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路刑事案件管轄權司法解釋
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網路刑事案件管轄權司法解釋的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吧。一、網路刑事案件管轄權司法解釋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 兩高對於網路犯罪的司法解釋的內容
法律分析:《解釋》共十九條,主要包括: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路罪、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的定罪量刑標准問題;三個罪名涉及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違法犯罪」等用語的含義和認定問題;三個罪名的單位犯罪、認罪認罰從寬、職業禁止和罰金刑適用等問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非法利用信息網路、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等犯罪,維護正常網路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提供下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
(一) 網路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路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
(二) 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路支付、網路預約、網路購物、網路游戲、網路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路應用服務;
(三) 利用信息網路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
第二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是指網信、電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信息網路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者其他文書形式,責令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改正措施。
認定「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應當綜合考慮監管部門責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確、合理,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採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進行判斷。
第三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
(一) 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二百個以上的;
(二) 致使傳播違法視頻文件以外的其他違法信息二千個以上的;
(三) 致使傳播違法信息,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四) 致使向二千個以上用戶賬號傳播違法信息的;
(五) 致使利用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三千以上的通訊群組或者關注人員賬號數累計三萬以上的社交網路傳播違法信息的;
(六) 致使違法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以上的;
(七) 其他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情形。
第四條 拒不履行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致使用戶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一) 致使泄露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五百條以上的;
(二) 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用戶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三) 致使泄露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用戶信息五萬條以上的;
(四) 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標准,但是按相應比例折算合計達到有關數量標準的;
(五) 造成他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的;
(六) 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七) 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八) 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3. 網路犯罪適用法律規定有哪些
網路犯罪適用法律規定
一、有關互聯網安全和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規范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頒布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2012年頒布的《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以及國務院2000年制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其中,《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一至第五條從不同層面規定了網路犯罪的刑法問題,規定了五類網路犯罪的刑事責任。
《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重點關注的是網路信息安全保護問題。如第一條規定,不得竊取或以非法手段獲取公民個人電子信息。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主要針對的是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信息服務規范問題。
二、刑法有關網路犯罪的專門性規定
第285條:規定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第286條:規定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第287條:對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其它犯罪的提示性規定。
第363條:製作、復制、出版、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364條: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它淫穢物品的規定。
來源唐山律師:網頁鏈接
三、有關網路犯罪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2011年兩高《關於辦理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高分別於2004和2010年頒布的《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及《解釋(二)》,兩高2003年出台的《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法2013年頒布的《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