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遺產如何繼承騰訊專利公開,王者百星賬號繼承或將成為現實
7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網公示了一項由騰訊公司於2019年申請的專利,專利名為「數字資產憑證繼承轉移中的信息處理方法、和相關裝置」。
據公告描述,該項專利提供了一種數字資產憑證繼承轉移中的信息處理方法和相關裝置,用以實現對用戶的數字資產憑證進行統一的維護,使得即使在用戶生命周期結束時,相關的數字資產憑證仍然能自動安全轉移到繼承人。
如何為逝者留存在網路空間中的「遺物」找到安息之處,也是 社會 在數字化進程中需要探討與解決的問題。
據中國互聯網中心統計顯示,近年來我國互聯網用戶逐漸向高空中中年齡層人群延展,而人終有一死,死者在網路上留存數字資產的現象會愈發頻繁,數字資產繼承的問題也越來越緊迫。
據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曹偉介紹,當前我國尚未在法律層面對「數字資產」的給出明確的定義。《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表明,《民法典》在總體上是認可與保護數字資產的。
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對虛擬物品、應用賬號等數字資產的性質也多有探討。2009年7月,網游《熱血傳奇》玩家林獎忠因 游戲 裝備消失訴盛大公培空司一案在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因證據不足,法院對原告認為盛大惡意刪除裝備的主張和返還裝備的訴求不予支持。
但判決書中特別強調:「在互聯網時代,網路 游戲 作為消遣 娛斗山樂 工具,在帶來精神愉悅的同時,還附帶產生虛擬財產利益。我國《物權法》對此雖然沒有規定,而網路虛擬物品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在現實生活中,可與現實財產發生聯系並具有交換價值,但依然不改網路 游戲 作為人們精神需求的核心價值。」
值得注意的是,國內各互聯網平台對於基於自身應用賬戶的歸屬權認定也存在爭議。今年4月,騰訊將 游戲 交易平台DD373告上法庭,理由是DD373提供了騰訊旗下 游戲 《地下城與勇士》的賬號和 游戲 幣交易,損害了騰訊的利益。原告方律師提出,用戶對數據、虛擬物品及賬號不享有財產上的所有權,僅有使用權,且未經騰訊允許,玩家不得進行 游戲 賬號、 游戲 幣交易。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對此解釋稱,從技術角度看,網路賬號的本質是對某個系統的訪問許可權,訪問許可權的背後是平台方軟體、代碼、伺服器等一系列軟硬體服務。因此,平台方有絕對的權利決定在何種情況下、誰可以訪問自己的系統以及訪問時長。「基於物權和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諸如用戶賬號的使用權屬於平台的用戶條款是合法的。」但夏海龍也指出,用戶在網路平台發表的各類內容和取得的虛擬財產所有權不在此范疇內:「如果用戶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用戶對其在社交網路發布的文章、圖片等內容享有知識產權,而付費類的網路賬號也屬於財產的一種,網路軟體中諸如積分、虛擬財產等同樣也具有財產屬性。」
本次騰訊獲得的專利授權中,主要涉及的是賬號持有人過世後遺留的數字資產,即數字遺產,目前學界對此應用較多的定義為「數字遺產是指自然人死亡時以數字信息形式存儲在一定載體或網路中的物品,例如Q幣、個人相冊、個人文檔等。」
在普通網民的觀念中,各類網路賬戶具有較強的個人屬性,其往往也希望可以繼承親友的賬戶,或在離世後由親友保留自己的賬戶。
但曹偉指出,即使在法理上我們接受賬戶持有人「擁有」其數字資產的結論,但與有體物不同,數字資產是由網路服務提供者和賬戶持有人之間簽訂的服務協議所控制的。因此,數字資產的繼承必然受到服務協議的影響。
正如前文提到的,各類社交軟體用戶協議中往往規定用戶賬號歸屬權屬於平台,在有關數字遺產的繼承問題上,網路服務提供者通常都會在網路服務條款(Terms-of-Service Agreement,TOSA)中採取限制或禁止的態度。
即使是為數不多的允許數字遺產繼承的情形下,由於網路服務提供者在TOSA中大多會保留隨時修改該協議內容的權利,因此,在用戶死亡時其數字遺產能否繼承仍然面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
在國外,數字資產的繼承問題也一直是 社會 探討的重點議題。
2004年,美國一名父親向雅虎公司申請獲得在伊拉克戰爭中去世兒子的郵箱,但被雅虎以保持賬戶私密性為由拒絕,雙方對簿公堂後,法院判決雅虎公司將郵箱上的文件刻錄在光碟上交給這位父親。該案也被稱為美國數字遺產第一案。
2012年,一名德國女子在柏林某地鐵站受列車碾壓死亡,死者母親要求Facebook使其能夠查閱女兒在Facebook賬戶中的活動和通訊記錄,但同樣被Facebook以隱私保護為由拒絕。經過持續數年的艱難訴訟,2018年7月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裁定,賬號持有者去世後,其生前使用的社交網路賬號可以和書信一樣作為遺產被親屬繼承,這位母親得以繼承已故女兒的賬號。
夏海龍認為,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互聯網賬號的性質更多屬於一項人身屬性較強、財產屬性較弱的合同權利,因此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很難基於物權、繼承相關法律規定直接要求平台向繼承人交付賬號密碼。
當前,網路用戶死亡後其數字資產的處理主要有網路服務提供者控制和第三方託管兩種模式,但在實際操作中,如何處理數字資產中涉及原持有者本人及他人的隱私,繼承者身份如何認定等問題,依然存在法律與技術上的障礙和風險。
2015年,Facebook推出「繼承人」制度,用戶可指定一名代管人,負責在自己去世後處理賬號事宜。在今年的蘋果WWDC21開發者大會上,iCloud正式升級為iCloud+,允許用戶將自己數字資產轉移給其他親友。
值得注意的是,Facebook特別在「繼承人」制度中強調,繼承人不能刪除或者修改當事人曾經發布的內容,也無法查看以前收到的私人信息,從而對其賬號隱私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保護。
夏海龍認為,用戶在網路平台上的發布的某些內容、社交關系等隱私可能也並不想對任何第三人公開,包括自己的直系親屬。「因此在用戶過世後,平台方也無權擅自泄露、處分用戶的這些信息,依然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在立法端,2014年美國聯邦統一州法委員會曾針對數字資產的繼承問題,出台了一部不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示範法《統一受託人訪問數字資產法》,該法對受託人訪問死者的數字資產進行了默示授權——除非賬戶持有人在離世前獨立於網路服務協議明確表明不允許他人訪問數字資產,否則即可默認受託人獲得訪問死者數字賬戶和資產的「合法同意」。此時,受託人的法律地位等同於賬戶持有人,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得拒絕受託人的訪問請求。
但該法案在美國同樣遭到相當多的質疑,在法案發布的第二年,美國民主和技術中心、消費者協會等組織聯合發表了一封公開信,認為該法案存在忽視數字資產與實體資產的差異,容易導致隱私泄露等問題。
曹偉指出,繼承權能否繼承帶有隱私性和人格性的數字資產,如何處理逝者的隱私、逝者關系網內他人的隱私權與繼承權之間的沖突等問題充滿爭議,即使假設個人信息可以被繼承,平台的保密義務同樣難以界定。
他認為,本次騰訊申請獲得的專利或許能解決國內相關問題的一種嘗試,但無論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協議控制模式還是第三方的託管模式,其主要體現的都是一種市場的自發安排。雖然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應予肯定,但在數字資產這一初始權利配置仍然不明的背景下,一概由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TOSA來確定數字資產的轉讓、繼承規則,顯然不合理。
「換言之,我們不能將監管數字資產轉移的問題完全留給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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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網路遺囑的介紹
網路遺囑,是一個個人重要信息的存儲和傳遞平台,用戶可將自己的重要信息、文件、資料、數據保存在網路遺囑保管箱內,並留下指定聯系人。如果萬一用戶發生意外狀況離世,網路遺囑網將把用戶存儲在保管箱內的所有信息傳遞給用戶的指定聯系人。
我國法律規定的遺囑分類:1、自書遺囑,即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2、代書遺囑;3、錄音遺囑,要使錄音遺囑有效,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便無效;4、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也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也是無效。可見,網路遺囑並不屬於法定類型,不具備法律上的遺囑效力。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