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對網路直播新規
法律分析:堅持立足當前與著眼長遠相結合,堅持促進發展與規范管理相結合,堅持繼承性與創新性相結合,充分考慮網路直播營銷發展趨勢、行業實際、各類參與主體特點,按照全面覆蓋、分類監管的思路,一方面針對網路直播營銷中的人、貨、場,將台前幕後」各類主體、線上線下各項要素納入監管范圍,另一方面明確細化直播營銷平台、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等參與主體各自的權責邊界,進一步壓實各方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網路直播營銷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多種直播相結合等形式開展營銷的商業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平台,是指在網路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台,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台、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台、電子商務平台等。本辦法所稱直播間運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台上注冊賬號或者通過自建網站等其他網路服務,開設直播間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從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公序良俗,遵守商業道德,堅持正確導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良好網路生態。
第四條 國家網信部門和國務院公安、商務、文化和旅遊、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網路直播營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網路直播營銷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Ⅱ 結合廣告法、網路法律常識說說直播要遵守什麼法律法規
網路直播帶貨時,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網路直播營銷活動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依法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嚴格履行產品責任,嚴把直播產品和服務質量關;依法依約積極兌現售後承諾,建立健全消費者保護機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網路直播營銷主體不得利用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虛構或篡改交易數據和用戶評價;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2)網路直播涉及哪些主體的權利擴展閱讀:
網路直播營銷活動中所發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二)損害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以及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
(五)散布謠言等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六)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誹謗、恐嚇、涉及他人隱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九)其他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