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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銷售平台歸哪裡管

發布時間:2024-09-29 21:25:41

A. 網路銷售公司歸那個公安部門管轄

一般為注冊地,但具體也要看是什麼方面

B. 網路平台經營未經通信部批准怎麼

對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的處罰
權力類別 行政處罰
責任主體 市場監管局
設定依據 "1.【部門規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16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號發布)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履行相應備案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第一款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厲害關系的應當迴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並作記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罩悄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1.【法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沒收財物單據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處罰,並有權予以檢舉。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對使用的非法單據予以收繳銷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自行收繳罰款的,財政部門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向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或者拍賣款項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兄悶跡、收繳罰款據為己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羨並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行政機關為牟取本單位私利,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糾正;拒不糾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三)項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3.【部門規章】《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五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備注 12月31日,為規範金融產品網路營銷,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金融產品網路營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其中,對金融產品營銷合作行為進行了規范。

《辦法》首先明確了營銷合作行為的責任劃分。金融機構委託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開展金融產品網路營銷的,應當作為業務主體承擔管理責任。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未按約定履行受託義務,損害金融消費者權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辦法》指出,未經金融管理部門批准,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不得介入或變相介入金融產品的銷售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就金融產品與消費者進行互動咨詢、金融消費者適當性測評、銷售合同簽訂、資金劃轉等,不得通過設置各種與貸款規模、利息規模掛鉤的收費機制等方式變相參與金融業務收入分成。

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的網路空間經營場所,應當確保業務獨立、技術安全、數據和個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恪守信息技術服務本位,不得變相開展金融業務活動,不得藉助技術手段幫助合作金融機構規避監管。

《辦法》強調了信息安全相關問題。金融機構和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安全措施,保障數據傳輸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機構和個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儲有關數據。

金融機構利用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網路空間經營場所,應當防止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非法破解、截留、存儲客戶信息和業務數據。

此外,在品牌混同方面,《辦法》規定,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應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產品提供者名稱或相關標識。金融產品名稱不得使用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名稱、商標的相關字樣,造成金融機構和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的品牌混同。

值得一提的是,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在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小程序、自媒體名稱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託公司」「理財」「財富管理」「財富投資管理」「股權眾籌」「貸款」「資產管理」「支付」「清算」「徵信」「信用評級」「外匯(匯兌、結售匯、貨幣兌換)」等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

不僅如此,在商標注冊時,第三方互聯網平台經營者注冊和使用包含「金融」「交易所」等上述金融相關字樣或者內容的商標,應當取得相應金融業務資質或金融信息服務業務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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