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關網路的法律法規
1、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2、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為了規范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滿足公眾對互聯網新聞信息的需求,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規定,2005年9月25日起施行。
3、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4、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是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根據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的規定而制定。
5、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為了解決互聯網路域名爭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的規定,制訂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路域名的注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所爭議域名應當限於由中國互聯網路信息中心負責管理的「.CN」、「.中國」域名。但是,所爭議域名注冊期限滿兩年的,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不予受理。
國家制定並不斷完善網路安全戰略,明確保障網路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標,提出重點領域的網路安全政策、工作任務和措施。
國家採取措施,監測、防禦、處置來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網路安全風險和威脅,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免受攻擊、侵入、干擾和破壞,依法懲治網路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路空間安全和秩序。
❷ 我國規范互聯網秩序的法規有哪些
我國目前關於互聯網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主要是國務院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施行。
總理 朱鎔基 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製作等服務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 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葯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除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業務發展計劃及相關技術方案;
(二)有健全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文件。
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
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
(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並編號。
第九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辦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名單。
第十一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經許可或者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從事有償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網站網址等事項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審核、發證或者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
第十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向上網用戶提供良好的服務,並保證所提供的信息內容合法。
第十四條從事新聞、出版以及電子公告等服務項目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提供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帳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的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六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屬於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七條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在境內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資、合作,應當事先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資的比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許可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網站。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超出備案的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條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本辦法第十五條所列內容之一的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通知企業登記機關;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暫時關閉網站直至關閉網站。
第二十一條未履行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暫時關閉網站。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在其網站主頁上標明其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義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並由備案機關責令關閉網站。
第二十四條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其業務活動中,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葯品監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疏於對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本辦法公布前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60日內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❸ 近幾年我國已出台的關於網路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謝謝
網路交易管理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4-1-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9-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路查詢、凍結被執行人存款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3-8-29)
文化部關於實施《網路文化經營單位內容自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化部——(2013-8-12)
· 網路發票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2013-2-25)閱3125次
· 國務院關於修改《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2013-1-30)閱3659次
·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國務院——(2013-1-30)閱5690次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12-28)閱7907次
· 證券期貨業網路時鍾授時規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12-12-26)閱2694次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閱12480次
· 網路文化市場執法工作指引
/文化部——(2012-9-24)閱3594次
· 關於進一步加強網路劇、微電影等網路視聽節目管理的通知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012-7-6)閱2次
·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做好農業部門信息網路安全工作的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2012-5-15)閱1356次
· 關於加強網路團購經營活動管理的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2-3-12)閱3715次
· 國家郵政局、商務部關於促進快遞服務與網路零售協同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家郵政局 商務部——(2012-2-27)閱2608次
· 商務部關於做好元旦春節期間網路零售有關工作的通知 /商務部——(2011-12-23)閱2046次
· 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做好網路購物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總結工作的通知
/商務部辦公廳——(2011-6-30)閱3400次
· 關於開展打擊網路傳銷違法犯罪專項行動的通知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公安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2011-6-27)閱6145次
· 關於進一步推進網路購物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
/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1-4-21)閱5330次
· 文化部辦公廳關於清理違規網路音樂產品的通告
/文化部——(2011-1-7)閱4021次
· 商務部關於規范網路購物促銷行為的通知
/商務部——(2011-1-5)閱4917次
· 知識產權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網路購物領域實施方案的通知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等——(2010-12-28)閱5388次
· 關於促進出版物網路發行健康發展的通知 /新聞出版總署——(2010-12-7)閱3977次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對地下錢庄和網路炒匯等非法買賣外匯活動處罰情況的通報
/國家外匯管理局——(2010-11-5)閱4362次
·· 印發《關於加強國際通信網路架構保護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9-26)閱1607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8-31)閱24662次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總局網路運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2010-8-4)閱2762次
·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路運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辦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2010-8-4)閱3903次
·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於加強網路游戲市場推廣管理 制止低俗營銷行為的函
/文化部——(2010-7-6)閱2676次
· 商務部關於促進網路購物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商務部——(2010-6-24)閱3353次
· 關於認真貫徹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的指導意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6-22)閱4982次
·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
/文化部——(2010-6-3)閱7163次
· 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0-5-31)閱12693次
· 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1-21)閱4278次
· 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網路道德教育抵制網路不良信息的通知
/教育部——(2010-1-13)閱1923次
❹ 國家對於推動互聯網+及+互聯網有哪些政策及措施
一是推進實施「寬頻中國」戰略,促進寬頻網路等信息基礎設施的全面布局。
二是積極實施「互聯網+」行動,促進互聯網創新成果與經濟社會的融合。
三是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完善大數據發展的政策環境,推動政務信息系統的整合共享,推動各行業數字化轉型升級。
四是積極開展數字經濟國際合作,以合作共贏來拓展經濟發展的新空間。這是我們近年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的一些工作。
高效推進「互聯網+社會服務」落地見效
「互聯網+社會服務」涉及面很廣,要快速落地見效,各相關主管部門之間、中央部門和地方部門之間必須協同聯動、形成合力、狠抓落實。《意見》提出了加強教育培訓、加大財政支持、強化統籌協調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也謀劃了「互聯網+社會服務」試驗平台和培訓基地、創新創業基金和融資工具、試點經驗現場觀摩交流、「互聯網+社會服務」工作協調推進機制等一批具體可操作的工作切入抓手。凡事一分部署,九分落實。
下一步,根據《意見》精神,相關主管部門形成詳細的任務分工,明確時間點、路線圖,建立責任清單和成果清單,高效推進「互聯網+社會服務」落地見效,盡快讓「互聯網+社會服務」的數字紅利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以上內容參考:新華網-以五大創新舉措促進「互聯網+社會服務」發展
以上內容參考:和訊網-發改委:研究進一步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政策措施
❺ 國家有哪些網路安全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6年11月7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2.《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1997年12月11日批准,公安部於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令(第33號)發布,於1997年12月30日實施。
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1994年2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7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5.《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家為保障網路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以下一系列網路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路空間的秩序,並讓網路價值最大化:
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於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3.中辦、國辦《關於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4.中央網信辦《關於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5.中央網信辦《關於印發<2014年國家網路安全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6.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2013年重點領域信息安檢查工作方案>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7.《通信網路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❻ 國家對中國網路游戲的政策幫助有哪些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 「要積極鼓勵、引導、扶持軟體開發企業,開發和推廣弘揚民族精神、反映時代特點、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游戲軟體產品。」 「嚴格未成年人精神文化產品的進口標准,嚴把進口關,既要有選擇地把世界各國的優秀文化產品介紹進來,又要防止境外有害文化的侵入。」 二、《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章 政策目標 第二條 鼓勵國內企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種資源,努力開拓兩個市場。經過5到10年的努力,國產軟體產品能夠滿足國內市場大部分需求,並有大量出口」 「第二章 投融資政策 第三條 多方籌措資金,加大對軟體產業的投入。 (一)建立軟體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對軟體產業的風險投資。由國家扶持,成立風險投資公司,設立風險投資基金。初期國家可安排部分種子資金,同時通過社會定向募股和吸收國內外風險投資基金等方式籌措資金。風險投資公司按風險投資的運作規律,以企業化方式運作和管理,其持有的軟體企業股份在該軟體企業上市交易的當日即可進入市場流通,但風險投資公司為該軟體企業發起人的,按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為軟體企業在國內外上市融資創造條件。 (一)盡快開辟證券市場創業板。軟體企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凡符合證券市場創業板上市條件的,應優先予以安排。 (二)對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及人才優勢的軟體企業,在資產評估中無形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可由投資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軟體企業到境外上市融資。經審核符合境外上市資格的軟體企業,均可允許到境外申請上市籌資。」 「第三章 稅收政策 第五條 國家鼓勵在我國境內開發生產軟體產品。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 第六條 在我國境內設立的軟體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創辦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體企業名單由國家計委、信息產業部、外經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確定。 第八條 對軟體企業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體)及配套件、備件,除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 錄》的商品外,均可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第九條 軟體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 「第六章 收入分配政策 第十八條 軟體企業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本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平均工資,自主決定企業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 第二十一條 在創業板上市的軟體企業,如實行企業內部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認股權的,應在招股說明書中詳細披露,並按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供必要的說明材料。上述認股權在公開發行的股份中所佔的比例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第七章 人才吸引與培養政策 第二十二條 國家教育部門要根據市場需求進一步擴大軟體人才培養規模,並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一批軟體人才培養基地。 第二十三條 進入國家扶持的軟體園區的軟體系統分析員和系統工程師,凡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有重大發明創造的,由本單位推薦並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應准予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該軟體園區所在地落戶。 第二十四條 實施全球化人才戰略,吸引國內外軟體技術人員在國內創辦軟體企業。國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員創辦軟體企業,有關部門應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在人員流動方面也應放寬條件;國外留學生和外籍人員在國內創辦軟體企業的,享受國家對軟體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三、《振興軟體產業行動綱要》 「培育和發展文化、娛樂軟體市場,用健康向上的娛樂軟體佔領文化陣地,滿足城鄉居民不同層次文化生活需求,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以軟體產業為試點,逐步建立健全產權交易市場,實現非上市軟體企業的資本流動,吸引社會資本增加對軟體產業的投入。通過多種方式拓寬軟體產業融資渠道,促進建立軟體產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對軟體產業的風險投資。」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在我國境內新創辦的軟體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加快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企業認定,切實保證軟體企業所得稅退稅工作的順利進行。軟體企業人員薪酬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 四、其他消息 文化部正醞釀出台獎勵性政策,用以支持國產網路游戲向海外出口。同時,文化部正在起草的文化產業發展扶持金融政策中,有望惠及網遊行業的中小企業及創業、研發型公司。 據文化部產業司相關人士透露,文化部將出台支持網游發展的獎勵性政策,對2007~2009年期間,在網游出口方面成效出色的企業給予獎勵。 目前,尚不確定這一獎勵性政策是否將成為長期策略。 與此同時,上述人士還表示文化部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制訂已經進入最後階段,網遊行業的中小企業以及創業、研發型公司有望藉此獲得金融方面的政策支持,例如更便捷的無息或低息貸款。
❼ 《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有哪些內容
《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主要內容:
「互聯網+」是把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經濟社會各領域深度融合,推動技術進步、效率提升和組織變革,提升實體經濟創新力和生產力,形成更廣泛的以互聯網為基礎設施和創新要素的經濟社會發展新形態。在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中,互聯網與各領域的融合發展具有廣闊前景和無限潛力,已成為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正對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產生著戰略性和全局性的影響。
積極發揮中國互聯網已經形成的比較優勢,把握機遇,增強信心,加快推進「互聯網+」發展,有利於重塑創新體系、激發創新活力、培育新興業態和創新公共服務模式,對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產品、公共服務「雙引擎」,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形成經濟發展新動能,實現中國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具有重要意義。
(7)國家發展網路事業有哪些文件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指導意見》是由國務院在2015年07月01日成文,發布於2015年07月04日,其發文字型大小為國發〔2015〕40號,主要圍繞「互聯網+」進行講述如何把互聯網的創新成果與經濟社會各領域深度融合,進一步促進社會發展。
文件背景
近2015年來,中國在互聯網技術、產業、應用以及跨界融合等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已具備加快推進「互聯網+」發展的堅實基礎,但也存在傳統企業運用互聯網的意識和能力不足、互聯網企業對傳統產業理解不夠深入、新業態發展面臨體制機制障礙、跨界融合型人才嚴重匱乏等問題,亟待加以解決。為加快推動互聯網與各領域深入融合和創新發展,充分發揮「互聯網+」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的重要作用,現就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