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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人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3-06-07 05:52:26

❶ 互聯網的主要受眾是哪些

一. 網路媒體市場分析--細分市場:
1.網路受眾上網的主要目的是瀏覽新聞,最常使用的網路服務是電子郵箱和搜索引擎,受眾注意力馬太效應日漸明顯.
2.門戶網站仍是主要網路廣告媒介,且市場集中度大

二.受眾個人情況分析:網路受眾具有大眾化(「平民」化) 趨勢
1.性別分布------網路受眾的性別比例趨向平衡,可適當增加符合女性偏好產品品牌廣告投放量.
2.婚姻狀況———未婚者與已婚者的比例保持基本平衡
3.年齡分布:年齡結構仍呈現低齡化的態勢,廣告投放應保持以年輕人為目標人群
4.文化程度分布---受眾趨於大眾化
5.個人收入分布---日趨平衡,收入不為制約網民上網的主要因素
6.職業分布--行業分布趨向平衡

三.受眾使用網路情況和上網習慣:
1.受眾使用網路時間分布:此類分析能掌握上網高峰,對廣告的時間投放有知道意義。
2.受眾地域分布:網路受眾的地域分布趨向平衡
3.受眾使用網路地點:家中上網人數保持增勢

總結:網路廣告目標群體:受眾仍受各種客觀因素影響,這指導我們在以後的網路廣告投放中因在原來的基礎上揚長避短,繼續發揮優良經驗。
受眾雖仍受各種客觀因素影響,但影響在逐年減小,已經逐漸走向大眾的道路。這指導我們在以後的網路廣告投放中,多關注受眾的各種心理主觀因素,針對不同的廣告受眾製作多樣的網路廣告。
總之,網路廣告受眾在維持以前特點的基礎上,呈現了新的特點:在性別,年齡,文化程度,收入,職業等減少了對其上網行為的制約。
值得注意的是,受眾注意力的馬太效應進一步明顯化,這對網民以後的網路廣告的投放方式提供了很多的啟示。

❷ 常用的網路服務有哪些

活動目錄(域)
IIS
WINS
上3是最主要的
---------------
DNS
DHCP
SMTP
POP3
網路服務(Web Services),是指一些在網路上運行的、面向服務的、基於分布式程序的軟體模塊,網路服務採用HTTP和XML等互聯網通用標准,使人們可以在不同的地方通過不同的終端設備訪問WEB上的數據,如網上訂票,查看訂座情況。網路服務在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公司業務流程電子化等應用領域有廣泛的應用,被業內人士奉為互聯網的下一個重點,據估計,未來網路服務將佔領軟體行業的半壁江山。特別是在目前IT領域衰退的情況下,網路服務更被認為是軟體行業的一個新的增長點。

❸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的網路運營者指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中所指的的網路運營者是網路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即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等網路服務商,就屬於運營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九條網路運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商業道德,誠實信用,履行網路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3)網路服務人有哪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四十一條網路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

網路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並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

❹ 網路的主要服務有哪些

你不要相信怎麼簡單的辦法,可以提高網路速度,軟體提高網速比較渺茫,所有的軟體加速...也解決不了你家水壓問題;你絕對提高不了網路的速度!這不是欺人只談嗎?欺人只談,異...

❺ 網路咨詢服務有哪些

網路咨詢服務是我們這個時代的新生事物。網路確實給我們的生活帶來的更大的樂趣和更加廣闊的視野。網路咨詢服務帶有很大的安全性,這使得即使比較性格內向的人在此能夠活躍起來。很多時候網路的真實性比現實生活更加真實。

網路咨詢服務的適應症
1、以心理問題為主的咨詢(包括自卑、自信心問題,情感危機等);
2、婚戀咨詢;
3、成長困惑;
4、人際關系問題;
5、個人職業發展問題;
5、輕度心理障礙及認知障礙;
6、包括危機干預及地面咨詢的補充治療;
7、網路咨詢服務也包括「面對網路所帶來的問題」,比如網路成癮行為;
8、原則上,自知力完整的人都可以做網路咨詢服務。

網路咨詢服務的優點
1、可以很好的保護隱私,它可以讓你沒有後顧之憂地說出你的傷痛。網路不會讓一個人帶著沉重的心情面對咨詢師,這種真實性在大多數情況下在現實生活中很難做到。
2、心理咨詢師可以較客觀地分析你的問題,咨詢師容易做到不帶有自己的感情。可以實事求是地說問題。
3、求助者在時間和工作上基本不受影響,這可以更輕松面對自己的問題,也不必要擔憂周邊人對你生活的社會性負面影響。
4、它可以讓一般性的心理問題和生活困惑能夠及時地得到幫助。以往不太影響生活的生活問題很少有人去醫院,因為它不僅耗費精力,也來自當事人對於暴露自己隱私的不安全感(如成長困惑,夫妻的性生活問題,自卑情緒,社交問題,價值觀問題困擾等等)。
5、網路咨詢服務也作為心理障礙人康復期的社會支持。
網路咨詢服務的缺點
1、因為不是面對面的咨詢,所以求助者有可能採取試探性的態度,對自己的咨詢不夠認真。這種試探性的心理可能直接影響咨詢效果。
2、有些問題是生活的「正常現象」,網路咨詢服務可能把本不是問題的問題成為問題。這種對自己的過度關心,可能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3、它確實相對於面對面的咨詢缺少互動效果。這容易讓咨詢者有種失落感。所以我們會採用布置「生活作業」的方式來彌補這個缺陷。
4、咨詢者需要有一定的悟性。否則對他人的「忠言逆耳」有抵觸心理或者不置可否,這直接影響治療效果。比較嚴重的心理疾患(自知力差的人,對自己情緒無能為力的人)不適合網路咨詢服務。
5、直接的干預性較差,需要輔助以電話、語音聊天等咨詢形式。
6、網路咨詢服務容易引起重症狀來訪者過分依賴咨詢師,而放棄現實就醫的機會。

基於以上實際情況,我們網站對咨詢上作如下的努力:
1、我們始終把求助者健康為中心,只要是合理要求(如對隱私的保密性),我們始終會尊重。
2、文字咨詢受阻時,或者已經建立起信任關系之後,咨詢師可做電話咨詢、語音聊天或QQ等來彌補文字的缺陷。
3、我們始終把求助者的健康放在第一位,網站技術督導小組一經發現網路咨詢服務對當事人給與不了滿意的幫助時,我們會及時推薦到我們所信任的地面醫生,我們網站已經與很多地面醫生有廣泛的地面網路合作。當然我們會積極地豐富和完善「地面咨詢的支持」來彌補網路的局限性,這也是我們網路咨詢服務里的一部分。
4、建議對我們網站有信任感的朋友,到網站推薦的當地心理咨詢師那裡直接就診。我們是基於我們的社會責任感來推薦的,決不是為了短期利益行為。

❻ 運營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問題一:運營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就是這樣東西的經營者或生產者

問題二:TP運營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就是代運營商

問題三:網路服務商是什麼意思 網路服務商是指ISP,這是英姿謹文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的縮寫,字面意思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商的類型包括物理網路運營者NP、接入服務者IAP、Web伺服器、虛擬主機提供者、電子公告板、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網路場議室經營者認證服務者和中介服務者等。
二、網路服務主要類型
1、物理網路運營者NP(Network Provider)。它們為用戶進入Internet 進行信息交流提供物理基礎――網路,多指各國的電信企業。
2、接入服務者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它們通過租用電信企業的公用通信線路或者自己鋪設的專用寬冊納線路為用戶提供接入服務。
3、Web伺服器、虛擬主機提供者、電子公告板、郵件新聞組、聊天室、網路會議室經營者。它們為用戶在網路上的信息交流提供空間場所服務。
4、技術支持服務者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為專業用戶提供鏈接、信息搜索工具、主頁設計與維護、網站寄存與管理、BBS自動生成等技術服務。
5、認證服務者和中介服務者。他們為參與網路交易各方的各種認證提供數字證書,使交易與支付各方彼此能夠識別對方的身份。
三、網路服務商的主要作用
為信息交流提供技術支撐,為信息提供者與接受者提供中介服務,所以,它本身一般不是信息交流的主體。正因如此,ISP一般對信息的傳送、信息的內容以及信息的接受者不做有效的組織,也不負責進行篩選和審查,而只是提供一個信息傳輸的通道,或者是提供一個信息儲存的空間,或者僅僅是技術支持。而且,在信息傳遞的整個過程中,ISP的服務往往都是通過計算機技術或其他技術自動完成的。
四、網路慎沒服務分類
1、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即網路聯線服務商,專指提供網路通路以使用戶與網路連線的從業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提供接入網路服務的運營商。
2、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建立網路中轉站、租用信道和電話線路,以提供中介服務,包括連線服務、IP地址分配,電子公告板BBS等。
3、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即網路內容提供商,是利用IAP線路,通過設立網站提供信息服務的經營者,新浪、雅虎、搜狐等等門戶網站以及提供Web 網頁的個人網站都屬於此類服務。ICP為用戶提供發布信息和查詢信息的服務,不提供接入服務。
4、OSP(Online Service Provider)提供在線服務,提供國際網路資料庫、檢索查詢和論壇服務。
5、IPP(Internet Presence Provider)即網路平台服務商,為用戶提供信息交流和技術服務的空間。
6、IEP(Internet Equipment Provider)他是為ISP、ICP等提供接入設備和技術服務的網路產品生產商。
7、ASP(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即應用服務提供商,向用戶提供一切可能的網路應用服務。
五、網路服務商簡單劃分
1.單純提供聯線服務的網路服務商
2.單純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商
3.綜合服務商
六、兩種最基本劃分
其一,是網路中介服務商
其二,是網路內容提供商。網路中介服務商是指為網路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經營者。根據其對上網信息實際控制能力的不同,又包含了接入服務提供商和主機服務提供商。
七、規范ISP間接侵權行為的建議
(一)完善立法,制定具體實施規定
(二)健全網路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三)合理適度地加強技術支持...>>

問題四:運營商,服務商是什麼 營運商就是,提供網路服務的供應商,中國電信、 中國移動、中國聯通這些公司都是運營商,因為國家在電信管理方面相當嚴格,只有擁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運營牌照的公司才能架設網路。諾基亞、三星等這些廠商都是通信設備生產商,不是營運商。從通信行業來說,設備生產商和運營商是相互依存的,但運營商一般更有優勢,就好像中國移動規定Nokia等手機生產商生產的部分手機上打上全球通的品牌一樣。服務商即服務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SP),就是是移動互聯網服務內容、應用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常指電信增值業務提供商,負責根據用戶的要求開發和提供適合手機用戶使用的服務。利用簡訊、彩信、WAP等方式,通過電訊網路運營商提供的增值介面,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然後由運營商在用戶的手機費和寬頻費中扣除相關服務費,最後運營商和SP再按照比例分成。手機終端上的 SP 服務包括純文本簡訊( SMS )它是最簡單的 SP 業務。還包括用戶可以獲得各種個性化多媒體內容的彩信。除此以處游戲、彩鈴、交友社區、廣告等等都是增值業務。

問題五:解決方案服務商是什麼意思啊? 解決方案服務商 應該分開來理解 解決方案 就比如你遇到難的問題 拿出了幾個能解決問題的辦法。服務商的意思是 比如 你買了他的東西 他就應該為你售後服務

問題六:什麼是運營服務以及服務商能提供什麼服務 供應商/傳統企業以合同的方式,委託第三方電子商務運營服務商為其提供的信息服務/店鋪運營/營銷推廣/品牌建設等電子商務服務。
選擇運營服務商對企業的幫助
縮短企業電商學習過程,加速企業發展進程
提升企業變現效率,提高企業電子商務產能
減少企業人員配置,降低成本
運營服務商和阿里巴巴的關系
運營服務商都是獨立的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企業,所有的工作人員都為第三方企業員工,和阿里巴巴不存在直接關系
運營服務商作為阿里巴巴平台的有效補充,阿里巴巴將對部分服務商承擔起監督和引導和作用
服務商提供的服務:
經過對服務商的整理,目前1688服務商大致提供四大類服務(僅供參考),分別是:
信息服務: 提供旺鋪裝修、產品發布、操作培訓等基礎服務,不對營銷、交易結果負責
營銷服務: 提 *** 品營銷推廣、活動策劃執行、網銷寶優化等其他服務,有可衡量的營銷結果指標
交易服務: 提供交易運營、客服託管等服務,有可衡量銷售額指標
人員培訓: 以線上和線下的方式提供人員、技能等培訓服務

問題七:什麼是淘寶一站式運營服務商 就是代運營。
提供客服、美工、運營、推廣。
意思就是把你整個店外包。
你只要關心銷售情況。
推廣設計策劃什麼的都不需要管。
這種代運營一般實力強的才好操作。
實力差的就算了,幾乎都是爛口碑。
畢竟很多人想,哎,我把這店鋪外包出去了,
就可以等著收錢了。
但是,事實情況很不容樂觀,都是虧。
但是整個店鋪的框架還是做起來了。

問題八:運營商,服務商是什麼 諾基亞、三星等這些廠商都是通信設備生產商,不是營運商。從通信行業來說,設備生產商和運營商是相互依存的,但運營商一般更有優勢,就好像中國移動規定Nokia等手機生產商生產的部分手機上打上全球通的品牌一樣。
服務商即服務提供商(Service Provider,SP),就是是移動互聯網服務內容、應用服務的直接提供者,常指電信增值業務提供商,負責根據用戶的要求開發和提供適合手機用戶使用的服務。利用簡訊、彩信、WAP等方式,通過電訊網路運營商提供的增值介面,向用戶提供信息服務,然後由運營商在用戶的手機費和寬頻費中扣除相關服務費,最後運營商和SP再按照比例分成。手機終端上的 SP 服務包括純文本簡訊( SMS )它是最簡單的 SP 業務。還包括用戶可以獲得各種個性化多媒體內容的彩信。

問題九:運營商和服務商有什麼區別? 這個是沒什麼區別的
都是一個意思
有人叫服務商有人叫運營商
多數服務商指的是你購買的商品

問題十:現代化運營服務商是什麼 移動,聯通,電信

❼ 談談我國關於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的認定有哪些

網路時代的到來促進了社會、文化和經濟的全面發展,網路服務商在網路世界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決定著網路產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網路環境下的侵權行為和權益保護是一個非常復雜的世界性難題。針對目前互聯網上侵權現象嚴重的現狀,一面是強烈要求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群體,一面是面對不斷出現的新的網路侵權行為,雖在逐步調整但相對遲滯的法律制度。由於網路侵權行為自身的特點,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確定不同網路侵權主體的責任,適用何種侵權歸責原則,侵權責任如何承擔,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進行分析研究,以期引起相關部門對網路侵權進行重視,落實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以維護網路用戶的合法權益。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概念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可以分別從廣義和狹義上來理解。廣義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指的是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時的作為責任,以及因未盡到法律規定的義務對網路用戶在其網路上發生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不作為責任。狹義上,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僅指因未能避免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實施的侵權行為而承擔的不作為侵權責任。本文所論述的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是廣義上概念,即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自己實施的或者他人利用其提供的服務而實施的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

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在立法中進行規定,可以說是當今世界的潮流,依前所述,發達國家對此都有比較完備的法律加以規制。我國也認識到了這個問題的重要性,並在立法和司法解釋中逐步進行了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作出了一些規定,涉及到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共同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破壞權利人技術保護措施的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協助調查義務和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限制等問題,初步建立了我國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制度。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問題更好地加以規制,我國在國內外的司法實踐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於2006年5月頒布,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了《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在該條例中,對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進行了較為詳盡的規定,更加明確和完善了這一制度。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我國法院審理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案件的主要依據。也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准繩。該條規定了在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一定的條件下應該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完全有利於保護網路用戶的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同時它還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在收到被侵權人的通知後負有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義務,否則就要承擔損害擴大部分的連帶責任,這是立法者站在網路用戶的角度,主要是為了維護在網路環境中處於弱勢群體的網路用戶的利益,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與保護弱者的宗旨的。

三、規定不足之處

1、侵權責任主體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范圍不明確

《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了網路侵權的相關內容,對於打擊我國層出不窮的網路侵權案件有很大的作用,但是該條的規定仍然過於籠統,尤其是對於侵權主體的規定過於概括和抽象。其規定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者均是網路侵權的主體,但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和定義,如果對這一概念僅僅只是籠統的表述,在實踐生活中將很難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故筆者認為應該對於網路侵權的主體進行完善和確定。我國網路侵權責任規則主要的依據是《侵權責任法》,其中36條對於責任的限製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沒有明確怎樣進行限制,只是籠統的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做出了一般的規定。在該規則的實施中,如果責任的限制不進行具體的規定,將難以實現該法律規則的目的和意圖,也難以保護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利。在適用《侵權責任法》第36條的過程中,由於責任限制規定不具體,很多關鍵性的詞語和概念不明確,比如對於「知道」的理解、對於「及時措施」的規定、對於「必要」的理解都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適用該條款時,沒有統一的規定,從而導致各地各人標准不一致,不利於該規則的實施[17]。

2、「通知條款」 不利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承擔

《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原文為: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學者們將該款一般稱之為「通知條款」或是「提示規則」,該款確定了一個重要的規則即「通知——刪除」規則。該規則也有人稱為「通知與取下程序」, 通知——刪除制度在實體法上存在侵害言論自由的可能,在程序法上具有超越司法正當程序的嫌疑。主要是指被侵權人在發現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侵害後,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合格的通知後,必須對該侵權信息採取必要的措施,立即進行刪除或是斷開連接的行為。該款不考慮網路服務提供者直接侵權的情形,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直接侵權的,直接承擔侵權責任,不具有該款的免責情形。如此,該款有兩層意思,一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只對接到通知以後的損害承擔責任;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只對接到通知以後因為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而產生的損害擴大部分,與侵權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在分析該款的法律意義時,應該著重分析兩個問題,一是「通知-刪除規則」,二是「採取必要措施」。該款可以理解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只有在接到被侵權人的合理通知後,因為沒有採取措施而產生的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而只要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接到被侵權人的合理通知,則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法律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也是一個免責事由,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根據此款進行抗辯。

3.、「知道條款」 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

在「知道條款」下,對於知道有兩層含義,一是要明確的知曉信息的存在,二是要知道該信息是侵犯他人民事權利的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基於過錯而承擔的法律責任,此時,網路服務提供者與侵權人構成了共同侵權。侵權人實施了侵害他人民事權利的行為時,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知道的情況下,沒有採取必要的措施,已經形成了過錯,在此范圍內與侵權人具有共同的過錯,所以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反過來說,因為該款是以過錯為歸責原則的,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侵權人實施的侵權行為並不知道,也沒有理由知道或是有證據證明其知道該侵權行為的存在,那麼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不承擔責任,這也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責任的限制,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以此為抗辯條件,是其免責的一個因素。之所以可以免責,就是因為沒有過錯,法律不能強求一個沒有過錯的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 網路服務提供者就「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界定很困難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提示規則,是「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這個規則是正確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僅僅是對網路用戶的侵權行為經過提示而沒有採取必要措施,是對損害的擴大有因果關系,因而就損害的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由於網路侵權案件大多數是對人精神上的損害,因此對於「擴大部分」的精神損害很難界定,亟需細化,量化。

四、完善建議

1、明確侵權責任主體中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范圍

對於網路侵權的主體進行完善和確定。我們可以頒布相應的司法解釋,規定和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范圍和分類。我們可以借鑒和採納德國《規定信息和通訊服務的一般條件的聯邦立法》,將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一個明確的分類,並針對不同的類型確定相應的責任,這樣將更有利於打擊網路侵權行為,更加有利於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2、「通知刪除規則」實施中的缺陷完善

通知作為啟動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需要完善通知的可操作性。被侵權人發出的通知應該是書面的通知,對於口頭的通知不能作為合格的通知。因為書面的通知更加正式,只有書面的通知才有據可依,也是是否發出通知的一個標准,才能作為固定的證據進行使用,也是判斷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收到通知的一個標准。通知除了應該為書面的外,還要對內容進行規范,通知必須具體,必須載明具體的措施,只有這樣,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收到通知後,才能據通知的要求進行處理,在通知發出者實施了反侵權行為時,網路服務提供者才能據此免責。

3、 「知道條款規則」實施中的補救措施

由於信息之多,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每條信息都要進行審查,那麼無疑會加重其負擔,在實際生活中也是不現實的,如果知道要包含應知,那麼也就是要課以網路服務提供者信息事先審查的義務,顯然是不利於網路社會的發展的[18],故本人認為,此處的知道不應包含應知,而是明確知道和有理由知道。我們應該出台司法解釋,對於「知道」進行准確的定義,明確指出知道的含義是明確知道和有理由知道,不應包含應知。

4、網路服務提供者就「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界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經過了被侵權人的提示,提示而不刪除才構成連帶責任的。因此,對擴大部分的界定就應當從被侵權人提示的那個時間開始,因此需要相關部門出台法律解釋,對該問題作出細致的的界定。對此問題的解決辦法之一就是推行網路實名注冊制度。網路日益滲透到人們的生活當中,成為人類生活的第二空間。雖然這個空間被稱作虛擬空間,但人們在其中的行為卻實在地發生著,因此我們必須推行實名注冊制度,用以約束網路用戶的網路行為,減少網路侵權的存在。具體而言,筆者認為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辦理具有口令功能的「網路身份證」:公民持有效身份證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網路身份證」,在需要發帖或者進行其他網路活動時輸入口令即可,而辦理「網路身份證」的信息由公安機關管理並保護。這樣既可以推行網路實名注冊,又可以防止個人信息的泄露,保護公民言論自由的權利,最重要的是能為網路侵權案件找到承擔責任的最終責任人,起到約束網路行為的作用。

五、結語

在網路信息時代,人們在網上所享受的豐富的信息資源、便捷的即時通訊等都離不開網路服務商所提供的各種服務。隨著網路服務日益走入人們的日常生活,網路侵權案件也層出不窮,網路服務商作為信息世界的重要一部分,不可避免地成為被訴侵權責任的對象。但是由於互聯網的虛擬性使得網路侵權行為與一般侵權行為有所不同,如何確定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責任是解決網路侵權糾紛的重要部分。

網路侵權行為手段復雜多樣,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其侵權行為呈多樣化發展趨勢,如對傳統作品的非授權上載,對數字作品的非法下載,網站之間的非法轉載,發表非法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和隱私權等,非法鏈接和搜索引擎,網路域名的惡意搶注等,且日趨向廣度和深度發展。在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除了替代責任和產品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外,對其他網路侵權行為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責任的承擔上,網路用戶和網路服務提供商要為自己的單獨侵權行為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此外,網路服務提供商還要在一定條件下為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間接責任。

由於我國尚未制定一系列比較成熟完善的關於網路侵權的法律,對一些新出現的網路侵權類型並無明文規定,實踐中的認識也並不統一,如對於深度鏈接的性質和責任認定。筆者認為如何通過立法確立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責任與監管義務、合理分配權利人和網路服務商的利益是我國完善網路服務商立法的關鍵。要在立法完善之路上走好這關鍵的一步就要確立網路服務商侵權責任限制的歸責原則。我國在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上應該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網路服務商在主觀上有過錯的條件下才可以承擔侵權責任,有利於網路服務商與權利人的利益平衡。

綜上所述,中國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責任立法應該以中國網路服務發展水平為基點,借鑒國外有益的立法原則,融合中國的現有的侵權責任制度制定出一套有利於完善我國網路服務商侵權責任立法的法律。由於筆者能力有限,閱歷尚淺,因此在對完善網路服務商的侵權責任立法方面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議,希望能夠對完善我國網路服務商的立法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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