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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電子證據取證有哪些特點

發布時間:2022-02-05 17:47:21

『壹』 區塊鏈電子證據在網路取證環節有什麼應用

以易保全旗下區塊鏈知識產權保護平台微版權為例,其取證技術擁有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發明專利證書,當用戶通過互聯網進行取證時,會自動獲取當前標准時間,並按所述標准時間計算所述取證文件的哈希摘要值,然後將哈希摘要值和取證文件上傳至保全中心進行區塊鏈存證保全,使維權證據鏈更完整。

同時,區別於其他取證方式,微版權還與公證處聯合開發「取證保V2.0」,並擁有相關軟著證書,保證整個取證過程都是在公證處的監督與操作下進行的,保障取證環境的清潔性和取證證據的客觀性。取證方式包括:網頁取證、截圖取證、錄屏取證和視頻取證,用戶可以按照需要選擇取證方式,最快幾秒就可完成取證,還可在線申請出具公證書和公證保管函。

『貳』 電子證據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徵:由於網路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徵。

電子證據的司法認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准。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製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於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製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叄』 電子證據的取證方式主要有哪些

攝影,照相,錄音等

『肆』 電子證據的特點有哪些

互聯網技術實現人們以更便捷的方式進行信息傳遞、生產交易。但是,隨著生產、生活逐漸互聯網化,基於網路平台的行為產生糾紛時,以電子數據為主要表現形式的證據證明過程成為難題。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徵:由於網路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徵。

電子證據的司法認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准。

真實性:審查電子證據出處、生產時間、地點、製作參與人、形成過程等情況,據此明確證據材料內容是否客觀真實、有無刪改、偽造等。

關聯性:訴訟人應當對糾紛中帶證明事實相關聯的材料給予充分證明,根據認定規則盡可能保持證據材料原始狀態有助於提升電子證據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證證據提供主體身份合法是前提條件,不僅包括證據收集身份要合法,還包括證據審查製作、收集、提取過程中的相關主體;另一方面,是證據材料收集方法與過程需遵從法律法規。


法規條文規范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鑒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鑒定程序鑒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於電子數據實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契約鎖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實時記錄存證。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伍』 網上資料屬於什麼類型的證據

目前國內關於網路方面的法律還不夠完善,尤其是對虛擬身份及其附屬的事物,還不能起到有效的確認、規范與保護。

鑒於電子證據以數字信號的方式存在,它的客觀性、可靠性、不可抵賴性受計算機網路系統及其所依存的軟硬體環境的影響很大;電子證據與案件事實間的關聯性,也由於用特定的二進制編碼表示,需要用特定的技術手段來確定。另外,電子證據表現形式的多樣性(如文本、圖形、動畫、音頻及視頻等多種媒體信息),也使它難以完全歸入任何一個傳統類型的證據當中。在確立電子證據的具體規則時,如果考慮到這些重要特點,我們就會把電子證據視為新的證據類型,進而對電子證據的收集原則、收集方式及其運用作出有利於實務操作的規定,以適應計算機網路與電子商務飛速發展的現實。

我國證據法的相對滯後性和不確定性,以及法學理論界關於電子證據的一些爭議。
電子證據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陸』 收集電子證據應注意哪些事項

您好!具體注意以下4點:
(一) 計算機電子證據的收集主體。鑒於電子證據易於刪改和隱蔽性強的特點,對其進行收集必須由國家司法機關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而非任何人員(包括一般辦案人員)都可進行。這里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專業技術部門中能勝任具體案件辦理、具有相關電子知識和電子技術的人員。
(二)電子證據收集的取證權力。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部門有權檢查、復制和調取與案件有關的一切資料,從而為傳統的偵查取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對於計算機取證過程中所採用的一些取證方式和實施的一些取證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需要有相應的授權和許可,還應該盡快明確。
(三)電子證據的證明力。一般講,與案件事實存在著直接的、內在聯系的證據,其證明效力較強;反之,則較弱。由於計算機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而且被偽造、篡改後不留痕跡,再加上計算機證據由於人為的原因或環境和技術條件的影響容易出錯,故習慣將計算機證據歸入間接證據。從目前的偵查取證來看,計算機取證也是處在輔助取證的地位,主要的作用是獲取與案件相關的線索,起輔助證明作用。
(四)取證原則。1.取證過程合法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計算機取證過程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公開進行,從而得到真實且具有證明效力的證據。2.冗餘備份原則。即對於含有計算機證據的介質至少製作兩個副本,原始介質應存放在專門的證據室由專人保管,復製品可以用於計算機取證人員進行證據的提取和分析。3.嚴格管理過程原則。含有計算機證據介質的移交、保管、開封、拆卸的過程必須由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或委託見證人)和技術人員共同完成,每一個環節都必須檢查真實性和完整性,並製作詳細的筆錄,由上述行為人共同簽名。4. 環境安全原則。該原則是指存儲計算機證據的介質應遠離高磁場、高溫、灰塵、積壓、潮濕、腐蝕性化學試劑等。在包裝計算機設備和元器件時盡量使用紙袋等不易產生靜電的材料,以防止靜電消磁。環境安全的原則還要求防止人為地損毀數據。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柒』 電子證據具有哪些特徵

所謂電子證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電子數據」,在學術與實踐中常稱為「電子證據」,兩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一般來說,電子證據指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數據電文作為訴訟證據的統稱。

電子證據特徵:由於網路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徵。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提出,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能力有誤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這也是司法審判人員審查和核實電子證據的標准。

法規條文規范限制:依據《電子簽名法》第八條,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一下因素:

1、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經司法鑒定未經篡改的電子證據;

「經具有電子數據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通過標準的鑒定程序鑒定的電子證據,應被認定具有真實性。」

構建電子證據鏈閉環:由於電子數據實時產生、易滅失等特性,契約鎖針對電子合同每一步操作全程留痕、實時記錄存證。將電子證據存證、取證貫穿在電子合同每一次操作過程中,構建電子證據閉環,確保電子合同的證據證明能力。

『捌』 電子證據的名稱如何確定

關於電子證據的名稱,各種論著的含義並不相同,如「計算機證據」、「數字證據『、」數據電文「、」網路證據「。目前,學界、實務中大多稱以」電子證據「, 對其含義也逐漸達成共識。一般認為,電子證據,是在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記錄系統中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產生的以其記錄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數據或信息。電子證據可以作如下分類:
(一)根據電子證據存儲的系統不同,可分為存儲在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證據和存儲在類似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證據

1.存儲在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證據,即數據是人為輸入或者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的,採用電磁技術或者光存儲等現代計算機存儲技術存儲於計算機特寫介質上,並且能夠通過計算機真實、形象地再現其記錄內容。這些證據資料經常表現為:電子文檔、軟盤、U盤、或者計算機系統自動生成並記錄的文件(如計算機操作系統的日誌記錄等)。

2.電子數據除了可以記錄在計算機系統中之外,還可以存儲在其他類似計算機系統之中。實踐中,很多案件的這類證據對於事實的認定起到了關鍵的作用,例如手機簡訊,就是存儲在計算機系統之外的。但仔細追究起來,它們又很難被歸入傳統的七種證據形式之中,而且這種數據除了存儲方式與上述第一類電子資料有差別外,其他特徵幾無二致。正因為如此,所以國外現有的為數不多的關於電子證據的立法中,幾乎都把記錄存儲在類似計算機系統中的電子資料納到電子證據立法之中。

(二)根據電子證據運行系統環境的不同,可將電子證據分為「封閉系統中的電子證據」、「開放系統中的電子證據」與「雙系統中的電子證據」

1.「封閉系統」,是指由獨立的某一台計算機組成的計算機系統,或者由多台以區域網方式連接的計算機組成的系統。其特點是計算機系統不向外界開放,用戶相對固定,即便多台計算機同時介入數據交換過程,藉助監測手段也可以迅速跟蹤查明電子證據的來源。

2.「開放系統」則是指由多台計算機組成的廣域網、城域網和校園網系統,其特點是證據來源不確定。常見的開放系統電子證據有電子郵件、電子公告、電子聊天證據等。

3.「雙系統」,則是「封閉系統」與「開放系統」的合稱。如果某一種電子證據不僅經常在封閉系統中出現,而且經常在開放系統中出現,那麼可將這種電子證據稱為「雙系統中的電子證據」,常見的有電子簽名等。

(三)根據電子證據形成過程中所處的環境可分為數據電文證據、附屬信息證據與系統環境證據

1.數據電文證據,是指數據電文正文本身,即記載法律關系發生、變更與滅失的數據,如E·mail的正文。

2.附屬信息證據,是指對數據電文生成、存儲、傳遞、修改、增刪而引起的記錄,如電子系統的日誌記錄、電子文件的屬性信息等,它的作用主要在於證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3.系統環境證據,是指數據電文運行所處的硬體和軟體環境,即某一電子數據在生成、存儲、傳遞、修改、增刪的過程中所依靠的電子設備環境,尤其是硬體或軟體名稱和版本。

上述三種證據的證明作用是不同的。數據電文證據主要用於證明法律關系或待證事實,它是主要證據;附屬信息證據主要用於證明數據電文證據的真實可靠;系統環境證據則主要用於在庭審時或鑒定時顯示數據電文的證據,以確保該數據電文證據以其原始面目展現在人們的面前。

(四)根據電子證據形成的方式可分為電子設備生成證據、存儲證據與混成證據

1.電子設備生成證據,是指完全由電子計算機等設備自動生成的證據。這一種電子證據的最大特點是完全基於計算機等設備的內部命令運行的,其中沒有摻雜人的任何意志。電子設備生成證據的准確性相當高,影響電子設備生成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因素主要是其准確性。

2.電子設備存儲證據,是指純粹由電子計算機等設備錄制人類的信息而來的證據,如對他人電話交談進行秘密錄音得來的證據,又如由人將有關合同條文輸入計算機形成的證據等。對此類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判斷,除了要考慮計算機等設備的准確性外,還要考慮錄入時是否發生了影響錄入准確性的因素等。

3.電子設備混成證據,即計算機存儲兼生成證據,是指由電子計算機等設備錄制人類的信息後,再根據內部指令制動運行而得來的證據。由於這類證據兼有上述兩種證據的性質,因此對其可采性和證明力的判斷均要復雜得多。

『玖』 電子數據證據與傳統證據相比具有什麼特點

電子證據的出現使得證據的形式多樣化,方便了固定證據的形式,由於電子證據本身的特點,使得電子證據非常便於修改、復制,被人為地篡改後,如果沒有可資對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則難以查清、難以判斷。非故意的行為主要有誤操作、病毒、硬體故障、突然斷電等等,也是危害數據安全、影響數據真實性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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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電子物證如何取證

電子證據取證規則具體包括:
一、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電子數據證據,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電子數據依法應當排除。
二、證據的來源形式不合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所謂證據的來源形式不合法,是指證據的取得途徑不合法。以下幾種途徑獲取的證據均為非法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1.通過暴力、威脅、引誘的方式獲取的電子數據;
2.通過非法竊取的方式獲得的證據。比如通過僱傭黑客惡意侵入個人電腦或網路的方式獲得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排除。
三、取證程序和手段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
1.取證程序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收集、調取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2.取證手段違法的電子數據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當事人調查收集電子數據證據,要依法進行,不得通過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獲取證據
四、電子取證應嚴格規范取證程序:鑒於電子證據本身所具有的無形、多樣和易被破壞等特點,任何人為因素或其他不定因素導致的對電子數據的修改、刪除;
覆蓋都無形當中加大了電子證據取證的難度,因此電子證據取證工作是相對困難的,必須要掌握一定的計算機知識,依照準確嚴格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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