對此沒有很深的理解,不清楚哪些屬於網路侵權行為。因此,當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犯的時候卻不知道。那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是什麼?《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近年來利用網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人格權的問題日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要求通過立法規制網路侵權。本法適應這一要求,設立本條。本條設3款: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該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第二款規定受害人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權利,及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情形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受害人通知後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的,即可免於承擔侵權責任;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應當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判斷採取措施之是否及時及計算損害的擴大部分,應當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之時點為准。網路侵權行為的界定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依據本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要件:一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未採取必要措施。判斷被告是否知道,應采客觀標准即網路服務行業的其他經營者處於同一情形是否知道,而不是主觀標准即被告自己當時是否知道,自不待言。但考慮到現代互聯網信息爆炸的實際情形,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過高、過嚴的注意義務並不現實,從本條3款規定的內容及安排順序解釋,無論是判斷被告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判斷其是否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均可以接到通知為基準。接到通知,即構成知道,接到通知後仍未採取必要措施,即應判決該網路服務提供者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叄』 網路侵權如何界定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隨著計算機及通訊技術的迅速發展,網路已快速輻射到社會各個領域。互聯網的廣泛應用空前地改變了人類的生存、生活與生產方式,為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開拓了一個廣闊而貼近的空間,給人們的生活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與此同時,民事主體的權益也伴生性地受到來自網上的形形色色的侵害。對於各種網路侵權行為,雖然部分問題可以通過類推適用傳統侵權行為法的規定加以解決,但更多的問題現有法律根本未曾涉及,正如尼葛洛龐蒂所說的,「大多數法律都是為了原子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基此,「網路」這一與人們日益緊密相關甚至不可或缺的事物已對現行的法律制度和倫理道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加強對網路法律問題的研究,加快網路立法的進程,在保證網路的暢通、高效、安全運行和保障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之間構建一種和諧有效的平衡,實現網路與法律的「聯姻」是時代賦予的理論使命和實踐任務。網路侵權界定: 網路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即網路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肆』 網路侵權指的是什麼
網路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即網路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對於此種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網友和網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是侵害財產利益。基於網路活動的便捷性和商務性,通過網路侵害財產利益的情形較為常見,如竊取他人網路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路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路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
(三)是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侵犯他人著作權與商標權:
1.侵犯著作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資料庫等。
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為商標權人的網站,惡意搶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域名等。
『伍』 網約車侵權應該如何處理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根據該規定,在涉網約車的交通事故糾紛中,網約車平台公司確有可能成為賠償責任的承擔主體。但是,在具體辦案過程中卻有一定困難。海淀區法院民六庭負責人告訴記者,「從涉互聯網運營平台類交通事故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實際侵權人與相關平台公司的應訴積極性均不高,缺席審理的比例較大。這些人員不出庭應訴,將導致事故是否發生在網約車運營期間等關鍵事實無法查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
在這種網約車情形下,用戶是與司機直接成
立的運輸合同,司機一旦出現侵權行為,由司機自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孟強表示,網約車公司的責任,只有在違反居間合同的法定或約定義務時才存在。例如,網
約車公司承諾其加盟駕駛員均符合《辦法》第14條的規定,但卻隱瞞了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用戶利益。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主任秦希燕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確實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他認為,結合《辦法》的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安
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對於網約車駕駛人侵害乘客合法權益,或是網約車車主在交通事故中
承擔主要責任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承擔替代責任。對於第三人侵權的行為,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平台公司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懂法知法,做什麼都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