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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網路侵權的適用什麼法律

發布時間:2022-06-29 20:55:06

A. 網路侵權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網路侵權管轄法院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五 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B. 網路轉載侵權問題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在網站上轉載別人作品,在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才是合法的: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託的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文章的聲明;2、支付報酬、註明出處。否則,就是是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

C. 網路侵權投訴法律法規有哪些

網路侵權投訴法律法規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21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終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三條 原告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起訴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僅起訴網路用戶,網路用戶請求追加涉嫌侵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原告僅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追加可以確定的網路用戶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四條 原告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涉嫌侵權的信息系網路用戶發布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請求及案件的具體情況,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夠確定涉嫌侵權的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網路地址等信息。
網路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處罰等措施。
原告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請求追加網路用戶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五條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侵權人以書面形式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包含下列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地址或者足以准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
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路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應當根據網路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確程度,網路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
第七條 其發布的信息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收到通知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通知內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因通知人的通知導致網路服務提供者錯誤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被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通知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被錯誤採取措施的網路用戶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相應恢復措施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受技術條件限制無法恢復的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知道」,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動方式對侵權網路信息以推薦、排名、選擇、編輯、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處理;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及其引發侵權的可能性大小;
(三)該網路信息侵害人身權益的類型及明顯程度;
(四)該網路信息的社會影響程度或者一定時間內的瀏覽量;
(五)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預防侵權措施的技術可能性及其是否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針對同一網路用戶的重復侵權行為或者同一侵權信息採取了相應的合理措施;
(七)與本案相關的其他因素。
第十條 人民法院認定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轉載網路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以下因素:
(一)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
(二)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
(三)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
第十一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誹謗、詆毀等手段,損害公眾對經營主體的信賴,降低其產品或者服務的社會評價,經營主體請求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
(二)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
(三)學校、科研機構等基於公共利益為學術研究或者統計的目的,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公開的方式不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網路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公開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個人信息,或者公開該信息侵害權利人值得保護的重大利益,權利人請求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國家機關行使職權公開個人信息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文書和公開實施的職權行為等信息來源所發布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發布的信息與前述信息來源內容不符;
(二)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以添加侮辱性內容、誹謗性信息、不當標題或者通過增刪信息、調整結構、改變順序等方式致人誤解;
(三)前述信息來源已被公開更正,但網路用戶拒絕更正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不予更正;
(四)前述信息來源已被公開更正,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仍然發布更正之前的信息。
第十四條 被侵權人與構成侵權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達成一方支付報酬,另一方提供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服務的協議,人民法院應認定為無效。
擅自篡改、刪除、屏蔽特定網路信息或者以斷開鏈接的方式阻止他人獲取網路信息,發布該信息的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接受他人委託實施該行為的,委託人與受託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五條 僱傭、組織、教唆或者幫助他人發布、轉發網路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被侵權人請求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網路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第十七條 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被侵權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予以確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後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規定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D. 網路侵權罪的特徵有哪些

網路侵權涉及以下罪名:侮辱罪、誹謗罪、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侵犯著作權罪等關於人身、財產權益相關方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他人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人身權益引起的糾紛案件。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 對於網路侵權法律怎麼處罰

網路侵權行為這樣處罰:
1、責令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2、違反行政法規的,給予治安拘留或罰款。
3、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F. 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觸犯了哪些法律第幾條的規定要受什麼處罰

由於大家法律意識的缺乏,感覺自己可以在網路上隨意發言,實際上並不是的,網路罵人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1、網路罵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規定,每個自然人是享有名譽權的。

在網路上對他人的辱罵,實際上是侵犯了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維護互聯網案例的決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名譽權是我國重要的一項民事權利,所以說網路侵權同樣是侵權。

2、網路罵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路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二十條的規定,對網上罵人者,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3、網路罵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網路罵人,還有可能會涉嫌刑法上的侮辱罪、誹謗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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