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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網路犯罪有哪些原因

發布時間:2024-12-18 12:56:43

如何看待青少年的犯罪趨勢漸增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趨勢漸增,很多案例都表明現在青少年犯罪現象越來越嚴重,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第一:缺乏對青少年法律法規,道德論地的教育。很多青少年之所以敢胡作非為,源於對法律權威的漠然無知,因為不了解法律法規,不知道違法犯罪帶來的懲罰,因此就無法無天,猖狂至極。因此,應該重視青少年的法律知識的教育,從小養成知法懂法。

青少年犯罪這一問題應該引起重視,並且努力去關注青少年健康,減少青少年犯罪的可能性。

Ⅱ 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你知道嗎

引言:網上對於青少年犯罪的案件有很多種,而這類新聞也深受廣大網友的關注,青少年本應該是祖國的花骨朵,應該健康茁壯的成長,但是卻有不少青少年犯罪,那麼導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究竟有哪些呢?

三、青少年自身原因

青少年也屬於未成年群體,他們因為身體的一些心智發育的還不夠健全,明辨是非的能力也不是很強,自身不能很好的控制自己的情緒發泄能力,從而在外界的影響之下導致他們走向犯罪的路。所以家長和老師,一定要對孩子的教育重視起來,幫助他們明辨是非。

Ⅲ 青少年網路犯罪的法律條文

法律主觀:

青少年違法犯罪的誘因有哪些 引發 青少年犯罪 因素很多,有來自社會風氣影響,有來自學校 教育 缺失,有來自家庭監管不力,有來自特定成長時期潛在困惑。 表現在: 一是圖眼前小利不顧後果,思維簡單偏激。一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動機和目的往往很簡單,看問題往往只看錶現現象,看到一個原因,想到的只是一種結果; 二是交友不慎。青少年貪玩、易沖動、好出風頭,經常喜歡三五成群糾集在一起,假如其中有一個人出個壞主意,大家就喜歡一哄而上,出於哥們義氣就不辯是非,從眾尚武,結伙犯罪,不計後果,導致身陷牢刑; 三是理智戰不能戰勝沖動。 一些青少年在學校里雖然也或多或少地聽到和受到有關道德、法律等的知識和思想教育,受不良文化的影響,但在遇到某一件具體的事物時,那種朦朧的理智觀念常常不能戰勝瞬間突然產生的情感沖動,於是常會感情用事,守不住法律底線,干出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四是對 毒品 的認知能力差。不少吸毒青少年在吸毒前對毒品本身知之甚少,甚至無知,對毒品的害處只是道聽途說,口耳相傳,略有所知,非常膚淺,在不正當的好奇心驅使下而涉毒,走上了吸毒的道路,染上了毒癮。五是家庭失管學校失教。一些輟學的青少年,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在校期間無心向學而過早輟學,導致文化素質較差,法律意識淡薄,辨別是非能力較低,自我管控能力差,步入社會後,生性懶惰不肯外出打工(或因年齡問題不能外出打工),為打發無聊的青春,不分事情好與壞,走上犯罪道路。尤其是一些留守兒童,日常缺乏管教,或是單靠爺爺、奶奶的管教而誤入歧途的。 《 刑法 》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 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 監護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過失犯罪 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有問題需要溝通解決,要是對於其中內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進一步了解,建議您及時尋求網 在線律師 的的幫助。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路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第二條 利用信息 網路誹謗 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 行政處罰 ,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者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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