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包括三種類型:
一,是直接非法 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或者竊取網路數據。
二,是為他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專門的程序和工具。
三,是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而為其提供技 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為。
違反網路安全法的後果
(一) 記入信用檔案
網路安全違法行為將會影響個人的信用。根據網路安全法規定,有本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示。
(二) 民事責任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個人和組織違法違規使用網路,給他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三) 行政責任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六十七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非法利用網路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設立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等的,尚不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視情節不同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等行政處處罰措施。
(四) 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國網路安全法,數據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利用網路竊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非法向其他提供個人信息以及利用網路從事危害網路安全、危害國家安全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危害國家安全罪等的,將按照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第二十八條網路運營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Ⅱ 網路上危害個人安全的行為
一、網路上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
1、個人未經授權在網路上宣揚、公開或轉讓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間的隱私。
2、個人未經授權進入他人系統收集獲得資料或打擾他人安寧:未經授權截扶或復制他人正在傳遞的電子信息。這類「侵權者」大多是黑客,他們可以利用各種技術手段竊取和篡改網路用戶的私人信息,被侵權者幾乎無法發現或知道黑客身份,雖然表現形式上與傳統的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不同,但實質上與傳統的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無本質區別。
3、個人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惡意代碼及從事其它侵犯網路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簡訊、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一、網路虛假宣傳行為的判定
網路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是怎樣的呢? 1、《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2020修訂)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4、《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及網路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指南》36、被告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在宣傳自身及其相關產品或者服務時,明顯違背客觀事實的;(2)在宣傳自身及其相關產品或者服務時,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3)將自身及其產品或者服務與原告及其相關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對比介紹,使用片面、虛假描述的;(4)在宣傳、介紹自身及其產品或者服務時,所引述的相關內容系由他人提供,但該內容明顯缺乏依據的;(5)其他構成虛假宣傳的情形。
二、網路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
網路虛假宣傳行為的認定是怎樣的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2)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3)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3、《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0修訂)第二十八條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廣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虛假廣告:(1)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2)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3)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證明材料的;(4)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5)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其他情形。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涉及網路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指南》36、被告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1)在宣傳自身及其相關產品或者服務時,明顯違背客觀事實的;(2)在宣傳自身及其相關產品或者服務時,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3)將自身及其產品或者服務與原告及其相關產品或者服務進行對比介紹,使用片面、虛假描述的;(4)在宣傳、介紹自身及其產品或者服務時,所引述的相關內容系由他人提供,但該內容明顯缺乏依據的;(5)其他構成虛假宣傳的情形。
三、網路上都有哪些侵權行為?
1、網上侵犯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2、網上侵犯著作權
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
(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
Ⅲ 在網路上發表不當言論會有什麼嚴重後果
網路言論不當會導致發言人遭受道德和法律兩個層面的懲治。不當言論一般是指對國家或者是個人造成一定的威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言論,以及具有故意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等相關情節,會嚴重危害到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言論。
我國公民是可以在網路上發表個人言論的,但發表個人言論要遵守法律的規定,不得造謠、不得侮辱誹謗他人,在網上發表不當的言論會不會被判刑,要依據情節而定,如果捏造、虛構事實侮辱、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可能被判刑的。在網上發表不當的言論要依據情節而定,較輕者處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如果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我們應該如何規范自己的網路言論行為
1、避免情緒化,不盲從、獨立思考;
2、互聯網發展到現在,已走過了蠻荒階段,一個懂得情緒管理的優秀的人,明白網路同現實生活一樣,是由一個個個體所組成,故而也必然遵循起碼的社會交往規范,不會把網路當作自己的情緒垃圾站;
3、不盲從、獨立思考,林子大了、難免泥沙俱下,在網路中,不盲從錯誤的言論、保持獨立思考的習慣,不被太過商業化的東東和別有用心者裹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Ⅳ 網路違紀造成的危害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有以下情況。
1、國家安全,利用網路散發謠言、發布虛假或恐怖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分裂國家等實施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給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造成極大的危害。
2、經濟損失,2010年全球有4。31億成年人成為互聯網犯罪的受害者,平均每天有近70萬名中國網民遭受不同程度的網路違法犯罪的侵害。
3、信息危害,網路世界中行為規范和法律道德約束相對滯後使網路犯罪者敢於為所欲為。
Ⅳ 網路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網路安全行為有
網路安全法禁止的危害網路安全行為包括:
1、禁止非法侵入他人網路;
2、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
3、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
4、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
5、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6、設立用亍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
7、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網路安全包含網路設備安全、網路信息安全、網路軟體安全,是指網路系統的硬體、軟體及其系統中的數據受到保護,不因偶然的或者惡意的原因而遭受到破壞、更改、泄露,系統連續可靠正常地運行,網路服務不中斷。具有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審查性的特性。
主要特徵包括:
1、保密性,信息不泄露給非 授權用戶、 實體或過程,或供其利用的特性;
2、完整性,數據未經授權不能進行改變的特性。即信息在 存儲或傳輸過程中保持不被修改、不被破壞和丟失的特性;
3、可用性可被授權 實體訪問並按需求使用的特性。即當需要時能否存取所需的信息。例如網路環境下拒絕服務、破壞網路和有關系統的正常運行等都屬於對 可用性的攻擊;
4、可控性,對信息的傳播及內容具有控制能力;
5、可審查性,出現安全問題時提供依據與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使用網路的權利,促進網路接入普及,提升網路服務水平,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的網路服務,保障網路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動。
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Ⅵ 信息網路犯罪的危害,你知道哪些呢
計算機網路犯罪對其系統及信息安全構成嚴重的危害。因為計算機網路等技術所構建的信息社會區別於工業社會的重要特徵就在於信息的生產和使用在社會生活中起著關鍵的作用,由於網路的廣泛應用,社會各領域更依賴於信息,破壞社會信息安全將導致整個社會正常秩序的被破壞表現為:
(四)計算機網路犯罪對我國現行立法的沖擊。罪名欠缺,制度體系不完備。對此類犯罪只規定兩種罪名,即非法入侵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罪,而日前在計算機互聯網領域嚴重危害社會、足以構成犯罪的行為遠超出其調整范圍,原有的法律規定已不能很好的應對迅速出現的形形色色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現象,法律的滯後性明顯的表現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