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來自權威機關:
稅務機關在對某互聯網公司T公司開展檢查時發現,T公司實際是一家軟體企業,主要經營民用軟體,范圍涵蓋網路社交服務、廣告服務和網路游戲等,其營利方式是向終端用戶提供互聯網下載渠道,在用戶下載軟體後通過互聯網提供有償服務,其性質屬於增值電信服務。
所謂增值電信服務,是指利用公共網路基礎設施提供附加的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其實現的價值使原有基礎網路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加。根據2008年修改後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多不得超過50%.而T公司是外商獨資企業,無法取得經營增值電信服務的行政許可,不能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包括廣告服務、網路游戲等在內的增值電信服務服務。為繞過這一限制,T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由其部分股東(均系中國公民)在境內成立多家持有對外提供增值電信服務行政許可牌照的內資企業(以下簡稱「牌照公司」)並安排T公司與這些牌照公司簽訂一系列合約安排,使T公司能夠有效控制牌照公司的經營決策並在實質上享有牌照公司的經營成果。
這種基於協議控制而非股權控制的架構被稱為「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或」可變利益實體「)架構」。根據T公司與牌照公司簽訂的框架協議,T公司作為開展軟體研發和市場推廣的主體提供互聯網增值電信服務應用內容,牌照公司提供增值電信業務運營平台,合作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由牌照公司統一收取,之後雙方按一定比例結算分成(見下圖),其中70%以上歸T公司所有。
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T公司發布在牌照公司業務運營平台(即網站)的軟體均可無償下載使用,且根據牌照公司網站與消費者在安裝軟體時簽訂的電子版《服務協議》,對於用戶下載的軟體,納棚森作為軟體著作權人的T公司給予用戶一項個人的、不可轉讓及非排他性的許可。消費者使用時需要接受T公司的有償服務以延長使用期、拓展軟體功能和享受個性化定製服務。
一、涉稅風險產生的原因
根據合作協議,T公司從牌照公司取得分成收入後向牌照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中對部分來自網路社交的個性化定製軟體和網路游戲軟體取得的分成收入,發票開具品名為「軟體銷售」,稅率為17%。上述軟體均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以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T公司因此享受了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牌照公司取得上述軟體產生的收入時,開具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的發票,並適用6%稅率申報增值稅應稅銷售收入,但可以根據從T公司取得的發票抵扣17%的進項稅,造成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倒掛(見下圖):
假設牌照公司取得含稅收入為R,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r,則集團總體應繳納增值稅=牌照公司應交增值稅+T公司洞畝應交增值稅=〔R/(1+6%)×6%-R/(1+6%)×r/(1+17%)×17%〕+R/(1+6%)×r/(1+17%)×3%,經計算,如果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r>50.14%,集團總體的增值稅負擔為負值。例如,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70%,牌照公司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則:1.不含稅收入=100/(1+6%)=94.33萬元,銷項稅額=94.33×6%=5.67萬元。2.T公司取得的含稅分成收入=94.33×70%=66.04萬元。不含稅收入=66.04/(1+17%)=56.44萬元,銷項稅額=56.44×17%=9.6萬元。3.牌照公司應交增值稅=5.67-9.6=-3.93萬元,T公司最高應交增值稅=56.44×3%=1.69萬元,超出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從T集團公司整體的視角看,每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增加的增值稅負擔=-3.93+1.69=-2.24萬元,稅負率=-2.24/〔100-(-2.24)〕×100%=-2.2%。
檢查人員對T公司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導致集團整體增值稅稅負為負值的合理性存在質疑,認為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交易不屬於軟體銷售,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T公司則認為:該公司將5種軟體產品銷售給牌照公司,由牌照公司使用5種軟體產品向終端用戶提供增值電信服務,和櫻因此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軟體銷售」發票並享受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是合理的。
二、現行稅收政策法規解讀
對於T公司的收入分成是條件的問題,檢查人員認為應當首先從現行稅收政策法規中尋找關於此項優惠的法律依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中沒有關於軟體銷售收入增值稅稅收優惠的規定,此方面政策詳見於: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體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第一條:「(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第三條:「滿足下列條件的軟體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1.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2.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二)納稅人銷售軟體產品並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稅,並可享受軟體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不徵收增值稅」。「營改增」之後,軟體產品交付使用後,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納入「信息技術服務」中的「軟體服務」,適用6%稅率。但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收優惠。
綜上可見,享受軟體銷售收入增值稅稅收優惠的條件為:
1.軟體系自行開發生產;
2.享受優惠的納稅人具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3.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4.取得軟體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的要求;
5.享受優惠的應稅收入屬於軟體銷售收入或隨同銷售一並收取的軟體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
本案中,T公司滿足第1-4項條件。因此,T公司能否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取決於其取得的分成收入是否滿足第5項條件。
三、T公司軟體收入的性質
(一)軟體銷售區別於銷售普通貨物的特點
按照財稅[2011]100號文件的定義,軟體是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軟體產品包括計算機軟體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體產品。與普通商品相比,軟體產品具有如下特殊性:
1.軟體產品屬於增值稅應稅范圍的「有形動產」,但同時也是軟體著作權的載體,是軟體著作權的復製品。這一點與圖書、音像製品類似。
2.軟體的開發和製作是一個統一的過程,軟體開發完成後,剩餘工作就是復制軟體產品,對軟體本身不再有生產製造活動,因此沒有生產成本,缺少可用於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項目。如果適用17%稅率則軟體開發企業將承擔很高稅負,因此才規定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即征即退。
3.軟體產品是非消耗物,不會因使用而產生損耗,但是可能受到使用期、功能和安全等方面限制,使用中需要不斷維護。因此,後續軟體服務是軟體企業的重要收入來源,而且容易和軟體銷售收入相混淆。
4.軟體產品本身可以附著於有形載體(如光碟、嵌入式軟體設備),也可以不附著於有形載體,通過佔用計算機虛擬儲存空間而存在。隨著互聯網的普及,不附著於有形載體的計算機軟體越來越多,特別是具有娛樂、社交性質的家用軟體尤其如此。
由於軟體產品具有以上性質,因此軟體銷售和普通貨物銷售相比也有其獨有的特點: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計算機軟體屬於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八條規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各項權能包含了復制權和發行權。因此銷售軟體產品不但包含有償轉讓軟體復製品行為,還包括了著作權人行使軟體復制權和發行權的行為和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的行為。但是,軟體銷售不涉及轉讓軟體著作權。
2.購買方取得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根據此項所有權可以使用軟體。但是銷售方可以限制購買方使用軟體的方式、期限和附加其他條件,也可以只允許購買方使用軟體的部分模塊和權能。而銷售普通貨物,購買方不受此項限制。
3.軟體銷售的銷售方式比普通貨物銷售靈活,對於不附著於有形載體的軟體,交易過程不存在實物交付,而在計算機虛擬儲存空間中通過復制或下載完成(如互聯網下載),復制或下載完成後,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出售注冊代碼等方式實現銷售收入,如果下載者無意使用,即使下載也不會注冊。因此,軟體銷售取得收入的時點與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的時點無任何關系,銷售方也不會以軟體產品在網路的下載量,而是以實際收取的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的費用為確認收入的依據。
(二)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存在的涉稅風險
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帶來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為擴大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產生這一風險的原因是:
1.軟體業屬於輕資產知識密集型產業,自主開發軟體的企業無論銷售軟體或為購買軟體的企業提供服務,主要投入的都是智力資源而非原材料和大型設備,但是目前軟體銷售適用優惠政策後的適用稅率為17%,實際稅負最高為3%,而軟體服務適用稅率為6%,由於缺少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實際稅負接近適用稅率,導致軟體服務的實際稅負比軟體銷售高出近一倍,因此軟體企業具有將軟體服務混入軟體銷售收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動機。
2.對於下游企業,在支付同等費用的前提下,如果取得品名為「軟體銷售」的發票,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額,而取得品名為「軟體服務」的發票,只能抵扣6%的進項稅額,前者的可抵扣稅額是後者的2.57倍,因此軟體企業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對下游企業是有利的。
3.軟體銷售與伴生的後續服務,包括安裝、咨詢、延續使用期、測試和維護等多方面有密不可分的聯系。為軟體企業混淆收入性質提供了便利。
(三)軟體銷售與軟體服務的區別
軟體產品的特殊性決定了軟體銷售行為與軟體服務行為不易區分。從民法視角分析,如果一項交易行為屬於銷售,意味著購銷雙方達成並履行買賣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在銷售過程中一定存在兩項行為:1.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2.買受人支付價款,此項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對價。在軟體銷售中,標的物是軟體產品,即作為軟體著作權載體的復製品。
軟體服務行為與軟體銷售行為的區別在於:提供軟體服務不涉及轉讓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而是向已經取得軟體復製品所有權的用戶提供有價值的軟體咨詢、測試、維護等活動。
本案中檢查人員對T公司「將軟體銷售給牌照公司」的說法有所質疑的理由是:第一,如果T公司的確向牌照公司銷售了軟體產品,則牌照公司是軟體合法復製品的所有人,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16條對軟體的合法復製品所有人權利的限制,復製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未經該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後的軟體。因此牌照公司不能將此項軟體復製品在提供他人使用。然而現實是T公司軟體可以在牌照公司網站上由終端用戶免費下載,T公司又未許可牌照公司行使著作權中的發行權或將著作權轉讓給牌照公司,因此牌照公司不是軟體合法復製品所有人。第二,根據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合作協議,牌照公司不是使用T公司開發的軟體對外提供服務,而是由終端用戶在其網路平台上免費下載軟體並佔有、使用。因此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應歸屬於用戶而不是牌照公司。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軟體銷售」的發票不符合雙方協議約定。第三,軟體最終使用者是終端用戶,但牌照公司對用戶開具發票品名為「增值電信服務」而非「軟體銷售」,此項證據可以證明在牌照公司與終端用戶之間沒有發生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事實上軟體產品所有權轉移發生在T公司和終端用戶之間,牌照公司自始至終不享有軟體產品的所有權。牌照公司向T公司支付分成收入的目的不是從T公司取得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而是與T公司合作對外提供服務的分成。
基於以上三點理由可以判斷,T公司未將軟體產品的所有權轉移給牌照公司,不應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銷售軟體」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即不應享受相關的增值稅稅收優惠。
如果終端用戶從牌照公司的網路平台上下載T公司軟體後使用時或試用後需要付費注冊,以享有使用軟體的權利,則屬於軟體銷售行為,但是在已經注冊後終端用戶向T公司支付費用不屬於軟體銷售費用,因為銷售行為已經在注冊時完成了。
四、T公司和牌照公司正確的發票開具內容和增值稅的計算
根據上文分析,參照T公司與牌照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可以得出以下結論:雙方系合作向終端用戶提供服務並取得各自的收入分成,在T公司單方面向終端用戶贈予軟體產品所有權和授予軟體產品使用權後,T公司和牌照公司與終端用戶的每一次交易實質上包含兩項內容:1.牌照公司向用戶提供下載T公司軟體和獲取T公司軟體服務的網路平台並取得收入,屬於增值電信服務;2.T公司為用戶提供軟體功能拓展、升級維護和延續使用期、進行個性化定製的服務並取得收入,屬於軟體服務。T公司與牌照公司均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且二者應各自向用戶開具發票。
實務中,T公司不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而是牌照公司首先向用戶收取全部費用,再向T公司按合作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成,則T公司在取得分成收入時可以向牌照公司開具品名為「軟體服務」的發票,由牌照公司向終端用戶開具品名包含「軟體服務」和「增值電信服務」兩項內容的發票。
仍假定T公司的收入分成比例為70%,牌照公司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如果T公司與牌照公司分別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則:1.由於「軟體服務」與「增值電信服務」的稅率均為6%,則T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100×70%/(1+6%)=66.04萬元,應交增值稅=66.04×6%=3.96萬元。2.牌照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100×30%/(1+6%)=28.3萬元,應交增值稅=28.3×6%=1.7萬元。從T集團公司整體的視角看,每取得100萬元含稅收入增加的增值稅負擔=3.96+1.7=5.66萬元,稅負率=5.66/(100-5.66)×100%=6%,與T公司實際享受軟體銷售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情形相比,集團整體稅負率相差=6%-(-2.2%)=8.2%。
如果僅由牌照公司向終端用戶開具發票,T公司根據分成收入向牌照公司開票,則T公司與牌照公司的稅收負擔均不變,但是牌照公司需按照T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否則集團整體稅負率可能高於6%.承上例,T公司應確認不含稅收入為66.04萬元,銷項稅額3.96萬元;牌照公司開具發票時,應分作兩項,「軟體服務」不含稅收入仍為66.04萬元,「增值電信服務」不含稅收入為28.3萬元,合計94.34萬元,銷項稅額5.66萬元。如果T公司向牌照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3.96萬元,否則不得抵扣。
五、總結和建議
從2000年開始,國家對企業銷售自主開發的軟體給予即征即退優惠。此項政策本意是減少軟體企業因缺少可抵扣進項稅的購進內容而承擔的稅收負擔,為鼓勵軟體企業發展以超稅負返還的形式提供政府補助。當時互聯網尚未普及,網路傳輸能力不足,除少數佔用存儲空間小、功能單一的家用軟體之外,軟體銷售的主要業態是藉助有形載體(如光碟)或嵌入式軟體設備。這種銷售模式下軟體銷售以軟體載體交付使用為標志,因此軟體銷售收入與軟體服務收入較易辨別,軟體企業不易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涉稅風險仍然較容易控制。
但是從本案來看,隨著互聯網功能不斷增強和受眾擴大,軟體產業的經營模式呈現兩個趨勢:一是除了一些大型的,需要專業知識支持的商用軟體和嵌入式軟體,絕大部分軟體,無論商用軟體還是家用軟體,都可以通過互聯網下載和使用,而無需藉助實際載體銷售,所以軟體企業正在從傳統銷售軟體載體為主轉向利用互聯網平台推銷並誘導用戶下載為主;二是由於市場競爭原因,消費者更青睞免費下載使用的軟體,為迎合消費者,越來越多的軟體企業從傳統的銷售軟體取得收入營利的方式改為提供免費下載讓用戶使用,培養用戶使用自己軟體的習慣,之後通過提供軟體服務以獲利的方式,這種營銷策略的改變在娛樂、社交、電子商務、終端設備安全管理應用軟體等方面表現的最為明顯。
軟體產業經營模式的上述變化帶來的結果是:1.軟體企業越來越依賴互聯網作為營銷平台;2.軟體銷售不再以軟體載體交付使用為標志,因此軟體銷售收入與軟體服務收入難以辨別;3.軟體銷售收入在全部軟體相關收入中的比例相對下降,軟體服務成為軟體企業,特別是依託互聯網開展營銷軟體企業的主要收入。由於軟體服務收入與軟體銷售收入的稅收待遇相差巨大,軟體企業將軟體服務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的動機更加強烈。
因此,以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為目的的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也應當因應軟體產業與互聯網結合日趨緊密的趨勢而在以下方面有所修正:
第一、目前軟體銷售即征即退稅收優惠的文件依據僅有規范性文件,法律級次太低。隨著新《行政訴訟法》即將於2015年5月1日生效,司法機關將有權根據行政相對人要求審查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只有將稅收優惠政策上升到規章和法律法規層面才能維護稅法的安定性和嚴肅性。
第二、此項優惠政策對何為「軟體銷售」沒有明確定義,為納稅籌劃留下了空間。以本案為例,互聯網企業T公司將軟體服務收入作為軟體銷售收入,在僅承擔3%稅負的同時,其下游關聯企業,即牌照公司可以按照T公司開具的發票抵扣17%的進項稅額,從控制這兩家企業的集團整體計算,增值稅負擔為負值,嚴重有違稅收公平原則。因此稅收立法如要保留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就必須對何為「軟體銷售」作出解釋。事實上,從民法角度來看,軟體銷售是在不轉讓軟體著作權的前提下轉移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給購買者,並授予購買者使用軟體的權利,購買者因獲得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和軟體使用權而支付對價的行為,雙方達成一項屬於雙務合同的買賣合同,均需履行義務。
第三、增值稅的抵扣鏈條的一個重要規則是:受票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不應大於開票企業申報的銷項稅額,「銷方少交稅,購方少抵扣;銷方多交稅,購方多抵扣」。軟體銷售的適用稅率17%與軟體服務適用稅率6%差異過大,導致下游企業願意取得品名為「軟體銷售」的專用發票以多抵扣稅款;而開票企業開具「軟體銷售」發票雖然也按不含稅銷售額的17%申報銷項稅額,但是在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後實際稅負率3%反而低於開具「軟體服務」發票的實際稅負率,實質上產生了「銷方少交稅,購方多抵扣」,有違增值稅抵扣鏈條的規則。為破解這一困局,稅收立法可以將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改為13%低稅率優惠或允許軟體銷售適用6%簡易徵收優惠,使開票企業實際需繳納稅款的銷項稅額與下游企業實際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等。
第四、軟體銷售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已經實施多年,但目前政策執行中,有的稅務人員對政策理解有偏差,滿足於對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認為只要符合財稅[2011]100號文件第三條,取得省級軟體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體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體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就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優惠,忽略了對交易行為實質是否屬於軟體銷售的審核。實際上100號文件第三條只是交易行為享受即征即退優惠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只有確實轉移軟體產品所有權並因此從購買者取得收入的交易行為才能享受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為了防止軟體企業將實質上屬於軟體服務性質的收入混入軟體銷售收入,稅收立法應當針對軟體銷售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制定嚴格的審核流程,審核范圍不但包括軟體本身是否符合申請優惠的條件,還應包括與該軟體相關的收入的性質,對於軟體收入究竟來自銷售還是服務,不能僅以發票開具品名或合同形式為判斷依據,而應當以交易本身的民事法律關系為基礎進行判定:
1.銷售方是否轉移軟體復製品的所有權給購買者並授權購買者使用軟體;
2.銷售方取得的收入是否是購買方因為取得軟體復製品所有權和軟體使用權而支付的對價。兩項條件之一不成立,就不屬於軟體銷售。以本案為例,通過互聯網免費下載使用軟體不屬於軟體銷售,因為下載者沒有支付對價;至於日後下載者為了更好的使用軟體而向軟體提供方支付費用,顯然屬於軟體服務范疇。稅務機關只有對軟體銷售與軟體服務作出嚴格區分,才能引導企業更規范的享受稅收優惠,防止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扭曲增值稅抵扣鏈條和損害國家利益。
Ⅱ 一般網路科技公司,一般交哪些稅務,收入主要是什麼,做賬的話一般用哪些科目啊,
設置總分類賬一本、明細分類賬一本(含費用)、現金日記賬一本, 銀行存款日記賬一本等。.
總分類賬、現金日記賬, 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使用訂本式, 其他賬簿可以根據業務的實際發生情況選用活頁賬簿。
資產類:
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 其他貨幣資金 應收賬款 預付賬款 其他應收款 庫存商品 固定資產
累計折舊 無形資產 累計攤銷 長期待攤費用
負債類
短期借款 應付賬款 預收賬款 應付職工薪酬 應交稅費 其他應付款
所有者權益類
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 本年利潤 利潤分配
損益類
主營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 投資收益 營業外收入 主營業務成本 其他業務成本 營業稅金及附加 銷售費用 管理費用 財務費用 營業外支出 所得稅費用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一般網路科技公司主要交的稅費:
地稅:應納營業稅=服務業收入*稅率為5%(適合有服務業的企業);
國稅:應納增值稅=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3%(適合小規模納稅人);
國稅:應納增值稅=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17% - 進貨金額(不含稅)*17%(適合一般納稅人);
地稅:應納城建稅=應納增值稅+營業稅*7%;
地稅: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營業稅*3%;
地稅:應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營業稅*2%(各地徵收標准不同,有些地方不徵收);
地稅:所得稅=利潤總額*稅率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其中小型微利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6萬元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0%)。
個人所得稅:實行代扣代繳,不管工資薪金是否超過3500元(外籍人員按4800元)都要實行全員全額申報。
地稅:應交個人所得稅(按個人工資薪金計算交納的個人應交的稅額,以每月收入額減除免稅的應個人負擔的「五險一金」等項目,再減去允許扣除費用3500元(外籍人員按4800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交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速算扣除數:
1,全月應納稅額不超過1500元的,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0;
2,全月應納稅額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105元;
3,全月應納稅額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555元;
4,全月應納稅額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1005元;
5,全月應納稅額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2755元;
6,全月應納稅額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稅率為35%。速算扣除數5505元;
7,全月應納稅額超過80000的部分,稅率為45%。速算扣除數13505元。
註: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叄仟元伍佰元後(外籍人員按肆仟捌佰元)的余額或者減除附加減除費用後的余額。
地稅:印花稅(月報各地要求不同,或發生時購買);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印花稅。
稅目稅率表
稅 目 稅率或稅額
購銷合同 0.3‰
加工承攬合同 0.5‰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財產租賃合同 1‰
貨物運輸合同 0.5‰
倉儲保管合同 1‰
借款合同 0.05‰
財產保險合同 1‰
技術合同 0.3‰
產權轉移書據 0.5‰
營業帳薄:生產經營用帳冊,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0.5‰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5元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按件貼花5元。領受人
Ⅲ 在網路交易中,目前常用的交易手段有哪些
在網路交易中,常用的交易手段有:B2B、B2C、C2C、B2G、G2C。
1、B2B
使用了互聯網的技術或各種商務網路平台,完成商務交易的過程。
2、B2C
這種形式的電子商務一般以網路零售業為主,主要藉助於互聯網開展在線銷售活動。B2C即企業通過互聯網為消費者提供一個新型的購物環境——網上商店,消費者通過網路在網上購物、網上支付等消費行為。
3、B2G模式即企業與政府之間通過網路所進行的交易活動的運作模式,比如電子通關,電子報稅等。
4、G2C
政府通過電子網路系統為公民提供各種服務。G2C電子政務所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主要的應用包括:公眾信息服務、電子身份認證、電子稅務、電子社會保障服務、電子民主管理、電子醫療服務、電子就業服務、電子教育、培訓服務、電子交通管理等。
5、C2C
消費者個人間的電子商務行為。比如一個消費者有一台電腦,通過網路進行交易,把它出售給另外一個消費者,此種交易類型就稱為C2C電子商務。
(3)網路銷售包含哪些稅務擴展閱讀:
網路交易的特徵
從市場運作的機制看網路市場具有如下五個基本特徵:
1、無店鋪的經營方式。
2、無存貨的經營形式。
3、成本低廉的競爭策略。
4、無時間限制的全天候經營。
5、無國界、無區域界限的經營范圍。
6、精簡化的營銷環節。
Ⅳ 國家稅務總局「互聯網 稅務」行動計劃包括哪些板塊
重點推進「互聯網+稅務」5大板塊、20項行動
(一)社會協作
1.互聯網+眾包互助
以稅務機關主導,納稅人自我管理、志願互助的理念,引入互聯網眾包協作模式,建立交流平台,調動納稅人積極性,鼓勵納稅人相互解答涉稅問題,將納稅人發展為「大眾導稅員」。充分發揮第三方公共社交平台作用,利用即時通訊工具用戶基數大、使用快捷等特點,設立特定用戶群,稅務人員管理,納稅人相互交流,形成良好的辦稅咨詢互助機制。
2.互聯網+創意空間
通過網站、主流社交工具等途徑,建立面向納稅人、稅務人、社會公眾的創意空間,徵集運用互聯網改進稅收工作的創新項目和創意點子,博採眾長,營造開放包容的環境。借勢用戶創新、大眾創新、開放創新的大潮,激發市場主體和社會各界參與「互聯網+稅務」的熱情,降低創新成果轉化門檻,形成協作共創的良好生態。
3.互聯網+應用廣場
稅務總局建設納稅人軟體應用廣場,開辟官方軟體發布渠道,供納稅人免費下載使用。建立統一審核和發布制度,兼容並蓄,為各級稅務機關和社會力量開發的納稅人軟體提供發布途徑和展示平台。促進各地區應用軟體資源共享,減少重復開發建設,提升互聯網稅務應用整體水平。
開發便民辦稅工具箱,統一納稅人辦稅登錄入口,通過網上辦稅導航工具,為納稅人提供統一、准確、清晰的辦稅指引。開發和推廣報表生成、在線申報、稅款計算等辦稅工具,與稅收政策調整同步升級和發布。開發移動離境退稅輔助工具,為境外遊客辦理離境退稅提供便捷指引。
(二)辦稅服務
4.互聯網+在線受理
適應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需要,實現納稅人通過互聯網對自身基礎信息的查詢、更新和管理,網上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登記,開放稅務登記信息網上查驗。為納稅人提供認定、優惠辦理等事項的網上申請、資料提交、辦理進度查詢等服務,實現在線辦結,對備案類優惠事項,以多種形式提供簡潔便利的網上備案。
在滿足安全技術規范和納稅人涉稅信息保密的前提下,將涉稅查詢業務向移動終端應用、第三方平台上延伸。通過及時便捷的涉稅查詢,讓納稅人感受到辦稅業務有跡可循、有處可查,隨時隨地掌握辦稅進度,提高稅收工作透明度。
5.互聯網+申報繳稅
為納稅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網上申報納稅平台,實現申報納稅網上辦理全覆蓋和資料網上採集全覆蓋。拓展多種申報方式,實現納稅人多元化申報。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將操作簡便、流程簡潔的申報功能拓展到移動互聯網實現。通過互聯網推送方式,在稅款徵收和稽查執行環節,向未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稅款或查補稅款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
拓展互聯網稅款繳納渠道,支持銀行轉賬、POS機、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第三方支付等多種稅款繳納方式,保障納稅人支付環境安全。藉助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第三方信息,探索自然人實名認證、在線開戶,逐步通過互聯網實現面向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車船稅申報納稅等業務。
6.互聯網+便捷退稅
適應新業態,以互聯網理念改造退稅流程,打通外部申請與內部審批流程的銜接,實現退稅業務辦理電子化、網上一站式辦結。優化出口退稅和一般退稅流程,提供網上申請、單證審核和業務辦理進度的跟蹤。
7.互聯網+自助申領
依託互聯網平台,創新發票領購形式,提供發票網上申領服務,實現發票自動驗舊,引入現代物流服務配送紙質發票,打造線上與線下相結合的發票服務新體系。
優化納稅人稅收證明辦理,提供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各類稅收證明的網上辦理,支持通過互聯網平台和自助辦稅終端開具列印,實現稅收證明的在線真偽查驗。
(三)發票服務
8.互聯網+移動開票
利用移動互聯網高效便捷優勢,推進隨時隨地開具發票。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為基礎,深化數字證書與移動技術的融合,實現納稅人利用手機等掌上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開創移動互聯網開票新時代,服務大眾創新、萬眾創業。
9.互聯網+電子發票
適應現代信息社會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以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為基礎,利用數字證書、二維碼等技術,制定統一的電子發票數據文件規范,保障電子發票的安全性。吸收社會力量提供電子發票列印、查詢等服務,推動電子發票在電子商務及各領域的廣泛使用,提高社會信息化應用水平。探索推進發票無紙化試點,降低發票使用和管理成本,逐步實現紙質發票到電子發票的變革。
10.互聯網+發票查驗
建立全國統一的發票查驗雲平台,全面實現全國發票一站式雲查驗服務。提供網頁、移動應用、微信、簡訊等多渠道查驗服務,讓社會公眾和廣大納稅人隨時、隨地、隨需查驗發票,提升社會公眾對發票的認知度和信任度,遏制虛假發票,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和社會經濟運行秩序。
11.互聯網+發票搖獎
重構有獎發票,將有獎發票「搬」上互聯網,讓信息多跑路、群眾少跑腿,與社會力量合作,支持傳統金融賬戶和微信錢包、支付寶錢包等新興互聯網金融賬戶,改變有獎發票手工操作的不便。通過移動終端「掃一掃」等方式,提供發票即時搖獎,即時兌獎,獎金即時轉入金融賬戶的新模式,提升用戶的抽獎體驗和參與感,調動消費者索要發票的積極性,促進稅法遵從。
(四)信息服務
12. 互聯網+監督維權
提供納稅信用等級情況互聯網查詢,定期通過互聯網站向社會公布稽查案件公告、黑名單信息、執法程序等,形成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實現納稅人滿意度評價線上線下全覆蓋,為納稅人提供便捷的評價渠道。充分利用互聯網開展調查工作,面向納稅人及社會公眾徵集對稅收工作的需求、意見和建議,以多元化形式提高參與度和有效性。
拓展納稅人投訴維權方式,使納稅人可隨時隨地舉報投訴,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處理情況實時跟蹤,並對受理結果進行評價,提高稅收工作的透明度。
13.互聯網+信息公開
推進和完善網上涉稅信息公開,為納稅人提供標准統一、途徑多樣、及時有效的涉稅信息公開查詢手段,推進政務公開,及時發布稅收法規、條約等信息。優化稅務門戶網站界面體驗,通過門戶網站以及微博、微信、手機APP、簡訊、QQ、稅企郵箱等渠道,為納稅人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稅收宣傳,增強稅收宣傳的時效性、針對性。建立全國統一的稅收法規庫,完善信息發布平台和發布機制,實現各渠道稅法宣傳內容更新及時、口徑統一、准確權威。
14.互聯網+數據共享
加強與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國際組織的合作,擴大可共享數據范圍,豐富數據共享內容,讓納稅人和稅務人充分感受到互聯網時代數據資源共享帶來的便利。整合國稅局、地稅局納稅人基本信息、申報和發票等數據,滿足部門間的信息共享需要,促進政府部門社會信用、宏觀經濟、稅源管理等涉稅信息共享。收集各類數據資源,歸集整理、比對分析,實現數據的深度增值應用,提高稅收治理能力。與金融機構互動,依據納稅人申請,將納稅信用與信貸融資掛鉤,信用互認,為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提供信用支持。
推進數據開放,通過互聯網渠道逐步向社會開放稅務部門非涉密脫敏數據信息和部分業務系統數據查詢介面,與各類主體分享稅收大數據資源。
15. 互聯網+信息定製
針對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實施分類差異化推送相關政策法規、辦稅指南、涉稅提醒等信息,提供及時有效的個性化服務。提供涉稅信息網上訂閱服務,按需向用戶提供信息和資訊。基於稅收風險管理,向特定納稅人推送預警提示,讓納稅人及時了解涉稅風險,引導自查自糾。
(五)智能應用
16.互聯網+智能咨詢
通過互聯網站、手機APP、第三方溝通平台等渠道,實現12366熱線與各咨詢渠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擴大知識庫應用范圍,將12366知識庫系統擴展提升為支撐各咨詢渠道的統一後台支持系統,提高涉稅咨詢服務的准確性和權威性。探索開發智能咨詢系統,應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技術,自動回復納稅人的涉稅咨詢,逐步實現自動咨詢服務與人工咨詢服務的有機結合,提升納稅咨詢服務水平。
17.互聯網+稅務學堂
建設功能完備、渠道多樣的網上稅務學堂,與實體培訓相結合,實現面向納稅人和稅務幹部的線上線下培訓輔導。提供在線學習、課件下載、數字圖書館、互動問答、課程計劃、預約報名、教學評估等各項功能。利用網站、手機、即時通訊軟體等形式與納稅人互動交流,實現全方位、多層次納稅輔導。
18. 互聯網+移動辦公
充分運用移動互聯網,在保證信息安全基礎上,將稅務幹部的辦公平台由稅務專網向移動終端延伸。探索移動辦公,以互聯網思維驅動稅務內部管理、工作流程、工作方式的轉變,滿足不同人員、不同崗位便捷獲取信息、及時辦理公務的需求,提升行政效能。
利用移動終端,實現主動推送稅收收入分析、收入進度,提升組織收入能力;實現稅務內部各系統涉稅數據、涉稅事項和通過互聯網收集的涉稅情報的整合,跟蹤管理重點關注企業,提升征管和稅源管理能力;實現稅務稽查、督查各類人員實時查詢稅務內部系統信息,綜合利用現場數據和情報數據,完成內部審批程序,現場出具稽查等相關執法文書,提升稅收執法監督能力;實現輿情信息的主動推送,提升風險應對能力;實現不受時間、空間限制在線處理公文,推動執行監督、績效考核、人才培養的痕跡化和數字化管理,提升行政管理能力;實現對信息系統運維監控平台的訪問,實時接收日常運維告警,及時處理簡單的突發故障,提升信息系統運維能力。
19.互聯網+涉稅大數據
將手工錄入等傳統渠道採集的數據和通過互聯網、物聯網等新興感知技術採集的數據以及第三方共享的信息,有機整合形成稅收大數據。運用大數據技術,開發和利用好大數據這一基礎性戰略資源,支撐納稅服務、稅收征管、政策效應分析、稅收經濟分析等工作,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稅收征管水平,拓展稅收服務國家治理的新領域。
在互聯網上收集、篩選、捕捉涉稅數據和公開信息,通過分析挖掘,為納稅人提供更精準的涉稅服務,為稅源管理、風險管理、涉稅稽查、調查取證等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通過輿情監控,對納稅人需求和關注及時了解,及時採取應對措施,提高稅收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20.互聯網+涉稅雲服務
在保證系統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社會雲計算資源,採用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與雲服務商合作,在面向社會公眾的雲計算平台上部署用戶多、訪問量大的互聯網應用系統。
通過整合、優化和新建的方式,將傳統基礎設施體系的改造與雲計算平台的建設結合,搭建標准統一、新老兼顧、穩定可靠的稅務系統內部基礎設施架構,逐步形成雲計算技術支撐下的基礎設施管理、建設和維護的新體系,提高基礎設施對應用需求的響應周期,降低成本,為「互聯網+稅務」的各項行動提供高效的基礎設施保障。
Ⅳ 網路平台服務費的增值稅稅率應是多少
要分小規模納稅人跟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稅率都是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5)網路銷售包含哪些稅務擴展閱讀:
由於增值稅以應稅產品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同時又必須保持同一產品稅負的一致性,因此,從應稅產品的總體稅負出發來確定適用稅率是增值稅稅率設計的一大特點。增值稅稅率一般與增值稅扣除稅率同時使用才能按增值稅「扣稅法」計稅。
現行增值稅實行產品比例稅率,分為8%,12%、14%、16%、18%、20%、21%、23%、26%、30%、43%、45%12個檔次。多數產品的稅率是在原工商稅、產品稅稅負基礎上換算確定的,部分產品的稅率,在原稅負的基礎上作了適當調整。
分類
(1)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3%。
(2)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0%: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志、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稅率為13%。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Ⅵ 網路公司交什麼稅稅率是多少
1、網路公司是屬於服務行業,要交營業稅,還有附帶的城建和教育附加等。營業稅一般按你的收入總額5%扣城建稅一般是7%教育費是3%。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有時候是地方不一樣,當地的徵收率也不一樣的。可以到當地的稅務局的大廳詳細咨詢。
2、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是增值稅的范疇。
如果提供技術服務,屬於營業稅納稅人,繳納營業稅,稅率是5%.如果是以銷售材料為主,同時提供一些設計、安裝服務,那繳納增值稅,稅率是4%.
如果注冊企業,那在國稅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其他稅種都在地稅繳納,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
3、網路公司原本指的是提供網路服務的互聯網內容提供商ICP公司,提供互聯網接入的ISP公司,提供內容託管的IDC提供商,還有無線接入、網路游戲、網路視頻、網路培訓、網路銷售、網路營銷方案製作、網路支付等的服務及工程公司,比如中國的網通和電信的網路的服務,他們提供網路集成、線路架設、各種網路服務。而現在的人把這個意思延伸開來,變成只要跟網路打交道的公司一律叫網路公司,現在一般指做網站建設和網路推廣的公司了。網路公司如何進行發展,首先要有一支素質高超的管理團隊和良好的人員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