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網路安全法規定網路
當下,中國已經全面進入互聯網時模配絕代,在我們享受著互聯網帶來的快捷、便利之時,也不可避免的經歷著發展帶來的陣痛。新實施的《網路安全法》如同一把利劍,填補了互聯網領域諸多法律空白。尤其是界定了關鍵問題有著重要的意義。網路安全的管理中,對於違背網路安全法的主題的處罰時不可忽視的一個重點。只有通過制定嚴厲科學的懲罰手段,才能夠為網路安全提供強有力的後盾保障。一.法律責任的法條規定1.第五十九條網路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關賣核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網路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2.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設置惡意程序的;(二)對其產品、服務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三)擅自終止為其產品、服務提供安全維護的。3.第六十一條網路運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對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用戶提供相關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4.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或者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5.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或者提供專門用於從事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或者為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有前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處罰的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網路安全管理和網路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二、《網路安全法》與《國家安全法》的關系1、《國家安全法》中設置有針對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的專門條款,如《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建設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提升網路與信息安全保護能力,加強網路和信息技術的創新研究和開發應用,實現網路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加強網路管理,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網路攻擊、網路入侵、網路竊密、散布違法有害信息等網路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2、同時,《旦姿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3、值得注意的是,《網路安全法》第三十條建立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服務的安全審查制度,其中規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采購網路產品或者服務,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通過國家網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審查。從上述條款可以看出,網路安全保障的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基於維護國家網路空間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將受到《國家安全法》的規制和保護。4、在此方面,《國家安全法》對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而《網路安全法》作為網路安全管理方面的基礎性法律,具體指導相關規定的有效實施,充分體現了兩部法律在相關規定上的銜接。5、然而,《網路安全法》是保障網路空間安全的基本法,其與《國家安全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因此二者在我國法律體系內處於同一法律位階,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網路安全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隨著我國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加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基礎信息網路和重要信息系統的依賴性越來越大,信息安全事關國家安全。在重要領域施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是我國保護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重要舉措。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Ⅱ 根據《網路安全法》 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網路安全法》第四章,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以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四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四十六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路發布涉及實施詐騙,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第四十八條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信息、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
(2)網路安全法規定哪些行為是允許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規定:
第二十四條網路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路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行動電話等入網手續,或者為用戶提供信息發布、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對危害網路安全的行為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從事攻擊、侵入、干擾、破壞等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務院公安部門和有關部門並可以決定對該機構、組織、個人採取凍結財產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Ⅲ 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是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是國家網路安全的基本制度、基本國策,是實現國家對重要網路、信息系統、數據資源實施重點保護的重大措施,是維護國家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重要手段。
網路安全法的特徵有什麼
1、機密性。是指信息不泄露給非授權的個人、實體和過程,或供其使用的特性。在網路系統的各個層次上都有不同的機密性及相應的防範措施。
2、完整性。是指信息未經授權不能被修改、不被破壞、不被插入、不延遲、不亂序和不丟失的特性。
3、可用性。是指合法用戶訪問並能按要求順序使用信息的特性,即保證合法用戶在需要時可以訪問到信息及相關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路運營者應當按照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障網路免受干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路數據泄露或者被竊取、篡改:
(一)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路安全負責人,落實網路安全保護責任;
(二)採取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危害網路安全行為的技術措施;
(三)採取監測、記錄網路運行狀態、網路安全事件的技術措施,並按照規定留存相關的網路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採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Ⅳ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4)網路安全法規定哪些行為是允許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六條開展網路安全認證、檢測、風險評估等活動,向社會發布系統漏洞、計算機病毒、網路攻擊、網路侵入等網路安全信息,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從事非法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數據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從事危害網路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國家倡導的什麼行為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是為保障網路安全,維護網路空間主權和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信息化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路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路安全,不得利用網路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傳播暴力、淫穢色情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知識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活動。
法律依據
《網路安全法》第六條 國家倡導誠實守信、健康文明的網路行為,推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採取措施提高全社會的網路安全意識和水平,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促進網路安全的良好環境。
Ⅵ 網路安全法網路實名制的規定是什麼
《網路安全法》第三十一條,指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具體范圍和安全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制定。首次引入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概念,並規定在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作為關乎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福祉的戰略性資源,其重要性顯而易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