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路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網路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等,對於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就可以認定為侵犯肖像權的行為,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具體情況下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以及消除影響。
一、 網路肖像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
(1)未經本人同意;
(2)以營利為目的。
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請求權,不以財產損害為要件。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以贏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惡意毀損、玷污、醜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進行人身攻擊等,也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二,可未經允許使用肖像的情況
(1)使用社會公眾人物肖像;
(2)為宣傳報道而使用參加游集會、游園活動的人的肖像;
(3)旨在行使正當的輿論監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因通緝犯罪嫌疑人或報道已判決案件而使用罪犯的照片;
(5)為肖像權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國家機關為執行、適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作為證據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8)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對於公民的肖像權被網路上的不法分子使用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個人權利,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影響的,或者導致當事人受到精神傷害的,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