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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傳播謠言需要付出哪些責任

發布時間:2022-01-26 05:39:46

⑴ 散布謠言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情況不同,可能承擔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責任都不同:

1、民事責任

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所以說,若散布謠言,公安機關可以依據上述規定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派出所會依據規定,用傳喚證對行為人進行傳喚、查證、處罰。

3、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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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喜歡製造謠言的群體:

一是報復攻擊型。這些人因某種原因過去受到過社會對他的懲罰,自己的利益直接侵犯或間接侵犯,因而對社會強烈不滿,總想伺機報復。

二是唯恐天下不亂型。這種類型的人並無特定的政治目的或經濟目的,只是出於一種小市民的心理和偏執的人格特點,到處湊熱鬧,到處打聽小道消息,到處撥弄是非,整天捕風捉影而誇誇其談,甚至編造聳人聽聞的新聞以顯示其「才華」,擾亂人心。

三是唯利是圖型。這是別有用心的一些商家和「奸商」,出自於自身商品的利益,乘社會混亂之際,製造一些別有用心的謠言,形成民眾恐慌、搶購心理,以此哄抬其自己商品的價格,獲取暴利,大發不義之財。一些不法商販炮製了「米荒」、「鹽荒」謠言,不法商販趁機哄抬物價,拚命搶購板藍根、羅紅黴素等葯品,形成了非理性搶購風潮。

⑵ 網路謠言傳播者有哪些責任

如果侵犯他人名譽權,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謠傳一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通常要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物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就會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這個積極傳播者同樣要受到處罰!

⑶ 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什麼責任

俗話說,三人成虎,網路力量的壯大也使輿論和謠言多了一個傳播渠道。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傳播謠言要負兩點責任。

  1. 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 」,從而為誹謗罪設定了非常嚴格的量化的入罪標准。

⑷ 網路謠言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謠言,指的是沒有相應事實基礎,卻被捏造出來並通過一定手段推動傳播的言論。網路謠言,是指通過網路介質(例如郵箱、聊天軟體、社交網站、網路論壇等)而傳播的沒有事實依據帶有攻擊性,目的性的話語。
對於網路上散布謠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分為三種責任:
一是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此類犯罪行為要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⑸ 製造網路謠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方面,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商業信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二、行政責任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中之一規定:編造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傳播,或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013年9月兩高公布司法解釋規定: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⑹ 製造網路謠言要承擔什麼責任

我們的社會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進入到了真正的信息時代。信息時代的到來無疑是為人們的日常生活提供了非常的便利,過去的兩地情相依靠書信來往,時間長信息傳播慢。

現今社會早已進入到網路、微信與自媒體時代,人們非常容易而且快速地知曉最新新聞與各種信息,特別是手機的普及,極大地縮短了時間與空間的距離。

然而,任何新事物的發展過程中,都是會出現與之不相符合的負面影響,也一定會有那麼一小部分人或組織,利用網路與微信平台製造社會不穩定與不安全的虛假信息,來達到他們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這就給社會、給人民群眾,甚至於給國家造成傷害,對於這種造假制假信的人或組織,還有提供這些謠言的各種網路與微信平台,當然都是負有責任的。平台監控管理不及時與不力,造成了網路謠言的傳播。對這種監督不力的平台,給個人、社會與國家造成重大損失與傷害的,肯定是要追究責任的;對於發布虛假信息,散布謠言者,重則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我們的社會是需要人人都能做遵紀守法,不造假信息,不散布謠言,傳播正能量,宏揚正氣,讓我們的社會真正的風清氣正,和諧奮進!

⑺ 網路傳播謠言處罰標準是什麼

網路傳播謠言處罰標準是:行為人在網路傳播謠言,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誹謗罪,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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