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p2p網貸的風險有哪些
1.過量借款人違約風險
最大的一個風險是過量的借款人違約。我們必須明白,這些貸款是否為擔保貸款。若它們沒有任何抵押物,如房子、車子或其他抵押品,因此借款人沒有足夠的動力明確以及肯定償還他們的貸款。目前,大多數借款人會按期付款,也有一部分人不會,我們需要在我們整個投資策略中考慮到這一點。
當人們在P2P借貸中遇到問題,投資經歷總體上來看很消極,通常是由於他們沒有分散投資,或投資的不夠分散造成的。例如,我們假設你有10000元,想在融易理財上投資,你投給了10個借款人,每人1000元。如果有一個人違約,你就損失了整體投資資金的10%,這就是一個典型的缺乏多樣化投資的賬戶。另一方面,假設你投資了200個貸款,如果有一個人違約,那麼你僅僅損失了0.5%,這很容易恢復。到目前為止,在融易理財上,投資不夠分散是人們在P2P借貸中虧錢的最主要、最常見的原因。所以我們需要意識到過量的借款人違約是最大的風險。
2.平台信審不充分和國民因素
P2P借貸中其他風險包括平台對借款人的信用審核不夠嚴格,以及狀況欠佳的國民環境,比如失業率劇增,這些因素也都會引起過量的借款人違約。實際上,我們確實依賴於這些平台對借款人的信用審核,這主要意思是平台需要一個一個的核實借款人,然後批准他們登錄平台並獲得貸款。同樣,我們也確實依賴於穩定的國民大環境。
當然,以下假設的事情都是不太可能會發生的事,我們只是想想而已。
我們假設,這些平台有可能一開始就對他們的貸款審核不夠充分,一群本不該得到貸款的借款人得到了貸款。然後,猛然之間,我們每個人的投資組合違約率急劇上升。同樣,比方說全國的失業率上升到20~25%,這前所未聞,但我猜想這是有可能的。如果這真的發生了,我們在P2P借貸中一定會面臨大量的違約。當然這些假設可能性不大。我們一直在關注Lending Club和Prosper近幾年的違約率,他們的情況都是越來越好的。
所以,P2P借貸中最大的風險還是投資人不夠充分的分散投資。如果我們能給那些剛入門的投資人一些忠告,請記住:將你的投資分散到至少200個貸款中去。目前,這里提到的200這個門檻還有些爭議,但我認為200是個很靠譜的數字,有些人會覺得還要分散到更多的裡面去,而有些人則認為沒必要這么多。例如,Prosper稱,自2009年來,他們平台上任何一個分散投資到100個以上貸款的借款人中,沒有一個有損失。同時,Lending Club也做了同樣的聲明,他們認為要分散投資800甚至更多的貸款標。但我認為200是相對合理的。
我們要明白,一個標我們最低可以投25美元,所以投5000美元以上就需要分散到200個標中去以避免P2P借貸中的主要風險,過量借款人違約。因此分散投資,你的賬戶就會相安無事。
3.平台倒閉風險
即便如此,還有一些其他風險存在,比如平台倒閉。Lending club和Prosper都有備份服務商。也就是說如果LendingClub倒閉,備份服務商還能為投資人按月提供借款人支付的款項。Prosper甚至還創建了一個叫「破產隔離車」的工具,一旦Prosper倒閉,公司的這個部分就會被隔離開,從而無法觸碰或安置債務,以確保資金的安全。
可是,這些破產預備措施是否有用從未得到過驗證,因為還沒有哪家平台倒閉。因此,我們不能夠真實了解如果Lending Club或Prosper倒閉的話,將會發生什麼。所以我們必須把投網貸的這部分資金控制在我們總資產的10~15%。不過,我覺得Lending Club和Prosper的安全保障是值得信任的。Lending Club實際上自2012年末就開始擁有良好的現金流(意味著他們不再虧損投資人的錢),而Prosper看來2014年也將實現盈利。所以這兩家平台倒閉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我們還是要有這方面的風險意識。
4。銀行業整體利率上升風險
同樣,利率可能會上升。現在,這也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因為這種狀況之前我們從來沒有遇到過,但這狀況依然有可能出現,並且我們不知道將會發生什麼。 試想國民利率普遍上升,並且儲蓄賬戶也像80年代那樣提供5%的利率。那麼那些在P2P借貸領域尋求5~6%收益的投資人面對同樣能提供5~6%利率的儲蓄賬戶會怎樣選擇?畢竟儲蓄賬戶受聯邦政府擔保,而且也絕對不會有損失,除非遇上了國家性質的大災難以及類似的情況。
因此,我們真的不知道會發生什麼,如果儲蓄賬戶利率飆升,P2P借貸將如何改變。但即便如此,我們也應該不會有事,因為P2P借貸的平均收益能達到14%,平均凈利率就能達到8%,所以如果是這樣的話,儲蓄賬戶利率也不太可能升至6~8%。上文中的假設是有可能但不太可能發生的事情。我認為這類資產投資的整體情況調整地非常好。
5.其他未知的風險
最後,我們要清楚在P2P借貸中還存在其他無法預知的情況。目前,政府出台監管法規也許是最有可能發生的情況,當然還可能有比如電子竊聽、火災、水災、地震、恐怖襲擊以及類似情況。但出台新法規相對於其他未知風險來說可能性比較大。這又意味著什麼?P2P借貸是新興事物,所以很有可能,美國政府開始與這一新型經濟形式互動,出台一些能改變游戲規則並影響我們整個投資的新規定。所以這是我們要注意的一部分風險。
B. p2p監管細則規定的網貸平台十三項禁止有哪些
p2p監管細則規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歸集用戶資金、禁止提供擔保、禁止對項目進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實名制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禁止發放貸款、禁止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禁止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禁止從事股權眾籌。
根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採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採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路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路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路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路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路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注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託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p2p網路借款有哪些注意事項擴展閱讀: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參與網路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C. p2p網貸公司面臨的風險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2p網貸公司面臨的風險有:
1.非法集資風險。P2P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就是非法集資,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集資詐騙。
2.信息安全風險。P2P平台在金融服務的過程中承擔的是信息中介的角色,目前P2P平台掌握了借貸雙方的個人信息、財產信息以及交易信息。P2P網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應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客戶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法律依據:《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