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電信詐騙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很多電信詐騙,電信詐騙的類型有:電話欠費、刷卡消費、通知退款、虛假中獎、低價購物、匯錢救急、引誘匯款、彩票特碼、假冒熟人、高薪招聘、冒充領導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B. 電信詐騙包括哪些類型
【法律分析】:電信詐騙是指通過電話、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信息,設置騙局,對受害人實施遠程、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通常以冒充他人及仿冒、偽造各種合法外衣和形式的方式達到欺騙的目的,如冒充公檢法、商家公司廠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銀行工作人員等各類機構工作人員,偽造和冒充招工、刷單、貸款、手機定位和招嫖等形式進行詐騙。電信詐騙的行為種類繁多,例如:
一、電話欠費
不法分子冒充電信部門工作人員、警務人員致電事主,告知其身份信息被冒用捆綁了欠費電話及銀行賬戶,涉嫌洗錢,事主可能被判刑。有的事主急於澄清自己,便將電話號碼及存款情況告知不法分子。
二、刷卡消費
不法分子簡訊提醒手機用戶,稱其銀行卡剛剛在某地刷卡消費,並提供查詢電話。用戶如果回電,即被告知銀行卡可能被復制盜用,應到ATM機上進行加密操作,逐步被引入轉賬陷阱。
三、通知退款
不法分子冒充稅務局、郵政局、銀行等部門工作人員,謊稱要進行退稅、退多收款等,要求受害人將錢轉存到其指定的銀行卡。
四、虛假中獎
不法分子以公司慶典或新產品促銷抽獎為由,通知受害人中了大獎,以兌獎須交所得稅、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為由,指引受害人將錢匯至其提供的賬戶。
五、低價購物
不法分子向受害人發送出售二手車等虛假信息,並以先交定金、托運費等費用才能進一步辦理為由,要求向其提供的賬號匯款,從而達到詐騙目的。
六、匯錢救急
不法分子通過網聊、電話交友、套近乎等手段掌握受害人的家庭成員信息後,騙使受害人關手機。關機期間,對方以醫生或警察的名義向受害人家屬打電話,謊稱受害人生病或車禍入院,正在搶救,或謊稱受害人遭綁架,要求匯錢到指定賬戶救急,實施詐騙。
七、引誘匯款
不法分子以群發簡訊的方式詐騙。有的事主收到此類詐騙信息時,自認為是催款的,沒有落實真實姓名,便匆匆把錢匯入對方賬號。
八、彩票特碼
不法分子撥打「響一聲」電話或群發簡訊,謊稱只需向指定賬戶匯入錢款,即可為彩民、股民提供中獎號碼或內線消息,以此騙取錢財。目前,此類詐騙在城鄉接合部或農村地區有較大的誘騙性。
九、猜猜我是誰
不法分子打電話給受害者,讓其「猜猜我是誰」,根據受害者說的人名冒充該人身份,並聲稱要來找受害者,當受害者相信以後,再編造「嫖娼被處理」、「住院急需錢」等理由,向受害者借錢。
十、騙取話費
不法分子撥打「一聲響」電話,或以簡訊形式要求受害人撥打電話收聽點播歌曲,受害人撥打指定號碼,就產生高額的話費。
十一、冒充領導
不法分子假冒領導、秘書或部門工作人員打電話給基層單位負責人,以推銷書籍、紀念幣、劃撥款項、配車、幫助解決經費困難等為由,讓受騙單位先支付訂購款、配套費、手續費等到指定銀行賬號,實施詐騙。
十二、高薪招聘
不法分子以高薪招聘「公關先生」、「特別陪護」等為幌子,要求受害人向指定賬戶匯入培訓、服裝等費用後即可上班,以此騙取錢財。
十三、假冒熟人
以熟人或模仿熟人的語氣和口吻,給你打電話和發簡訊。大多都會冒充老鄰居和老同學,先讓你猜猜他是誰,然後一點點的套你的話。得到信任後,再進行詐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