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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發言法律法規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7-15 14:44:21

Ⅰ 中國有對網路言語暴力進行法律約束嗎

通過網路對他人進行誹謗的,情節嚴重的情況下,是會構成誹謗罪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漢語無疑是世界上最美麗的語言之一,但過多的語言暴力正在使它日趨粗鄙化。尤其在網路世界,隨處可見謾罵的留言和跟帖,其中有相當一部分都是純粹的情感宣洩和惡意攻擊,似乎非臟話、黑話不足以表達觀點。

更令人擔憂的是,一些捲入網路論戰的所謂社會名人、知識分子,甚至是名牌大學的老師,也同樣肆無忌憚、滿嘴臟話,其語言暴力傾向非常嚴重,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使得客觀、冷靜的溝通機制淹沒在口水大戰中。

(1)網路發言法律法規有哪些擴展閱讀:

網路暴力的滋生,很大程度上源於網路空間的匿名性。不少人穿上「馬甲」,有了「擴音器」,就任由心中魔鬼肆意妄為,一言不合就開噴,不為求真只為求勝;動輒貼標簽、扣帽子,意見相左就是一頓冷嘲熱諷;還有的將「槍口」對准弱者,在別人的痛苦中尋找「快意」。

這些人自以為發表意見是「言論自由」,實則是披著外衣的「語言專制」。信息不過濾、心中無主見,理性就會被情緒裹挾。當一些人只顧自己口舌之快,烏合之眾的「集體非理性」便會挑戰道德、觸犯法規。

網路不是超拔於現實的「虛擬社會」,「鍵盤俠」必須為自己的言論承擔後果。此前,廣東一位網友就因發動人肉搜索,被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從司法的角度,對網路暴力給予重拳打擊。細化相關法規、加大懲戒力度,只有讓網路暴力的參與者得到深刻教訓,才能破除法不責眾的想像。

在完善法治的同時,呼喚道德文明在網路層面上的回歸。比如,韓國民間發起的「善意回帖」運動,已經讓越來越多的青少年樹立起友善的網路觀念。當文明交流、理性發言成為網上共識,惻隱之心、同情之心成為人人遵循的道德律令時,我們的網路環境才會進一步凈化,網路暴力才能失去植根的土壤。

Ⅱ 網路發言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網路發言法律規定,不能有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內多次實施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行為未經處理,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轉發次數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Ⅲ 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觸犯了哪些法律第幾條的規定要受什麼處罰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公民的、法人的名譽權。如果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等情形的,根據《刑法》(法律)第293條第1款第2項規定,以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辱罵他人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第42條第2項等相關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對當事人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參考資料內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律)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法律)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

第五條 利用信息網路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法律)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Ⅳ 網上評論違法么

不違法。

文化部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播有益於提高民族文化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豐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十七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不得提供載有以下內容的文化產品: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八條 互聯網文化單位提供的文化產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4)網路發言法律法規有哪些擴展閱讀:

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跟帖評論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跟帖評論服務,是指互聯網站、應用程序、互動傳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聞輿論屬性和社會動員功能的傳播平台,以發帖、回復、留言、「彈幕」等方式,為用戶提供發表文字、符號、表情、圖片、音視頻等信息的服務。

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跟帖評論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各級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健全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管理制度,依法規范各類傳播平台的跟帖評論服務行為。

第四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相關的跟帖評論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報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五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不得向未認證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跟帖評論服務。

(二)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三)對新聞信息提供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建立先審後發制度。

(四)提供「彈幕」方式跟帖評論服務的,應當在同一平台和頁面同時提供與之對應的靜態版信息內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評論審核管理、實時巡查、應急處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違法信息,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開發跟帖評論信息安全保護和管理技術,創新跟帖評論管理方式,研發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統,提升垃圾信息處置能力;及時發現跟帖評論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七)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審核編輯隊伍,提高審核編輯人員專業素養。

(八)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與注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跟帖評論的服務與管理細則,履行互聯網相關法律法規告知義務,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上網教育。

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嚴格自律,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尊重公序良俗,不得發布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七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基於錯誤價值取向,採取有選擇地刪除、推薦跟帖評論等方式干預輿論。

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和用戶不得利用軟體、僱傭商業機構及人員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擾跟帖評論正常秩序,誤導公眾輿論。

第八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對發布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信息內容的,應當及時採取警示、拒絕發布、刪除信息、限制功能、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相關記錄。

第九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分級管理制度,對用戶的跟帖評論行為開展信用評估,根據信用等級確定服務范圍及功能,對嚴重失信的用戶應列入黑名單。

停止對列入黑名單的用戶提供服務,並禁止其通過重新注冊等方式使用跟帖評論服務。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建立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的信用檔案和失信黑名單管理制度,並定期對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進行信用評估。

第十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違法信息公眾投訴舉報制度,設置便捷投訴舉報入口,及時受理和處置公眾投訴舉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對舉報受理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較大安全風險或者發生安全事件的,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應當及時約談;跟帖管理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採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十二條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_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網路_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

人民網_法律界定網路謠言犯罪行為值得期待

Ⅳ 成年人要為自己說的話負責任,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造謠會受到什麼處罰

造謠的話會受到法律責任,然後謠言也會造成實際的傷害,並且根據傷害嚴重程度去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Ⅵ 在網路上辱罵他人,觸犯了哪些法律第幾條的規定要受什麼處罰

由於大家法律意識的缺乏,感覺自己可以在網路上隨意發言,實際上並不是的,網路罵人也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

1、網路罵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規定,每個自然人是享有名譽權的。

在網路上對他人的辱罵,實際上是侵犯了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維護互聯網案例的決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名譽權是我國重要的一項民事權利,所以說網路侵權同樣是侵權。

2、網路罵人,需要承擔行政責任

根據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路互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二十條的規定,對網上罵人者,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3、網路罵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網路罵人,還有可能會涉嫌刑法上的侮辱罪、誹謗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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