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網站備案信息包含哪些內容
網站備案信息包含:企業信息、負責人信息、網站信息等。
②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流程是什麼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備案流程:
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要由網路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賠償,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賠償後,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路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網路食品交易的注意事項:
檢查銷售散裝食品,是否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企業是否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③ 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2021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依法查處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路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准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第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路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第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路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第六條鼓勵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准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第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路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第二章網路食品安全義務第八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和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後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第九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路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第十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台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並在網路平台上公開。第十一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並及時更新。第十二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第十三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2年。第十四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路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台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十五條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第十六條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路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路銷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④ 網路餐飲第三方平台備案要求
一、正面回答
網路餐飲第三方平台備案要求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在本省境內登記注冊的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過自建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
二、詳情分析
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文件、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如果設立從事網路餐飲服務分支機構,應當在設立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備案。如果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准,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如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有什麼義務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1、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地進行審查;
2、對餐飲服務提供者實名登記,審查其食品經營許可證,登記網路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及聯系方式;
3、與餐飲服務提供者簽訂協議,明確食品安全責任;
4、在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經營許可證。
⑤ 食品經營許可證含網路經營怎麼辦理
一、網路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備案信息填報與材料提交
(一)申請人首次申請網路食品經營備案時,登陸北京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填報備案信息,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北京市網路食品經營備案信息登記表》1份;
2.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5.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開展食品自營業務的,提交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份,通過自建網站進行食品交易的生產經營者提交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1件;
6.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備案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簽訂的授權委託書1份;
7.備案信息與申請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1份。
(二)備案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於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登陸北京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申請備案信息變更,填報變更信息,根據變更情況提交材料:
1.《北京市網路食品經營備案信息變更表》1份;
2.域名、IP地址發生變更的,變更情況說明1份;
3.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發生變化的,變更後的復印件1份;
4.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生變化的,營業執照和變更後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各1份;
6.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提交備案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簽訂的授權委託書1份;
7.變更信息與申請材料真實性自我保證聲明1份。
⑥ 網上經營食品需要什麼證件
法律分析:在經營范圍內需要有預包裝食品或者散裝食品的項目,那麼就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在網上銷售食品的經營者,依法應當辦理《營業執照》和《食品流通許可證》。
辦理程序為: 1、工商部門辦理名稱核准; 2、持《名稱核准通知書》到流通領域食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各地的體制不一樣,有的在工商部門辦理,有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的在市場綜合管理部門辦理。 3、持《食品流通許可證》等手續辦理營業執照。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帶本人身份證以及復印件,去工商部門申請《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②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兩份(正反都要復印);
③健康證復印件一份(有雇員的,員工健康證也要提交)
④經營場所證明(經營場所有者提供的產權證復印件,需整本復印;沒產權證的到工商部門前台領取經營場所證明,個體戶的經營場所所在地居委會蓋章,企業的給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鎮政府蓋章,如果是租恁,產權證明由房東提供)
⑤附件:經營項目說明;經營工具、設備清單,經營場所布局圖等(這些材料一般工商部門有提供,可以直接到工商部門領取參考樣本)
法律依據:《網路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七條 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不得從事網路食品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辦理許可或者備案的除外。
網路食品經營范圍應當與其許可或者備案范圍一致。
網路食品經營者不得委託他人從事網路食品經營。
第八條 網路食品經營者可以通過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路食品經營,也可以通過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從事網路食品經營。
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路食品經營,除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網上查詢、訂單生成、合同簽訂、網上支付等交易服務功能;
(二)建立交易安全管理制度,實現食品交易全程可追溯;
(三)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儲存和運輸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制度。
⑦ 網路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登記入網
從事網路餐飲經營的餐飲服務的提供者應當遵守以下相關規定:岩毀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不得超范圍經營;及時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等。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乎信法》
第四條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並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並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網路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五條
網歲棗輪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准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自建網站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後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