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國出現首例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案是什麼時候
我國出現首例網路虛擬財產糾紛案是2003年
「虛擬財產」並非財產
——析我國首例「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
黃 龍
內容摘要:在網路游戲的語境中,「虛擬財產」實際上已演變為一個先入為主的概念。它建立在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的錯誤判斷之上,進而導出「虛擬財產」就是財產的荒謬結論。游戲者通過進行網路游戲而取得的「虛擬物品」並非財產,但在法律上可定性為一種具有相對獨立性、通過電子數據表現出來、在特定條件下游戲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權利但不具有財產屬性的勞動成果。
關鍵詞: 網路游戲 虛擬物品 虛擬財產 無形財產
(一)「虛擬裝備」失竊起訟爭
2003年11月19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第三次開庭審理國內首例「網財」被竊案並作出判決。備受玩家和公眾關注的全國首例網路游戲虛擬財產案終於一審審結,原告李宏晨如願要回了自己丟失的「武器」。
河北的網路游戲玩家李宏晨在過去的兩年時間里,共花費幾千個小時的精力和上萬元的現金,在一個名叫「紅月」的游戲中積累和購買了虛擬的「生物武器」幾十種。但在2003年2月17日下午,當他再次進入游戲時,卻發現自己庫里的所有武器裝備都不翼而飛了,包括3個頭盔、1個戰甲、2個靴子等虛擬物品。於是他想到了報警,但警方卻以技術力量不足拒絕立案。後經查證,這些「裝備」被另外一個玩家盜走了,李宏晨找到游戲運營商北極冰科技發展公司進行交涉,但該公司卻拒絕將盜號者真正數據交給李宏晨,於是,李宏晨以游戲運營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財產權為由,將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被告賠償他丟失的各種裝備,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0元等訴訟請求。2003年8月27日和11月5日,朝陽區法院分別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雖然虛擬裝備是無形的,但在網路游戲環境中是無形財產的一種,所以應該獲得法律上的適當評價和救濟。由於玩家參與游戲時,獲得游戲時間和裝備的游戲卡均需以貨幣購買,所以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含量。被告經營網路游戲,原告是參與該游戲的玩家之一,雙方形成消費者與服務者的關系。由於被告無法證明原告裝備丟失的原因,也沒有證據表明原告的密碼有證人之外的其它人員知道,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應對原告物品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原告主張的丟失物品可由被告通過技術操作對已查實的物品進行回檔。據此,法院判令運營商對李宏晨在「紅月」丟失的虛擬裝備予以恢復,並返還其購買105張爆吉卡的價款420元,以及交通費等其它經濟損失共計1140元。但駁回了精神損害賠償等其它訴訟請求。判決後,原告與被告都表示不滿。[1]12月30日,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對該案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認為法院對其在網路游戲運營中的安全防護職責的認定有誤,不應由其承擔虛擬裝備被盜的賠償責任。[2]
(二)「虛擬物品」能否作為游戲者的財產保護?
前案的處理,關鍵在於能否正確認識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即從法律上對「虛擬物品」進行正確定性。在「虛擬物品」能否作為游戲者的財產看待與保護問題上,國內法律法學界存在著兩種相互對立的認識與主張。
一些人持反對意見。反對者的主要理由是:1、游戲者在網路游戲中獲得的財物完全是虛擬的,只是在特定游戲中的內容信息,如同在比賽中取得的分數,其本身不具有價值。有人稱:「它本身就是不存在的,要求法律或個人為不存在的東西負責,我認為很可笑」;2、虛擬物品的價值是虛擬的。虛擬財產對於著迷的游戲玩家來說,它們是昂貴的。而對於其它人來說,這些東西又是一文不值的;3、「虛擬財產」是資料而不是財產。有人認為,就本質而言,「虛擬財產」不過是存儲在網路伺服器中的各種數據和數據,而且完全是無形的,這種虛擬的所謂財產,不能算是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因為作為游戲玩的過程當中積累的這些裝備和武器本身來講,沒有任何經濟意義,它就是用一種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組數據,這些數據在計算機游戲這個軟體裡面運行的時候,可能是起到了某種作用,本身獨立出來,沒有任何意義;4、將「虛擬物品」視為網路游戲者的財產缺乏法律依據。有人認為,目前我國還沒有將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列入法律保護的范疇。
但似乎有越來越多的法律人士認為「虛擬物品」存在著其固有價值,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贊成者的主要理由是:「虛擬物品」屬於無形資產。根據我國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規定,公民的財產應受法律保護。「虛擬財產」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自然要受法律保護。如北京大學法學院錢明星教授認為:「它既然可以交易,那也就是說它既有市場價值,也有交換價值,這種屬性就可以非常肯定地說明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楊立新教授也認為「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從法律對財產的定義來看,虛擬財產也應得到保護,網財的獲得往往經過持有者的個人勞動(練級)、真實財物付出(購買游戲卡)、市場交易(買賣裝備),網路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真實財產的基本特性」。[3]
此外,有人專門撰文就 「虛擬財產」屬於財產的觀點進行過具體論證:1、虛擬財產的獲得,主要是通過個人的勞動,同時客觀存在著伴隨性的財產投入;2、虛擬財產的獲得,可以通過實際購買的方式獲得 ;3、虛擬財產與真實財產之間存在著市場交易;4、虛擬財產與真實貨幣的固定兌換方式已經存在 ;5、虛擬財產所有者對虛擬財產的重視性與日俱升。[4]
比較權衡之下,筆者持反對態度,但這並不意味著完全認同反對者的具體觀點與理由。因為反對者的反對理由並沒有抓住問題的關鍵與實質,沒有就「虛擬財產」是不是財產這一問題進行充分的法律論證,而是僅就某些現象進行主觀評論與批判。筆者的基本觀點是:「虛擬財產」並非財產。在網路游戲的語境中,「虛擬財產」實際上已演變為一個先入為主的概念(這是導致贊成者的觀點與理由背離常識的重要原因。「虛擬財產」概念本身並沒有什麼問題,只是它出現在錯誤的地方)。它建立在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的錯誤判斷之上,進而導出「虛擬財產」就是財產的荒謬結論。只有走出「虛擬物品」就是「虛擬財產」這一認識誤區,重新審視和認識 「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才能正確回答它是否屬於游戲者的財產這一問題並且給出合理的法律解釋。財產有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之分,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既非游戲者的有形財產,亦非其無形財產:
其一,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並非民法上的物,不是有形財產。理由是:
1、不具備物的特性。民法上的物,通常是指能夠為民事主體支配和利用的物質對象,能夠獨立存在並能為人所控制。「虛擬物品」只能依附在特定網路游戲軟體中,不能獨立存在。
2、不具有物的價值特性。作為財產的物,必須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這些價值必須是客觀存在而非虛擬的,而「虛擬物品」根本不可能具有物的價值特性。就事物之間的聯系看,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不外是游戲程序對游戲勝利者的獎勵。換言之,它們只是一種游戲成果或成績,是游戲者的游戲技能及水平的象徵。乍看起來,「虛擬物品」似乎具有某些價值,它們的存在與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游戲者的娛樂需要、增強了游戲的娛樂功能和讓游戲者的獲得充分的主觀體驗等。但這只是一種錯覺,因為這些價值其實是特定游戲程序本身的價值體現而非「虛擬物品」的價值。任何「虛擬物品」只會有「虛擬價值」,而不可能象現實中的物一樣具有為人們普遍認可的真實價值。
3、缺乏一切物應有的自然屬性。現實生活中的物種類繁多且具有不同的自然屬性。如豬肉能作食品、毒葯有毒性和爆炸物具有高度危險等。而網路游戲中一切虛擬的同類物,根本不具有這些自然屬性。
其二,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也不是游戲者的無形財產,因為:
1、「虛擬物品」雖然具有無形財產的形態與特徵,但它們並非游戲者所創造。游戲者獲得「虛擬物品」,是按照游戲設計者事先設計的程序和規則進行游戲並取得勝利的結果。在游戲過程中,游戲者沒有也不可能對「虛擬物品」的產生進行任何創造性的勞動。而任何一種知識產權的產生,都與創造性勞動分不開。即使將游戲中的「虛擬物品」視為無形財產,其知識產權也只能屬於特定游戲的設計者或開發者。
2、「虛擬物品」與特定網路游戲在使用上具有不可分離性,故不能分離或轉化為游戲者的無形財產。作為附屬性內容,它們存在於特定游戲軟體中,其使用價值的發揮依賴於特定游戲程序。「虛擬物品」缺乏獨立存在和獨立發揮的價值,這註定了其知識產權不可能由游戲者擁有或與知識產權人分享。
3、「虛擬物品」缺乏成為游戲者無形財產的客觀條件。游戲者根據其與游戲網站合同通過游戲勝利而取得「虛擬物品」,而並不與特定網路游戲的知識產權人發生涉及知識產權轉讓方面的法律關系,這在客觀上排斥了游戲者取得虛擬物的無形財產權利的可能。更何況,游戲者擁有這些虛擬的物,是有時間條件和其它條件限制的。如合同約定的時間是否已經屆滿、當事人是否續簽合同和網站是否還提供此類游戲消費服務等。
4、具有可交易性並不意味著「虛擬物品」就是游戲者的無形財產。依經濟常識分析,無形財產固然具有可交易性,但具有可交易性的東西卻未必是於財產。網路游戲中的「頭盔」、「戰甲」等「虛擬物品」在現實中的確可以成為交易的對象。表面上看,這種交易似乎屬於無形財產的買賣,但其實不然。「虛擬物品」交易主要有三種不同類型:一是游戲者之間進行的交易;二是網路游戲運營商與游戲者進行的交易;三是特定網路游戲知識產權人與購買者包括游戲者進行的交易。從法律角度觀察,這三種交易都不屬無形財產交易,也不能說明「虛擬物品」屬於游戲者的無形財產:
(1)游戲者之間就「虛擬物品」進行交易,本質上是勞動或勞動成果的交易。即「虛擬物品」的擁有者向另一方游戲者出賣其勞動或勞動成果。因為「頭盔」、「戰甲」等「虛擬物品」的取得,依賴於擁有者即游戲者的智力水平、游戲技巧、游戲水平投入的時間和成本。游戲的過程,從另一個側面也可以被看作為一種特殊勞動即智力勞動過程,這正是法律允許游戲者進行「虛擬物品」交易或「轉讓」的根本原因所在。作為交易客體或對象的勞動成果,未必就是知識產權或有形財產。要知道,勞動成果、知識產權和無形財產是三個不同的概念。
(2)網路游戲運營商與游戲者之間的交易也並非屬於無形財產或知識產權交易(有效與否還取決於特定游戲知識產權人是否允許,因為運營商的知識產權產品所有權是受知識產許可權制的),在本質上同樣屬於游戲消費交易,只不過它表現為一種從合同關系。這種從合同建立在游戲規則(依網路游戲規則,獲得「虛擬物品」的途徑是取得游戲勝利)之外,同樣屬於游戲消費合同,游戲者需要進行網路游戲消費才能使「虛擬物品」交易具有實際意義。
(3)知識產權人與購買者進行的交易也不屬無形財產交易,而是知識產權產品的交易,在法律上應視為物的交易。依所有權法律規定,購買者取得該知識產權產品的所有權,任何人包括、知識產權人和網路運營商等都依法負有不得妨礙和不得侵害購買者的所有權的法定義務。可見,法律對購買者權利的保護,是針對真實的特定知識產品即物的所有權,而不是針對知識產品中的「虛擬物品」。
而「虛擬財產與真實貨幣的固定兌換方式已經存在」的事實,僅表明網路游戲消費或交易方式發生變化而已,同樣不能證明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是無形財產為正確命題。
5、「虛擬物品」的重要性與其是否屬游戲者的無形財產無關。以「虛擬財產所有者對虛擬財產的重視性與日俱升」論證「虛擬物品」就是財產的觀點更是片面和荒謬的。理由很簡單,「虛擬物品」對游戲者的重要性與「虛擬物品」的法律屬性是完全無關的。
綜上所述,游戲者通過進行網路游戲而取得的「虛擬物品」並非財產,但在法律上可定性為一種具有相對獨立性、通過電子數據表現出來、在特定條件下游戲者依法可以享有某些權利(如佔有權和使用權等)但不具有財產屬性的勞動成果。
(三)判決缺陷與思考
基於上述思考,結合「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的具體案情,筆者認為一審各項判決結果都是正確的,但判決中存在著明顯的說理缺陷。本案案件類型新穎且屬全國首例訴訟案,大眾傳媒的關注又使之在全國范圍內得到了非常廣泛的傳播,判決說理缺陷可能會引起某些負面影響,如誤導同類糾紛案的定性、造成判決基礎不牢、影響正確適用法律和妨礙正確認識的生成等。因此,應當重視反思判決之不足。
1、判決中認定虛擬裝備屬無形財產缺乏法律依據。應當承認,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裝備的確具有知識產權即無形財產的價值與屬性,但那是針對游戲的設計者或其它知識產權權利人而言的。由於使用者並沒有對這些虛擬裝備的產生做出過任何創造性勞動或貢獻,故虛擬裝備上的知識產權或無形財產權不可能屬於純粹的游戲產品所有人或使用者,包括通過購買方式取得特定網路游戲的運營商和游戲者。如此看來,法院將案中爭議的虛擬裝備定認定為屬於原告的無形財產(如果不是認定屬於原告的無形財產,這對判決又是毫無意義的)是沒有絲毫法律依據的。
不認定虛擬裝備屬無形財產並不會妨礙法院依相關法律規定妥善處理本案中的虛擬裝備丟失問題:首先,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游戲消費合同關系。依此類合同要求,運營商有義務妥善保管游戲者的虛擬裝備,即游戲後形成的專屬於游戲者的特定資料。依合同法,原告游戲虛擬裝備的丟失,可推定被告有過錯;其次,原告也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其曾擁有案中的虛擬財產;最後,被告具備恢復虛擬裝備的條件。網路游戲運營商可控制伺服器數據,了解玩家活動情況,對玩家有嚴格的保障義務,故被告應對原告物品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
2、判決中認定本案中的虛擬裝備具有價值含量不合邏輯。游戲者與游戲運營商之間的合同性質是游戲消費合同而不是游戲產品買賣合同。依此類合同,運營商的主要義務是提供特定網路游戲服務並保證向游戲者提供約定的玩游戲的時間。要說有價值,其價值也只能體現在游戲時間上。花錢玩游戲與游戲中的「虛擬物品」是否具有價值沒有任何的邏輯聯系。而游戲者專門購買裝備的游戲卡即「虛擬物品」,充其量只產生一種從合同關系,其主合同仍然是在游戲者與運營商之間發生的特定網路游戲消費合同。這種交易,依然不能說明「虛擬物品」本身具有現實價值。
有報導稱:韓國以及我國台灣、香港等地區的立法和司法均明確承認「網財」的價值並加以刑法保護,並已出現諸起侵犯「網財」刑事判決的先例。韓國就明確規定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無權對其作肆意的修改或刪除,這種「網財」的性質與銀行賬號中的錢財並無本質的區別。5撇開其真實性不談,筆者注意到,報導內容是相當模糊的,人們無法就此展開必要的法律評說,也無法從中得出「網財」即「虛擬財產」在上述國家和地區中已被法律視為財產的結論。將「網財」納入法律調整的視野,未必就是因為「網財」屬於財產的緣故。例如,我國合同法也保護「網財」,這不能當然地認為法律在保護以「網財」形式出現的游戲者的財產。退一步說,假使果真上述國家或地區存在明確規定「網財」就是網路游戲者的財產的立法,我們也需要對之進行全面而嚴密的考察,探知其立法初衷、立法方法、具體調整手段和立法利弊等問題,深入了解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網路游戲「虛擬物品」的各種交易方式,才能斷定其立法是否科學和是否具有借鑒價值。顯而易見,光考慮立法的必要性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要看立法有無科學性和可行性。
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具有復雜性法律屬性並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規范,依現行法律規定保護「虛擬物品」,還存在著許多客觀障礙或困難:
1、侵權難防。眾所周知,包括網路游戲在內的網路安全目前還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盡管游戲開發商和運營商都為此做出了很多努力,如採取了一系列安全防範措施防止非法外掛和密碼保護等,但盜竊密碼賬戶和玩家虛擬裝備的事仍層出不窮,而且受害者往往無法知悉侵權者及其詳細情況。調查顯示:六成玩家虛擬財產經常被盜。從目前的條件看,法律對此類侵權行為的應有的一般預防功能難以得到發揮。要想減少此類侵權現象的發生,必須強化網路游戲的安全監管。
2、舉證困難。由於種種原因,大多數網路游戲玩家在注冊網名時都是使用虛擬身份或虛擬數據,並且僅注重網名與密碼的記憶與保存而忽視其它注冊數據的保存。一旦密碼失竊,便很難證明自己的特定網路游戲賬號的合法使用者和「虛擬物品」的擁有者。而涉及到特定網站以外的第三者侵權,要證明被告是網路世界中的某個人,更上難上加難。2003年底,一網路用戶狀告網路游戲服務商侵權的訴訟案,便因不能舉證證實自己是網路游戲「決戰-冰風傳奇」中「shellcx」游戲賬號的注冊者身份,其訴請判令被告某軟體科技有限公司恢復網路游戲賬號「shellcx」正常使用並在公開致歉的訴訟請求便被法院判決駁回。6
3、具體責任難定。在肯定侵權事實的前提下,如何承擔具體的侵權責任和確定侵權責任大小也並非易事。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虛擬價值的現實評價機制與法律保護方法尚未形成。由於涉及到網路技術與立法技術對接方面的問題,網路游戲侵權立法與司法的難度都非常大。
4、平衡利益困難。在一切網路游戲糾紛中,可能涉及到網路游戲知識產權人、游戲運營商、游戲玩家、網路管理者和第三人包括侵權人的利益的保護問題。而平衡各方利益並非易事,它不僅要考慮到法律的公平原則要求,還要尊重合理的網路規則包括網路游戲消費規則。不僅要從宏觀上保證公平原則的貫徹,還要從微觀上根據不同類型的權利、侵權性質與不同的侵權方式等區別對待。更重要的是,立法與司法都必須充分考慮網路游戲中的「虛擬物品」的不同法律屬性,才能決定具體的保護方法。
「虛擬財產失竊」糾紛案進入訴訟程序的意義與價值,決不僅僅限於一個官司輸贏所直接體現出的東西。它在反映民眾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的客觀現實的同時,也悄悄地向人們傳遞出這樣一個信號:網路時代的民事糾紛很精彩,但也非常復雜。這些新型糾紛正對法學家和法官的觀念與能力提出新的挑戰,也向法學、立法和司法提出了很多人們前所未遇的新問題。如何從容面對網路時代的法律挑戰和交出合格答卷?這是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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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副教授
通訊地址:南寧市廣園路25號 廣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
郵政編碼:530023
(本文載中國互聯網協會會刊《互聯網天地》2004年第2期,發表時篇幅略有刪減)
1綜合2003年12月19日《北京娛樂信報》和中國法院網相關報導。
2荊龍:《北京首例虛擬財產案被告方提出上訴》,載2004年1月1日《人民法院報》第四版。
3 援引自中央電視台相關節目報導:《聚焦國內虛擬財產保護第一案 虛擬財產如何保護》(http://www.cctv.com/news/financial/inland/20031221/100182.shtml)
4於志剛:《關於網路游戲中虛擬財產法律性質的思考》,載2003年7月10日《法制日報》第九版。
5武俠:《「網財」挑戰法律空白》,載2003年11月19日《人民日報》第十六版。
6張嘉林:《虛擬網路世界游戲賬號主人難尋》,載2003年12月12日《法制日報》第五版。
② 實行數字貨幣後如手機丟了,手機里的錢沒了,是不是比較好破案
實行數字貨幣後如手機丟了,手機里的錢沒了,是比較好破案的。當然如果錢較少,沒有達到立案標准,或者對方僅使用手機錢包匿名支付時就比較難了。
1、央行數字貨幣其功能和屬性與紙幣相似,只不過形態是數字化的。存在手機里的是DCEP的數字錢包,只要手機有電,哪怕沒有網路,兩個手機一碰觸就可以使一個人電子錢包里的數字貨幣轉給另外一個人。也就是說,數字貨幣在支付的時候是不需要綁定任何銀行賬戶的,不像現在用微信和支付寶都需要綁定銀行卡,DCEP不需要綁定銀行賬戶,除了要往DCEP里充錢或者要從DCEP里取錢進行理財等用處時,用戶與用戶之間的轉賬不需要進行賬戶綁定。但是央行的數字貨幣還是中心化管理,也就是央行為中心的,有中國主權的貨幣。因和培山此沒有網路時進行的轉賬、支付等信息,在有網路時依然會進行更新信息。
2、央行數字貨幣可以滿足匿名支付的需求,但出於反洗錢的考慮,央行對數字錢包也設置了分級和限額安排。比如,用手機號碼注冊的錢包級別是最低的,只能滿足日常小額支付需求。如果上傳身份證和銀行卡,就可以獲得更高級別的數字錢包;如果去銀行面簽,可能支付就沒有限額。只要進行正常交易,想進行一些不想讓別人知道的消費,這種隱私是有保護的。也就是說,公眾有匿名支付的需求,基於現在的支付工具,例如喚中說互聯網支付、銀行卡支付都是跟傳統銀行賬戶體系緊緊綁定的,滿足不了匿名的需求,也就不可能完全取代現鈔的支付,也就是紙鈔支付。所以,央行數字貨幣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它既能保持現鈔的屬性和主要的價值特徵,又能滿足便攜和匿名的要求。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頂層設計沒有採用區塊鏈技術,它只是一種數字支付工具,當然具體下層用不用區塊鏈技術就取決於各個銀行的的決策了。
數字錢幣很多人都說的很復雜,很專業,大部分人看完依舊是一頭霧水,不知道數字貨幣是啥?我們通俗一些的來講,數字貨幣其實就是紙幣的數字化。
發行數字貨幣後,每個人都會有DCEP賬戶,也就是數字錢包,這個錢包目前最大的可能是內嵌於手機(也只有手機基本是每個人的必要件),當然它還有可能是一個小的晶元液晶卡,你可以掛鉤與鑰匙之上(目前以何種形式存在,央行並未明說)。而這之後,我們的工資或者其他的收入是直接發到每個人的DCEP賬戶。
你持有這個DCEP錢包,可以直接用於購買產品或者轉賬,比如你去菜市場買菜,花費了10元錢,可以直接從你的DCEP錢包付款10元給商戶,就像你直接從口袋裡取出10元錢給商戶,不在需要支付寶或者微信或者銀行卡,而且這個支付行為是支持無網路進行的,也就是即使手機或者存放DCEP的媒介沒有網路,這個錢依舊可以支付出去,這相對依賴於網路的支付寶或者微信更進了一步。
DCEP賬戶就相當於你的口袋,如果說你要理財、購買基金股票等等,你的錢依舊要轉到銀行賬戶中;如果你要網購,你的錢要嘛轉入支付寶或者微信中,要嘛直接把DCEP賬戶綁定在支付寶中,這樣才可以網購支付。
DCEP賬戶,只是可以監測資金的流向,但是它並不知道是誰操作的,就好比現金丟了,它最大的好處就是知道了資金的流向,這確實有助於破案,畢竟通過流向容易查詢到這筆資金的最終受益人是誰?
不過其實你大可不必太過於擔心,數字貨幣支付容易,但肯定也會有中察相對應的保障措施,比如說支付需要指紋驗證或者掃臉驗證或者密碼驗證等等,以確保資金的安全,故而就算手機或者存儲媒介丟失,也不代表著資金就會丟了,本身推行數字貨幣就是為了進一步提高便捷與安全性的,而不是降低安全性,所以無需多慮。
俗話說:「道高一尺 魔高一丈。」有人認為推行數字貨幣後,手機丟了,手機里的錢被盜,這樣破案應該會很容易,其實未必是這樣。
先說貨幣,所謂數字貨幣就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新型貨幣,既然是貨幣,就要有貨幣的基本功能,它和現行的人民幣、美元、英鎊在功能上是一樣的,只不過現在的紙幣是有形印刷的紙張,而數字貨幣是電子生成的數字碼。
另一個是支付,以往任何貨幣都可以直接用現金支付,數字貨幣能不能直接支付呢?現在還不好說,估計應該具備這個基礎的功能,也就是說把它固化到一個存儲器上,就可以在人和人之間交換,而且很可能是匿名的,如果這樣的話和紙幣是一樣的道理。
我們現在用的移動支付也是一種支付方式,無論什麼貨幣都可以用支移動支付進行交易,因此數字貨幣也可以通過移動支付進行。
從現在的技術看,如果 我們的手機丟失了,手機里的錢被盜,要想追查資金,主要是通過支付流水進行跟蹤,和貨幣沒有關系,無論你是人民幣,還是美元或者英鎊。
將來發行數字貨幣後,同樣會存在類似的情況,我們只可以追蹤交易流水,但是很難對貨幣進行干預,因為貨幣和個人並不直接關聯。
比如別人拿你的手機用數字貨幣購買了國外的產品,只能查到這些錢交易到某個賬戶,但是並不能判定是誰盜竊了你的錢財,這和現在的電子化貨幣是相同的道理。
所以,現在還無法確定數字貨幣被盜是不是更容易被追查。
另外,作為一個新興事物,數字貨幣還在試驗階段,有很多場景我們還不熟悉,有很多技術我們還沒掌握,這種情況下的技術漏洞可能會更多,而且一旦出現問題,追查起來會更麻煩。
比如現在支付寶,微信支付,銀行卡都有被盜的現象,但是追查起來並不見得比現金被盜更容易,將來數字貨幣如果被盜,肯定是一種更高技術的作弊,理論上追查起來可能更麻煩一些。
央行數字貨幣(DCEP)只會讓支付更安全。
DCEP是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工具的結合體,我們暫且把他成為「錢包」 ,DCEP推廣之後我們每個人就可以把「錢包」帶在身上(類似於微信錢包和支付寶余額),同時我們在我們需要消費支付或者轉賬時,我們可以用「錢包」里的「數字化了的人民幣」來完成。
但是,「錢包」採取分級管理制度,這也就保證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溯源性」,該管理制度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小結:從上文介紹我們知道,大額轉賬和消費至少要求「錢包」是實名認證的,這樣就避免了「洗錢」「詐騙交易」「非法收入轉移」等諸多問題。
舉個例子: 假設A的手機丟了,密碼等信息都已泄露,撿到手機的人(B)通過操作A的「錢包」把大額資金轉到自己的「錢包」里了,而B的錢包又沒有實名,那麼如何找到B?找到B容易嗎?
從已知的一些數字貨幣的特性來說,確實如此,不管手機里的錢被人偷了,還是被人詐騙了,相比於傳統貨幣,數字貨幣是更容易破案的。當然了,如果太小額度,比如三塊五塊的,警察可能也沒空去破案。
我國自從2014年開始就進行了數字貨幣的設計,目前基礎上已經接近成熟,但是很多細節並沒有向外界公布。從現有已知的一些信息來看我們的賬戶會分為兩個一個是小額賬戶,一個是大額賬戶。
小額賬戶類似於我們的零錢包,在日常生活中比如買個菜,買個早飯之類的場景可能用的到。但手機轉賬支付一定會用大額賬戶。
題主所說的場景,如果是小額證賬戶可能是免密的,也許有人撿到了,你的手機能打開,恰好你的錢包也是開著的,那麼也許他能夠轉走。但是涉及大額賬戶,我認為沒那麼容易轉走,肯定要有一系列的驗證,比如身份、密碼之類的一些驗證。
如果真的運氣特別差,被壞人把大額賬戶里的錢轉走了。這個時候由於數字貨幣的可追溯性,不管你的錢轉到誰的賬戶里了,在央行的系統里都可以查到。如果公安機關想破案的話,這個時候是比較簡單的,直接跟央行合作,把你的錢在誰的賬戶里查到就可以了。
和以前相比,我們查的是你的錢在誰的賬戶里,而不是你的錢流進誰的賬戶里。在以往的犯罪操作中,有些詐騙等違法收入是被轉來轉去,轉很多個賬戶操作,最後查不到源頭。但是使用數字貨幣之後我們可以先不查錢轉到哪去了,而是直接查錢最後在誰的賬戶里,然後再往前查路徑。這樣就更容易找到你的錢被誰轉走了。
央行發行了數字貨幣,支付方式不一定是手機,有可能是其他的媒介,不管什麼樣的支付媒介,數字貨幣是有唯一性,數字貨幣的支付來龍去脈一目瞭然。
舉個簡單的例子,在一家單位工作,單位每個月發放我們薪資,薪資是使用數字貨幣發放,一個月是1萬塊錢,1萬塊錢都是有記錄的,沒有花出去前,數字貨幣的區塊鏈上會記錄現在的錢屬於我我,當然這筆錢也有來源,比如說上游是銀行支付給我公司或者是公司通過其他的方式的收入,所以這個資金的來龍去脈非常清楚,上下游可以追溯,我們不小心手機掉了,壞人拿著我們的手機把這筆錢花出去了,首先這筆錢能不能花出去不一定,因為區塊鏈的技術需要所有的節點都同意,也就是說我同意才能支付。
即使這筆錢能花費出去,區塊鏈會記錄這個錢下一個主人是誰,同時也會記錄這個這筆錢上一個主人是誰,這時候如果是被壞人花費出去了,報警立馬就可以追溯的誰花的,所以破案非常容易。
不是好不好破案,而是你的錢根本上丟不了。數字貨幣雖然是等同於現在央行發行的低幣,但是和紙巾相比還有更多的功能和優勢。
如果你的手機丟了,手機里的錢也不見了(雖然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人的數字錢包都有自己獨特的密匙,別說是普通人,就是國家級專業人員也不可能破解,從而轉移你的錢。
雖然國家會加強個人數字貨幣的保密,但是央行授權,國家法律授予許可權等機構還是很容易追綜到貨幣的路徑和帳戶的,其實實行數字貨幣後,錢被盜被搶可能性基本為零了。
個人數字貨幣不是銀行卡,支付寶和微信上的數字,這些數字之所以能支付是因為你銀行里存的錢作為保證的,而數字貨幣它就是錢,是你實實在在的錢,它後面的保證人是央行,任何商家和個人必須接受其支付,這是國家法律強制接受的,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總的來說,上面講的只是基本功能的一小部分,還有基於國家信用的國際流通,儲備功能,貨幣穩定,通貨膨脹管控功能等,數字貨幣在央行哪裡是全透明的,央行時刻都掌握著國家貨幣分布的動態,可以做出准確的政策調佩等等,反正好處是大大的多。
實行數字貨幣後如果手機丟了,手機里的錢沒了,是不是比較好破案?
首先肯定的說,實行數字貨幣後,你的錢就丟不了。手機丟了也不意味著錢會丟,退一萬步講,你手機丟了,並且泄露了支付密碼,根據數字貨幣的特點,也是很容易追蹤到,破案當然更不費吹灰之力。
最近數字貨幣的話題很熱。對數字貨幣大家了解多少呢?
很多人把數字貨幣等同於虛擬貨幣,其實這兩個完全是不同的東西,我國數字貨幣是法定的,而虛擬貨幣就目前來說在我國還是違法的。最典型的虛擬貨幣是比特幣,其他剩下的各種虛擬貨幣,基本都是掛羊頭賣狗肉。
那麼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到底有哪些區別呢?主要有兩點:
這兩個差別就決定了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根本不是一回事兒,是兩個完全不一樣的東西,不要混為一談。
簡單地說,數字貨幣實際上就是數字化的人民幣,或者叫「電子版人民幣」,它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稱之為法定數字貨幣,它同紙幣一樣,具有法償性,任何人不能拒絕接受。
我們上面說了,數字貨幣和虛擬貨幣是兩回事兒。那麼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是不是一回事呢?答案當然不是。
有的人會想當然地認為,我們現在存在銀行里邊的錢,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用來支付的不就是數字貨幣嗎?
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我們現在存在銀行裡面的錢它只是一堆數字,一個余額而已,只是一隻電子儲存方式。
而數字貨幣是把紙幣完全數字化了,像紙幣一樣,有發行時間和編號,而我們現在銀行卡和存單里的錢是沒有這些的,它只是一條電子記錄。
數字貨幣之後,我們每一筆收入和每一筆支出都有一個類似於紙幣編號。這是數字貨幣的核心所在,這個編號就表明人們流通的每一筆錢都可追溯。
央行支付結算司副司長穆長春表示: 央行將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和紙幣的功能及屬性是一樣的,區別在於:數字貨幣的形態是數字化的 。
怎麼理解這句話呢?說白了,數字貨幣其實和紙幣沒有什麼差別。 比如你去買東西,需要100元,你付給他100元紙幣。
如果你沒有紙幣,而是用數字貨幣來支付的話,你只需要拿出手機,點開APP,點擊支付即可,這樣支付出去也是100塊,非常方便。光從體驗上來看,其實和我們現在用微信支付,支付寶支付並沒有太大的差別。
數字貨幣支付時不需要綁定任何銀行賬戶,只要手機上有DC或者EP數字錢包,可以在不連接網路的情況下進行支付,只要手機有電即可。
數字貨幣支付對消費者來說,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支付渠道,也將深刻影響我們的支付習慣,但對銀行卡來說並不是一個好消息。
數字貨幣當前正處於測試階段,還並沒有真正的推廣使用,所以大家對它還很陌生,也就有了很多的疑問和擔心。數字貨幣安全嗎?這是大家首先考慮到的;其次如果手機丟失之後,裡面的錢被盜刷,能夠快速的找到犯罪分子嗎?
對於任何一種新生事物,在推出之初,都會有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不足為怪。
我們在前面已經講過了,數字貨幣都有一個編碼,就是用來跟蹤資金流向的。這樣你就不用擔心錢被騙、被盜付或是丟了,既使被騙了也可以追蹤的到。
數字貨幣本身是有加密密碼的,便於資金流向追蹤,只要你不要乾洗錢等犯法的事情,你這個錢是不會丟的,是可以追蹤到的。
數字貨幣的推行,將會使我們生活更加便捷,支付渠道更加多元化,也更加安全。
從監管層面來說,可以更有效的進行金融管理,是一項進步的舉措,它是一個先進的系統,所以我們需要推動它。
確實是比較好破案的。數字貨幣具有唯一性,而且誰花出去的也有印記,這樣的話,只要數字貨幣花出去或者轉走,可能就會生成很多有效信息,這些信息將會讓丟錢更容易破案。
如果實行數字貨幣以後手機丟了,一般來說風險也不大的。首先數字貨幣具有唯一性編碼,只要使用就是可以追溯的。還有一個是現在手機都會設有開機密碼,即使是開機密碼破解了,支付軟體還有支付密碼,起碼是大額資金轉不出去的。
現在使用的支付寶和微信,支付寶支付的時候是不需要二次驗證的,而微信要進入微信支付界面也是可以設置手勢密碼的。因此,相對來說,可能微信支付更安全一些。
如果是數字錢包的話,可能打開錢包的話,也會實行二次手勢密碼等驗證,或者是指紋密碼驗證,這樣的話,可能就會更加的安全了。也就是說,如果你設置了更多的指紋密碼和手勢密碼驗證,那麼你手機丟了可能也不會再損失其他錢財的。
當然了,如果你沒有設置密碼,或者是讓人猜出來了密碼,如果用小額免密支付,可能會損失一些小錢,但是大額的數字貨幣可能要經過支付密碼驗證,應該是轉不出去的。
因此,可以看出來,使用數字貨幣會更加的安全。
數字貨幣具有唯一性編碼,而且肯定是沒有辦法偽造。而且數字貨幣進入誰的錢包可能又會生成可追溯的信息編碼,包括錢包主人的身份信息等,這樣的話,只要是數字貨幣花出去或者是轉賬出去,都是非常容易追溯的。
甚至未來,如果大數據和物聯網技術進一步升級,可能你在哪裡把數字貨幣花出去都是可以追溯的,包括花了幾塊錢等等,這些都是能夠比較輕松的知道,並且能夠追溯。
如果這樣的話,你的手機丟了,撿到手機的人也是很難破解手機上面的很多密碼的。
如果撿到的人費了很多功夫破解了密碼,那麼如果想把錢花掉,或者是轉賬,那麼也是可追溯的。
如果花掉三五元的小錢可能不好破案,但是如果是轉出去一兩萬塊錢,那麼轉到什麼賬戶一查就會清清楚楚的,肯定是非常容易鎖定轉賬人的,也就是非常容易破案。
綜上所述,確實是比較好破案的。數字貨幣具有唯一性,而且誰花出去的也有印記,這樣的話,只要數字貨幣花出去或者轉走,可能就會生成很多有效信息,這些信息將會讓丟錢更容易破案。
雖然還不知道央行數字貨幣如何使用手機這個媒介進行使用,但是基本上可以比較肯定的說,即使手機丟了,手機的開機密碼也被人知道了,但是手機中的數字貨幣應該也丟不掉。同時即使手機中的數字貨幣不慎被詐騙了,那麼,也很有可能詐騙分子花不了,很快被追回。
1.央行數字貨幣的原理是利用區塊鏈技術,使用多節點的分布儲存技術,將信息儲存在多個節點之上。這樣央行數字貨幣的儲存、流通、轉讓和買賣就不發生任何的風險了。這種節點的可追溯和數字化的唯一性,讓每個人自己的錢再也不用擔心盜用或詐騙後追不回來。
2.如果央行的數字貨幣儲存在手機錢包之內,我想未來可能會採用刷臉支付的模式,密碼支付可能會被淘汰。因為刷臉支付,除了具有密碼唯一性還具備實名認證的功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手機丟失,被人破譯了開機密碼。但是它無法實現數字錢包的轉賬功能,因為刷臉認證過不去啊。我們想想,央行的數字發貨幣都開始流通了,那麼手機的刷臉認證功能不就變成了標准配置了嗎?
3.再往後退一步,即使騙子用各種手段,通過手機錢包將央行的數字化貨幣轉走了,或者誘騙主人將自己手機錢包中的數字化貨幣給轉出去了。但是因為是區塊鏈技術在其中,那麼轉賬和消費的每一項記錄都被記錄在各個節點上,在共識機制下是無法抹掉和改寫以及隱藏的。那麼,被騙者只要向央行提出申訴,要求追查和討回自己的錢財。那麼通過央行和公安部門偵查,是可以最終按區塊鏈技術,將騙子小偷都抓住的,且還能將數字化貨幣全部追回來。
4.其實我們現在可以肯定的是,央行發行的數字化貨幣,其實使用的是區塊鏈中的聯盟鏈技術。也就是說在此,其中有一個超級中心,那就是我們的央行,他擁有著超級管理員的許可權和能力。所以在受騙之後,可以通過央行來去將所有事情查清楚,並追討到自己的數字化貨幣。這是不同於現在的最知名的那個某特幣。假如是後者,如果被非法轉走了,是可以通過鏈上技術將其找尋,但是討要是一件非常艱難的事情。
這就是央行數字化貨幣未來的重大意義。同時反洗錢工作通過央行數字化貨幣,可疑交易將無所遁形,而且也不需要現在全金融系統共同參與,央行數字化貨幣系統自動會甄別和匯報,將大大節省人力資源投入以及提升反洗錢效率,並且是鐵證如山,無法抵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