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網路營銷 >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哪些機構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哪些機構

發布時間:2022-01-23 18:20:54

『壹』 微貸網的監督機構是哪個部門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7-27

『貳』 什麼是網路借貸,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性質是什麼

沒有,應該快了,意見反饋截至時間已經過了。為規范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路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法(徵求意見稿)》,並徵求了相關部門的意見,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至時間為2016年1月27日。

『叄』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哪些活動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3)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哪些機構擴展閱讀

網路貸款風險

1、網路交易的虛擬性,導致無法認證借貸雙方的資信狀況,容易產生欺詐和欠款不還的違約糾紛。

2、網路平台發布的大量放貸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貸款公司」、「融資公司」等名義對外發放貸款。而事實上,必須是經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方可從事信貸融資等金融服務,擅自從事金融活動者往往會因為「非法集資」、「非法吸引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

3、如果貸款經由網路平台代為發放,那麼在網路平台疏於自律,或內部控製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況下,則可能出現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資的情形。

『肆』 什麼是p2p網路借貸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內容包括哪些

《暫行辦法》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出以下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暫行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另外,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 目前的14項禁令是: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禁止原始債權打包類證券化以及混業經營和證券化; (十三)禁止線下門店和線下宣傳,推介融資; (十四)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伍』 哪些p2p平台符合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安全應放在第一位, 10%都不算高了!

有很多了, p2p的主要投資人群還是以散戶為主, 性價比高,又不需要太多專業知識。

《聰明的投資者》必讀書籍!

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主要是保護投資人的本金吧 。保本固收的理財和基金等都不錯。

思路都是一樣的,根據4321原則進行資產配置,分散投資。

首選性價比高的理財平台,通過分散投資來規避風險。

適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選擇靠譜的性價比高的平台更重要。

現在互聯網理財這么熱門,可以考慮一下P2P分散投資。

可以根據知名風投來選平台,目前最便捷的方式了。沒有最好,只有更好,作一個資產配置和分散投資,更多策略可參見《財富日記專欄》,很適合你現在的階段。

『陸』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發布的真正原因是什麼

1、銀行和網貸平台的業務劃分更細致。出台的《暫行辦法》規定了網貸平台借貸限額,也就是規定網貸平台只能做小額貸款,而且這個小額是真的很小,讓很多網貸平台做很多動輒上百萬的接待項目變得極其尷尬,需要進行業務轉型。銀行在借款額度的限制對外說所宣稱的是分散風險,本質上其實也是對自身業務的保護手段。
2、宏觀上看中國今年經濟處於普遍走低的形勢,因為產嫩過剩,國外一直有部分經濟學家看衰中國近幾年的經濟,呈現下滑走低的趨勢,國家領導人也一直想辦法拉動內需,擴大出口貿易,所以一帶一路才會產生。宏觀上我們看到中國形勢並不是很好,所以如果網貸行業過分的滋生泛濫,出現跑路或是大范圍的非法融資,對中國經濟是有很大的影響的,我們說總體上互聯網金融是一個工具,資產配置的一種工具,讓資金轉移,盤活資金,幫助有需要的人,實現多方位的多贏,但是在執行當中難免出現投機取巧的部分無良企業。所以互金行業的監管是勢在必行的。而且可能看來力度會越來越大,把控住經濟的穩定和健全。
3、中國中小企業很多,這塊市場是需要互金行業來支持的,國外一些大型知名的網貸平台不斷的朝著科技金融發展,他們有更完善的信用評測系統,並且對風險進行評估和測算,讓投資者自身通過公式計算預期回報率和壞賬率,信息披露特別透明化,中國本身的網貸行業也會朝著這個方向走,高度的信息披露。
4、對於投資者本身看,還是看到的是邊際的最大化投資利益,而這種回報率的測算,需要多維度,科技金融的發展也是勢在必行的,智能投顧產品的精準開發,也算是未來的一個值得期待的方向。

『柒』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義務是什麼

法律分析:1、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2、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3、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4、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5、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6、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7、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8、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9、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法律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捌』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哪些活動

《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劃定了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對打著網貸旗號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實施市場退出,按照相關法律和工作機制予以打擊和取締,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人等合法權益。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十條[禁止行為]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玖』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的背景

2015年12月28日下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網站上出現了一條公告,即銀監會關於《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雖然三易其稿,此次的監管意見採取的是「負面清單」方式對於平台不能進行的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不少P2P平台則顯得比較樂觀,認為沒有注冊資本的門檻限制,該版本的《意見稿》的寬松程度已總體超過了預期。而對於投資者而言,監管細則的出台,則意味著行業進入規范發展時代,利於投資者甄別平台合理投資。
多數從業者對於《意見稿》最看好的則是「負面清單」的設立。根據《意見稿》的規定,採取負面清單的方式劃定了P2P行業的邊界紅線,一共分為12條,被業內人士稱為「十二禁」,這其中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和實物眾籌。

閱讀全文

與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哪些機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網路的樣子怎麼畫 瀏覽:529
網路攝像機超過100米怎麼辦 瀏覽:750
車子被追尾網路單子哪裡查詢 瀏覽:630
手機怎麼找不到路由器網路 瀏覽:727
進入移動網路共享頁面 瀏覽:136
移動網路玩游戲跳ping怎麼辦 瀏覽:109
學校網路咨詢如何接電話話術 瀏覽:983
聯通網路電視怎麼搜台 瀏覽:411
大陸可以用中國移動網路嗎 瀏覽:801
法學會網路安全法研究會 瀏覽:890
共享文件網路憑證怎麼設置 瀏覽:437
廣州有無線網路嗎 瀏覽:571
如何停電也有網路 瀏覽:39
網路股神數量是多少 瀏覽:480
網路用語優質瓜是什麼 瀏覽:788
網路變快路由器網址 瀏覽:827
電信手機網路好差 瀏覽:388
蘋果12突然網路很差 瀏覽:873
網路分流器軟體的名字叫什麼 瀏覽:335
路由器網路延遲26ms 瀏覽:151

友情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